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5年法考】三国法(杨帆)
2025年三国法【杨帆精粹】,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对于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还是渴望深入理解国际法律规则的专业人士,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编辑于2025-06-22 22:51:362025年三国法【杨帆精粹】,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对于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还是渴望深入理解国际法律规则的专业人士,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2025年杨帆三国法精讲,涵盖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全球性和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等详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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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国际法的 法律框架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法主体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关系
【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
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
国家
内部关系:国家构成四要素
1||| 确定的领土—【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
2||| 定居的居民—【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3||| 主权
主权的取得和体现
主权的限制:一般和特殊
4||| 政府
外部关系
正常交往
一般性对外交往:【第五章】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特殊性交往:【第六章】条约法
非正常交往:发生争端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体系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第一章 国际法的渊源
渊源 【有且只有】
1||| 国际条约
约束对象
原则上仅约束缔约国
成文化
2||| 国际习惯
形成方式
反复实践形成
非成文化
约束对象
原则
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例外
一国【自始ª持续一贯地明确反对】该规则 【成为“持续的反对者”】
举证
官方的文书、实践
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外交实践
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
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有关文件
野史、民间记载
3|||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 基本原则 【强行法】
一、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判断
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不违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与发生在境内外无关
《反外国制裁法》
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做出反制外国法的决定【最终决定,不能诉讼丨仲裁】
反制 对象
1||| 干涉我国内政
2||| 对中国的公民、组织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
个人或组织,及相关联者
【个人】相关联者: 配偶、直系亲属 该个人担任高管的组织 该个人实控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组织】的相关联者:高管,实控人 该组织实控或参与设计、运营的组织
制裁 措施
1||| 出入境措施
不予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驱逐出境
2||| 财产性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3||| 禁止交易
禁止或限制交易
可在个案中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三、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原则
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
禁止从事武力威胁
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并非禁止一切武力行为
例外*2
标注
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动
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
是武力,也是和平手段
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五、 民族自决原则
原则
适用于所有民族
非殖民统治 : 民族自决【服从于】主权平等
例外
独立权:仅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独立
殖民统治 :民族自决【 打 破 】主权平等
六、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不属于】 渊源
a. 司法判例
b. 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c. 国际组织的决议
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
d. 一国涉外法律等
渊源小结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与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
一、 主权国家
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含义
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某些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
国家主权平等
两种理论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国家主权相对豁免
绝对的执行豁免权
外国国家豁免法
纳入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制度
放弃的条件
a. 自愿
b. 特定
一案一放弃
c. 明确
明示
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
默示
国家的诉行为
a. 主动起诉
b. 出庭应诉
c. 提起或被提起反诉
d.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
派代表出庭 ≠ 国家诉行为
国家法上的承认 (法律意义)
承认的主体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
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领土变更
新政府
被承认对象没有领土变更,只是既有领土范围内的政权更迭
一般只发生在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
①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 ②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 都不产生国际法上政府承认的问题
区分新国家丨新政府:是否有领土变更
承认的性质
单方行为
不是新国家或新政府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承认方式
明示
默示
1||| 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标志:互设使馆,包括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2||| 正式接受领事
3||| 缔结政治性条约
双边友好同盟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双边税收协定等商业性条约
4||| 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
WTO:对非国家组织也开放
承认的后果
对新国家的承认,无法撤回
承认新政府 = 撤销对旧政府承认
国家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
条约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条约
财产继承
协议优先
不动产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随领土继承)
动产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
档案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
对象:仅限于国家ª非恶债
举债主体
一国中央政府
地方债
借债对象
其他国际法主体
产生债的条约
平等条约
继承规则
合并
全部继承
分离、分立
协议优先,否则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殖民地独立)
仅指殖民地独立,而非打着独立旗号的分离主义行为
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
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
区分:看成立依据,而非成员构成
联合国体系
附属机构
秘书长 【先后选】
安理会实质性程序【9票ª大国一致】推荐 à 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通过
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官 【平行选】
安理会程序性决议【9票】ª 联合国大会特别多数通过(2/3)
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15名法官
联合国大会
1||| 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2||| 关于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拘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3||| 审议和建议机关,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
管得宽,让位于安理会,但决议效力不宽
安理会 【实权】
构成
15 个理事国
5常 :中、法、俄、英、美
10 非常
任期2年,不得连选连任
职能
1|||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 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决议效力
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包括武力执行)
表决制度
投票权分配
一国一票(平权原则)
投票权的行使
原则
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例外
若决议包含采取行动,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有权投票,常任理事国仍可行使其否决权(即一票否决权)
表决机制
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
实质性事项
9个同意票ª“大国一致”(5常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决议的性质
实质性决议
当然的: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
秘书长+行动+会员变动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按实质性事项先行确定
“双重否决权”
对于一个事项是否程序性事项,5常有一票否决权
对实质性事项的通过,5常也有一票否决权
程序性决议
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
其他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通过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合作关系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性质上属于独立的国际法主体,法律地位等同于联合国,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主体范围
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个人
【国家】 à 【国家ª战犯】
其他国际法领域国际法律责任主体仍限于传统国际法主体(国家)
客体范围
适用绝对赔偿责任
外空行为 致地面损害
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核污染
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营运人】 à 【国家】
性质相同,责任承担先后不同
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行为归因于国家
1||| 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
私人主体(包括法人或自然人)与驻外使领馆的纠纷就是与派遣国的纠纷,也适用国家豁免制度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的行为
3|||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归因于支配国
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4||| 被承认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归因于其目前所属的国家,归因于叛乱运动机关自己组成的新国家
5||| 个人行为归因于国家 的判断标准
2||| 违背国际义务
排除行为不当性 【免责】
同意
事先、自愿、明确
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对抗
条件
针对性和适度性
种类
非武力 :对抗措施
使用武力: 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非行为者本身引起
危难或紧急状态
别无他法
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
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
领土
领土的构成
领陆
边界制度
1||| 便利
边境上允许各种便利边民往来的、便利边贸、便利边境事件处理的安排
2||| 相邻权
边境上活动,不能侵害邻国相邻权
3||| 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领水
领水的构成
1||| 内水 【领海基线以内】
内陆水
河流、湖泊等
内海
2||| 领海
3||| 群岛水域
河流制度
①内河
完全主权
②界河
原则
主航道(可航)或河道中心线(不可航)为界
突破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限制
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
领空
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主权原则”
《芝加哥公约》
针对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二选一义务】
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 引渡是权利,不是义务
底土
领陆和领水下面部分
完全主权
领土主权的取得和限制
获取方式
传统
先占
最早纳入管辖:无主地 ª 国家有效占领(主客观)
合法,现已不能适用(无地可占)
时效
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
不能侵犯邻国的相邻权
界河上的填海造田不可
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等均不可
合法,受限
割让
强制性割让
非强制性割让
征服
不合法
现代
殖民地独立
合法
公民投票
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个案个判】
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般限制
