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法总论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编辑于2024-10-12 19:09:10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原则
1.属地原则——以一定范围的地域为准则,即只 要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本 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 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 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为本国 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 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 刑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 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 之间基于互相尊重主权,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 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 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
外交途径: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为不受欢 迎的人,限期出境;罪行严重的,也可以宣布驱 逐出境等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人主要有
(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 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
(3)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 年子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
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 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的可能性。例如, 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 务实施的犯罪,仍然适用全国性的刑法,由内地 司法机关予以管辖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港、 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 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 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刑法在港、澳特别 行政区实施
3.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一,少数民族地区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 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 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诸如情 节不严重的重婚、奸淫幼女、械斗、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秩序、毁坏财物等
第二,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 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 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 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 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 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 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 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
(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 益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 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 处罚(即双边评价)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适用条件
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 围之内,如果我国声明保留的则除外
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
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 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 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 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 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 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象是未决犯)
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 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单行刑 法,刑事司法解释原则上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 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 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 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 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 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 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 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 有错误的,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