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年法考】商经知之破产法(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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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7-26 00:10:182024年法考刘安琪客观精讲,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 见票或于确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介绍详细,知识全面,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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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基本制度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破产程序*3
清算、重整、和解
关联:三种清算
破产法的功能
1||| 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
2||| 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破产原因
具体情形*2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资不抵债】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复合原因
判断标准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 【形式判断】
原则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例外
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实质判断】
1|||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
3||| 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执行转破产
条件
1||| 移送对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 书面同意
【被执行人 或 任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
3||| 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
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
原则:中级法院
例外:基层法院管辖(中院经高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程序
执行法院决定移送
1||| 送达及异议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有异议的,在破产审查期间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2||| 书面通知其他执行法院,全部中止执行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前,强制措施不予解除
受移送法院
接收材料: 不得以移送材料不完备为由拒绝接收,应当要求补正;收到材料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裁定受理的: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收到裁定后7日内移交被执行人财产
裁定不受理的:7日内将材料、被执行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不得重复启动 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破产申请 的审查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
出具书面凭证 → 审查内容→ 材料补充(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破产法规定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的 破产申请
1||| 通知债务人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 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
右边债务人异议 不成立
a. 以连带债务人、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提出异议
b. 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c. 债务人对债权金额提出异议,但对于无争议部分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
d. 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存在异议的
e. 以债权人申请破产未预缴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的
3||| 期限
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 裁定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a.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
b.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c.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债务人/清算组 提出的破产申请
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债权人申请破产【无债务人异议期间】
裁定受理
a.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b.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申请的撤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裁定不受理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驳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原因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向上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情形
1|||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有管辖权法院未接收
2||| 管辖法院未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3||| 管辖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上级法院的处理
1||| 上一级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 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该案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程序开始】
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接管
接管财产
管理权转移
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事务管理和执行。
次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一般规则
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违规后果
次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管理人的决定权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视为解除
1|||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2||| 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继续履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对继续履行的监督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
1|||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应当经法院许可
2|||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由管理人制作财产管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执行前,提前10天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委会的,报告法院)
保障公平受偿权
个别清偿无效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停止计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法院不予确认
对诉讼的影响
受理前的案件:中止
有关债务人的案件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就债务人财产 提起的特殊诉讼
诉讼类型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a. 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b. 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c. 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d. 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后续处理
a.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b.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受理后的案件
是否受理
1||| 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集中管辖 【优先于约定、专属】
1|||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2||| 但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条款的,依然仲裁
破产管理人
产 生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申请更换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更换
对其监督
管理人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管理人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资格
积极资格
清算组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个人
针对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清晰的破产案件,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消极资格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的职责 【类董事会+高管】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4||| 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
5||| 在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
6||| 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对债务人事务的管理
1||| 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3|||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注意】此时,应当经法院许可
5|||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7||| 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
8||| 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
9||| 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债权人会议
定义
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组成
成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无表决权】
召集
首次
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
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
【①管理人、②债权人委员会、③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职权 【类股东会】
1||| 核查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特殊事项1/2+2/3,选择性通过事项,若无法【审议】通过,则宣告破产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必备表决事项
若未通过,由法院裁定
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由法院裁定
11||| 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表决规则
一般规则【1/2 +1/2】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整、和解【1/2 +2/3】
重整
分组表决,每一组由出席会议的该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和解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决议效力
效力范围
全体债权人
决议的撤销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具体情形
1||| 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2||| 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
3||| 决议内容违法
4||| 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债权人委员会
定义
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组成
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成员不得超过9人(含1个职工代表)
职权 【类监事会】
职权范围
1|||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a.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b. 监督管理人
c.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注意】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监督措施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制度
重大财产处分
1|||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 借款
5||| 设定财产担保
6|||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 放弃权利
9||| 担保物的取回
10|||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审议制度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
管理人有重大财产处分的,应经法院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管理人制作方案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1||| 管理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2|||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制作财产管理/变价方案 ↓ 债权人会议审议【1/2+1/2】
报告债委会/法院
1|||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OR 法院(未设立债委会)
2|||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委会的纠正权
1|||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2||| 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3||| 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
4||| 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报告债委会【债委会有纠正权】
债权申报
概述
申报对象
管理人
申报期间