领海无害通过、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特殊限制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效力: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
海洋法
海洋水域
海洋底土
群岛水域
群岛领海
群岛基线起12海里以内
群岛内水
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群岛水域
群岛基线与封闭线之间的水域
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
不能将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通行制度
无害通过制
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类似过境通行制
群岛国领水
完全主权
国际海峡
①公ó公 ②专ó专 ③公ó专
法律地位
海峡沿岸国依公约对海峡享有的任何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
海峡沿岸国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并应将其所知的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
国际海峡的 航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 【原则】 (船+飞机)
标注
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无害通过制 【例外】 (仅船)
适用
由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外国船舶享有不经许可、连续不停航行的权利
飞机飞越须经许可
自由通行制 (船+飞机)
适用于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不受”连续不停,迅速通过“的限制
特别协定制
签订有专门的公约规定通行制度
海洋水域的航行制度
必须经许可
内海(港口)
无害通过制 (船)
领水(内水以外)【战略重要】
过境通行制 (船+飞机)
领水(内水以外) 国际海峡 群岛国指定有海道和其空中通道的群岛水域
自由通行制 (船+飞机)
专属经济区、公海
ê自由度增加
特别协定制
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 (南极、外空)
共同原则
1||| 人类共同利益
2||| 和平目的
3||| 自由科考
南极 特殊制度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
外层空间 特殊制度
登记制度
联合国秘书长:主张所有权和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
营救制度
援助、通知、送回
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
发射国
1||| 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 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
3||| 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责任基础
绝对责任 【空对地】
致损对象为地面丨飞行中的飞机
过错责任 【空对空】
致损对象为其他外空物体
《营救协定》和《责任公约》 不调整 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缔约国和受邀参与发射活动的外国人之间 (国家和个人之间) 的法律关系
国际环保法
【防止气候变化】 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法律依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巴黎协定》
明确2020年以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框架: 2020年以后,减排目标以“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取代此前【强制】向各国摊派的方式
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国家分类
减排计算方式
净排放量计算方式: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减排折算方式
排放权交易方式: 【向发达国家】 购买额度折抵
绿色交易方式 :【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集团方式 : 欧盟适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 国际贸易公约
适用范围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活体和标本
清单基础上的许可证制度
附件一:跨境贸易必须事先取得进出口许可证
附件二:跨境贸易必须事先取得出口许可证
附件三:缔约国自行管理
â 濒危程度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转移条件
1||| 缔约国之间
2||| 进口国同意(书面、每次)
3||| 无害环境处置方法
4||| 越境转移有保险丨担保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制度
国籍的取得 【关注父母定居状态】
出生取得
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原则
双系血统主义原则
原则
【父丨母】中国公民
【 孩子 】不论出生地
【ü】孩子出生即具有中国国籍
例外
【父丨母】中国公民ª定居国外
【 孩子 】出生已取得外国国籍
【û】孩子不具有中国国籍
出生地主义原则
【父+母】均无国籍或国籍不明ª定居中国
【 孩子 】出生在中国
【ü】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申请入籍
公安部审批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即取得中国国籍
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因法定事实获得国籍
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
国籍的丧失 【关注本人定居状态】
原则
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自动丧失
① 已定居外国 ª ② 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
限制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籍的冲突
积极冲突的解决 【某人为多国籍人】
中国人(有中国籍)
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只要有中国国籍,就是中国人)
有没有双重国籍(事实)和承不承认双重国籍(认定)是两个问题
外国人(无中国籍)
经常居住地 à 最密切联系地
经居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作为生活中心,但公务、劳动派遣、就医等除外
消极冲突的解决 【某人为无国籍人】
经常居住地
冲突判断流程
有无中国国籍?
有:中国人
中国国籍
无:外国人
有无经居地?
有,经居地国籍
无,最密切联系地国籍
无国籍人:经居地国籍
外国人的 法律地位
外国人 出入境和居留
出入境管理机构
1||| 境外签证
驻外签证机关(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2||| 出人境检查
边检机关
3||| 境内停居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外国人入境步骤
签证
种类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根据入境目的分为12类)
免签
3个等:有免签协议、有中国居留证、过境不越界不超时…等等…
拒签 (无须说明理由)
禁止入境也无须说明理由
4个等:强制出境未过年限、有病(精神病或传染病)、有害(可能危害中国)、签证材料有问题(材料不足或作假、费用无保障)……等等
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
非法入境
单位或个人应对其出具的邀请函件负责
非法居留 (强化住宿登记)
住旅馆:旅馆登记
住其他地方:24小时内,本人或者留宿人登记
非法工作
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经所在学校同意ª居留证件加注相关信息
出境
限制出境
适用中国人出境
1||| 涉刑(直接限出,依条约引渡的除外)
2||| 涉民(未了结+法院决定)
3||| 欠薪(国务院部门或省政府决定)
强制出境
限期出境
遣送出境
县级以上公安或边检,1 ~5年不得入境
驱逐出境
公安部(为最终决定,不可复议丨诉讼),10年不得入境
从宽到严
外交保护 【保护境外的中国人】
属人管辖权
条件
国家不当行为受伤害 ª 保护前已用尽当地救济(司法、行政) ª 保护结束前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① ② 外交保护的前提 ③国籍继续原则(属人管辖)
可以请求,但无须以受害者请求为条件
引渡制度
国家权利而非义务 (除非条约约束)
引渡法
引渡对象
嫌疑犯丨罪犯
引渡主体
国家(以条约或互惠承诺为基础)
应当拒绝 引渡情形
1||| 本国国民
2||| 不构成双重犯罪
3||| 政治犯
不是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罪犯仍可拒绝引渡,但拒绝时不能使用政治犯的理由
国民丨双重丨政治犯
4||| 同样犯罪我国已经审完了【正在审理的犯罪可拒绝引渡】
5||| 已过追诉期或已被赦免
6||| 军事犯(应由军事法庭审理)
审完丨过期丨军事犯
7||| 引渡后可能被非人道对待丨遭受不公正司法程序
8||| 是缺席审判对象
酷刑程序丨缺席判
引渡程序 【我国】
联系机关
外交部
决策机关
引出
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
引入承诺
量刑
最高法
限制追诉【定罪】
最高检
引渡效果
1||| 罪名特定【引渡时承诺的罪名】
2||| 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联合国两公约中的引渡规则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即被请求方没有义务引渡】
公约所规定的可引渡犯罪应扩展普适于缔约方的其他引渡条约【即缔约国不能以其他引渡条约对抗公约框架下的义务】
保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但若被请求国仅以本国国民为由拒绝引渡,应承担或引渡或起诉(或执行)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或引渡或起诉
罪犯:或引渡或执行
保留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对死刑犯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
放宽了双重犯罪的条件
不具有可考性
庇护制度 【庇护境内的外国人】
属地管辖权
构成要件
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ª 拒绝将其引渡
无权庇护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非政治犯)
外交庇护 (域外庇护)
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馆、军舰甚至商船内以庇护
不合法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 vs 领事关系
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对促进两国外交关系地建立起一定作用。
外交机的构成 使领馆人员的派遣和任职
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使馆馆长缔结条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与被承认对象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大丨公丨代的设立)属于国际法意义的承认
使馆
大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
公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
代办(向外交部长派出)处
职务相同,礼遇不同
临时:
特别使团
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其特权与豁免约等同于领馆和领事官员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
馆长、武官、参赞、外交秘书、随员
接受国可称其为 “不受欢迎”
未到任:派遣国不应派出,否则可拒发签证或禁止入境
已到任:派遣国应及时召回丨就地免职,接受国不承认其为外交人员
行政人员
会计、翻译等
服务人员
司机、厨师等
接受国可称其为“不被接受”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 【长丨官丨特使丨派外人】
使领馆馆长、武官
特别使团
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
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职务开始
使馆馆长
递交国书
领馆馆长
接受国外交部向其颁发领事证书
其他人员
到任职务自动开始
外交和领事的 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 特权与豁免
1||| 馆舍、档案不得侵犯
2||| 通讯(无线电发报机除外)自由 行动和旅行(禁区除外)自由
3||| 免纳捐税、关税
4||| 使用国家标志
特权与豁免 【使馆vs领馆】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适用的人员范围 (我国补充规定)
1||| 持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入境的人
2|||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 外交代表如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适用的 时间范围
入境就任时开始 — 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
外交人员任期内死亡,家属特权至离境/给予离境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
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1||| 人身、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2||| 管辖豁免
3||| 免除某些税和查验
外交人员 vs 领事官员
使馆的行政和服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特别使团(属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领馆和领事官员
国际私法关联考点
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逐级上报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 法院有管辖权 ② 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或第三人。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 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 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如外交庇护等
4||| 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接受国外交部或其他约定的程序办理
5||| 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六章 条约法
条约的缔结
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书面与否 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1||| 缔约主体
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
缔约代表
【实体上】要有缔约权(国内法) 并出示全权证书【形式上】
全权证书的签署(我国): 原则: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 例外:以政府部门的名义签署协定,由部门首长出具授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外交部长、使馆馆长 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以上仅包括正职)
无须出具全权证书(除非另有约定)
2||| 意思表示
自由同意缔结
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下缔结的条约无效
3||| 条约内容
符合国际强行法
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无效但并非均自始无效
条约缔结的程序 (表示接受拘束的方式)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取决于条约本身规定)
缔结新条约
签署
