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笔记(总则)
该思维导图梳理刑法基础理论、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刑罚制度等核心考点。导图先讲解刑法的基础概念、刑法的渊源、效力范围,明确刑法适用边界;再围绕犯罪成立条件展开,区分罪与非罪,梳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事由,辨析各类情形的认定标准。接着梳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对既遂、预备、未遂、中止进行对比区分,讲解各自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同时介绍共同犯罪相关内容,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厘清共犯认定规则。之后梳理刑罚部分,包含刑罚种类、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厘清各项制度的适用条件。导图搭配法条要点、易混淆知识点对比,侧重考试常考难点,把零散的刑法知识点串联成体系,方便理解和记忆。无论备考法考、学习刑法课程的学生,或是想要系统学习刑法基础理论的爱好者,都可以借助这份笔记梳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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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法兰教授的最新作品之一,主要阐明了设计史的来源、设计史现在的状况以及设计史的未来发展可能等三个基本问题。通过对设计史学科理论与方法的讨论,本书旨在促进读者对什么是设计史以及如何写作一部好的设计史等问题的深入认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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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总则)
刑法论
一、刑法基本知识
(一)刑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我国渊源只有:刑法典、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就是刑法典本身)、一个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没有)、变通规定(港澳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的刑法适用)有且仅有以上渊源。
习惯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不是刑法渊源。
(二)刑法性质
最严厉性——引发-补充性(慎刑+节约司法资源)
特定性——只惩罚严重危害社会性的行为
广泛性——调整社会关系面广泛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
法律责任竞合——刑事责任vs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
(三)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规范行为。
保护机能——保护法益:公共利益,也保护违法的人。
保障自由、人权机能——具有预测行为的功能,对犯罪人人权进行保障(现代刑法重视对公权的限制)。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约束对象——司法人员、立法者
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排除习惯法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
确定的罪刑法定——适当、合理、禁止残酷的刑罚。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不定刑
事前的罪行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限制公权如下图
罪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
考量:客观行为、主观心态、人身危险性。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没有特权,司法平等!平等不是平均——立法不受平等原则(平均)限制,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对弱者的保护:如又聋又哑的人、怀孕妇女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罪名。
三、★刑法的解释(必考,2道)
难,不用过分纠结,学完分则再回头看。
解释:刑法词语——现实生活中(应用于个案)
(一)解释主体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两高
学理解释——学者
考点-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无论时间先后),学理解释无效力。
▷存疑有利于被告是证据规定与刑法的解释无关!
▷解释可以扩大,禁止类推
▷解释不是刑法渊源。
(二)解释态度——探求立法者愿意
主观解释——尊崇立法者本意
客观解释——应当与时俱进
客观解释优先
★★★(三)解释的方法——技巧(得出结论)+依据(找到理由)
通过解释的技巧得出结论,结论只能有一个,支持这个结论的理由可以有很多!
技巧:解释的方法
1、平义解释:字面含义说理
2、扩大解释:词语外延扩大——现实生活中涵盖的范围,时代在发展,新事物出现。
合理,没有超出大众预期。
本来就应该包括新事物——比特币为财务
3、缩小解释:词语外延缩小——现实生活中涵盖的范围
对相应词语范围进行限制——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其他国家秘密(高考考试试卷)
4、反对解释
从反向推导(基本补考)
5、补正解释
刑法有错,才进行补证。唯一的就是99条以上以下
6、类推解释,没有道理——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硬生生突破了词语的边界。
★★★扩大解释Vs类推解释
妇女——解释成男性典型类推。
不合理,不符合大众预期。
因此,禁止类推。
★一定要熟悉法条——解释的词语是分则条文中的词语。
依据: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文字、语法、含义,文理解释优先。
2、论理解释——突破文字含义。
★当然解释,符合当然的道理,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99%当然解释合理,但也有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
要有递进性——现实生活中诽谤他人与网络中诽谤他人不是递进关系。
历史解释,遗弃罪的变化
比较解释,借鉴国外
体系解释——联系上下文
同一个词在不同条文中具有不同意思;
不同的词在一些条文中具有相同意思;伪造、变造
目的解释
3、刑法的解释规则
等,以及其他。同类、同质。
任何解释不一定必然符合罪行法定原则额。
结合分则罪名对解释进行理解。
