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十八般武艺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十八般武艺》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专业书籍,该书分为尽职调查和处置盘活两个部分,内容全面且深入。对于从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人员来说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编辑于2024-11-05 09:28:25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十八般武艺
尽职调查
决定是否购包及能否使资产包的价值得到实现和提升的关键因素
第一章尽调概述
一、尽调概念
官方:所谓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是指尽调方利用各种有效办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的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学者:所谓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是指投资者委托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能,通过阅档、现场查看、到相关部门查询、网搜等途径和手段,获取相关信息,综合判断主从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法律瑕疵,查明债权的诉讼或执行情况,了解债务人的背景、经营现状和财产状况,查清债务人主要财产的现状及瑕疵,分析实现债权的障碍,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总结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及可实现程度,为投资者确定拟购买债权的合理价值、预计购买后采取何种处置措施提供参考依据的一系列调查行为。
本书:所谓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就是尽调方利用专门的工具和指导手段对项目所涉及的债务人以及关联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涉及资产情况的调查。
二、尽调对象及目的
尽调对象
不良资产包信息尽调
(1)该不良资产包所涉债权的资产编号。
(2)该不良资产包所涉借款人。
应重点对其工商、房产、土地、税务、对外投资、负债、现场经营情况以及各种报表文件展开尽调。
(3)该不良资产包所涉担保人。
首先要核实担保合同中有关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内容的具体约定
其次要对其工商、房产、土地、税务、对外投资、负债、现场经营情况、各种报表文件进行尽调。
(4)该不良资产包所涉债权的抵押人。
应根据抵押资产的类别(房产、土地、设备、其他产权证等)展开尽调。
(5)该不良资产包所涉债权本金以及利息。
(6)该不良资产包所涉各户债权的诉讼情况。
如属于未诉状态,应重点核实该不良债权转让是否有效(转让主体和受让主体是否合法,转让方式是否合规等),拟主张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如属于已诉状态,则应重点核实判决执行情况(如为申请执行,核实是否已过执行时效以及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
不良资产包市场评估尽调
应对该资产包所在地区整体经济环境、司法环境、是否有合作伙伴、资产最终退出活跃度等进行尽职调查。
资产包所在地区整体经济环境
良好的经济环境预示着较强的清收回款可能性
低迷的经济环境则预示着清收回款可能性较弱
资产包所在地区司法环境
良好的司法环境不仅能加快不良资产清收的速度,同时也能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威 慑
恶劣的司法环境不仅会阻碍不良资产清收的进度,而且还会助长老赖们的嚣张气 焰
不良资产包所在地是否有合作伙伴以及资产最终退出活跃度等因素均会影响该包后 期处置方式的拟定以及选择
尽调目的
1.尽可能地了解拟收购资产的情况,发现资产的潜在价值
首先,应根据拟收购资产包的规模和结构,确定尽职调查的时间期限(从短短数日到长达半年不等)
其次,在有限的时间期限内,重点核实并挖掘不良资产包可能存在的潜在价值
最后,根据初步尽调的实际情况对具备潜在价值的资产进行客观的评估
2.核实出让方披露的不良资产相关信息,独立判断并为交易结构设置限制性条款(预防风险发生)
则应以核实出让方披露信息准确性为目的展开进一步尽调工作,以有效规避下一步交易结构中的潜在风险。
3.对拟收购不良资产确定购买价格,初步确立收购资产后的处置意向、方式和方法
“得其法事半功倍,失其法事倍功半”
终极目的无非就是确定购买价格以及收购后的下一步处置
三、尽调主要类型
(一)全面尽调和抽样尽调
全面尽调
在资产包所含贷款笔数或户数不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调查
抵押类贷款或抵押物资产一般情况下要全部进行调查
次级类资产也需要进行全面调查
抽样尽调
除此之外,都可以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原则
1.企贷抽样重点项目调查应遵守的原则
按照每笔资产剩余本金大小的顺序进行选择,或者确定一个界限(如剩余本金 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该界限之上的资产都作为抽样的样本
调查的本金一般认为不得低于被调查资产总本金的80%,最好能够达到90%以上
调查笔数的最终确定可以根据抽样资产与总资产比例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1)抽样调查过程中,对于有抵押物的资产不论资产的大小,一律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抵债资产一律要做尽职调查。
2.个贷抽样调查应遵守的原则
(1)个贷抽样应根据每个项目剩余本金的大小进行抽样
针对住房按揭贷款或车贷中涉及同一房地产开发商或汽车销售商担保的情况
一般按照同一个项目来划分,按项目进行抽样
(2)一般认为个贷抽样所覆盖的本金应大于债权本金的80%
项目过于分散,可以把抽样的比例适度调低
(3)个贷资产包中一般包含真实个贷和虚假个贷
虚假个贷可以都按项目进行调查,由于其本金相对较大,调查范围比较容易确定
真实个贷一般每笔本金较小并且极其分散,可以根据档案中预留的电话进行电话访谈,根据电话访谈的结果进行评估
(二)投资前尽调和投资后尽调
1.投资前尽调
(1)不良资产来源渠道
投资方是否具有优势资源的来源渠道以及是否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2)标的额
包括整个资产包所涉债权总标的额以及每户债权标的额分配比例
(3)抵押物初步评估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对上述抵押物价值给予客观、恰当的评估
(4)司法环境
包括资产包所在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对此类案件的整体态度以及主流裁判观点,处置团队在当地是否具备一定的经验等
(5)价格
转让方拟出让价格是否合理、恰当,受让方申报价格是否客观、可行,相较其他受让方,该价格是否具有优势
(6)投资能力
投资方募集资金的能力以及能承受的最大投资额度
(7)资产退出市场环境
包括资产包所在地整体经济环境、资产最终退出活跃度等因素
2.投资后尽调
(1)审阅客户现有的贷款档案资料,并就有关事实向客户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收集并了解债权的相关信息。
(2)勘察核实实物资产、抵押物
若涉及实物资产为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工程款、税费等情形
若涉及房产或者机器设备,该些房产或机器设备是否有被租用、占用的情形
要核实抵押登记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是否为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金额如何确定,抵押是否存在被撤销的情形
(3)查询债务企业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调阅债务企业工商档案
(4)对于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查询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程序状态,是否进行破产债权登记、清算方案、各项财务数据。
查询破产情况的途径,包括向当地工商部门、管辖地法院的相关法庭了解,根据现有档案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公报、司法文书等查询
(5)调查债务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
到债务企业所在地或者客户要求的其他国土、房屋管理相关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
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及客户要求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车辆情况
各债务企业是否设立、投资分支机构、企业及其名称、投资额、住所、是否存续等基本情况
(6)向人民法院了解债权的诉讼及执行情况
现有档案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记载的主管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它们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
根据借款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
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的资产查封、冻结情况;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是否存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终结等情况
(7)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债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8)向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路收费权质押情况
(9)通过公开渠道或有针对性地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查询企业的知名商标、专利权情况
在档案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
(1)向原债权银行了解贷款的过程及贷款使用等情况
(2)通过与债务企业有关人士的交谈,观看企业的经营生产状况,全面了解债务企业的现状及还款意愿等
(3)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的经营场所调查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抵押等情况
(4)调查债务企业设立是否存在瑕疵,投资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
(5)调查债务企业的资信情况,同时查明是否存在特定优先权
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调查企业的银行账户、贷款、还贷及贷款证等情况
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或通过公开的信息资源调查了解债务企业的纳税情况
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主管部门访谈,调查涉及债务企业员工工资、福利等劳动仲裁案件情况