我国无相应程序
批准或核准
我国程序见下表
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
加入
我国程序见下表
接受
我国程序见下表
我国《缔约程序法》
条约和重要协定范围: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①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②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③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④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⑤ 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⑥ 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除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加入需要人常定、其他都只需要国务院定
除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主席签,其他都只需要外长签(核准也可总理签)
条约的登记 (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
登记机构
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登记效力
未经登记的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其他机构可援引),但未经登记条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
我国,条约登记的事项由外交部负责
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性质
单方声明
保留的时间限制
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已生效或未生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1||| 条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
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2||| 谈判国数目有限ª保留涉及条约宗旨
全体接受才能生效
3||| 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章程
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生效
4||| 其他情形下,保留因其他国家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效力
缔约国“必守”
直接适用的条约
在国内法与条约冲突时,保证条约优先适用
转化适用的条约
相应国内法应与条约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国
设定义务
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
设定权利
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取消权利义务
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有利于第三国
条约的冲突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
按条约中的冲突处理规定
条约本身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
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适用他们共为当事国的最新条约
条约的解释
解释文本
作准文本
一般规则
根据通常含义并联系上下文解释
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
善意解释
有效性解释:
尽可能维护条约的有效性
第三方解释:
中立
缔约国解释:
允许“吃亏”,禁止“占便宜”
多边条约的修正
效力
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本的成员
修正后新加入的国家,可在加入时选择其想适用的文本。如未作意思表示,视为接受修正本
适用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方式
战争或武力(非战争)解决
干涉内政
不合法
平时封锁
只有安理会决定才合法
采取行动(实质性事项):9票ª大国一致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报复 (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
区分:先行为是否违法
非强制方式 【和平】
政治方法
谈判 vs 协商
两者的当事国没有达成具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
区别在于协商有中立国参加
斡旋 vs 调停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不参与不提供解决方案
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或主持谈判
区别在于第三者介入的程度(说服丨参与)
调查 vs 和解
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
区别在于争端解决的程度(事实丨事实和法律)
法律解决
仲裁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1900年,海牙)
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法院
国际法院
1||| 诉讼管辖权
诉讼主体
仅限国家
国际组织、法人、个人
管辖范围
双方同意为前提
对事管辖不受限(包括海洋争端)
行使方式
1||| 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提交一切案件)
2||| 协定管辖(条约规定的特定争端)
3||| 任择强制管辖(声明丨承认国际法院管辖)
判决
对争端方有约束力(具有终局性)
执行权在安理会
特殊制度
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国际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唯一回避理由)
适用专案法官(临时选派的参与本国案件审理的法官)制度
2||| 咨询管辖权
提出请求方
仅限联合国其他机构(包括经大会授权的专门机构)
咨询意见
无拘束力
国际海洋法法庭
诉讼管辖权
须以争端双方同意为条件
诉讼主体
可以是缔约国
可以是其他实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审理范围
对事管辖受限
只能审理海洋争端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的开始
战争开始和结束
以“意思表示”为标志
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
战时中立国的义务
不作为
不得提供军事或资金的支持,包括对交战双方同等的支持
防止
防止交战国利用领土或本国资源
容忍
容忍不便利(交战国对其国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
战争开始法律后果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特权与豁免不因此减损【合理期限内】
2||| 条约变化
缔约方为交战国
领土条约持续有效
友好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
如友好同盟条约、互助攻防条约等
其他条约停止(中止)适用
如外交关系条约、引渡条约等
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
与战争冲突的停止适用(约定除外)
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
开始适用
3||| 经贸往来禁止
4|||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敌产
公产
敌国在本国境内的 (使馆财产除外)
可没收
占领区的
可以征用,但不得没收
私产
可以限制使用,但不得没收
敌国公民
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权利
武装冲突 不产生这些后果
作战规则
适用于 “战争”和“武装冲突”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海牙体系规则”,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
1||| 禁止的武器:①极度残酷的武器 ②毒气、生化武器 ③核武器 ④杀伤人员的地雷(引爆点低)
2||| 禁止不分皂白(不区分对象)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根据国际法规则,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①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② 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③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④ 使用联合国或非交战国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 【“日内瓦体系规则”,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
基本原则:人道主义原则
不侵害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
战争结束后,战俘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无论是战时还是平时,针对平民、战俘等弱势群体, “人道主义原则”都适用
惩罚战争罪犯
国际刑事法院
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独立法院(设立于荷兰海牙)
和联合国没关系
无溯及力,只能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上述罪行
职能
惩罚战争罪犯(个人)
罪名: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管辖权依据
1||| 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
2||| 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
3||| 被告是缔约国国民
4||| 非缔约国的接受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法律框架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涉外)民商事争议
【第一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管辖权
【第二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冲突规范 — 准据法
【第三章】涉外(涉港澳台)司法协助
文书送达调取证据
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承认(认可)与执行
外国(港澳台)法院判决的承认(认可)与执行
第一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解决方式
国际 商事仲裁
涉外仲裁协议 效力认定 (含港澳台)
申请时间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贸仲规则要求书面提出)
认定机构
法院、仲裁机构均有权认定
双方均找法院
法院
双方均找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
一方找法院,一方找仲裁机构
法院(法院优先)
管辖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
适用法律 【①à②à③】
1||| 意思自治
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独立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一定要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
仅约定合同的准据法 ≠ 同时约定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准据法
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履行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哪国法律 约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准据法:判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2|||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 丨仲裁地法
仲裁地
仲裁地 = 仲裁庭仲裁时所在地,不一定是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庭只是从仲裁员名单里面选 3 个人组成仲裁庭,可以另行约定仲裁庭去别的地方开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如果没有另行约定仲裁地,仲裁庭组成后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
由当事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可以和仲裁机构所在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 仲裁地”在作用上等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的“ 法院地”,仲裁庭审理国际商事纠纷,将根据仲裁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仲裁协议 没有约定时适用
仲裁地法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 对效力做出不同认定
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涉外商事仲裁领域,偏向于确认协议有效,鼓励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3||| 中国法
法院认定无效的 内部报告制度
裁定仲裁协议有效
涉案中院裁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可以直接做出裁定
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无效裁定做出前,中院层报至最高院
依最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国际民事诉讼
涉外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涉外民商事案件 的级别管辖
基本依据
标的额丨案情的复杂程度丨在辖区内是否有重大影响
原则
下沉管辖权
所有法院都有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但是要分级别管辖
明确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的额管辖标准:
高院
50亿以上
中院
四大直辖市+东部沿海五省:4000 万以上
直辖市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东部五省 :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其他省和自治区:2000万以上
基层法院
其他
例外
集中管辖
除外规定
涉外海事海商、涉外知识产权、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海产生意(益)】不适用本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 的地域管辖
民诉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特别注意
1||| 扩大对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
“沾边就管”原则
条件
1||| 身份关系以外的纠纷
2||| 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
“适当联系”原则
除“沾边就管”以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
2||| 书面协议管辖
民诉法限制条件
i. 仅限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ii. 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iii.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可以由法院管辖
突破纠纷性质、实际联系要求的限制
是否能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有待进一步阐释
3||| 默示推定管辖
满足条件
i. 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
