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物权法 第十五章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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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质权
质权概述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质权原则上以交付 (占有)为公示方法
2、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
3、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财产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质权的类型
《民法典》以标的财产的不同为标准,将质权区分为两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这一区分源于《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物权客体的区别规定。《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取得)
(一)动产质押合同
1、动产质权的当事人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为质权人和出质人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第一,须是特定化的动产
第二,须是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第三,须有可让与性
(二)标的财产的交付
出质人向质权人移转占有的行为,也就是交付行为。 交付有多种形式,如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 注意:出质人不得以占有改定代替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产质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主要包括从物、孳息、质押财产的代位物
(二)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转质权
(三)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1、质押财产的处分权
2、质押财产受侵害时的救济权
3、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
4、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与清偿承受权 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
动产质权的实现
(一)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1、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2、须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的实现方法
动产质权的实现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
有价证券质权
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