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法总论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法条竞合,数罪的类型(不考),一罪的类型,罪数概述。
编辑于2024-10-12 19:14:29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罪数概述
罪数判断标准
犯意说——犯罪人犯意的个数
行为说——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个数
法益说——犯罪人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即侵犯客体的个数
犯罪构成说——犯罪构成的个数
罪数的类型
一罪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被认定为一 个犯罪的情形
数罪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被认定为两 个或更多个犯罪的情形
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只存在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因而被认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一)继续犯(持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以及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存在的犯罪
2.继续犯的特征
(1)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持续实施一个危 害行为的犯罪
(2)行为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 罪
(3)行为及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
3.继续犯的刑事责任
继续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 犯罪
eg.开一枪,打死甲,打伤乙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这里的一个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 是过失行为,还可以是出自一个犯罪故意的行为, 因过失又造成了另一个犯罪结果
(2)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触犯数罪名,是指一行为在外观上或形式上 同时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异种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想象竞合犯,原则上择一重处断(“从一重处断”原则)。如果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在刑事责任上分不出轻重的,应当按照该行为通常会触犯的罪名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eg.伤害致死,强奸致死
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
(2)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
(4)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
二是基本犯是故意的,对加重的结果则出于过失
三是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出于过失
(3)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
3.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结果加重犯因有加重之结果而须加重其刑。 结果加重犯均有单独之法定刑档次,即比基本犯多一个或者多个量刑档次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 成的犯罪,但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 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一)结合犯
1.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 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典型 的结合犯为《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 罪
eg.强奸杀人罪,抢劫杀人罪,放火杀人罪
2.结合犯的特征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 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
(2)数个原罪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 并依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为一个新罪
(3)刑法为结合之新罪规定了新的法定刑, 一般相对重于其中任意一个原罪的法定刑
3.结合犯的刑事责任
由于结合犯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所以对结合犯的处罚只能依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不过在具体量刑时,应当把握结合犯的处罚应高 于单独原罪的处罚
(二)惯犯
1.惯犯的概念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 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 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 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惯犯的特征
(1)反复多次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
(2)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而反复多次 实施犯罪的同一故意
(3)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4)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3.对惯犯的处罚
惯犯是本来的数罪,刑法上将其规定为一罪, 对惯犯按一罪并直接按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处罚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按照一罪处理的犯罪类型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 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 犯罪形态
特征
(1)必须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且足以单独构 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基于连续实施某种犯罪 的意图支配下的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2.连续犯的刑事责任
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对于 连续犯,在处罚时没有发现全部的罪行,在处 罚后才发现还有同种罪行没有处罚的,如果行 为人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应将新判处的刑罚 和原判刑罚加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刑罚已 经执行完毕,还可以单独定罪量刑
(二)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 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 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 个罪名的犯罪
特征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 牵连关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原因行 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复杂的牵连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2.牵连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应当坚持法律有规定的, 从法律规定,分别按照数罪并罚或一罪(重)处 断的方法处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罚的牵 连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从一重处断
(三)吸收犯
概念: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 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 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 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对被 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事实上构成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彼此形成一种 吸收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 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 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应当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的类型(不考)
数罪概述
数罪是指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数罪的类型
(一)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三)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 罪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触犯数法条,数法条之 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法条竞合的种类
1.包容竞合: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间表现 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交叉竞合:竞合的法条中,一个法条的部分 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相重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原则上应当适 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有条件地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对于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应根据犯罪构 成的具体情况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应当按 照犯罪构成要件最符合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 能根据这两个罪的法定刑轻重确定。只有在刑 法特别规定须按照重罪处罚的,才能择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