(6)走访债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债务企业关闭、清算、撤销、改制等情况
(7)查明债务人、担保人涉诉情况
(8)查明各债务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及经营状况
(9)查明股权质押情况
(10)与债权实现相关的其他情况
四、尽调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
一般由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完成
包含
1.调查的时间,参与的人员,调查走访过的机构或部门
2.主债权、担保、抵押、转让情况
(1)主债权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金额,借款合同期限,利率的约定(包括逾期利率的约定),放款会计凭证显示的放款日期,债权余额情况,主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2)保证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保证金额,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3)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抵押金额,抵押物的数量或面积,抵押物评估价,抵押物权力证号,抵押物他项权力证号,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和登记部门
(4)转让的时间,转让的双方当事人,转让的合同号,公告报纸的名称、时间、版面等
(5)诉讼时效是否继续有效,诉讼时效到期时间
3.债务人和保证人情况
(1)工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证号、企业类型、主营业务、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2)财务情况,包括最近一两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情况
(3)经营情况,如主营业务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4)财产线索情况,如股东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名下固定资产情况、开户银行情况等线索
4.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抵押登记情况,查封情况,实地走访情况,市场价值的初步评估等
5.代理、起诉、判决、执行情况
(1)代理人名称,代理合同签订时间,起诉时间
(2)判决的法院,判决书号,判决的时间,判决的内容
(3)裁定的法院,裁定书号,裁定的时间,裁定的内容
(4)执行情况
6.结论和建议
(1)时效是否有效
(2)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3)是否有追偿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
(4)对追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尽职调查报告》
由尽调项目小组成员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完成
1.《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1)尽职调查报告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等;
(2)债权的整体概况,例如债权的分布、债权的形态、债权的总体诉讼状况、债权的地域分布情况等;
(3)资产包的特点,例如抵押情况、债务人情况、保证人情况等;
(4)整体价值判断情况,本节做总体的概括性价值判断,但应有附件列示重点项目的价值判断及依据情况;
(5)资产包处置的难点及重要的风险点和收益点的说明;
(6)整体处置预案以及对处置费用和时间的预测,这些都将成为预估成本作为该资产包收购的一个重要参数;
(7)结论。
2.《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1)尽职调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等。
(2)资产包的总体情况介绍
第一,资产包涉及的项目数、债权总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债权地区分布、已诉项目数、未诉项目数、有抵押物项目数、有抵押物涉及的债权金额等情况介绍。
第二,已诉类债权资产项目数、债权总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有抵押物项目数、有抵押物涉及的债权金额。
要有抵押登记情况说明,确认抵押效力;
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资产情况;
由法院查封的财产情况,查封有异议的情况,查封执行有异议的情况;
其他债权人查封情况,查封轮候情况等;
属于财产已经拍卖处置或破产清算后资金待分配的债权情况。
第三,未诉类债权资产涉及的项目数、债权总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有抵押物项目数、有抵押物涉及的债权金额。
要有抵押登记情况说明,确认抵押效力;
未诉类资产的时效问题介绍;
有抵押物或抵债物情况的介绍;核销类资产介绍。
(3)资产包估值
第一,资产包内重点回款项目的介绍。
应对每一个重点回款项目进行逐一介绍,并对回款金额予以评估,以及说明评估的依据。
第二,对资产包总体回收价值进行评估,要说明评估的方法,评估的依据等情况。
第三,资产包风险提示
对于资产包内存在的风险点需要进行说明。
第四,结论
对于资产包内存在的风险点需要进行说明。
(三)《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1.债权简介
(1)债务主体、金额及抵、质押
(2)债务主张
2.主债务人(担保人)基本信息
(1)主债务人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状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营业期限: 营业范围: 登记机关: 发照日期: 股东信息: 分支机构: 对外投资: 企业网站: 股权出质: 知识产权: 招聘信息:
(2)工商变更登记
(3)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及在外任职信息
(4)担保人信息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住所地:
3.涉诉执行信息
(1)法院涉诉信息
(2)涉执行案件
4.资产信息
(1)抵押资产
A.抵押物基本信息
B.抵押物评估
C.房产
D.土地使用权
E.机器设备
(2)财产线索
5.结论性意见
(1)关于主合同的效力
经核查,主合同合法、有效,对债权人、债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两年; 没有要求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保证合同效力合法、有效。
(2)关于债权的诉讼时效
经核查,某某支行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保证人提起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债权主张未超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3)抵押权影响
最高额抵押合同已特定化,具备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某某支行为第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首封权影响
本案未诉讼保全。若抵押物非首封,可根据法释〔2016〕6号文件申请处置权移交。
(5)当地法院是否支持变更申请执行人及拍卖机构的规定
某某地区法院支持债权转让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拍卖回款需扣除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6)关于债权的可转让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不得转让情形
1.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例如,某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的债权,以及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债权,如赡养金、抚养金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禁止转让,则该债权不能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某些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债权类型。
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8条之规定,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查阅档案
最基础之环节
无论是再次转让还是自行清收,对拟接手资产包之首要工作就是审阅债权档案。
掌握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判断主、从债权的具体内容、法律效力以及是否具有法律瑕疵,收集债务人以及担保人财产线索,由此预估整体处置方案以及后续尽调侧重点
一、债权简介
通过阅读档案,了解债权的基本情况
二、债权解决方案
分析债权汇总信息,预估资产包清收回款潜力,确定清收处置方案
三、查阅档案尽调详解
四大原则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完成《债券档案信息采集表》
1.审查较重要的资料
(1)贷前资料:申请报告,调查报告。
(2)债权凭证:借款合同,借据(含转账凭证),展期合同。
(3)担保凭证: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凭证,他项权证,抵(质)押清单,(同意担保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4)时效资料:催收通知书及回执,对账单及回执,公证送达的催收文件,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的报纸。
(5)还款资料:还款承诺书,还本付息凭证。
(6)贷后资料:财务报表,贷后检查报告,不良原因分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评估(估值)报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往来函件,重组改制文书。
(7)流转资料:历次债权转让的协议书,债务人确认回执,刊登债权转让的报纸公告,公证送达文书等。
(8)主体资料:涉及借款人、担保人相关资料或信息,例如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经营状态、行业地位、股东(开办单位)背景、实际控制人等。
2.审查主债权情况
审阅借款合同
(1)是否完备,有无原件;
(2)合同的份数,借款笔数、合同编号、期限、金额、用途(是否借新还旧);
(3)利率、罚息、复利、违约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同的管辖条款如何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5)合同的生效要素(如签名、盖章)是否正确、齐全;
(6)合同是否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
审阅借据
(1)份数、借款人名称、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相一致;
(2)放款日期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印证;
