导图社区 侵犯财产罪(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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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7-05 11:40:32侵犯财产罪(11)
取得型(7)
抢劫罪
普通型抢劫
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
被害人被压制反抗后,只能被迫放弃财物,别无选择
甲持刀抢劫乙,乙逃跑时钱包掉落,甲捡走钱包后未再追赶 乙并非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甲盗窃+抢劫未遂并罚
犯罪形态
着手
开始实施强制方法或开始劫取财物
未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既遂
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携带凶器抢夺
凶器不能明示或者暗示使用
性质上的凶器: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用法上的凶器:杀伤性器械
转化型抢劫罪
不考虑盗窃、诈骗、抢夺是否既遂
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具有时间上的紧密性)
甲盗窃时将背包遗忘在作案现场,两小时后返回寻找,恰遇失主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成轻伤甲:盗窃+故意伤害数罪并罚
短暂的时间间隔不影响当场性的认定
甲偷走乙的手机,乙立刻追赶,并向附近警察求助。甲逃跑至对面路口后,乙不再追赶。两分钟后警察开始抓捕,甲为抗拒抓捕打伤警察的 甲构成转化型抢劫(一直处于被追捕的状态中)
行为条件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甲盗窃后企图逃跑,乙抓住甲的脚,企图将其拽下,甲顺势踢了一脚,摆脱了抓捕 甲:暴力强度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暴力威胁的对象不包括物
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甲深夜盗窃,正在开锁。乙想找人问路,找了甲。甲以为是房主归来,为抗住抓捕一刀将乙捅死(抢劫致人死亡 ) 甲盗窃后逃跑,乙追赶。甲为抗拒抓捕对乙开枪,误将行人丙打死(抢劫致人死亡)
主体条件
年满16周岁
结果加重犯
入户抢劫
为他人提供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属于户
商住两用
生活区域
入户抢劫
经营区域
营业时间内
普通抢劫
营业时间外
入户抢劫
进入户后产生犯意的,属于在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公共交通工具具有运营性—盈利性的特征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的时客户存在银行的钱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三次以上
数额巨大:≥3万
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主观:故意+过失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真实身份抢劫,从重处罚
持枪抢劫
枪:真枪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在特殊物资内发生认识错误不影响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认定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其余均为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
罪数问题
抢劫特定财务行为
抢劫赌资等的定性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仅以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构成抢劫罪。构成其他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抢劫近亲属的
一般不定抢劫,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的,定抢劫罪
抢劫机动车
把机动车当作工具来抢劫其他财务的,机动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抢劫机动车+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飞车抢夺
如果对轻伤以上结果持过失态度,定抢夺
与冒充型犯罪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招摇撞骗——抢劫(使用暴力或威胁)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
敲诈勒索罪——抢劫(使用暴力或威胁))
抢夺罪
行为方式
公然夺取不能对人使用暴力
类型
普通抢夺
数额≥1000元;特定情形下按照数额较大标准的50%(飞车抢夺)
特殊抢夺
多次(两年内三次以上)
结果加重犯
抢夺行为故意造成重伤、死亡结果
情节加重犯
抢夺行为过失造成重伤、死亡结果
盗窃罪
普通型盗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回自己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定盗窃
甲将电脑借给乙,次日将电脑偷回,并让乙赔偿损失的(判断点,如果无此行为则不构成盗窃),构成盗窃
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回自己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构成盗窃
秘密平和手段
行为人自认为不会被发觉的方法
甲在公园盗窃乙包内手机,被乙发觉。甲又迅速将手伸入包内,拿起手机逃跑。 甲明知乙已经发觉,定抢夺
特殊类型的盗窃
入户盗窃
区分在户内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不能暗示或者明示使用凶器,否则定抢劫罪
犯罪形态
着手
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使他人财物面临紧急危险时
既遂
失控说: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控制说:盗窃无形财物,实际控制财物时构成既遂
