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变动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物权变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模式。
编辑于2024-10-12 19:18:34第二章: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是指仅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如当事人 达成合意),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需以登记 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
形式主义:是指除了债权意思以外,当事人还必须 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物权形式主义:又称为物权行为,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除了债权意 思以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契约),并采用登记或交付的法 定方式。德国为此种模式的代表
债权形式主义:又称为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 的发生,除了债权意思以外,还必须采用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但是并不需 要作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采取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奥地利民法
债权形式主义:我国《民法典》中物权变动模式采纳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合意+公示 (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 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述
合意(法律行为)+公示(登记或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概念
所谓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 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 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 生变动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 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 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 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 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 生效时发生效力。”
征收
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 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 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征收 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继承取得物权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 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添附等事实行为
《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 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 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 成就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所谓登记簿,是指由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 职权将物权变动以及相关事项记载于其上并予以保管、公示的 特定簿册
所谓权属证书,是指证明物权的凭证。权属证书也可以 作为权利存在的证据,但它不是确权的主要依据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变动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善意保护效力 (公信力)
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 影响合同效力。”
必须区分合同的效 力与登记的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以外,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所谓审查义务就是指登记机构在审查有关的登记申请中, 承担何种审查职责。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 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的查询与登记资料的保密义务
《民法典》第2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典》第219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 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
(一)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 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 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 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 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 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 偿
(三)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 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 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 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的效力
1、保证债权实现
2、对抗第三人
3、限制物权处分
4、确定权利顺位
登记机构的责任
关于登记机构的责任,《民法典》第222条规定:“当事 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 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 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概述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交付不是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交付: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交付的特殊方式
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 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 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 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 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交付转移,登记对抗”
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1.必须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2.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预告登记ps
预告登记后,再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变动
异议登记后,再处分该不动产,有可能发生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