(3)实际放款金额是否明显少于借款合同的金额;
(4)有无借款人签章;
(5)如属最高额担保的贷款,放款时间是否在担保期间之内,借款累计总额是否超过担保额。
3.审查担保情况
审阅保证合同
(1)是否完备,有无原件;
(2)合同的份数,对应借款合同的编号、笔数、本金、期限是否相一致;
(3)签订日期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印证(不能早于,但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除外);
(4)借款合同标注其他用途,但实属“借新还旧”的借款,两次的保证人是否一致;
(5)保证担保的方式、期限、范围;
(6)是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还是承担抵押担保之外的责任;
(7)属最高额担保的借款期间是否在担保期间之内;
(8)合同的生效要素(如签名、盖章)是否正确、齐全;
(9)属法人担保的须有自然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如盖私章则存疑);
(10)合同是否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
(11)是否存在多个保证人,每个保证人对应担保的借款情况;
(12)在同时存在第三人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时,是否约定债权人可选择要求保证人先于抵押人承担责任。
核查如下内容
(1)保证人是公司的,有无该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印证;
(2)保证人是企业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有无有权部门出具的授权书;
(3)保证人是自然人的,有无身份信息;
(4)保证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适格主体;
(5)债务人曾偿还过款项的,偿还的情况,对应保证人的责任减免。
4.审查展期情况
审阅展期合同
(1)合同是否与原借款合同的要素及内容相印证;
(2)合同除约定延期还款外,有无同时变更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如利率标准);
(3)多笔借款的,是否全部都展期还是部分展期;
(4)合同的生效要素(签名、盖章)等是否正确、齐全;
(5)合同有无各个担保人的盖章或签名确认;
(6)办理展期过程中是否增加新的担保措施。
5.审查催收及时效情况
审阅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资料
(1)接收对象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吻合;
(2)是否在借款(含展期)到期日后2年内催收;
(3)每次催收的间隔时间是否均在2年以内;
(4)每次催收的内容是否明确要求借款人还款;
(5)催收的方式是发出书面通知、普通邮寄、公证送达还是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催收文件是否借款人签收;
(7)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人之后是否出具同意还款的文书或在债权人发出且明确要求其还款的催收文书中签章。
审阅向保证人发出的催收资料
(1)接收对象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吻合;
(2)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催收;
(3)每次催收的间隔时间是否均在2年以内;
(4)每次催收的内容是否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催收的方式是发出书面通知、普通邮寄、公证送达还是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催收文件是否保证人签收;
(7)已超过保证时效的,保证人之后是否出具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文书或在债权人发出且明确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催收文书中签章;
(8)有多个保证人的,是否遗漏发出催收通知。
应增加审阅
(1)回执的公章样式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一致,有无接收人的签名;
(2)催收通知书中的催收要素(如合同编号、本金)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台账等记载相符。
需核查能中断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或中断保证时效的其他资料
(1)有无其他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的文书或凭证,如往来函件、还款计划、还款凭证、扣款凭证等;
(2)有无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6.审查还款情况
(1)还款来源是借款人主动还款、以处置抵押物所得还款还是担保人或第三人代为还款;
(2)是偿还现金还是以物抵债;
(3)还款次数、金额、时间,尤其是最近一次债务人主动还款的时间及金额;
(4)所还款项对应的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编号,涉及对应担保人的责任减免情况;
(5)已还款项的顺序(是偿还本金,或利息、违约金、费用),借款人是否确认或知情;
(6)剩余本金及利息是否与台账的数额相符;
(7)如果有分期还款计划(承诺的),具体方案如何,近期是否继续履行。
7.审查重组情况
(1)重组之前双方的往来函件,了解重组的原因、经过;
(2)修改原借贷、担保的具体内容(如减免利息、调整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改变担保方式、增加担保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承担主体);
(3)相关参与主体是否签章确认;
(4)实际履行情况;
(5)债务人是否违反重组协议以及债权人的维权措施。
8.审查债务转移情况
(1)债务人因改制、重组、关闭、歇业等原因需转移债务,债权人是否书面同意;
(2)是否改制、重组文件显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已转由第三人承继;
(3)新的承债主体是否出具书面文书或与债权人签署协议自愿承担相关债务;
(4)债权人对新的承债主体有无催收措施;
(5)新的承债主体是否偿还过债务。
9.审查逃废债务情况
(1)债务人有无恶意处分财产、抵押物或恶意减损其价值,或对其主要财产、抵押物设置处置障碍的行为;
(2)债务人之前提供的借贷、担保或财务资料是否存在重大虚假;
(3)有无在债务人分立、合并、改制、重组后新旧企业均不予确认原借贷债务的情形;
(4)债务人是否逃避、拒签债权人的催收资料;
(5)债务人有无通过关联企业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或虚假诉讼的嫌疑;
(6)债务人是否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
(7)债务人的股东或/及法定代表人有不正常变更情形的;
(8)其他对抗债权人、否认(担保)债务、逃废债务的行为。
10.审查债权转让情况
(1)有无债权转让协议;
(2)债权转让协议所反映的债权各项要素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所反映的要素相印证(如借贷双方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余额);
(3)债权转让是否依法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时间及方式(发出通知且取得回执,或公证送达,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如属债权人因机构改革、撤并而导致债权转移的,有无相关证明文件及新的债权人主体资格资料;
(5)原债权协议有无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
11.审查其他资料
(1)借款申请书(注意借款用途),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了解申请贷款的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
(2)反映债务人财产线索的信息(如财务报表、投资项目、关联企业、应收债权、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等);
(3)有关债务人、抵押物信息的材料,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尽调报告、法律意见、抵押物(属不动产)的用地、规划、报建等资料。
12.收集有用信息
(1)反映债务人经营现状、偿债能力的信息;
(2)债务人(含其上级或关联人)有无还款意愿、重组意愿;
(3)是否第三人对抵押物有购买意向;
(4)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或被协助调查,或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或死亡、失踪、失联;
(5)债务人有无变更名称,如有则补充查看其公章变化;
(6)能够反映债务人及其控制人、主要股东的背景,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关联),以及相关企业、人员近况的相关文件或信息;
(7)涉及债务人的资产处置是否受到第三人、地方政府、黑恶势力等外部干预;
(8)与债务人曾有交集的信贷员、评估师、审计师、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人员的名称、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以利今后向其收集更多信息);
(9)在贷款过程中相关企业或人员有无违法行为或把柄(如诈骗、骗贷、伪造文书、伪造印章)
四、经验分享
有关抵押物担保债权的阅档要点
1.情形一:抵押物仍存在且未被查封
首先,尽调人员应审阅抵押合同如下内容
(1)合同是否完备,是否原件;
(2)合同的份数,对应借款合同的编号、笔数、本金、期限是否一致;
(3)抵押物名称、种类、位置、面积、数量、证照号码、抵押值等明细信息;
(4)签订日期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印证(不能早于,但最高额担保除外;过分迟于也要注意);
(5)借款标注其他用途、但实属“借新还旧”的,两次的抵押人是否一致;
(6)抵押担保的范围;
(7)属最高额担保的借款期间是否在担保期间之内;
(8)合同的生效要素(如签名、盖章)是否正确、齐全;
(9)属法人担保的须有自然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不能盖私章);
(10)合同附件有无抵押物的权属凭证,凭证的权属人及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各要素是否相符;
(11)抵押物属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是否均在合同中签章确认;
(12)合同是否约定实现担保物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13)合同是否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
(14)是否存在多个抵押人,每个抵押人对应担保的借款情况,每个抵押人的担保内容。
其次,审阅抵押登记凭证情况
(1)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及登记部门;
(2)抵押登记的日期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印证;
(3)抵押登记的内容(如抵押人名称、抵押物的证照号码、名称及位置,担保的债权范围)是否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相应内容相印证。