ii. 当事人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
4||| 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规定并不影响当事人通过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a. 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生死、决议效力
b. 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c. 【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ª至少一方是中方ª三种合同纠纷】 解决的是股东之间的纠纷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专属管辖只约束当事双方的诉权,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可以协议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5||| 不方便管辖原则
①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②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③ 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④ 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⑤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⑥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若我国以“不方便管辖”为理由驳回起诉,同时符合5个条件,可以裁定驳回
5个条件: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 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 (国际私法特有)
涉外民商事纠纷挡不住当事双方在不同国家的平行诉、平行审、平行判、冲突性判决在事实上的产生
原则上不禁止“平行诉讼”
但要避免在我国产生冲突性判决
不得一事再诉的情形
a. 同时满足
a. 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b .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c. 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b. 我国法院已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可中止诉讼的情形
a. 外国法院受理在先且当事人书面申请
除外情形: 1. 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 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b. 当事人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申请
7||| 国际商事法庭
级别
最高院的常设审判机构(一审终审判决,不能上诉,满足条件可再审)
最高院一审案件 管辖权
a. 双方协议选最高院ª标的额3亿以上
b. 高院管辖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院 审理并获准许的
c.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d. 最高院选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案件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e. 其他(兜底)
证据
1强调
强调质证(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程序不可跨越
2突破
证据材料系英文(不是所有外文)且对方同意,可不提供中文翻译件
举证质证可以采用信息网络方式实现
判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意见可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以增强对当事人的说服力)
外国人在中国的 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
护照等身份证件,无须履行证明手续
企业丨其他组织
两份证明
a. 企业丨组织的身份证明
b. 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所在国与中国 有外交关系 【1公证+1认证】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所在国与中国 没有外交关系 【1公证+2认证】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 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外国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委托律师
① 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②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不能委托任意本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应符合民诉法规定:近亲属、工作单位工作人员等
使领馆官员
以个人名义
【受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享有特权与豁免
以外交代表身份
【委托】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律师丨诉讼代理人,享有特权与豁免
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法院法官的见证下
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中国境内
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境外
同“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国际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涉外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法律适用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
导航
冲突规范【指引】
解决法院管了之后去找哪国的实体法来判
管辖权规范:法院能不能管(程序法)
结构
类型
一个连接点
单边
已明示国别
Eg: 中国境内履行的三种中外合同【连接点1个+明示国别 (中国)】 《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边
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国别
Eg: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连接点1个+必须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国别】
两个以上连接点
重叠适用
须同时适用
Eg: 收养条件和手续: 条件手续重叠居【连接点2个+ (收养人+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
选择适用
只需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是否必须按顺序:无条件选择和有条件选择
(1) 无条件选择: Eg: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两个以上连接点+任选其一】 (2) 有条件选择: Eg: 结婚条件,共居→共国→行为地【两个以上连接点+按顺序选其一】
准据法
目的地
准据法【目标】
经冲突规范指引找来判决案件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找准据法 运用步骤
1||| 法院丨仲裁庭确定是涉外纠纷
2||| 适用法院地丨仲裁地的冲突规范,结合案情去寻找某个国家的实体法
A国法院管辖,用A国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 仲裁地A国,用A国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
3||| 适用目标国家的实体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 【识别】
法院对案件性质(什么纠纷)予以确定的过程
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不是识别
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受案法院)
识别分割制(我国):若案件涉及2个或者2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反致
类型
转致
反致
直接反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我国禁止转致、反致(一站式找到准据法)
故不能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
外国法查明
查明主体
当事人选的
当事人查明
当事人无法查明时,法院无补充查明的义务
不是当事人选的
审案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无法查明
认定
① 应当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确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提供
② 应当由审案机关查明,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无法查明
后果
适用中国法
查明途径
当丨家丨机丨协(合)丨使领馆 使领馆经最高院
外国法查明的七种途径:当/家/机/协(合)/使领馆,使领馆经最高院 当 ①由当事人提供 家 ⑤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家、机 ⑥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协 ②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官方合作) (合) ④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民间合作) 使领馆 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使领馆经最高院 ⑦其他适当途径。
查明费用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酌情定
当丨家丨机查明
需向法院提供的外国法内容
1||| 外国法的具体规定或者判例全文
2||| 外国法来源和效力的说明
3||| 机构和专家的资质证明和无利害关系声明
无需证明
外国法的审查认定
程序
1||| 应在法庭出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 机构和专家可出庭或在线发表对外国法的意见
3||| 裁判文书应载明外国法的查明过程及内容
约束法院:“应” 约束家机:“可”
标准
1||| 当事人无异议,法院可确认
2||| 当事人有异议并说明理由,法院可补充查明
决定权在法院
3||| 法院应当确认生效裁判已认定的外国法,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外国法查明相关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法有问题】
如果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法院有权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我国规定】外国法丨国际条约 被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中国法
法律规避 【当事人行为不当】
构成要件 【我国】
1||| 故意
2||| 制造丨变更 连结点
3||| 避开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认为不属于法律规避: ①外国法 ②中国法的任意性规范 ③地方性法规、规章
4|||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排除外国法,适用中国法
直接适用的法 【我国】
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即可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直接适用 【限制范围】
1|||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保护
2||| 涉及反垄断、反倾销
两 反
3||| 涉及食品丨公共卫生安全
4||| 涉及环境安全
5||| 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
三安全
6||| 其他强制性规定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前提
只有法律允许(授权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
允许且未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最晚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行为方式 达成
援引相同法律ª未提出异议
对象
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 【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ª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性原则】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港澳台地区 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参照适用
民事主体
“内生性”问题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丨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丨死亡、人格权内容等有特别规定,从特别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等
法人
包括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
自然人
原则
经常居所地法(婚姻家庭、继承关系除外)
例外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票据活动),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用丨经居地 居无丨行有丨行为地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原则
登记地法(国籍)
例外
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登记地法、主营业地
法人丨登记丨营业地 排除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地)
自然人的住所 vs 经常居所地
住所
弱化认定
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1年以上ª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医劳公(医老公)
法人的国籍 vs 住所 vs 经常居所地
国籍
登记设立地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弱化认定
经常居所地
主营业地
诉讼时效、代理、信托
时效
与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时效基础法一致
① 判断基础法律关系 ② 基础法律关系适用哪国法律 ③ 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适用准据法一致
代理
①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没有意思自治授权
允许意思自治优先
② 代理内部关系(被代理人vs代理人)
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③ 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效力之争)
代理行为地法
委代丨信托丨可自治 代理内部丨关系地 代理外部丨行为地
信托
协议关系,故允许意思自治
【顺序】意思自治 à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丨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信托财产或关系
家庭关系
婚姻和夫妻关系
基本原则
【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à行为地法(夫妻关系为最密切联系地法)
结婚
结婚手续(形式要件)
婚姻缔结地法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一方国籍国法
结婚条件(实质要件)