具体由法院确定,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补充申报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对已经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可追回分配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需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未申报的后果
破产清算
除非有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否则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的权利
重整
未申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
和解
未申报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一般规定
1|||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
2||| 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1.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不是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申报
3||| 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债权是否到期,不影响申报资格
4|||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5||| 合法有效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可申报债权
1||| 有担保的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2||| 未到期的债权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 待定债权
附期限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
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最后分配公告日
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 赔偿请求权
依照破产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5|||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 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7||| 债权申报与保证 【民商结合】
连带责任下,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以求偿权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保证人已偿还à保证人申报
以将来偿还权申报
1|||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保证人未偿还+银行未申报à保证人1申报全部+保证人2申报全部
2|||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保证人未偿还+银行未申报à银行申报全部
分别申报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保证人破产
申报保证债权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保证债权,加速到期
1|||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分别申报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人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受偿金额
1|||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2||| 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求偿权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不能申报的情形
1||| 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无效债权
2|||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破产后新发生
3||| 取回权,是物权返还请求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即可
4||| 罚金、罚款、违约金
性质不是债权
5|||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不得申报,债权人自行承担
6||| 职工债权
包括: 工资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职工的补偿金。
不必申报
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如果管理人不予更正,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申报后的处理【了解】
管理人登记造册
1||| 管理人应当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
2||| 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核查与确认
1|||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2|||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均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
异议
1||| 只有债权经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并接受破产分配1.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2|||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费用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 强制清算费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
破产法衔接公司法
共益债务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括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借款的偿还义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清偿原则
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优先
在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内部,每笔按照比例清偿不
外部按顺序,内部按比例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程序终结 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别除权
定义【个别、除外】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
别除权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方式
优先受偿
1||| 破产法集体清偿原则的例外
别除权人可以在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
2||| 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注意】动产抵押,未登记的,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不能得到支持
实现方式
1||| 别除权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当归入破产财产
2||| 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通过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放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别除权标的物的追回
管理人可在被担保债权由该标的物所能实现的清偿范围内,提供等额清偿或提供为担保权人所接受的替代担保,收回该标的物
撤销权
针对欺诈破产的撤销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可行使撤销权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行为*5
1||| 赠与
无偿转让财产
2||| 高买低卖
1|||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2||| 交易撤销后,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
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列为共益债务
3||| 追加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提前清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例外:若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予撤销,但符合“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除外 即:归还日→到期日→受理破产申请日
5||| 消极行为
放弃债权
撤销后的影响
债务人所实施的交易行为失去效力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对应的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可行使撤销权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出现破产原因(复合)+个别清偿
不必考虑债务的到期日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还是受理后
例外
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除外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水电、劳务报酬等)的其他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无效行为
1|||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须管理人主张
追回权
撤销、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股东未缴纳的出资
出资瑕疵
要求出资人向债务人缴付未履行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要求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
抽逃出资
要求出资人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
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
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
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其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
绩效奖金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其他非正常收人
追回后的处理
绩效奖金
普通破产债权
工资性收入
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
职工工资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
普通破产债权
其他非正常收入
普通破产债权
取回权
定义
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发生依据是物权关系,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不参加债权申报,取回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而由权利人个别行使权利
行使规则
基本规则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重整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取回权)
行使时间
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前提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未支付的,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
不易保管的财产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可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物 被违法转让
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人无法取回的
1|||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三人支付对价,但未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取回财产的,对第三人已支付的对价
1|||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原物毁损灭失
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权利人可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出卖人的取回权 (特殊的取回权)
定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① 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 ② 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行使方式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是否有原物
是
取回原物【原则】
无原物
有替代物
替代物特定化
取回特定物
替代物不特定
无替代物
赔偿损失
受理前
普通债权
受理后
共益债务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 的取回权
民法: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概念
《民法典》第641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卖人的 取回权
《民法典》第642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1|||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2|||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 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取回权的阻却事由
买方已经支付价款比例达到75%
买方无权处分标的物,第三人善意取得
破产法:取回权 【谁破产谁主导】
出卖人 破产
管理人决定 继续履行
1|||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3||| 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管理人不能取回
此时,管理人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决定 解除合同
1||| 管理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2||| 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抗辩无效
解除后【恢复原状】
3||| 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但是,买受人违约的,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简图
出卖人破产
管理人决定 继续履行
买受人应支付价款
买受人违约 or 对标的物无权处分
有取回权
买受人已支付75% or 第三人善意取得
无法取回
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赔偿
管理人决定 解除合同
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买受人无效抗辩事由:自己已依约支付、无不当处分
向买受人返还价款+承担损失:共益债务
买受人违约:普通破产债权
买受人 破产
管理人决定 继续履行
1||| 买受人及时付款:
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有取回权
但是,买受人已付款75%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出卖人不能取回
此时,出卖人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管理人决定 解除合同
1||| 出卖人有取回权
2||| 买受人管理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
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简图
买受人破产
管理人决定 继续履行
买受人及时付款,不再享有期限利益
买受人违约 or 对标的物无权处分
有取回权
买受人已支付75% or 第三人善意取得
无法取回
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赔偿:共益债务
管理人决定 解除合同
出卖人有取回权
管理人要求返还价款
标的物有损失的,出卖人扣减损失后返还差额
