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法总论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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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 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适用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弹性减刑——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就可以适用减刑
硬性减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当适用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少减、多次
(1)对于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即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对于原判死缓的罪犯,适用减刑的限制 条件则具体分析
三、减刑的程序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是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 建议权,而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决定权,且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审理减刑案件的管辖权,并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理
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有期徒刑犯的 减刑、拘役犯、管制犯、缓刑犯的减刑,则应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四、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 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 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 刑期之内
4.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审发现原判决量刑 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 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 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适用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死缓犯能否适用假释?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人能否适用假释?)
2.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 险
4.社区条件:应当考虑犯罪分子假释后对居 住社区的影响
5.禁止性条件
三、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人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假释的适用条件,作出是否 准予假释的裁定
四、假释的考验期限
《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五、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
假释考验期限内,对假释犯实行社区矫正 ,与管制犯不同,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假释犯不适用禁止令
根据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的不同表现, 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 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 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 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决定应当执行的刑 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 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 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 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 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 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 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 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 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 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 当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