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法总论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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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 所呈现的某种状态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 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 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行为犯的既遂
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 这些行为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可能还必须出现一定的事实状态才能认定为完成了犯罪
(二)举动犯的既遂
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从而 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 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 止形态之别
一种是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成行为
另外一种是煽动类犯罪
(三)结果犯的既遂
以法定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 的标准的犯罪。法定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 对犯罪对象作用而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 量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四)危险犯的既遂
以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的配置是以犯罪的既遂 形态为标准的,所以刑法不再专门规定既遂犯的 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分则具体条文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客观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区别于单纯的犯意表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行为人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 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二)主观方面
1.行为人必须有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故意
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被迫停止
行为人未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 因造成的,而非出于行为人的自愿
犯罪预备的类型
(一)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
1.作案时直接利用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器械、物 品
2.虽然未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但是为排除犯 罪障碍、顺利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而使用的其他工 具
3.为掩盖犯罪事实或者湮灭罪证所使用的物品 、器械
4.作案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二)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1.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 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 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 犯罪地点
6.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计划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对象论”(作用于犯罪对象)
(二)犯罪没有得逞
1.在犯罪未完成时,只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不 齐备,并不是没有任何具体的损害结果
2.犯罪的完成,没有时间长短的要求,只要 齐备了构成要件,犯罪即告既遂
3.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1)行为人遭遇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或者被 害人有效的逃避,犯罪行为无法继续实施
(2) 第三人的介入原因,行为人被制服或者被抓获, 或者司法机关的拘捕
(3)自然因素的介入
( 4)遇到了无法克服的物质障碍
第二,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1)行为人 犯罪技巧欠缺,无法完成犯罪
(2)行为人实施 犯罪时突发疾病,体力不支,无力继续实施犯罪, 或者犯罪人的生理缺陷使犯罪无法继续进行等
第三,行为人发生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导致犯罪未完成
(1)对作案工具或者手段的错误认识
(2)对犯罪对象产生错误认识
(3)对因果关 系产生错误认识
(4)对作案的周围环境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 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时空性
(二)自动性
1.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
以行为人当时主观上的认识为准,即使他人 看来不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犯罪,或者犯罪虽然 在客观上实际不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但行为人 并不了解这种客观情况
2.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自愿的
真诚悔悟、对被害人怜悯和同情、接受他人 的劝告教育、害怕将来罪行暴露受到法律制裁、 受到其他不足以阻止犯罪的轻微不利因素影响等
(三)彻底性——主观上彻底消除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
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的犯罪,而非 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罪或任何罪
(四)有效性
1.行为人客观上采取积极措施——积极履行 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义务
2.事实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3.行为人所采取的防止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 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 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 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 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 害的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 形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