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物权法 第八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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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具有复合性(人身权+财产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而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 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民法典》第333条第2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期和 “二轮”延包问题
《民法典》第332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即创设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
指受让人通过互换或转让而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的主体,转让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的方式:仅限于互换和转让两种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的公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依继承方式而取得,是目前争议较大的另外一个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 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2、自主经营权
3、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4、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5、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 应的补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 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 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 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 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 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 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 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 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毁损
承包地被征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丧失资格、自愿放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长期抛荒、毁损土地、 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承包方死亡后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承包方返还土地的义务
承包方的取回权(青苗、竹木或附属设施)
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办理注销登记的义务
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民事主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或集体经济 组织未予发包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并 取得收益的权利
特征
土地经营权的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土地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
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
土地经营权具有明确的期限性
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消灭
承包地灭失、严重毀损或被征收等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经营权的流转【新制度】
【增加法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