再次,核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1)抵押人是借款人还是第三人;
(2)抵押人是公司的,是否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印证;
(3)抵押人是企业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有无有权部门出具的授权书;
(4)抵押人是自然人的,有无身份信息;
(5)抵押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适格主体。
复次,核查抵押物
(1)是否法律禁止抵押的物品;
(2)如抵押物是整体物业的一部分,抵押物是否核心或主要,其他物业是否一并抵押;
(3)抵押物的房、地是同时抵押还是分别抵押;
(4)抵押物是否属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5)抵押物是否在建工程;
(6)抵押物是否公益性或行政性,或其他专属的用途。
最后,还要核查
(1)债务人曾偿还过款项的,对应抵押人的责任减免情况;
(2)有无其他顺位的抵押登记,本案的抵押是否第一顺位,否则要查看顺位在前的抵押权大致情况;
(3)有无抵押物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预估抵押物目前的价值是否明显大于该笔对应的债权;
(4)抵押物是否存在优先受偿的债权(如工程款、出让金、闲置费、税费);
(5)有无抵押人出具的抵押物(在抵押时的)状态说明(如自用、租赁、空置)或收益说明;
(6)抵押物目前的状态(自有、借用、占用、租赁、闲置、损毁);
(7)抵押人、第三人是否提出抵押无效的主张或诉讼(仲裁);
(8)有无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所有权、租赁权或其他权益的请求或诉讼(仲裁);
(9)抵押人、第三人或地方政府等是否对抵押物设置了处置障碍;
(10)抵押物是否涉及纠纷或处置障碍。
2.情形二:抵押物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未处置
(1)抵押物(如出租)的租金是否已被法院冻结或截留;
(2)首封案件的债权人、案由、该债权人与抵押人的关系、查封法院、诉讼阶段(立案、审理、执行)、债权金额、查封期限、处置进度(长期不处置、中止执行、评估、拍卖、变卖、已处置待收价款、三拍一卖后仍不能处置);
(3)本案债权人是否对首封法院拖延处置提出异议;
(4)本案属最高额抵押的,贷款是否在查封后才发放;
(5)其他轮候查封的大致情况。
3.情形三:抵押物已被另案法院处置(包括部分处置)
(1)处置抵押物的法院名称,处置时间和过程(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2)抵押物变现价款的去向(不明、待分配、已分配他人、已分配本案);
(3)本案受偿抵押物变现价款的情况,以及对应担保的借款合同编号。
4.情形四:抵押物已灭失
(1)灭失原因(人为拆除、损坏、征收、自然灾害、责任灾害、第三人侵权、自然损毁或灭失、抵押人恶意处置或转让、判决或仲裁认定抵押无效等);
(2)有无替代的抵押物;
(3)债权人能否行使追索权利;
(4)债权人是否行使追索权利;
(5)非抵押人责任的,抵押人是否向第三人索赔,有无赔偿款、补偿款、保险赔付款及款项的去向,债权人是否受偿。
尽调理念
坚定信念 取得信任 眼神犀利 气场坚定
第三章网络搜索
网搜尽调详解
(一)企业主体相关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gsxt.saic.gov.cn/)
2.各省、市级信用网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网址:http://www.nacao.org.cn/publish/main/5/index.html)
4.信用视界(查询网址:http://www.x315.com/)
5.必途企业库(查询网址:china.b2b.cn/
6.悉知网(查询网址:http://www.xizhi.com/)
7.建筑业资质查询(查询网址:mohurd.gov.cn/wbdt/dwzzcx/index.html)
8.各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二)涉诉信息查询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2.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网址: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网址: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5.中国法院网“公告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live.chinacourt.org/fygg/ index.shtml)
6.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查询网址:http://www.pkulaw.cn)
7.无讼案例(查询网址:http://www.itslaw.com/bj)
(三)资产信息查询
1.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查询网址:http://www.landchina.com)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查询网址:www.sipo.gov.cn/zhfwpt/zljs/)
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http://sbj.saic.gov.cn/sbcx/)
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
5.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询网址:http://www.rmfysszc.gov.cn/)
6.淘宝司法拍卖(查询网址:https://sf.taobao.com/)
7.各大产权交易所网站(如金马甲)(查询网址:http://www.jinmajia.com/)
8.应收账款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登网”(查询网址:http:// www.zhongdengwang.org.cn/zhongdeng/index.shtml)
(四)投融资信息查询
1.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查询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2.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网址:http://www.sse.com.cn/)
3.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网址:http://www.szse.cn/)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询网址:http://v2.neeq.com.cn/)
5.中国货币网(查询网址:http://www.chinamoney.com.cn/index.html)
6.中国债券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www.chinabond.com.cn/d2s/index.html)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查询网址:http://www.nafmii.org.cn/)
8.和讯网(查询网址:http://www.hexun.com/)
9.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网站
尽调理念
情势分析 信息汇总 项目不止 尽调不息
第四章 工商查询
工商查询尽调详解
(一)工商查询所涉主要内容
1.公司基本法律文件
(1)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工商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该等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以及最新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历次修订经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
(3)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2.公司设立相关文件
(1)相关政府部门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合同;
(2)资产评估报告;
(3)审计报告;
(4)验资报告;
(5)公司设立时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6)公司设立时的章程。
3.公司演变情况
(1)企业历史沿革: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法人代表变更情况;
(2)企业业务扩展和转变情况:企业发展中主要历史事件和变动,历史遗留问题和影响,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合并、联合、重组事件及其原因和背景,企业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的变动;
(3)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各股东名称,设立时各股东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性质、背景。
4.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1)相关协议;
(2)相关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3)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4)评估报告;
(5)审计报告;
(6)验资报告;
(7)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5.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状况
(1)公司拥有(实际占有和使用)或通过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清单;
(2)商标、商号、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清单;
(3)在建工程情况;
(4)其他资产情况;
(5)公司的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及“合资、合作”企业的情况;
(6)公司的上述资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有重大资产处置、报废等情况;
(7)公司对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或质押等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8)公司对上述资产是否有涉及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重大争议的事项。
6.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员工资料以及财务会计资料。
(二)需重点核实的工商登记信息
1.查询债务企业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调阅债务企业工商内档,包括历史沿革、年检资料等
2.调查债务企业设立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资不足等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清算的情况,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