四、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领域内)
旗国主义——只限航空器、船舶。
行为结果一个在领域内就可以管辖。管辖权是前提,不代表实际侦办(有无管辖权与实际抓不抓不是一回事)。
航空器、船舶浮动领土。
属人管辖
本法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军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保护管辖
保护国家与公民的域外利益。
最低刑三年以上才可以管,但犯罪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普遍管辖(是一种国际义务)
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时间效力
原则刑法无溯及力,例外:从旧兼从轻。旧——行为时刑法。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是一种官方词语解释,原则上适用刑法的全部时间,包括司法解释出现之前的行为。
新、旧解释,从旧兼从轻(两个司法解释)
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
犯罪论
犯罪构成
要素
成文、不成文。不成文犯罪构成要素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一般在自然犯中,有些东西无需写)。
积极、消极。(仅此一处,199条因被勒索)
区别:已经成罪,阻却要素。(范冰冰条款)
客观、主观。
动机、目的、故意——脑海中
★记述、规范。
记述构成要素:无需价值判断——一般人。毒品在刑法中无需价值判断。
规范构成要素:
价值评判:事实+价值判断:淫秽物品、猥亵。
经验法则:户
法律评价: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产
自然犯、法定犯
自然犯(简单罪状、单位犯罪无自然犯)
隔离犯(隔隙犯)
邮寄炸弹。行为完成,结果发生之前。—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或者空间上距离。
(1)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可以实施中止行为防止既遂结果出现,进而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结果发生前,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危险,隔离犯就既遂。例如:邮寄毒物谋杀他人,如果毒物途中有泄露危险,则邮寄出为既遂,如果没有泄露危险,则结果发生为既遂。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状态犯——法益侵犯的状态(财产类犯罪)
继续犯——行为本身长期存在。行为持续,可以加入成立共犯。
【注意 1】状态犯既遂后加入者成立别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伪证类犯罪,并且犯罪人本人不构成这些犯罪)
【注意 2】继续犯既遂后,只要犯罪行为没有结束,一直在继续,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终局性的例外)。
亲告罪
侮辱、诽谤(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暴力干涉婚以自由(造成他人死亡)、虐待(造成被害人死亡)、侵占(绝对亲告)
分析犯罪的思维阶段
分析犯罪的思维图
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争议讨论案例:偶然防卫案件,甲杀乙时,正好阻止了乙杀丙
行为无价值
行 为:犯罪,结果:阻止了犯罪(正当防卫)。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是犯罪行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结果是好的,所以未遂。
合理性:既看到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又注意到了结果是阻止了一场犯罪,没有实际危害。
结果无价值
结果:阻止了犯罪,没有危害社会,所以行为的性质应该也是正当的,无罪。
不合理性:只看到了结果,没注意到行为的危险性。
旧理论
行为:犯罪,结果:人死了,所以构成犯罪既遂。不合理性:没有看到结果是阻止了一场犯罪,对社会没有危害。
主观题观点展示、客观题行为无价值。
不能犯
区分:绝对不能犯
不能犯在学理上有具体的细化分类(绝对不能犯,相对不能犯,对象不能犯等),但考试领域为了辨析清楚概念,我们一般说的都是绝对不能犯,即:行为本身就不是犯罪行为,没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例如:诅咒别人,扎小人,用白糖想毒死人等。这些行为是安全的,没有任何法益侵害可能性,所以属于绝对不能犯。
思考:不能犯和上述偶然防卫案例的核心区分在哪里?核心在于行为本身是否是犯罪行为。
犯罪主体
自然人
考点:身份犯,特别的主体。
真正的身份犯——定罪身份。如:贪污、受贿。无身份的人可以成为共犯。
不真正的身份犯——量刑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区分和确认
做题技巧——从事公务 / 国有
(1)核心:看从事公务与否。如果有从事公务,无论在哪个单位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注意:公务≠职务。
(2)如果题目未涉及是否从事公务或者公务和职务无法区分,则看单位: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是。
(3)贪污类犯罪:对象必须是公款,如果是私营企业的财产不成立贪污罪,无论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有了身份,不一定就成立特定的犯罪,还需要看其他的构成要件。如北大法学院院长在外面收钱做法律咨询,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他没有用院长的公权力,进行钱权交易,只是用自己的法律知识。
单位犯罪
处罚
单罚——只罚单位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
双罚——单位罚金+罚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主体资格:国家机关、私营、独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内部机构(自己名义、所得归内部机构)
主观方面: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
客观反面:决策机构(可能是经理或者董事长一个人)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均沾。
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法定。
自然犯不可能单位构成——自古以来的犯罪。
背下来——金融诈骗罪中: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他类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纯正、不纯正单位犯罪
单位被吊销、撤销、注销,只追究自然人。
