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法总论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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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
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特征?
(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 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并且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 关系
(三)主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有意思联络,“合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 ,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非共同犯罪的若干情形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 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不可能与他人有 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根 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按照刑法的 规定处罚
3.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并不要求犯罪行为完全相同,只要 在相关构成要件范围之内有重合的。即可在重合 限度内成立共犯关系,即属于理论上“部分共犯 ”。部分共犯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4.同时犯、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是指各行为人在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 ,实施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但是由于彼此之间 并没有相互的意思联络,而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同时犯实际是同时进行的单独实行犯,应当分 别对其行为定罪处罚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行为的人负责,其他人不与 其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 犯过限
6.事前未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实施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是犯罪行为的分工,按照共同犯罪处罚
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包庇者、窝藏者、销赃者对于被包庇、窝藏者的 犯罪行为无通谋,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不承担 刑事责任,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二)理论上值得探讨的两个问题
1.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中的一方有参与共同犯 罪的故意,并于暗中给予另一方的犯罪行为以配 合,而另一方则不知道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有该 方的加功。被给予帮助的人,由于缺乏共同犯罪 的主观条件,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而给予帮助的人是否成立片面共犯?
2.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 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 以既遂论处
对于犯罪中止的认定,实行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 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但自动放弃正在 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 定为中止
对于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简单地自动 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 现,不能成立中止,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罪行为 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作用——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
2.分工——实行犯(正犯)、组织犯、帮助犯以及教唆犯
3. 我国采用的标准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 分工分类法为补充”——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分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亦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2)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集团犯罪与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关于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
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聚众犯罪:《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其犯罪主体包括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积极 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刑法》第291条第1款规 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先,首要分子原则上都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 ,这主要是在聚众犯罪的情形中,即刑法明确规 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 他参加者,而在具体案件中,首要分子就是一个 人的情形下,是不存在所谓主犯的
其次,主犯的范围远远大于首要分子,如犯罪集 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外,起着主要作用的骨 干分子也是主犯
(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对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指在共同 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 实施了犯罪行为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受胁迫实施犯罪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胁从犯向主犯的转化:第一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人,在其后的共同犯罪中自愿参与犯罪,且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这种共同犯罪人应认定 为主犯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指教唆 他人犯罪的人
主要特征
1.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3)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 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 罪。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 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 唆的犯罪
2.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二)认定教唆犯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超出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有教唆他人犯特定的罪与非特定的罪之分
3.对于在刑法中已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宜作为教唆犯来处理
4.教唆犯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一般应按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5.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二者的区别
6. 教唆未遂
(1)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人的教唆
(2)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 上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3)被教唆人当时答应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 ,但实际上实施了其他犯罪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种 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
共同犯罪与加减身份
共同犯罪与消极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