3.针对涉及抵押的债权,应向债务抵押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及相关抵押登记部门核实抵押物的实际情况。
4.针对尚处于开业状态的债务企业,应重点查明该债务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及经营状况
5.针对被注销债务企业,应重点核实该债务企业被谁申请注销,该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谁来承接。
6.针对已达到破产条件的债务企业,应重点查询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现阶段的程序状态(是否进行破产债权登记、清算方案等)。至于查询债务企业破产情况的途径,可以向债务企业所在工商局或案件管辖法院了解,还可以通过现有档案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公报、司法文书等进行查询。
(三)工商查询常用工具汇总
1.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gsxt.saic.gov.cn/)
2.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
3.各省、市级信用网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网址:http://www.nacao.org.cn/)
5.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查询网址: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
6.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网址:http://www.sse.com.cn/)
7.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网址:http://www.szse.cn/)
四、经验分享
(一)筛选重点信息,切勿全套打印
1.查阅债务企业章程、决议、批示等历史书面记录
2.通过工商档案推断债务企业偿债能力
(二)关注工商档案细节,注意资料前后比照
首先,一份完整的企业工商内档包含企业大量有关信息及数据,大到企业的基本状态、经营情况,小到一次章程的修改、人员的变动调整。
其次,每次的股权变更必然包含股权变更协议、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资产审计报告等,这些文件可以准确地反映出交易的时间、方式、对象。
最后,工商档案中会显示股东出资缴纳情况,通过核实股东出资凭证,判断股东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情形。
(三)联合其他信息,推进调查进展
工商查询往往能为后期处置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具体的处置方案还有赖于其他信息材料的进一步佐证。
尽调理念
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处置未动 调查先行
第五章 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尽调详解
(一)工商档案
查阅工商档案,查询所需材料为:律所出具介绍信、代理案件当事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工商内档,现在必须法官亲自到工商部门调取(至少在北京情况如此),不同地域关于工商查询权限的规定是相异的
(二)车辆信息
只要具备律师身份就可以查询车辆信息
实务当中,通常会安排一名律师负责所有车辆的查询
(三)房屋信息
案件尚处于诉讼阶段,您可以申请对尽调核实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如果该房产并未登记在债务人或担保人名下,该保全申请就会被驳回
如果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那么承办法官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查封。
房屋查询与工商查询一样,不同地域有不同的规定
上海以房查人还有一个便利就是,普通人身份即可查询,届时工作人员会要求您填写一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申请书”
珠海市的情况又与上海市有别,在珠海只能以人查房,同时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具备律师身份;
第二,提交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及复印件、律师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三;同时还需提交案件受理证明材料(通常为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
必须牢记:任何事都不能想当然,唯有实践才能出真知
(四)土地使用权信息
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县级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能做到上网查询,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查询;届时国土资源局(包括其下属分局)会根据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中会列明债务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包括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证号、权属性质以及有无被抵押或查封)。
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可以申请承办法官到国土局进行查询。
(五)知识产权信息
1.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您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予以查询。(查询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
2.专利权
关于专利权,您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查询。(查询网址:http://cpquery.sipo.gov.cn/)
3.商标权
至于商标权,您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查询。(查询网址:http://sbj.saic.gov.cn/sbcx/)
经验分享
(一)针对不同地域采取不同调取方法
(二)事前做好充分准备
1.各个地区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层级不同,有的地区查询房地产、户籍档案只要在县市级部门查即可,有的地区要去镇的土管所、房管所、派出所查。
2.调取工商档案时,应在介绍信上列明所调查的档案范围,例如“查询复印下列企业现有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抵押、查封等限制性措施登记材料”。
3.调取车辆信息时,应当事先查询企业或个人的代码证、身份证号。
4.调取执行卷宗时,应当要带上查询人的委托手续(包括委托人主体材料、查询人的身份材料、介绍信等),证据材料(如裁判文书、债权转让材料等),真正做到万无一失,防患于未然。
5.应当及时整理所调查的材料,同时在不同部门查询到的资料应当交叉、比对阅查,以便及时发现遗漏或有疑问的情况并及时补充调查。
(三)制定突发情况应对方案
1.各地的收费情况不一,能否提供正规发票亦不尽相同。
2.各地档案管理方式不一,多数已经实现电子化管理,但有些还是书面档案材料。
3.各地提供资料的方式不一,有的提供复印、有的复印不盖章、有的只让摘抄,甚至有的只能看不能摘抄。
4.各地资料的准确性不同,有些只能反映现状,无法查看比较久远的历史记录。
尽调理念
不放细节 方得始终 穷尽手段 万无一失
第六章 现场探查
现场尽调详解
(一)现场尽调前期准备
首先,想要现场尽调能够顺利进行,您必须给自己以及随同人员假定一个合适的身份,因为一方面,真实身份往往会引起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警惕; 另一方面,凭真实身份也不太容易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应的硬件工具(如录音笔、照相机)。 如果现场需要与债务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将双方谈话内容进行适时录音有时候是比较明智的,这种做法可以避免过后遗忘一些重要信息。
(二)现场尽调的对象
1.对债务人、保证人的现场尽调
第一,债务人企业根本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
可以查询其关联企业(包括债务人对外投资企业或债务人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注册经营地址,对这些地址进行核实,看从中能否查到有价值的线索。
精准其实往往来自于不断的尝试或者试错,因为只有在进行了多次试错之后,您才可能获得有关债务企业的精准信息,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置措施。
第二,债务人企业早已停止经营;
对债权人而言,被吊销或被注销企业反而比较好对付,因为即使企业已经成为空壳,我们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股东(开办单位或出资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那些实质上早已不经营的开业企业,凭我们以往的经验,如果债务人向银行借款是提供了抵押担保,那就需核实抵押物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灭失、被转移、被租赁等情形),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股东的相应清偿责任。
第三,根本查不到债务企业。
在第三种情形下,多数是债务企业改制后完全被另一个全新的企业所代替。
应尽可能通过现场尽调,发现改制后企业和原企业关联之处,或者通过现场尽调找到两者之间具备同一性的证据材料。
2.对抵押物、抵债物的现场尽调
要对抵押物或抵债物的现场尽调过程进行现场调查记录,即要对被调查的物品做详细的描述;此外,还要对所有物品进行拍照,照片应作为调查的资料留存。必要的话,还需聘请中介机构对难以确定价值的有效抵押物、抵债物进行评估。
首先,需要核实抵押物、抵债物的权属状态,即我方作为债权人是否握有抵押物、抵债物的他项权证原件;
其次,应当核实他项权证登记的抵押物、抵债物和实际抵押物、抵债物是否等同;
再次,应当核实抵押物、抵债物的实际使用状态(由债务企业使用还是由其他企业使用以及是否存在租赁的情形);
最后,还要核实抵押物、抵债物是否存在被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或藏匿的情形
(三)现场尽调结果汇总
一个专案小组通常由一名专职律师+一名专案秘书+若干现场尽调专员组成。
专职律师负责统筹安排案件清收处置策略,专案秘书负责记录、汇总尽调反馈信息,尽调专员负责现场核实。
尽调专员,需将尽调情况及时向专案秘书汇报(多数情况下,专案秘书会陪同尽调人员进入现场,此时专案秘书应负责对现场尽调情况进行记录)
专案秘书应制定详细的现场调查明细表,根据现场尽调情况对该调查表进行补充,同时上传至专用账号,以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经验分享
1.现场尽调不是孤立的存在
一般情况下,现场尽调都会伴随着访谈
2.现场尽调贯穿于整个清收过程
需要多次走出去,然后将最新的信息带回来
只要项目没有结束,现场尽调就不可能终止。
3.现场尽调是多维度的
第一,对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现场勘查;
第二,对债务人或担保人股东户籍地以及经常居住地进行现场核实;
第三,对其他关系人进行现场走访。
尽调理念
走出去,世界就在眼前;走不出去,眼前就是世界!