单位被合并的,既追究单位责任,也追究自然人的责任。被告只列原单位的名字,财产只以原单位财产为限(不能影响无辜单位)。【区分民诉(告新单位);刑法的评价涉及名誉等问题】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防止放纵】
1. 成立的主要目的为犯罪;
2. 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
3. 单位名义实际个人利益;单位名义犯罪的,要求利益归单位或成员利益均沾,但不要求均分。
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
1. 单位和内部成员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2. 两个单位可以形成共同犯罪,单位和外面的自然人可以形成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的独立性
1. 单位犯罪中止
单位犯罪要成立中止,必须单位整体有中止行为和中止的意思,如果只有某单位内部成员中止,该内部成员可以适用中止的规定,对单位应该认定为未遂。
例如:在单位派去犯罪的员工悔悟,停止犯罪,对该员工可以适用中止规定,但对单位应该认定为未遂。
2. 单位犯罪自首
(1)单位可以自首,但需要单位的整体意思,单位自首成立后,对单位和单位的成员都可以适用自首的规定。
(2)如果只有某内部成员自首,应该认定为该内部成员的个人自首,对单位不能适用自首的规定,对单位中其他没有自首的人也不得适用。
客观行为
★★不作为犯罪(爱考变态的30%)
刑法赋予一个义务——没有履行义务——造成后果——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逻辑图
不作为犯的核心:没有履行刑法要求履行的积极义务。
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履行义务构成的犯罪。常见的有:1. 丢失枪支不报罪;2. 不报安全事故罪;3. 逃税罪;4. 遗弃罪;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7.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8.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侵占罪是积极的行为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
构成要件:有作为义务 + 有履行义务能力 + 不履行义务 + 有因果关系 + 具有等价性。
因果关系:危害结果和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若结果已经发生,没有救助可能性,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具有等价性
不作为是一种行为方式,不是罪名,不作为的定罪还是要依据分则。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和作为的故意杀人,最终定的是一个罪名,适用的是一个法条,所以需要具有等价性,一些没有尽到道德 / 民法上的义务,没有严重后果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1)不作为也要区分故意 / 过失。
(2)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也有犯罪形态。
★作为义务每年必考点。
危险源——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特殊关系形成的义务(父母、夫妻、职务、业务、合同)
特定领域(我的地盘我做主,楼凤案,出租车强奸案)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创设了一个危险)
紧密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义务——登山
自愿救助行为——着手那一刻一定要形成紧密的依赖关系,否则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几个问题注意
犯罪客体
客体——法益,对象是法益的载体。
实害犯与危险犯
讨论的是犯罪既遂的时间点,不是犯罪是否成立。
实害犯是原则,危险犯是例外。没有特别说明的,都是实害犯。危险犯需要分则法条的特殊规定。
常考实害结果
1. 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2.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3.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4. 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罪形态不可转化的列外
观点:虽然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成立犯罪既遂不需要发生实际后果,但是在实际后果发生前,行为人依然可以成立中止。有利于促进中止,避免损害。
主观构成要件-背定义
《刑法》第 14 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希望——积极追求。
认识因素:
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只要求认识到犯罪事实即可。
程度——到分则客观对象的内容;程度不需要非常精细。如:人、幼女、淫秽物品。
数额问题,要求认识到较大数额这个界限,不要求具体多少(天价葡萄案)。
意志因素:
结果的心态不是对行为的心态。
行为时的心态,事后在所不问。
如果结果必然发生——就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放任危险结果发生。
认识因素同上
意志因素,放任—无所谓,爱谁谁。
《刑法》第 15 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反对结果
具有遇见的义务。预见义务判断标准:行为人是否违反了规则,包括生活规则、业务规则、行业规则等,如果没有违反规则,属于意外事件,无罪。
过于自信—反对结果
已经遇见。轻信可以避免。
犯罪主观判断思维图
无罪过事件
在一个阶段(四个要素)主观缺失,就缺失了——犯罪的主观要件。
A+B+C+D,是基本构成要件,缺一个都不构成犯罪。推人三案(都具有因果关系)—但在主观上故意、过失、无罪。
因果关系不影响主观,主观与因果关系是平行的概念。
(难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相同——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做题技巧:主观心态更坏、更恶劣是间接故意。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采取了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他主观内容
动机——初心,不影响犯罪,在量刑时考量动机。
目的——目标,有些罪需要目的(目的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目的是否实现,在所不问。
犯意改变
犯意的转化,在犯罪过程中针对统一性质的对象、法益;另起犯意——不同性质对象、法益
预备和实行阶段的转化,吸收原则,实行阶段的犯意吸收预备阶段的犯意。
实行阶段的转化,犯意升高从新意,犯意降低从旧意——择重!
