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 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 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 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决定应当执行的刑 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 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 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 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 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 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 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 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 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 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 当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