第七章 涉诉查询
涉诉查询尽调详解
(一)涉诉查询的安排
第一,根据资产包户数,将整个团队分为若干个专案小组(每个专案小组由一名律师、一名办案秘书和若干实地核查尽调人员组成)。
每个专案小组负责的户数,笔者认为不宜太多(20户到30户债权比较适宜)
由办案秘书负责查询本专案小组所有债权的涉诉查询工作,并适时与承办律师和外出尽调人员沟通
优点是节省人力
缺点就是由于专案秘书只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很难充分发挥其对涉诉信息进行深度分析的潜能。此外,还可能会因为沟通不畅或信息分享不及时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
第二,直接将整个资产包所涉债权按户分配给承办律师(可根据其能力和时间分配5~15个案件),由其对负责案件进行处置清收管理。
优点就是工作效率比较高。 缺点就是对承办律师的人数要求比较多
(二)涉诉查询的范围
第一步,列出债务人或担保人(担保人为公司的情形)股权结构图。
第二步,查询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外投资以及持股公司,实务当中这些公司可能会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
第三步,查询债务人或担保人法人以及股东投资或持股公司。
第四步,在上述步骤的基础上对关联公司进行汇总并排序
(三)涉诉查询的方法
1.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
2.无讼案例(查询网址:http://www.itslaw.com/bj)
3.启信宝以及类似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qixin.com/)
(四)涉诉查询的分析
必须对涉及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每一份判决认真解读,通过字里行间的描述,我们往往能够判断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经济实力以及赖账程度
第一,法人姓名可能发生过变更(比如有其他曾用名);
可以通过户籍查询得知其是否有曾用名,如有,则可对曾用名展开搜索。
第二,工商登记姓名不真实(以前工商登记不太规范,有些股东根本未向工商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虽登记有股东身份证号和姓名,但很有可能出现登记姓名不属实的情况)。
需要根据其身份证号到派出所查询其户籍情况,由此锁定其真实姓名。
如果上述两种情形都不存在,那么该法人或股东极有可能是个正常人(团队成员习惯将“非老赖”称为“正常人”)。正常人有正常人的好处,那就是他不会那么赖,只要经济情况允许,通过商谈,还是很有可能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的。
经验分享
不良资产处置清收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我们其实是在明处,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其实指的是其实际控制人,也是我们常说的老赖)常常躲在暗处。
老赖们之所以这么肆无忌惮不出来和债权人好好谈,主要原因在于您并不掌握其关键信息(能够与之抗衡的信息),您不知道其七寸在哪里(极端的情况下,您可能都找不到能与之谈判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涉诉查询在内的各种尽调手段其实最终的目标就是实现信息的对称,只要您能搜集到有关老赖们的关键信息,必定能达到敲山震虎之功效。
尽调理念
掌握主动 全面出击 知难而进 无坚不摧
第八章 关系人访谈
关系人可能涉及银行信贷员、律师,以及债务人的高管、债务人的法人、律师等知情人员
关系人访谈尽调详解
(一)原始债权人
1.访谈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
2.访谈不良资产包的项目经理
第一,对项目经理介绍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向项目经理咨询阅档过程中所发现的疑问
第三,注意保留相关信息证据
第四,及时留存相关负责人员联系方式
(二)债务人
1.债务人财产信息
2.债务人涉诉情况
3.债务人地址
4.债务人社会关系
5.相关人员经济状况
(三)抵押物
经验分享
(一)设定恰当的假定身份
(二)注意受访人的谎言
(三)对比各方的回应
(四)验证访谈得到的信息
(五)关系人访谈应当贯穿始终
(六)格式化的访谈记录
尽调理念
坚定信念 取得信任 眼神犀利 气场坚定
处置盘活
是使资产包由不良转良甚至转优的“惊险一跳”,是不良资产各环节的重要和关键一环,最终达到资产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
第一章 债转股
债转股处置详解
(一)债转股的概念以及相关主体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有明确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就不良资产处置而言,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方式。
从债务人角度分析,债转股实际是为债务人企业引入了新的股东
对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意味着放弃了原有的债权固定收益(利息),放弃了对原有债权抵押担保的追索权,而由此换得的股本收益权能否真正得以保证,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债转股后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能否有根本的改善,取决于自己的股东权利能否确保落实
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办法》将该主体界定为债权人和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银行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二)债转股通常采用的形式
1.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第一,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变更。
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第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或保证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三,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
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三)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1.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转股权,是指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须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其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生效裁判确认债权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3.和解协议确定债权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无论是该户债权处于未诉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抑或是破产重整阶段,债权人均可以凭借其手中的借款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有效和解协议主张债转股操作。
根据《办法》第4条之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债转股需履行的程序
1.拟转股债权的评估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故实务操作中,还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2.拟转股债权的验资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第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第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工商登记变更程序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一,属于合同之债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第二,属于生效裁判确认债权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三,属于和解协议确定债权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准备以下资料
(1)债转股合同;
(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
(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
(4)验资报告;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以及和解文书等。
经验分享
(一)债转股对象企业的选择
禁止性规定
(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
(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4)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需要对企业未来现金流产生能力判断
债转股只有在回收率高于破产清算时,才是有必要采用且可能被债权人接受的
(二)债转股的具体方案设计及执行
债转股意义的发挥,除了资本实力的增强外,很大程度上还要看引入新(股权)投资者后,公司治理和经营效率有没有明显提高,是否能起到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作用
(三)设定债转股风险防范条款
在债转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从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如此一来,原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自行消灭,其担保法律义务也不复存在。
债转股具体方案当中一定要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条款
第二章 证券化
一、首单资产证券化简介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斯·瑞尼尔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这一概念
我国首期不良资产证券化是“2008建元重整资产证券化”
首单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发行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证券化信托的“资产池”为发起机构所持有的不良贷款资产
二、资产证券化处置详解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定义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为: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入的资产打包收集起来,建立资产池,并通过结构性重组方式,将其转变成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2.能够证券化之基础资产
(1)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指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债权资产
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地产抵押贷款、企业贷款、不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
(2)企业债权
指非金融机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债权
包括保理应收款、企业应收款、小额贷款、委托贷款、信托收益权等
(3)企业收益权
指非金融机构、企业因过去的生产经营投入而形成的未来可以带来收益的各项收益权
包括楼宇、汽车、设备、飞机、交通工具、机械租赁收益权、市政水电气、公用基础设施收费权、路桥、经营场所收益权、票款收益权、PPP收益权等
(4)不动产资产
包括各类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保障房、养老地产和医疗地产,即各类公募以及私募房地产信托基金产品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如下五类资产被排除在资产清单之外
①债务人是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例如以政府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BT项目,但PPP模式除外;
②不动产资产中,未开发或未完工的不动产项目,但保障房项目除外;
③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收益权的资产项目;
④准物权资产,包括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准物权资产,即那些本身不产生任何现金流入但需要通过处置后才能产生现金流入的资产;
⑤无关联的资产组合,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和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不同类型资产。
3.基础资产需满足实质要件
(1)构成独立的财产权:
要求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对财产权范围予以界定,没有抵押、质押等限制性权利的财产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依赖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2)权属清晰的资产:
资产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清晰,资产的获取、存续不存在任何条件、限制。
(3)可合法、有效转让:
要求资产本身可以合法有效的转让,满足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之目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下债权不得转让:
第一,合同性质具备人身属性的债权;
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此外,基于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转让有效性的要求,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也有对债务人相关通知义务的要求。
(4)资产所涉及法律关系标准化程度较高,具有同质性:
要求债权、收益权涉及的法律关系标准化程度较高,基本基于格式化的合同产生,债务人的付款期限相对稳定、可预测。
(5)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组合风险度较低:
要求债权、收益权涉及的债务人群体较多,分散性较强,集中度较低,不存在唯一或个别比例过高造成不能偿付或一次性偿付导致过高的风险。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定义及发行条件
1.不良资产证券化定义
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
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
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从不良贷款中抽取部分组成资产池,将其出售给SPV,资产池内贷款组合预计可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SPV通过信用增级将其定价发售给投资者,成为可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由证券持有者享受未来现金流的所有权。