另起犯意,数罪并罚。
行为对象的转化
同一个犯罪构成(财产法益)不影响;注意:法益如果具有专属性定数罪——人身性质的法益(强奸)。
不同犯罪构成——应当并罚。例如,甲欲抢劫李某的提包,在抢劫中发现提包中不仅有普通财物还有枪支,便只抢劫了枪支。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数罪并罚。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认识错误
★仅仅在打击错误中才会涉及具体符合说,其余一律案法定符合说处理。
A对象错误、主观上认识偏差。
B打击错误、客观行为的偏差。(此处,观点展示)
1.法定符合说——想杀人,杀了个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法条为依据:结论
2.具体符合说——要求具体到明确的哪个人。
主客观要统一:结论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先有主观、再有客观),对象错误一开始就是错的,打击错误一开始是没有错误的。打击错误是实行行为的偏差,预备行为的偏差不是打击错误而是对象错误。
做题技巧:你想害的那个人出现了么?出现了-打击错误,没出现-对象错误。
法定符合说是通说——没有明确说明时一律按照法定符合说。
C因果关系错误
前提:受害人和目标人物是统一的。
1.侠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想淹死,结果摔死。
2.事前的故意(结果推迟):通常有两个行为,第二个行为一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认定为故意犯罪的既遂。
★主观题观点展示:甲杀乙,以为乙已经死了,毁尸灭迹丢乙进海,乙淹死。
A第一个行为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B将两个行为整体评价为故意杀人(第二个行为主观心态可以理解为放任——间接故意)
C将两个行为看作一个行为(分两步):认定一个故意杀人。
D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抛尸行为不异常,没有中断因果关系,认定故意杀人既遂。
3.结果的提前实现
妻子准备毒酒,丈夫提前自己翻出喝下死亡
犯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以为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着手——有分则规定的行为+对法益有显示紧迫的危险(行为很危险)!两个标准同时符合。
下安眠药的例子——过量安眠药属于着手,根据已经着手的结论——故意犯罪既遂。
认识错误判断的逻辑思维
第一步,先看是否同一个人(对象与被害人)
A是,那就是因果关系 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侠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的故意
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
B不是——看想害的人出现没有?
没有——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
出现——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观点结论不同。
抽象的认识错误
★包容评价思维在这里运用。
需要运用:包容评价思维与主客观一致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包容关系
判断是否可以包容,通过法益来判断——多的法益可以包含少的法益。注意:大与小,不是逻辑上的大小,而是法益的多少。
通常误区:缺少刑法思维
枪支与财物比较,词语上的逻辑范围财物是大的概念可以包含枪——枪就是一种财物。但这不是刑法上的思维!