具体情形
体积较大的财物
转移出特定场所就是既遂
体积较小的财物
实现控制就是既遂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以被利用人是否既遂为标准
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数额较大的既遂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
其他严重情节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甲在博物馆发现三枚金元宝,每枚价值30万元。甲乘机盗走一枚溜走。经鉴定,甲偷走的使价值5000元的镀金元宝,另外两枚才是真金文物。 甲:盗窃既遂(5000元—数额较大);盗窃未遂(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未遂
罪数问题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单位组织、致使盗窃,符合规定的,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得认定为盗窃罪
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罚
与毒鱼、炸鱼而构成犯罪
使用毒鱼炸鱼的方法,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毒鱼炸鱼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定盗窃
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偷开机动车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盗窃
偷开机动车作为工具+盗窃其他财物=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工具,后非法占有或者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盗窃+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将车辆送回未丢失的,按照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诈骗罪
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幼儿和精神病患者没有处分权(骗他们的属于盗窃)
原则上机器不能被骗(一般也以盗窃论处)
认识错误的内容
必须是处分财物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认识错误(如动机错误等)
被害人遭受损失
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认定为遭受财产损失
甲将混纺羊毛衫谎称为纯羊毛制作,并以混纺羊毛衫的价格卖给乙: 无论何种羊毛衫都能满足乙的交易目的的,甲属于商业欺诈 乙是专门为客户定制纯羊毛衫,则乙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对甲应当认定为诈骗
欺骗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他人不存在财产损失(赌债、嫖资等)
三角诈骗
类型/角色
行为人
受骗人
处分人
被害人
案例1:甲用头疼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将海洛因卖出去。乙信以为真,将海洛因卖给丙。—————甲: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乙,丙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 案例2:车某曾欠岳某10万元,但已偿还。岳某模仿车某字迹伪造了欠条并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时,法官马某认为欠条内容属实,判决车某还款 分析:岳某是行为人,马某是受骗人和处分人,被害人为车某。岳某构成诈骗,属于三角诈骗(与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普通诈骗
A
B
B
B
三角诈骗
A
B
B
C
与盗窃罪
受骗人客观上有处分财物的行为
调虎离山型
甲在商场试衣服,谎称衣服不合适,让店员乙再取一件。甲乘机溜走——盗窃
偷梁换柱型
甲见乙的项链与自己的一样,谎称对比一下。乘机将自己的项链给了乙——盗窃
欺骗借用型
甲谎称手机没电,向乙借用手机。甲佯装信号不好,乘机溜走——盗窃
受骗人主观上有处分财物的认识
前提:自愿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
处分意识的内容
必须认识到财物的外部特征
案例1、将散装大米塞入贵重玩具,称重后付钱——盗窃 案例2、在超市用贵重玩具替换掉封装的方便面(整箱),并重新封装——盗窃 案例3、甲购买西装,将低价的吊牌挂在高价吊牌上,然后向乙付款——诈骗 分析:乙认识到了西装的外部主要特征,具有处分的意识 案例4、甲论斤卖鱼,乙选了5斤,称重后乘甲走神时又往袋里放了三条,然后离开——诈骗 分析:鱼称重后呈现出”一袋“的特征,至于具体几条鱼甲不会关注,具有处分整袋的意识
不要求认识到财物的内部特征
如西装案中,乙未认识到西装的材质与价值等,不影响其处分意识
犯罪形态
数额较大:3000-1万
数额巨大:3万—10万
数额特别巨大:≥50万
诈骗未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较大不构成犯罪)
罪数问题
以诈骗论处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敲诈勒索罪
犯罪形态
数额较大:2000-5000
数额巨大:3万—10万
数额特别巨大:≥30万-50万
多次敲诈:两年内三次以上
正当维权
权利无争议
不构成敲诈勒索
甲偷走乙的手机,乙威胁甲返还,否则杀死甲
但如果实现权利的方式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权利有争议
手段正当的
不构成敲诈勒索
食客以向消协投诉为由,向店主索要钱财
手段不正当的
敲诈勒索
食客以杀伤要挟,向店主索要钱财
根本无权利的
敲诈勒索
甲偶然得知乙出轨,以想其丈夫举报为由,索要钱财
与诈骗
甲为索取赌债,伙同乙将王某关进地下室,期间乙在甲的默许下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死亡。之后,乙按照甲的授意,与王某的家人联系,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其支付巨额赎金 甲乙:敲诈勒索;不构成诈骗(诈骗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这里王某诈骗非基于自愿,而是一种胁迫