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拥有者将一部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在经过信用增级,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技术和过程。
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1)未来可预期稳定现金回流
(2)现金回流分布在整个证券的存续期内
(3)不良资产所处行业及地区足够分散
(4)资产需实现规模化效应
(5)不良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
第一步:发起人确定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建形成资产池。
关于发起人的范围,就信贷资产而言,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7]之规定,发起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二步:设立SPV,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向SPV转让基础资产。
第三步:SPV设计交易结构,进行结构化信用增级。
第四步: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购买,SPV将募集资金(证券销售收入)用于支付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的基础资产转让款。
第五步:SPV用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按约定向投资者偿付所持证券权益(本金及收益)。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原理
1.资产重组原理
是指不良资产项目的选择
2.风险隔离原理
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发起人资产风险隔离,以避免发起人的破产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按时偿付
3.信用增级原理
(1)内部信用增级
第一,优先/次级分层结构(最常用);
第二,超额抵押:SPV拥有的资产的价值超过通过发行证券从投资者处获得的资金总额;
第三,现金抵押(现金账户);
第四,直接追索权、利差与利差账户、购买从属权利(发起人购买次级)。
(2)外部信用增级
主要包括备用信用证、第三方担保、金融保险、第三方购买承诺等。
就首单证券化不良资产而言,具体信用增级措施如下
第一,超额抵押。
基础资产的未偿本息余额达到了113亿多元,未偿本金余额也有95亿多元,但是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仅为27.65亿元,超额抵押率达到345.4%。
第二,优先级和次级内部信用增级方法。
优先级向投资者发行,次级定向发行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1.资产转让标的存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判断“明显不合理”的标准通常是参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如果转让价格未达到这些价格的70%,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将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不合理的低价
2.资产转让程序存在的风险
发行说明书中既没有说明基础资产的抵、质押担保的标的是什么,也没有对应履行的相应手续做出安排,
如果抵、质押的标的涉及房产、汽车等,则有可能面临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3.信用增级措施存在的风险
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采用了优先级和次级内部信用增级方法,约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可 以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还完毕后获得资产池的剩余收益
经验分享
(一)对发起人的好处分析
1.缓解资本金压力,增强流动性
2.解决资产和负债的错配
3.分散银行信贷风险
4.提高银行收益率
5.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二)对投资者的好处
经过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往往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强、收益高的特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灵活,可以按照不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资金实力及风险偏好等量身定制不同种类、等级、期限和收益的投资产品
第三章 债权转让
债权处置方案
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处置清收的风险
未诉意味着该债权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
如果对方不愿意和解,我方作为债权人将付出很高的时间成本
债权转让处置详解
(一)不良债权供应方
1.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国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业
通常只能商请一间AMC出面与银行商洽,交易完成后再依公开程序转让给投资者(通常所说的“过桥”或“借通道”)
2.AMC
五大AMC和59家地方性AMC
3.政府专门成立或指定的国企
例如,由汇达资产托管有限公司负责接收及处置中国人民银行辖下的历史不良贷款和新增再贷款中的不良资产,是央行“御用”AMC。
地方政府会筹资后指定一家当地有实力的国企收购诸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等机构的不良资产以解决危机
为控制相关行业或欲掌控特定区域的抵押物,避免资产流失,部分地方政府(或国资委)会指定一家国企以协议方式从四大或地方AMC受让某批次的不良资产(债务人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
4.社会投资者
具备敏锐嗅觉的外国投资者,例如摩根士丹利、花旗银行等
从国内吃进不少金额巨大的资产包,之后分成小包转售牟利,个别外资目前手头上尚余少量债权包仍未处置
民间的投资者(个人或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都从金融企业或AMC处购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包
处置方式之一就是整包或分包、分笔再次转让,俗称“二手包”“三手包”,也构成了资产包的供应来源之一
5.其他
拟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如集团公司),拟轻装上阵,有需要将其不良资产剥 离并对外公开转让
部分融资类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
(二)不良债权潜在买方
1.掌握债务人隐匿财产的人
2.知道案件内幕的人
3.掌握政府信息的人
4.政府机构
5.有专业技能的人
6.有良好社会关系(人脉)的人
7.债务人的债务人
8.债务人的关联人
有些为了避免债务人成为老赖,因为随着法治进步,老赖的日子也不好过,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从而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经商等造成诸多不便。
有些为化解历史问题,例如想掩盖当初骗贷、贿赂、假担保、假公章等黑幕。
有些是发迹了,良心发现,饮水思源,但又不想足额还款,于是以回购债权的形式消化。
有些计划以所购债权作掩护抢先查封或处置债务人未显露的资产,之后恶意不处置,或者快速偿还或以物抵债(相当于转移财产)。
有些计划回购债权后,在特定案件中申请参与分配或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来逼迫其他债权人让步。
有些以避税为目的,买方与债务人相互配合以偿还利息或自主确定以物抵债的价格等手段作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利润或资产来灵活避税。
有些以洗钱为目的,买方购入债权后,暗中向债务人输送款项用以还款给自己,从而隐性地洗白了款项(有《债权转让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等作证据)。
有些是债务人(已被查控)财产的共有权人,趁机购买相关债权,在法院处置该查控财产的时候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以物抵债,提升对该项财产的掌控度。
9.债务人的“仇人”
10.其他债权人
11.地方政府
12.欲扩大自身资产规模的企业
13.资金充裕的投资主体
14.预先安插处置障碍的人
15.与银行作利益交换的人
(三)不良债权交易模式
1.委托产权交易所挂牌
金融企业较喜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方几大产权交易所,或者淘宝的不良资产交易平台上将资产包挂牌交易,整个挂牌交易周期一般达两个月
2.拍卖
转让方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资产包
3.竞价
债权人对资产包确定一个保底价,由各个准买家到债权人处递交密封的报价材料,在确定的时间当众拆封各个报价信封,价高者得。
4.竞标
债权人对资产确定一个保底价及其他购买标准(如买家的注册资本、团队经验、团队所在地、行业声誉),由各个准买家到债权人处递交密封的报价材料,在确定的时间当众拆封各个报价信封,按照竞标的逐项评分标准由评估小组综合确定中标者
5.协议转让
对于债权人是民间投资者(或非国有性质)的,或者金融企业以转让收益权方式转让债权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四)不良债权交易流程
1.要约或要约邀请
准买家主动向转让方发出购买意向函,或转让方刊登转让公告后准买家向其发出意向函
2.谈判及阅档
买卖双方商议好相关事项(如价格、流程、时间、付款办法),在签订保密协议(个别要交保证金)后由准买家阅档
3.竞买或协议
转让方是国有性质的,基本上都要通过公开程序(拍卖、挂牌、竞价、竞标)转让,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
转让方是民间性质的基本上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4.签约
买卖双方按照之前商议好的《债权转让协议》版本,签署相关债权转让的法律文件
5.付款
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付款。如果已商议好分期或延期付款的,则需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明确首期、付款进度、利息(滞纳金)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6.债权转让通知
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付款。
如果已商议好分期或延期付款的,则需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明确首期、付款进度、利息(滞纳金)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7.交收债权资料
对证明主、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凭证及法律文书,买家都要取得原件(如事前已注明没有原件的则复印件也可),交收的资料越多越好。
经验分享
1.优先购买权
转让涉及国企的债权,都应履行一个通知有关方面(出资方或国资委)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否则,债权转让后,极易被债务人进行抗辩,轻则拖延债权处置时间(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重则导致债权转让无效
买家应咨询转让方是否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交收债权资料的时候要取得该等凭证。
2.关注转让协议的效力
对债务人是国企的债权,要注意转让方是否履行了通知有关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注意转让方在转让资产包的程序(如尽调、评估、定价、处置)方面是否有瑕疵,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需第三方尽调、公开处置)。
也要注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程序上是否有瑕疵,尤其是债权已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要审查每次流转是否均已依法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程序。
3.以合适的主体购买
购买资产包的主体包括个人、公司或联合体
联合体,紧密合作的,可以共同出资、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权益及承担风险;
松散合作的,可以拆解资产包内的项目,各自出资、处置、享有收益及承担风险。
4.考虑交易时间长短
从国有银行或AMC处购买债权所需的时间,至少需要三个月
从买家发出购买意向开始计,期间要历经立项、内部尽调、第三方评估、上会、选定拍卖机构、竞买等环节
如果债务人是国企还涉及优先购买权程序,又要增加一个月
5.如何排除竞争对手
选择合适的转让时间(在节假日期间)刊登转让公告;
商请转让方有关人员在信息披露详略及是否配合竞争对手尽调方面动些手脚;
是否与熟悉金融企业或AMC整套运作流程且人脉广泛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由他们出面操办交易;
将核心资产搭配一些表面上难“啃”的债权或跨地区、跨行业混搭组包,令其他竞争者左右为难;
选择相熟或异地的挂牌平台处置,缩窄相关信息的扩散渠道等。
第四章 收益权转让
一、首单收益权转让简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
发起方为江苏银行,由华能贵诚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受让江苏银行不良资产收益权,资产原始金额4.245亿元,实际转让金额2.54亿元,信托计划分优先级和劣后级,由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江苏银行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
受让方为苏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苏誉一期),由华能信托设立,结构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苏誉一期所涉信贷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共涉及9户借款人,所属地区为江苏,所属行业涉及零售业、房地产业、批发业、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行业。
二、收益权处置方案
收益权类型
1.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
包括一般应收账款以及部分金融或类金融的债权类资产如贷款、保理、融资租赁等。此外,亦包括票据等具有债权属性的有价证券所对应的基础资产收益权。
2.以股权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
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股权。此外,亦包括合伙企业份额等具有一定的类股权属性的基础资产收益权。
3.以特殊目的载体的份额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
包括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权、资管份额收益权、基金份额收益权等。
4.以未来一段期间内的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
如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建设不动产收益权等。
转让环节