刑法上的思维——法益的多少,多包含少。枪的法益(财产法益+公共安全)>普通财物法益(财产法益)
通常重罪的法益会多于轻罪的法益。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和判断
主观阻却事由
★刑事年龄
生日当天视为不满,第二天才满。
注意区分定罪年龄与量刑年龄。
以行为时来确认是否成立犯罪。继续犯,只要行为时间轴上有部分到达年龄,就可以定罪
跨年龄段犯罪问题:只追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行为。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行为过程中转化的抢劫,也适用已满14周岁的人。
事后转化的抢劫269条——不构成。
毒品犯罪仅仅包括贩卖毒品。
没有过失犯
未到定刑年龄,无法查明,有利于被告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间歇精神病在正常时犯罪要负责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以酌情。
行为时犯病
前后犯罪一致——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既遂
前后犯罪不一致——开始抢劫,犯病后强奸。
醉酒:病理性醉酒可以不负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不免责。前提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或者嗑药之后会癫狂!积极主动使自己陷入醉酒或嗑药。
又聋又哑或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量刑而非责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自招风险。不免责
违法性认识错误
刑法没学好,不影响定罪量刑。
官方机构陈诺可影响定罪。公、检、法、行政。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不要随便套用!仅仅下面几类
1.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
2.已婚妇女因灾害流落外地而结婚。
3.犯罪后毁灭证据的行为。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犯罪判断的逻辑——先从构成要件看是否齐全——成立犯罪(待评价)——构成要件具备成立犯罪后,再看阻却事由!
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原则禁止私力救济、防卫本质是一种犯罪(弄死野狗行为本身不是犯罪,所以不是正当防卫);追赶小偷不是正当防卫;格挡也不是。
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起因条件:遭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人的行为),要有受害人。
不法侵害——客观不法(精神病、小孩)。
时间条件:一定要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无法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事后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开始——着手。停止——状态,不能站在上帝视角,站在被害人视角。
财产犯罪已经既遂(不法状态还在持续),但是当场可以取回财物,取回财物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
继续防卫,针对非法拘禁、绑架这种持续犯
提前安装防卫设施,看该装置启动的时间。
意思条件
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防卫认识 + 防卫意志)
1.防卫认识:认识存在不法侵害;
2.防卫意志: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黑吃黑”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毒品的持有人对于抢劫毒品的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通说认为正当防卫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构成具体罪名后,应当减轻或免除。
只要是超过限度,就不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定罪不受影响,只是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整体判断防卫效果是否过当。
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非暴力不可以构成特殊防卫。
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紧急避险
危险大宇不法侵害
不得已才能实施经济避险
有特定义务人不能避险业务义务
需要法益比较:保护的法益必须大于、等于损害的法益
野生动物不法侵害:野生动物();主人故意、过失动物伤人(正当防卫)、
被害人承诺
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承诺
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
未成年人对重大事项(摘取器官);
动机不影响承诺。
被欺骗的承诺的无效。
事后的承诺无效
不能超出承诺范围
主体、目的、行为
推定已经获得承诺——经济情况
被害人处分无效——重伤、死亡
不能处分社会利益,只能处分自己的利益。
自救行为
特殊法令行为,博彩
自损行为原则不成立犯罪
战时自伤罪
未成年人自损,监护人不制止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义务冲突
母亲、女友,法律义务高于道德义务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对风险有认识能力+对风险有控制能力
否则不构成自陷风险
做题逻辑判断
先看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是谁实施的
区分情况
行为人实施
是否认识到风险+能否控制——不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符合构成要件成立犯罪
被害人实施
是否认识到风险+能否控制——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人无责任。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解决的故意犯罪既遂的问题
再次回顾犯罪思维逻辑图(故意犯罪)★
注意本图是逻辑关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成立在第一阶段需要加入因果关系作为成立要件,下面有公式。
犯罪成立 = 主观(故意 / 过失)+ 犯罪行为(作为 / 不作为,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主体(自然人身份 / 单位)+ 客体(法益侵害)。
犯罪既遂 = 犯罪成立 + 有因果关系(有因、有果、有关系)
过失犯罪= 主观(过失)+ 犯罪行为 + 主体 + 客体 + 因果关系。(过失犯罪是结果犯,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成立过失犯罪需要因果关系)