【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à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丨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离婚
离婚协议
【顺序】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à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
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à最密切联系原则判断(兜底)
财产关系
【顺序】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丨主要财产所在地法)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共同国籍国法
结婚手续任你意 诉讼离婚丨法院地 协离丨财产丨自治地ª共居丨共国丨行为地
父母子女、扶养、监护
父母子女关系
【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赡养、抚养、夫妻间扶养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丨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父母丨监丨扶丨重弱者 父母先用共居地
涉外收养
程序要求
①外国人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材料证明手续(选一)
所在国外交机关丨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ª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国际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
②外国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③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法律适用
条件和手续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
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丨法院地法
收养程序丨转丨亲丨书 条件手续丨重叠居 收养效力丨收养居 解除被收丨所丨法院丨居
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
不动产继承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形式要件)
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丨遗嘱行为地法
遗嘱效力(实质要件)
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丨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绝产归国家丨集体所有
法定不动丨所在地ª动产丨死亡经居地 遗嘱方式任你意 效力丨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 管理绝产丨遗产地
物权
原则
不动产
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
动产物权“法律事实发生时”=被追夺方“获得”该物的事实发生时,而非原物主丧失该物的事实发生时。
【顺序】意思自治 à 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此“物之所在地”特指被追夺方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
例外
船舶
原则
旗国法
例外
船舶优先权
法院地法
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抵押权
光船租赁:租赁时未挂旗
原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
登记国法
例外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顺序】意思自治 à 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丨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
不动丨物之所在地,动产丨自治丨获得地 船旗丨飞登丨优法院,光租抵押丨原登记 运输丨自治丨目的地 证券丨实现丨密联地 权利质权丨设立地
【关联知识点】 《海商法》 船舶担保物权规定
船舶 担保物权
法定 担保物权
①优先权:法律规定其内容和受偿顺序
②留置权(只有造船人和修船人享有此项权利)
约定 担保物权
③抵押权(书面合同、登记对抗)
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 à 船舶留置权 à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和受偿顺序
1||| 船长、船员工资、劳动报酬等
2||| 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 船舶的各种税费
4||| 海难救助的给付请求
5||| 侵权的财产赔偿请求
工伤税救财
债权
合同之债
意识自治原则
原则
例外
1||| 某些与外资有关合同(禁自治)
在①中国境内履行的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 消费者合同(限自治)
只能消费者选择: 只能选商品丨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无选择
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无 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
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
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限买丨限选丨提供地 不选丨买居丨看经营 买居丨经营丨买居地 买居丨无营丨提供地
3||| 劳动合同(禁自治)
劳动聘用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地法
劳动者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丨劳务派出地法
劳动合同丨禁选法 工地确定丨工作地 工地不定丨营业地 派遣还可丨派出地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侵权之债
原则
【顺序】意思自治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侵权行为地法
自治丨共居丨行为地
例外
船舶碰撞
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船旗国法
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内水或领海
侵权行为地法
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最高赔偿限额]
法院地法
船舶碰撞丨先看旗 旗不同丨看碰撞地 碰在领水丨侵权地 公海丨限额丨法院地
民用航空器侵权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侵权行为地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法院地法
领土丨侵权地 公海丨法院地
产品责任
只能被侵权人选择:只能选侵权地
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无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
侵权行为地: 侵权人主营业地法丨损害发生地法
限弱丨限选丨侵权地 不选丨弱居丨看经营 弱居丨经营丨弱居地 弱居丨无营丨侵权地
侵害人格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知识产权侵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顺序】意思自治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à发生地法
自治丨共居丨发生地
知识产权
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告诉请保护的其知识产权有效地)
转让或许可
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顺序】意思自治à最密切联系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
【顺序】意思自治(仅法院地法)à被请求保护地法
法院地 vs 被请求保护地 被请求保护地:一般指的是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在“哪里”的知识产权或原告就“哪里”的知识产权发生讼争【在当地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且在当地被侵权】 Eg:张三在韩国申请了专利权,中国人李四在中国制造了跟张三专利一样的产品卖到韩国,张三在中国法院起诉李四。可以合意适用中国法(法院地),没有合意适用韩国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内容归属丨保护地 转让许可丨是协议 侵权丨法院丨保护地
商事关系
票据
原则
票据行为
行为地法
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
例外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双方合意可选择付款地法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持票人责任: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票据行为丨行为地 支票出票丨可协议 追索期限丨出票地 其他统统付款地
海事
共同海损理算
理算地法
第三章 司法协助
域外文书送达
我国文书送出境外
送达途径
1||| 国际条约:有条约依条约
2||| 外交途径:无条约依外交
双边外交部辗转送达
个案不能并用
3||| 使领馆(受送达人是境外中国人)
使领馆只能面对本国公民
只能向外国送(需要对方是国际法主体)
4||| 中国境内诉讼代理人
5||| 中国境内独资企业(合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有授权的)业务代办人
6||| 中国境内作为共同被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或无国籍自然人)
7||| 中国境内出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8||| 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3个月)
9||| 电子方式(能够确认收悉+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10||| 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11||| 公告(兜底途径,60日)
认定送达
1||| 签收
2||| 受送达人的某些行为:提到文书内容,按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等
3||| 留置(受送达对象明确ª在中国境内的)
4||| 公告60日期满
境外文书送进我国
1||| 有条约依条约
2||| 无条约依外交
个案不能并用
3||| 外国驻华使领馆(对象必须是其本国公民)
国际条约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
《海牙送达公约》我国是缔约国,送进送出都可启用(外国法院所在国也要是缔约国)
送达途径
【外国法院à其驻华使领馆】à【司法部à最高院à有关法院à受送达人】
法院不能拒绝
① 有关期限已过
② 案件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③ 文书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文本
受送达人有权拒收
未附有被请求方文字译本的司法文书
域外调查取证
共同方式
1||| 代为取证
1||| 以条约为基础
2||| 以请求书(而非委托书)的方式进行
3||| 《海牙取证公约》 通过被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我国为司法部)转递
公约不允许取证请求书在两国法院之间直接传递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须通过请求国指定中央机关转交
4||| 《海牙取证公约》 仅限于调取司法程序(不包括行政程序)的证据
司法程序证据=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证据=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只能是请求方法院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2||| 使领馆取证
向其本国公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境外取证特殊方式
即时通信工具
双方当事人同意+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我国禁止
特派员取证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_自行取证
原则禁止,特批可用
外国法院判决 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人
当事人丨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
申请对象
被执行人住所地丨财产所在地中院
申请期间
判决生效后2年内
1|||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同时提出,也可分开提出
2||| 只申请承认
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原则
协定互惠丨已生效 不缺丨有代丨有权管 公序丨非欺丨无先判
1||| 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2||| 判决已生效
3||| 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4||| 外国法院有管辖权
5||| 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获得保障(有诉讼代理人+不是缺席审判结果)
6||| 不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7||| 没有同一纠纷的在先判决或裁定
例外:外国离婚判决
1||| 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2||| 可以依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直接提出,但只承认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缩小了承认和执行的范围)
对承认和执行与否裁定不服的救济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外国仲裁裁决 的承认与执行
依据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我国保留
只承认缔约国领土内作出 的商事仲裁裁决
1||| 仲裁地在缔约国
2||| 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 【契约类合同和非契约类财产权益纠纷】
人身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仲裁裁决 【与国内仲裁法一致】
3||| 包括常设仲裁裁决和满足条件的临时仲裁裁决
争议任一方不能是主权国家
国家间或国家与私人间的仲裁裁决,均不能依《纽约公约》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我国认为“国家”不是私法主体
承认和执行 的程序
申请人
仅限当事人
受理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左侧均不在我国的)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院
申请期间
2年内
1|||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同时提出,也可分开提出
2||| 只申请承认
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拒绝承认的 内部报核程序
裁定承认
中院可以直接做出承认裁定
裁定不承认
裁定不承认前,中院层报至最高院
依最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限制性规定
我国法院不得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只能做出拒绝承认裁定
效力审查启动
原则: 依当事人申请
一方申请承认另一方拒绝承认,法院才有权审查其效力且只能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不能审查证据等实体问题)
例外:法院有权主动审查
两种情形【裁决内容违反公共利益丨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委托送达文书
香港法院: 基层法院组织: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 终审法院 澳门法院: 初级法院 中级法院 终审法院
