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法总论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不考),犯罪的过失,犯罪的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编辑于2024-10-12 19:11:35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方面,亦可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 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 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属于犯罪故意,在认 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方面均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 别可采取如下“两步走”策略:
第一步,认识因素:直接故意既可能是认识 到这个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是认识到该结果 必然会发生;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这个结果 有可能会发生。即若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危 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则只能是直接故意
第二步,意志因素: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 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主观心态上是希望还是放 任该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对这个结果的出现是 积极追求的、是希望的心态;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的、漠不关心的心态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不考)
犯意转化
定义: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 改变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 的转化
种类(犯意转化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 预备阶段的此犯意在实行阶段转化为彼犯意,即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② 在犯罪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变
另起犯意
(1)定义: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 种原因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它犯罪故 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对于另起犯意者, 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
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区别
犯意转化的本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一罪; 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即前一犯 罪行为既遂、中止、未遂),行为人又另起犯意 实施其它犯罪行为,数罪
① 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下来:犯意转化是前一犯罪行为正在继续进行过程中的犯意变 更;另起犯意是前一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后的临时起意
② 犯罪对象是否为同一对象:犯意转化是针对同一被害对象而存在的;另起犯意既可以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针对另一不同对象(更多地体现 为不同对象)
③ 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同类法益:犯 意转化(实行)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 是同一或者是同类的;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犯 意所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
犯罪的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能力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 生了危害结果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没有 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 自己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不同点
(1)认识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 过高估计了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不利因素的作 用,对于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 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明确认 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高一些,认识到这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即很有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过于自信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还积极地避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 危害结果的出现是放任的,并未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当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时,过 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会采取积极的行动去尽力加以防止(虽然最终没有成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不会采取任何积极的行动
(四)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相同:两者都是犯罪过失,对危害后果的出 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
区别:前者是行为当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凭借一定 的条件而轻信可以避免;而后者则是行为人当时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本没有预见
(五)监督过失问题
监督过失,是指由于业务上的关系,在特定 的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管 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 果,或者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 ,监督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
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 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是犯罪
特征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引 起的
注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不考)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 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联系
第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 理活动,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
第二,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 来源于犯罪的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
第三,有时所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
区别
第一,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第二,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 机则可能有所不同
第三,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 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 动机所推动
第四,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 的作用不同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
(一)误无罪为有罪
(二)误有罪为无罪
(三)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 的不正确的认识
(一)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结果的发生没有完全按 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
事前故意:出于某种犯意实施了第一个行为, 误以为结果已经发生,出于掩盖罪行等目的实施 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 想的结果
(二)对象的认识错误
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其 特点是由于对象错误引起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发生变化
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其特 点是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虽然不同,但所 侵犯的客体并未发生变化
(三)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所采用的工具或手段不 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却发生了危害结果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所采用的工具、手段能 够产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不能产生危害结果
(四)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又称行为差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 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 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