侵占罪
行为方式
先占有他人财物
主人自愿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他人——委托保管物
主人非自愿丧失对物的占有——遗忘物、埋藏物
再变为自己所有
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种类物)
以所有权人自居(特定物)
犯罪对象
委托保管物
基于借用、担保、租赁关系产生的保管五
遗忘物
在主人控制范围内的财物,即使主人短暂离开或者暂时遗忘,依然属于主人占有,不属于遗忘物
埋藏物
偶然发现
如果明知有埋藏物,则成立盗窃
罪数问题
与盗窃
甲购买乙的茅台,在当面交易时,以辨别真伪为由,用两瓶假茅台掉包,并称乙的酒有问题——盗窃
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
1、乘客刚下车,还未来得及拿走行李。司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速逃离——抢夺 2、乘客下车后忘取,还未走远。司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速逃离 ——盗窃(自以为秘密) 3、乘客下车后忘取,还未走远。司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速逃离,乙抓住门把手。司机继续加速,致使乘客摔倒。 ——抢劫 4、乘客下车后忘取,两小时后司机才发现,并将行李据为己有,拒不交出——侵占 5、乘客下车后忘取,两小时后新乘客发现,并将行李据为己有,拒不交出——盗窃
职务侵占罪
犯罪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
不包括因职业而熟悉作案场所等方便条件或者纯粹是体力劳动
公司会计甲利用与出纳乙出差的机会,趁乙不在将其保管的现金取走,不构成本罪,应当被认定为盗窃
犯罪对象
数额较大≥3万元
本单位财物
动产+不动产
单位保管、运输等中的他人财物
毁弃型(2)
故意毁坏财物罪
成立标准:≥5000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不履行型(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前置程序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仍不支付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挪用型(1)
挪用资金罪
客观方面
数额较大(≥5万),超3个月未归还的
虽未超3个月,但数额较大(≥5万),进行盈利性活动的
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3万)
主观方面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处罚规定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不退还
客观不能
挪用资金
主观不想
职务侵占
八卦图
1、绑架和抢劫 从一重:先绑后抢 并罚:先抢后绑 二者的区分规则:有无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担忧的意思 张三劫持李四,让李四通知其母送钱赎人,李四担心母亲心脏不好,和母亲说自己做生意要投钱,老娘信以为真转了五万,被张三取走 分析:张三主观上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担忧的意思,客观上控制了人质,不需要考虑李四对母亲的说法——绑架 张三劫持李四,让李四给他妈妈打电话,说开车不小心撞了人,要赔钱。老娘信以为真转了五万,被张三取走 张三对李四:抢劫 张三对李母:诈骗 想象竞合 张三劫持李四,让李四给他妈妈打电话,说开车不小心撞了人,要赔钱。李母察觉不对,认为李四被人绑架,遂立即转账五万元 只考虑张三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绑架与非法拘禁 绑架: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 区分:有无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目的 3、绑架与敲诈勒索 区分:有无控制人质 张三将邻居家16遂小孩骗出,去游乐场玩耍,打电话给邻居要钱——敲诈 张三将邻居家2岁的幼儿带出,打电话给邻居要钱——绑架 张三先将人杀死,后打电话给其家人要钱——故杀+敲诈 4、诈骗与敲诈勒索 诈骗:自愿;敲诈:恐惧心理 判断对方是好人还是坏人,好人是诈骗,坏人是敲诈 女婿a骗岳父b说你孙子c被坏人抓了,对方要钱去赎人,b转钱。实际a带着c四处游玩 此处应为诈骗 5、诈骗与抢劫 区分:被害人有无选择的余地(是否自愿交出财物) 张三怀揣啤酒瓶冲进银行,大喊:我怀里有炸弹,不给钱就同归于尽,银行工作人员给予其钱财——抢劫(没有选择的余地,被迫交出财物) 6、诈骗和侵占 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 先非法在占有=诈骗;先占有后非法=侵占 7、盗窃和侵占 实行行为时,财物由谁占有 有行为人占有(或者是遗忘物、埋藏物):侵占 由被害人占有:盗窃 甲购买乙的茅台酒,在当面交易时,甲以辨别真伪为由,用两瓶假茅台掉包,并谎称乙的茅台酒有问题 分析:实行行为:即互换酒的行为,此时由于乙还在现在(且就在旁边),所以酒仍然由被害人乙所有,所以甲构成盗窃 为什么不构成诈骗:此时乙没有处分财物的认识,只是在验酒 8、盗窃与抢夺 区分:公然还是抢夺(是否尊重被害人) 张三借甲的手机使用,假装信号不好,移步门外,甲有所警觉一直跟着张三,张三走到门口直接逃跑——盗窃 张三:自以为是盗窃;如果是明知甲跟着自己就是抢夺 张三走进火车站候车室,发现甲睡着,乙在旁边看着报纸,地上放着一个包,张三以为这个包是甲的,提着包就跑入了人群。实际这个包是乙的 张三自以为秘密 9、普通抢劫与事后抢劫 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目的是继续取得财物——普通抢劫;为了窝藏等目的——事后抢劫) 10、盗窃与故意毁坏财物 有无利用意思 盗窃和诈骗:是否有处分意识 李四找到张三,请求其帮忙组织一场专家论证会,给了张三50万,多退少补,张三花费30万后觉得自己有苦劳,遂并未将剩余的20万退回。三个月后,张三由找到李四,说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会吗,李四同意依旧转款50万,张三又将剩余的20万据为己有 前次行为:张三在50万到账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在实行行为时,账款由张三所有,所以不构成盗窃。此行为构成诈骗 后次行为:先有的非法占有目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