推人三案,死亡与推人都有因果关系
运用上述逻辑分析思维:共同犯罪;正当防卫的分析不法侵害。
因果关系是客观内容与主观内容无关,不能用假设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犯罪行为——(果)危害结果
因:犯罪行为——(什么罪就是什么行为)+(着手,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的危险。与行为人的主观无关,注意做题陷进—结果的提前实现)
原则:生活行为不是因。如:聊天、追小偷
例外:特殊情况构成刑法的因,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主观内容。
果:危害结果——实害犯、危险犯。
如果一个行为导致多个结果,分则没有特别规定,想象竞合择一种罪。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条件说——无因则无果。逻辑上的规则会导致链条很长。
相当因果关系说
在因果链条上截取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通常性、大概率性。
二重的因果关系,100%+100%,有因果、都既遂。【注意】民法此处:连带责任。
叠加的因果关系,50%+50%,有因果、都既遂。【注意】民法此处:按份责任。
介入因素★必考点
时间点是行为发生后,介入因素。
中断因果链条
一个因——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未遂。
不中断因果链条
两个因——介入因素+前行为。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既遂。
中断标准——(作用大+异常)
量:作用大(单独的介入因素100%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异常性:独立发生+低概率
独立发生——不能是前行为引起的!如果是前行为引起,不具备异常性。
低概率——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介入因素和犯罪形态
1. 有因果关系(二重 / 重叠,或者介入因素不中断):既遂
2. 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中断后):未遂
3. 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中断后)+ 有中止行为(真诚努力救助):中止
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原因:每一个行为人都贡献了因
帮助犯的未遂
帮助犯的中止
无法查明的处理(因果关系证明不了)
1. 故意犯罪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2. 过失犯罪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无罪(过失犯罪是结果犯,需要有结果和有因果关系才成立犯罪)。
3. 构成共同犯罪,不需要查明,都既遂(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
4. 承继的共犯,无法查明,全程参与者承担,加入者不承担。全程参与者对所有都要负责,加入者只对自己加入后的负责。
5. 聚众斗殴中,一人致人死亡,无法查明的,聚众者承担责任,其他参与的人不承担。
犯罪形态
成立犯罪时讨论的问题——故意犯罪才讨论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不可转换性。
停止——主观与客观全都停止。
后面悔罪行为不影响犯罪形态,可以影响量刑。
预备阶段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注意预备行为实行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预备行为定为实行罪
预备阶段的中止
主观上主动停止
实行阶段(着手之后)
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着手=对法益侵害紧迫性、严重性 + 分则罪名的实行行为。
意志以外原因无法实现犯罪目的。
既遂
着手
特殊既遂的时间:
绑架罪、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罪控制人。毒品类交付。挪用公款达到一定时间。受贿罪收了。
特别注意:诈骗罪的既遂真题采取取得控制说,但盗窃罪采失控说。
结果发生不一定既遂:可能被介入因素中断发生未遂或者中止。
瓮中捉鳖型,不成立既遂。
★★★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预备、实行阶段,但是事后的悔罪表现不是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只看主观。
与未遂的区别
中止,行动放弃犯罪。害怕刑罚,如果刑罚就在眼前就是未遂。
目的物是否有可替代性,不在就是未遂。不特定目标,中止。
熟人——看关系远近。近亲属一般定未遂(伦理障碍太大)。
主观客观矛盾(考点:能/不能)
注意:主客观不一致的案情,以犯罪分子主观来判断是否具有中止的自动性,客观环境是陷阱,不要去考虑。
★总结
(1)中止和未遂的区分,中止只看主观——能达目的而不欲(自动停止犯罪)。
(2)预备阶段:自动停止犯罪。
(3)有实行行为(着手),但没有对受害人产生作用,即未实行终了(没有种下因)成立中止需要:自动停止犯罪。
(4)已经实行终了(已经种下因),成立中止需要:真诚努力 + 避免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 + 中止有效性(有效阻止结果发生 or有一个异常并作用大的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
不能犯——无罪(基本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无法侵害法益)
犯罪形态判断逻辑
★★★共同犯罪
注意区分同时犯——彼此无联系。
共犯的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核心有因果关系的注入。
注意: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应由实行该行为的犯罪人单独承担。
无法查明:同时犯与共同犯的区别。
原则犯罪完成之后(既遂、未遂、中止、预备)加入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外:继续犯中继续犯可以既遂后加入依然可以成为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对加入之后的结果负责。
甲捅一刀后,乙加入也捅一刀。第一刀致命。结论:两人都构成共同犯罪(定罪),乙不对死亡结果负责——定未遂。
第二刀致命。两人都负责,共同犯罪既遂。
查明不了是哪一刀,甲作为全程参加者都有贡献,因此甲负责定既遂,乙未遂。
犯罪结束后加入可以构成其他罪。盗窃罪是个状态犯(财产被侵犯的状态一直存在)
事前共谋,事后行为定共犯。
讨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时候,不要考虑阻却事由。
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正确的逻辑关系——平行关系
部分犯罪共同说
运用包容评价思维来处理共同犯罪。
重合的部分定共同犯罪,超出的部分自己负责(想象竞合择一重)
共同犯罪的分类
不同分类
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
主犯与首要分子