区际委托调取证据 (涉港澳)
目前没有与台湾 达成相互取证安排
涉港和涉澳 相同规定
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所以香港政务司行政署的委托书必须盖有高等法院印章,确保是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委托方法院请求直接参与取证的请求,受托方法院可以同意或拒绝;若同意,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委托送达无此项)
涉澳特殊规定
1||| 内地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直接与澳门地区终审法院对接 文书送达和调取证据
2||| 增加音频视频取证:a. 委托方请求 b. 证人、鉴定人同意 c. 受托方可以协助安排
3||| 明确委托书上法院印章和法官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因为内地认章,澳门认法官签字。
4||| 建立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委托书及所附文件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的承认与执行
口诀: 同时两地,澳判不能 同时内地,都不能
区际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执行
异
1||| 法律依据不同
内地 一 港、澳
双边安排(相互认可执行符合条件的判决)
内地 一 台
内地最高法司法解释(单边文件,内地单方认可执行台湾符合条件的判决)
2||| 认可与执行机构
港澳台判决 → 内地
内地中院(台还包括专门法院)
内地判决 → 香港 (按案件性质分)
婚烟家事判决:区域法院
内地仲裁裁决无此类
民商事判决 :高等法院
内地判决 → 澳门 (按事务分)
内地向澳门中院提,澳门中院作出认可与否的裁定,认可后交给初级法院执行(申请方不用面对澳门的初级法院)
3||| 能否同时向两地申请执行
涉港
同时两地申请执行,但判决数额相加不得超过判决总额
涉澳
只允许一地申请执行同时向另一地申请财产保全
执行数额够了,保全请求就要解除; 执行数额不够,未执行部分向另一地法院提出补充执行申请,另一地法院执行的对象就是其保全的财产。
同
1||| 认可执行的期间、程序和方式
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2||| 对认定与否裁定不服的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港澳:上诉
3||| 均不得同时向内地多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申请
若当事人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申请认可,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区际仲裁判决 的认可与执行
异
法律依据
同法院判决
认可与执行机构
同法院判决
内地不存在婚姻家事类仲裁裁决,所以仲裁在香港认可执行统一找高等法院
均能拆分判决同时两地申请执行 (仲裁与法院判决唯一区别)
涉港
同法院判决
涉澳
两地法院均受理执行申请之后,仲裁地法院先予执行清偿不够的,另一地法院直接补充执行即可。
同
1||| 认可执行的期间、程序和方式
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同法院判决
2||| 均不得同时向内地多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申请
同法院判决
3||| 均需要交纳执行费用
同法院判决
4||| 均要求中文译本
同法院判决
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和修改后的民诉法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1||| 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 持有(大陆地区发放的)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须公证或履行相关查明手续
3|||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4||| 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
区际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
内地和港澳之间,在一地仲裁,财产在另一地的需要向另一地法院申请保全
范围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机构
内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丨财产所在地丨证据所在地中院
不得同时向内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提出申请
香港
高等法院
澳门
初级法院
跑腿
程序、方式 费用、救济
依据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协助(涉外和区际)中的一些共同规则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文书送达、调取证据、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的问题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应支付执行费用
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
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特别费用
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
原则
向中国(内地)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
例外
外国法院依据国际条约送达文书或调取证据时,可附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文本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框架
调整对象
跨国经济(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法: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章】国际贸易支付法:买卖双方和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外贸易管理法
【第四章】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全球性和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
【第六章】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融资法
国际税法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 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术语
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
价格构成
交货地点
运输安排
保险安排
风险转移
进出口手续办理
限船运
蓝底
FOB(Free On Board)
CFR(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共同点
交货地点
装运港
属于装运合同
风险转移
装运上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进出口手续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适用
只适用于有船的运输,即海运和河运
区别
浅灰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任何 运输方式
浅黄
FCA(Free Carrier)
FCA:买卖双方可约定买方安排运输时指示其承运人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CPT(Carriage Paid To)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共同点
交货地点
装运地(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风险转移
货交第一承运人
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区别
除CIP默认险种为【一切险】外,其他同海运
FCA术语 特殊规定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为了解决信用证对已装船提单的要求和FCA术语下交货的矛盾
卖方随后才有可能向买方(通常通过银行)提交已装船提单以获得货款。
浅粉
DAP(Delivered At Place)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共同点
交货地点
目的地
区别
DAP
运到(不卸货)
DPU
运到+卸下
浅绿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
(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
(送货上门)
FCA、DAP、DPU、DDP有义务安排运输方,可以请第三方承运,也可自行承运。
运输中安保费用直接纳入运输费用,谁承担运输,谁承担运费及安保费用
《1980年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
主体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
客体
只调整国际货物买卖
不调整6种买卖
1||| 消费者合同:购买供家人、私人、个人使用 (属消法调整)
2||| 拍卖
3||| 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
4||| 非货物买卖,如货币、有价证券等
5||| 船舶、飞机 (仅整船整机)的买卖,是货物但公约不调整
公约规定的合同成立方式是要约承诺方式,但船舶飞机的买卖需要履行登记手续,且各国规定不同 (登记生效 vs 登记对抗),无法统一
6||| 电力
内容
内容中涉及的三项公约不调整
1||| 合同的效力
但调整合同的成立
2||| 所有权转移 (物权)
但调整所有权担保责任,保证买方所有权无瑕疵(债权)
3||| 产品责任问题 (侵权之债)
但规定卖方的质量担保责任(合同之债)
效力
明确任意性公约,最大限度尊重当事双方意思自治,即合同约定优先于公约
合同约定内容不同,对公约排除效力不同
我国:合同明确选择准据法,则完全排除公约适用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包括选择贸易术语)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约定
卖方义务
交货义务
交货地点
卖方交货义务涉及运输
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卖方交货义务不涉及运输
合同明确的特定地点丨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
合理时间
交单义务
按约定(时间、地方、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卖方提前交单:可在期满前纠正单据错误,但应赔偿损失
货物相符
质量担保
符合
1||| 通常使用的目的
2||| 合同约定的特定目的
3||| 样品丨样式
4||| 通用的方式包装
若无通用方式,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数量相符
约定不符
构成违约
多交
可收:应按合同价付款
可拒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
地域限制
买方营业地
合同预期货物转售地丨使用地
卖方免责
1||| 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知丨应知权利瑕疵(双方都知道是假的)
2|||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的指示供货
3||| 买方已知丨应知第三方权利丨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卖方不知道是假,买方知道但未通知)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支付地点
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
移交货物丨单据的地点
其他情形
卖方营业地
支付时间
验货前可拒绝支付
接收货物
接受义务
完成卖方交货的辅助性工作
接收(不等于接受)货物(即使质量严重瑕疵)
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费用
拒收权
卖方提前交货
卖方多交货 (有权拒收多交部分)
检验货物
时间限制
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
检验地点
卖方义务涉及运输
目的地
卖方订立合同时 已知货物须转运
转运目的地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
合同未约定
合理时间(最长不超过实际收货之日起2年,除非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合同另行约定保证期限
风险转移规则
一般规则
有约
从约(包括选用贸易术语)
无约
交货时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
原则: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风险包括
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
破题思路
买卖双方损失承担或索赔义务的承担
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
第二章 国际货物 运输与保险
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法
提单
= 海运合同证明 ª 货物收据 ª 物权凭证
分类
签发时是否装船
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区分:是否记载船名和航次
提单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不同
记名提单 【不能转让】
明确收货人姓名或名称
不记名提单 【交付即转让】
收货人处空白 丨 填写"交持有人"
指示提单 【背书转让】
收货人处填写“凭指示”
装船时间不真实【欺诈性质】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区别:签发提单时是否已实际装船
海运单
= 海运合同证明 ª 货物收据 ≠ 物权凭证
因短途运输需要产生
海运单随货走(凭身份证明取货,无须凭海运单)
不能转让
海运承运人交货责任 【处理无单放货】
责任主体
承运人和无单取货人连带
承运人 赔偿责任
正本提单所有人可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赔偿额=装船时CIF价(足额赔偿)
不适用海商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承运人 免责
1||| 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行为(主动丨被动)
2||| 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无单放货
3||| 已有正本提单提货
诉讼时效
1年
适用法律
中国海商法 à 中国其他法律
海运承运人的货损责任
海运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强制性】
三个公约和海商法均有此规定
船舶适航义务
开航前、开航时
1||| 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2||| 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3|||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妥善管货义务
整个运输期间
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运费低,故要求低
过失免责*2
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丨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不履行职责导致的货物损失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丨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无过失免责*15
《汉堡规则》
无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vs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维斯比规则》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汉堡规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破题思路
①致损原因à②运输规则