损失>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部分要求买受人赔偿,作为共益债务
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受理前的债务】
行使
只能由债权人提出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互负的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不受债权债务种类、期限的限制
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行使抵销权后,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
禁止恶意抵消 【损害公平受偿权】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债权人突击负债的,禁止抵销
例外: 上述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允许抵销。
次债务人突击取得债权的,禁止抵销
例外: 次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允许抵销。
具有左述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允许抵销。 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禁止股东抵消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禁止抵销。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禁止抵销。
股东出资劣后于债权
债务人以抵销方式进行个别清偿的,抵销无效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①受理前1年内债权人突击负债,或②债务人突击取得债权,抵消无效
债权债务系突击取得
债权债务取得时间为债务人破产申请前1年之内
是在相对人明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下,故意取得的债权债务
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抵销
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进行“个别”抵销,起到了和“个别清偿”相同的效果,使个别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获得优先清偿
抵销发生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债务均已到期,已经抵销,管理人向法院主张抵销无效
禁止抵销所列的几种情形,均系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债务未到期,尚未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予以禁止
破产清算程序
宣告破产
概念
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意义
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后,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结束后,债务企业被注销登记,归于消灭
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只有在破产宣告以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宣告破产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原则上禁止个别清偿,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的无效
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开始清偿
债务清偿
货币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保证人不免责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原则:集体清偿 例外: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本质上是债务人面向债权人整体的概括性清偿程序,为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同一性质的债权人能获得等比例清偿。
对特定财产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可就特定财产获得优先受偿。
清偿顺序
别除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国家债权(公司承担部分社保、税费)→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重整程序
总流程图
重整的启动
按启动原因分
直接申请重整
启动重整的前提
破产原因+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
申请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清算】转化重整
前置程序
法院初始受理的是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
期间
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破产前
申请人
债务人或其重要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
重整期间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重整程序终止
包括:重整计划提交阶段和重整计划通过阶段。
不包括: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法院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管理人/利害关系人请求
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有正当理由的,可延期3个月
法院批准/未批准重整计划
1||| 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未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的
2|||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3|||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批准的
重整期间对营业保护 的特别规定
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程序
在重整期间,经①债务人申请,②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③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行管理的条件
1||| 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2||| 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3||| 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4||| 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财产和营业的移交
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对别除权的限制
别除权暂停行使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限制的目的
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企业重整进行,特别是在对债务人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设施等设定担保的情况下
恢复行使担保权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取回权人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此处“事先约定的条件”是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法定依据或合同依据。 如:债务人企业长期租赁生产设备和厂房(租赁期限10年,未届满),现进入破产重整,为重整成功,需要继续使用该设备和厂房,则该设备和厂房的所有权人不能行使企业破产法上的取回权。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固化债务人企业占有的财产及其在重整期间的资本、股权结构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 草案的制订
期限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谁负责管理,谁负责制作
延期
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②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未按期提交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内容
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 债权分类
3||| 债权调整方案
4||| 债权受偿方案
债权
5|||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执行
7|||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的通过: 分组+(1/2 +2/3)+全部小组通过
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
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分组标准:清偿顺序
担保债权人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人组
税收债权人组
普通债权人组
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
出资人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
出席1/2+2/3的组内通过标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出资人组的表决,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进行,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考虑同意人数问题。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所表决权2/3以上通过。
重整计划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
法院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未通过时 的强行批准
面对个别表决组出于自身利益而拒绝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形,需要法律进行理性权衡。
再次表决
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②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仍未通过时,法院可强行批准
前提
①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第87条规定条件的
《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113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③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处理
法院经审查后,可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方案,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不属于重整期间】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重整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失败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调整失效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已受偿部分有效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担保有效
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破产清算 vs 破产重整
和解程序
和解总流程图
和解的申请
和解的启动
按启动原因分
直接申请启动的和解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清算】转化和解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
只有债务人能提出和解
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的申请,而不包括债权人。 其原因在于破产和解程序更需要债务人自身的配合,如果缺乏债务人积极的主观意愿,仅凭外界的压力,那么破产和解将无从谈起。
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重整【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和解程序
法院裁定和解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别除权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重整【重整期间,别除权暂停行使】
和解协议的通过 【出席1/2 +无担2/3】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 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
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和解程序的终止
1||| 和解协议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 和解协议未通过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和解协议无效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和解协议 执行阶段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执行主体
债务人
执行完毕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失败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权调整失效
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2||| 所受偿部分有效
a.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b. 和解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3||| 第三人提供担保有效
在和解协议因执行不能而终止执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为和解协议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
转换时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若法院已经宣告债务人破产,则债务人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
主动申请 【由重转轻】
总流程图
清算 à 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申请重整主体
①债务人或者②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清算 à 和解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
重整/和解失败时 【由轻转重】
总流程图
重整 à 清算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4】之一,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4|||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注意:上述情形下,债务人无权申请终止重整程序
和解 à 清算
1|||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与和解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合并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
前提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操作方式
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
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和解或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
程序合并破产
前提
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管辖
法院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操作方式
各自独立
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
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管理人实施处分
除此两项裁定可诉,破产程序中的其他裁定均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