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第一节法的概念与本质
这是一个关于第二章第一节法的概念与本质的思维导图,广义法是指法律的整体,是以国家名义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用以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和准则。
法理学部分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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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与本质
我国现代法律的含义
狭义
广义
指法律的整体,是以国家名义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用以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和准则
特征
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子主题
社会规范
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当人与技术之间产生关系时会产生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也属于社会规范
行为规范
针对人们之间相互的行为。1.为人的意志所左右,2.非情感、精神、思想
比比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夫妻之间必须相爱
法律规范
规定人们的行为及相互行为的模式,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界限和后果
普遍性:对大众都有约束力
可预测性:能够预测行为之后果
强制性
法律以程序化的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后盾——最严厉的强制力——最高权威性。 深度理解: 1. 不是纯粹的暴力; 2.法律的强制力是潜在的,只有在违法犯罪时才会体现出来; 3.强制力不是权威的唯一和根本保证(还有人民对于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比如即使没有法律,也不会干杀人抢劫的事情) 4.法律的强制力有程序。
意志性
法律以国家名义创制并根植于社会基础之上
法律发端于社会生活,符合社会生活的基本评价
从习惯(一事实)——习惯法(规范)——成文法。 从习惯转变为习惯法的条件: 1.众所周知:需使用该习惯的人大都知晓; 2.长期被视为法律遵守; 3.无现成制定法规定(有制定法应优先适用制定法); 4.不与法律原则,传统习俗相冲突; 5.无损于不知道该习惯的人的利益。 从习惯法转为成文法条件: 1.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确认; 2.依照立法程序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3.形成了系统的以条文形式为表达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逻辑清晰,结构完整。
法律具有高度统一性
各法在根本原则上一致
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各法律规范不能相互矛盾,应当互为补充
利导性
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内容权义性
1.法律以行为规范为主 2.行为规则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再分配
利益导向性
1.权利是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 2.义务是利益负担和制约机制。
分配正当性
1.利益的双向调节; 2.设定义务与限制权利应当考虑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具。
司法解释
针对审判及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运用问题进行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联合解释
监察解释(国家监委)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审判、检察、监察之外的法律适用问题
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规章予以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原来的立法不明确或易发生歧义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认可
明示认可
国家立法机关以其积极行为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范某些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默示认可
国家立法机关未以其积极行为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哪些行为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由司法或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援用制定法以外的规则作为审理案件的解决问题的依据,立法机关予以默认。
两个方面
国家创制
制定法律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最低一级是设区的市人大和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在立法权限内制定以条文形式为表达的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系统:逻辑严整清晰; 规范性:普遍适用;可预测性
认可法律
国家对已经存在的,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社会公共规范予以认可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习惯法
判例法(判例法系国家的生效判决和上级法院的判决)
国际条约(主权国家参与或订缔结的国际性协议、协定和条约等)
解释法律
解释规则: 1.形式解释上符合实质解释; 2.文义解释基础上结合立法目的、体系、当然解释。
拥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针对法律适用中不清或需要说明的内容予以阐述的活动
根植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