法律制度比较: 国际海运vs空运vs铁路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单证中,仅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承担完全过失责任,联运连带责任和足额赔偿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法
海上货物运输 风险分类
致损原因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风暴、恶劣天气等
意外事故
克尽注意可避免
整件落海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盗窃、串味、短量、钩损、普通雨淋等
特别外来分析
政治、行政等
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罢工
货物损失 分类
结果
针对某保单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①被保险人选择
不发出委付,按部分损失获赔
发出委付,按实际全损获赔
②保险人选择
接受委付 ,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不接受委付,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义务仍然归被保险人
委付:将保险标的物残值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保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构成要件
1||| 船货共同危险
2||| 有意采取措施
3||| 措施相对合理
获救财产的受益人按各自获救的比例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的牺牲人最终只损失自己参与分摊的部分
单独海损
个案中的损失认定
①根据案情描述判断是 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② 是否有意采取措施导致
是
③ 是否同时满足"船货共同危险"和"合理"要件
是
共同海损
否
单独海损
否
单独海损
运输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别
平安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
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
不保外来风险
一切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
不保特别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附加险别 【不能单独投保】
对应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
11种,对应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附加险
6种,对应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和罢工险(特殊外来风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 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间
除外责任 (法定免责)
a. 被保险人故意丨过失
b. 发货人责任致损
c. 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丨数量短缺(保险责任开始前)
d. 货物间接损失: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运输延迟致损等
责任期间
合同约定
常用“仓至仓”条款:自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
索赔时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
责任期间
破题思路
保险人货损责任:根据险别(平安丨水渍丨一切)和除外责任确定
第三章 国际贸易 支付法律制度
托收 (商业信用)
托收当事人法律关系
托收行只管代理收款
基本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务惯例)
性质
商业信用(银行仅承担代理职责)
银行的责任
代理收款
银行的免责
1||| 单据的实质免责(形式审查)
2||| 传递延误丨遗失免责
3||| 不可抗力免责
4||| 货物免责
5||| 票据追索免责
托收银行三不管
6|||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种类
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
卖方角度:承兑交单风险>付款交单风险
代收行过失导致卖方损失的法律后果
卖方无权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因为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卖方无权要求托收行赔偿损失,因为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救济:卖方有权依据买卖合同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银行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的法律关系
卖方开立的汇票:卖方将信用证上收钱的权利背书转让给议付行
基本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务惯例)
性质
银行信用(开证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开证行的 义务和权利
义务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向受益人(卖方)付款
权利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
银行审单的 细节规定
银行审单期:5个工作日
当开证行发现单证丨单单不符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银行权利而非义务)
开证行的 免责
1||| 对单据的实质免责
2||| 对传递延误丨遗失免责
3||| 不可抗力免责
4||| 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免责
保兑信用证
保兑: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
开证行和保兑行连带,保兑相当于开证
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 种类
1||| 伪造单据丨以假货充真货
2|||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主要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
3||| 开立假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
4||| 开立“软条款”信用证
软条款
限制银行付款的不合理条款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 A.信用证中暂不生效条款 B.限制性付款条款 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等。 C.加列各种难以实现的限制性条件, 如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而实际上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没有直达航线,“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等等。
目的
使开证申请人(买方)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卖方)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
存在“软条款”,卖方可要求买方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否则有权拒绝接受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 例外原则
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发出止付令的条件
1||| 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2||| 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3||| 有可靠、充分的担保
4||| 信用证下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均未善意地付款丨承兑
时间限制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发出丨拒绝发出止付令)
止付令 颁发主体
只能由法院发出,即使存在欺诈,开证行不能自行止付,买方也无权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
在有效信用证下,开证行可不付款情形【仅两种】
单证丨单单表面不符
法院发出了止付令
解题思路
信用证下银行责任
只要单证或单单表面相符即付款,货损与银行无关。
国际货物贸易 综合案例破题思路 【第一二三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调整的法律关系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买卖双方
买卖双方损失承担或索赔义务的承担
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托运人 承运人 收货人
承运人货损责任
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货损责任
第三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买卖双方 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
信用证下银行责任
特别提示
1||| 务必按照上述顺序逐一解决各个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 各个法律关系是互相独立的,须对应各自的法律制度。
3||| 承运人责任和保险人责任互不为因果关系,个案中完全有可能承运人和保险人都应承担货损责任,最后将通过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4||| 先厘清各方法律责任后再去对应选项。
买卖双方损失承担 或索赔义务的承担
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
风险转移规则
一般规则
有约
从约(包括选用贸易术语)
无约
交货时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
原则: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风险包括
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
承运人货损责任
根据“致损原因及运输规则”确定
①致损原因à②运输规则
保险人货损责任
根据“险别和除外责任”确定
运输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别
平安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
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
不保外来风险
一切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
不保特别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附加险别 【不能单独投保】
对应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
11种,对应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附加险
6种,对应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和罢工险(特殊外来风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 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间
除外责任 (法定免责)
a. 被保险人故意丨过失
b. 发货人责任致损
c. 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丨数量短缺(保险责任开始前)
d. 货物间接损失: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运输延迟致损等
责任期间
合同约定
常用“仓至仓”条款:自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
信用证下银行责任
只要单证或单单表面相符即付款,货损与银行无关。
第四章 中国对外贸易 管理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
适用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
在地域范围上,其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对外贸易 经营者
我国已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登记备案要求
《出口管制法》
适用范围 (客体)
与两用物项、军品、核等管制物项相关的【货物、知识产权、服务】
管理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部门
主要制度
以清单为基础的 出口许可证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
临时管制清单(一般不超2年)
禁止出口清单(管制物项、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评估(许可颁发前)、核查
军品出口
出口专营制度+出口许可证制度
贸易救济措施 【两反一保】
反倾销措施
适用条件
1||| 属于倾销
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出口国(地区)可比价格→出口到第三国(地区)可比价格丨原产国构成价】
2||| 损害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3||| 因果关系
倾销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流程图
商务部发起
国内产业申请丨商务部主动
初步裁定
裁定结果
1|||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丨提供担保
终裁裁定后 取消临时措施
1||| 不征税
2||| 不追溯征税
临时税退回、解除担保
3||| 追溯征税
多退少不补
由进口经营者承担
2||| 终止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撤销申请丨反倾销条件不具备丨倾销或者损害幅度很低等
终局裁定
裁定结果
1||| 接受价格承诺
承诺主体
出口经营者,可以承诺而非应当
反补贴包括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主管机关
商务部 ,可以接受而非应当
初裁之前不能寻求丨接受价格承诺(仅约束商务部,对方可以提出)
2||| 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征收】
纳税主体
进口经营者
征收期间
原则
不追溯
只对终局裁定公告后再进口的产品征收
一般不超过5年
例外
追溯征收 (特殊情况追溯)
存在【实质损害丨实质损害威胁+已采取临时措施】,可追溯至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
有【倾销历史丨进口商明知+短期大量进口】,可追溯 至临时措施前90天
反倾销税 税率丨税额
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税率在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变
3||| 取消临时措施
终裁确定不征税丨不追溯征税的,临时税应退回,担保应解除
行政复审 【申请丨主动】 【非必经程序】
国内司法审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反补贴措施
适用条件【vs反倾销】
① 属于专项补贴
a. 出口国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资助(现金或非现金)
b. 接受者获得利益
c. 专向性(给予特定对象:部分企业丨产业丨地区丨一定条件)
流程图 【vs反倾销】
终局裁定
价格承诺主体
不仅是出口经营者,还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
除上以外无区别
保障措施
适用的条件
1||| 进口数量增加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
2||| 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丨严重损害威胁
3||| 因果关系
流程图
商务部发起
国内产业申请丨商务部主动
(初步裁定) 【非必经程序】
裁定结果
1|||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提高关税
终裁裁定后 取消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提高多征的关税退回
2||| 终止调查
终局裁定
裁定结果
1||| 提高关税【保障措施】
除“限制”外, 其他同“反倾销税”
2||| 数量限制【保障措施】
限制