①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②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其他没有必然联系。
教唆犯
教唆意图。教唆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从无这个罪的犯罪意图到有这个罪犯罪意图。
注意包容评价思维的运用。
特定,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的犯罪。有具体的对象、目的。
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处罚和未遂。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 29 条第 2 款),即教唆未遂。
(掌握)新理论:缩小解释——接受教唆,但是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不同情况:结果不同。
分则特殊规定。
帮助犯
供物理性和心理性的帮助
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
帮助犯未遂,实行犯没有用到帮助犯的帮助——帮助犯未贡献因果力。
中立的帮助行为,明知+实质性帮助=构成帮助犯罪
分则有特殊规定,按照分则特殊罪名定罪,无需定相应犯罪的帮助犯。
对合犯,行贿受贿,是共同犯罪的一个小分支。
聚众型共犯
聚众组织者可以和所有人形成共犯,查明不了聚众者承担责任。
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片面共犯,从帮助者角度成立共犯。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
最终结论
(1)不管什么错误,共同犯罪的人具有整体性,只要一人既遂其他人都成立犯罪既遂(只考法定符合说)。
(2)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较一般的认识错误,并无特别,按照一般认识错误掌握即可。
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共同利用了两个人身份,就应该触犯了两个罪,应择一重处罚。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中止只对自己有效。
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⑤实行犯既遂——教唆犯、帮助犯既遂
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的例外
帮助犯未遂、其他人既遂。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的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其他人既遂。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 + 消除因果力(帮助行为跟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未遂的帮助犯——无效的帮助
帮助犯未遂——有效的帮助,但是没成功。
未遂的教唆犯——无效的教唆
教唆犯未遂——有效的教唆
实施过限
逻辑图
过限部分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责任自负,其他共犯不负责(罪名)。
过限部分的结果是否要负责,要有类型化的关系,有则需要对结果负责(如100万损失)。
通常都会导致的结果,则认为有类型化关系,考试范围内主要有:结果加重和法益一致(如财产犯罪的财产损失的结果)。
转化罪名不负责,对有类型化关系的结果要负责。
罪数
罪数的原则
一行为一个罪。
特殊财物的会构成数个法益的侵犯。
同种数罪,定一个罪
实质一罪
继续犯,行为持续。
状态犯,行为一瞬间,不法状态一直存在。
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
择一重罪。列外: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一次走私犯多个罪(一船枪、黄、毒)。
法条竞合。法条有重合、交叉的关系——一般与特别。触犯特别法100%触犯一般罪。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重法优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条封闭:诈骗罪,过失致人死罪
先判断是否是法条竞合,没有就是想象竞合
★结果加重犯
基本行为+加重的结果
法定性,一定是由刑法分则明确规定。
行为本身导致的,不是另起犯意的行为。
基本行为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
找到原因行为,看原因行为是否是基本行为。
基本行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基本犯罪目的。
法定一罪
转化犯
非法拘禁罪法条有结果加重犯、也有转化犯(按本法其他罪名定罪量刑的规定)
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分则明文规定)而转化为较重的罪。刑讯逼供转杀人、故意伤害。
包容犯(结合犯)
常考包容犯的情形(非常重要、死记硬背):
1. 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杀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行为。
2. 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引诱、强迫卖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行为。
3.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的行为。
4.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的行为、但不包容非法拘禁的行为。
5. 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其他走私不包容妨害公务】。
6. 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注意:组织、强迫卖淫不再包容强奸(刑 9 修改)
集合犯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赌博
职业犯:将一定的犯罪行为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非法行医罪
处断的一罪
多行为、一评价。
连续犯,同一或概括的故意,相同的行为。
吸收犯,数个独立,不同罪名,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必经阶段100%发生,当然结果。
牵连犯,一个罪是手段行为,一个罪是目的行为。
1.受贿后滥用司法权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罚。其他渎职犯罪 + 受贿的,要数罪并罚。
2.资产评估、会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诈骗类犯罪前的预备行为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之后进行各种金融诈骗罪。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犯其他冒充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