针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区分来源国(地区)
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3||| 取消临时保障措施
行政复审 【申请丨主动】 【非必经程序】
第五章 全球性和区域性 经济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WTO】
WTO成员
主权国家丨单独关税区
WTO不是只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中国一国四席
WTO组织机构
WTO法律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章程】
多边贸易协定 【所有成员必须接受】
附件一
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GATT1994》
12个配套协议
B:《服务贸易总协定》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重要协议
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诸边贸易协定 【成员自愿接受】
附件四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货物丨知识产权丨服务】
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中国(在WTO)的义务
共同义务
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
多边贸易协定(附件一二三)
特有义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作为其附件的《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 中国作出的承诺
WTO协议 在我国的适用
WTO协议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适用,只能“转化”为国内法适用。
主要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外国人=外国人
对象
货物
知识产权及其持有者
服务贸易及其提供者
特点
① 普遍性和自动性
优惠给予一方,将自动、无条件延及多方
② 相互性
每一成员既给惠,也受惠
③ 同一性
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例外
货物贸易领域
① 边境贸易的优惠
② 区域(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经济安排
③ 对特定来源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条款修改
须全体成员同意
国民待遇原则
外国人=本国人
WTO重要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目的
为维护货物贸易的两国民待遇原则【一】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二】
要求完全的最惠国待遇,但并不要求完全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受各成员方承诺的限制
协议调整范围
“货物贸易”有关的措施
禁止的投资措施
1||| 当地成分要求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违反【一】
2||| 贸易平衡要求
要求企业的进口小于其出口【限制进口】
3||| 进口用汇限制
限制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的使用【限制进口】
4||| 国内销售要求
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国内销售【限制出口】
违反【二】
与货物贸易无关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种类
1||| 跨境交付
服务跨境
2||| 境外消费
消费者跨境
3||| 商业存在
服务提供者跨境+设立机构
4||| 自然人存在
服务提供者跨境+不设立机构
主要区别:哪个要素跨境
协议特点
1||| 框架性协定,对成员服务市场的开放没有同一水平的要求
2||| 是否给予外国服务丨 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最惠国待遇
1||| 服务贸易领域也要求完全的最惠国待遇
2||| 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争端解决机制
特点
统一性、独立性
争端类型
违反性申诉
① 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
② 申诉成功,被诉方有义务改丨废
非违反性申诉
① 申诉方无须证明违反,只需证明自己利益受损丨丧失
② 申诉成功,被诉方无须改丨废,但需要补偿
争端解决 基本程序
磋商
必经程序
磋商过程和结果保密
60天未解决可申请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 审理
非常设机构
审理内容须与争端方主张一致
告啥审啥,不告不审
报告没有约束力
上诉机构 审理
非必经程序
常设机构
只能审理法律问题
无权发回重审
报告没有约束力
争端解决机构 通过报告
争端解决机构:一套人马三个牌子
适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一票赞成】
报告产生约束力
裁决的 履行与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与受损害程度相等)
区域性贸易组织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且唯一一个以发展中经济体为中心的自由贸易区。
成员国
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
主要内容
整体评价
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经贸领域
开放程度和便利化水平整体高于WTO
货物贸易
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
尚未实现90%零关税
企业仍可引用其他自由贸易协定,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关税
原产地规则上在本地区使用区域累积原则
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 的其他制度
国际知识产权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商标)
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保护影响最大的公约。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 原则
主体
缔约国国民
在缔约国有住所丨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外国工业产权=本国工业产权
程序方面允许存在例外
如有关工业产权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指定代理人等
实体保护水平上不允许存在例外
优先权 原则
在优先权期限内,每一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都是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优先权期限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
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
优先权以"在先申请"为条件,也不以"在先获权"为条件
临时保护 原则
对象:缔约国主办丨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品包含的工业产权
优先权日进一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
优先权和临时保护的获得 须以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证明为条件
独立性 原则
是否授权以及保护水平依照保护国的国内法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作者国籍标准
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
作品国籍标准
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 首次丨同时(30天之内)出版
在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
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创作完成自动产生
独立性原则
保护水平依保护国的国内法,不受作品来源国的限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之TRIPs
1||| 纳入已有公约
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②《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精神权利的内容除外)
③《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④《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2||| 提高保护水平
著作权
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专利
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商标
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①客体范围:要求成员保护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②权利内容:要求成员为驰名商标提供绝对(跨类)保护
地理标志
原则:禁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丨作为商标注册
国际投资法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机制作用
为促进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合格东道国)流动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国际保险机制
法律基础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机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保险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人)
承保风险 (政治风险)
只承保私人投资到发展中国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货币汇兑险
禁止丨拖延【投资所得及相关利益】的汇兑丨汇出
征收和类似 措施险
剥夺投资项目所有权丨控制权
剥夺投资产生的大量效益
战争内乱险
不论东道国是否战争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内
政府违约险
东道国违约+拒绝司法(包括无法求助司法丨仲裁、久拖不决、裁决无法执行)
合格投资者 (投保人)
私人(包括自然人丨法人)
合格东道国
发展中会员国
合格投资
先投保(投保申请注册)后投资(不转嫁必然风险)
理赔前提
用尽东道国行政救济
代位求偿
一经赔付,享有向致险者的代位求偿权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类仲裁机构)
争端
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丨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
行使管辖权 条件
主体
一方公法主体(东道国)
一方私法主体(外国投资者/受外资控制的东道国法人)
客体
只管辖国际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
争端双方出具同意管辖的书面文件(事前事后达成均可)
行使管辖权 后果
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适用的法律
【顺序】意思自治优先à 东道国国内法丨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双方均同意,可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裁决的效力
一裁终局,约束双方
国际融资法
国际贷款方式
政府贷款
国际组织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定期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
概念
数家各国银行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种类
直接式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代理人)
贷款银行分别与贷款人签订协议
间接式银团贷款(牵头银行进行贷款转让)
牵头银行与贷款人签订协议 牵头银行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
特点
额度大、期限长、风险大、技术性强
国际项目贷款
概念
贷款人向项目主办人主办的某一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
特点
周期长、风险大
国际融资担保
见索即付保函 (独立保函)
特点
1||| 独立性
独立于基础合同
2||| 连带性
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
3||| 支付 无条件性
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可
开立人义务
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付款
保函欺诈例外原则
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欺诈种类
无基础真实交易丨单据欺诈丨滥用付款请求权
止付令颁发条件
① 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② 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③ 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
④ 开立人未善意地付款
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开立人和受益人的纠纷 【合同纠纷】
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丨开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 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最密切联系地)
保函欺诈纠纷 【侵权纠纷】
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丨开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 共居法 → 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中国法
其他 融资担保方式
备用信用证 (银行开立)
独立性、连带性(只要出具违约证明,开证行即付款,无须事实审查)、支付无条件性
性质相当于银行作出的独立、连带保证
意愿书 (安慰信)
没有法律执行力,为道德约束
浮动抵押
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国际税收法
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管辖)
纳税居民+境内外所得
无限纳税义务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地管辖)
非纳税居民+境内所得
有限纳税义务
四种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等
各国基本上适用“常设机构”(企业的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矿场等)原则对营业所得从源征税。
税收管辖权冲突
积极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 同一纳税主体、税种相同
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不同纳税主体、税种可能不同
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
最大区别:纳税主体不同
消极冲突
国际避税(合法)
国际逃税(非法)
主要区别:纳税人减少税负的手段(非法丨合法)
解决手段
主要手段
双边税收协定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之共同申报标准(CRS)
目的
国家间自动报告对方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国际逃避税
内容
① 自动的、无须提供理由和申请
② 每年一次
③ 识别依据: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
④ 自动交换的涉税信息仅限产生“现金流”的金融账户信息
不包括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