第一,设立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成立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信托资金则由优先级投资者和劣后级投资者完成交付;
第二,实施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即由设立的信托计划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收益权。
三、收益权转让详解
(一)收益权转让的概念
是指银行基于对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下文中的不良资产均特指不良贷款)在未来的现金流和回收状态的测算情况,将由此产生的未来收益权(包括本金、利息和其他权利)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部分提前变现,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空间的同时,降低不良率。
(二)收益权的性质
1.收益权能说
该说认为,根据《物权法》第39条之规定,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资产收益权中的“收益权”其实就是指所有权四大权能中的“收益”权能,故而应将之界定为一种收益权能。
2.用益物权说
该说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17条之规定,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资产收益权其实是投资人对银行所有的不良贷款,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是故应将不良资产收益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
3.将来债权说
该说认为,资产收益权是一种将来债权,即投资方在其对特定资产经营管理中将来所享有的对第三人(比如资产所有人银行)的金钱债权。
(三)收益权转让与债权转让之区别
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第一,法律地位的取代
第二,从权利随之转移
第三,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需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来往电报信等
第四,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第一,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第二,表见让与的效力
经验分享
(一)收益权转让存在的风险
1.对基础资产的从属性
银行作为不良资产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该等基础资产
现行法律法规暂未对收益权转让建立登记公示制度,因此一旦收益权转让方对基础资产进行不利处分,则会给收益权受让方带来相应的落空风险
2.追索权的不完整性
收益权受让人无法触及不良资产债务人以及担保人
3.现金流收益的不确定性
若基础资产本身无法产生足额的现金流,则收益权受让方所能够请求的转付金额亦将受限于前述风险而无法获得足额偿付
4.无法实现破产隔离
不良资产收益权处置模式下,基础资产所有权并未转让,在收益权转让方发生破产清算情形时,基础资产仍可能被视为其自有财产进行破产清算,因此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收益权转让方之间的破产隔离
(二)风险防范措施
1.设定回购义务
收益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会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
当收益权现金流在约定期间未达到约定金额时,转让方于特定时间以约定金额回购部分或全部收益权
操作要点
首先,回购义务本身所带来的现金流入收益可能会和收益权不时产生的现金流入收益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此,实务当中,需要统筹安排前述两项现金流之间的平衡关系。
其次,前述转让加回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存在被认定为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收益权买卖关系的可能,对该点亦需要尽量避免。
2.设定担保权利
实务中,收益权转让安排会和基础资产的担保权利设定同时开展
将不良资产收益权所依附的基础资产反向抵押或者质押给受让人,受让人由此享有对基础资产的优先权
第五章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处置详解
(一)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债务转移
是指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2.债务抵销
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债务混同
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4.债务减免
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企业的还款负担
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在债务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之协商将非现金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
6.融资减债
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权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7.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二)债务重组处置方式的优势
1.对债权人而言
(1)债务重组的方式灵活多样,这有助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解决方案
(2)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获得优质的抵债资产,或者将债权转为股权,最终变现获得的处置收益一般要高于直接回收现金方式,在新的绩效评价体系下,有助于资产管理公司提升业绩
(3)相对于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公开转让等方式,债务重组方式往往能够减少处置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同样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提高利润水平。
(4)运用各种市场化手段推动债务企业的重组,促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改革与脱困的战略目标,同样是国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债务重组的成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对债务人而言
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获得重组收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改善有利
3.对地方政府而言
推动当地国有企业或其他大中型企业解决债务问题、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经验分享
业务运作风险
风险来源:资产管理公司在阶段性持有抵债资产或股权过程中,需要专业知识和高素质人才支持,但往往存在不足。
防控措施:内部挖潜、引进高素质人才、借助外部力量(合作伙伴、中介机构)。
决策风险
风险来源:资产管理公司在阶段性持有抵债资产或股权过程中,需要专业知识和高素质人才支持,但往往存在不足。
防控措施:内部挖潜、引进高素质人才、借助外部力量(合作伙伴、中介机构)。
第六章 以物抵债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以物抵债处置详解
学理称为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债务未届清偿期前的以物抵债协议
1. 本质:为债权提供担保,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
2. 法律禁止: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 代物清偿协议效力:
观点一:直接约定抵债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应认定为无效。
观点二(笔者认同):只要内容不涉及抵押、质押外在形式,应肯定其效力,但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替代给付义务,并履行清算程序。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
效力认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有效。
物权变动:
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协议,债权人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
已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会驳回诉讼请求,除非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情形。
审判中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调解书效力: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双方协议的确认,属于债的确认范畴,不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条件:调解书生效后,需办理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才能发生真正的物权变动。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 执行和解性质:当事人可以达成具有执行和解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
2. 履行完毕与执行结案: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3. 以物抵债裁定效力:
能够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需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适用。
法院出具裁定前需核实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操作难度大。
双方协议应在对抵债物价值合理评估后,再将全部或部分价值用于抵偿债务。
案外人提出异议且经审查属实的,法院会撤销裁定。
四、经验分享
以物抵债申请的强制性
1. 以物抵债程序具有强制性,即使被执行人不配合,单方申请也可启动该程序。
2. 强制以物抵债的条件包括: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抵债物已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单方同意。
3. 被执行人同意与否不影响执行法院以物抵债的强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4. 执行法院直接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具有强制性,一经送达申请执行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债物时的处理
1. 以物抵债裁定本身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适用于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2. 当抵债物为土地使用权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才真正合法有效。
3. 适用该规定需满足两个条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必须经评估部门评估作价。
4. 该规定旨在防止不公正合理的作价和“暗箱操作”,确保在法院主持下实现的以物抵债合法有效。
第七章执行公证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执行公证处置详解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强制执行公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允许债权人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必备条款
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先决条件。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核心内容,包括债务人明确承诺不履行合同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等,以及符合条件的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担保合同和担保函的强制执行效力
担保合同和担保函(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执行证书是否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执行证书不应成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理由包括:
1. 立法角度: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申请执行的依据,未提及执行证书。
2. 理论角度:将执行证书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等于否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3. 公证效力层面:削弱公证的执行效力,弱化公证职能作用。
4. 权利保护层面: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延长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时间。
5. 签发程序层面:债务人可能不配合公证机关核实,导致公证机关无法出具执行证书,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四、经验分享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肯定说
学者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放弃诉讼救济渠道,但债权人并未放弃诉权。
法律规定中并未禁止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行使诉权,因此不能随意禁止。
《公证法》第37条用词“可以”意味着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申请执行或向法院起诉。
否定说
学者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放弃诉讼救济渠道,但债权人并未放弃诉权。
法律规定中并未禁止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行使诉权,因此不能随意禁止。
《公证法》第37条用词“可以”意味着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申请执行或向法院起诉。
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1. 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债务人已承诺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提起诉讼违背承诺。
2. 债权人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不能申请执行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债权人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丧失申请强制执行权利又提起民事诉讼对债务人不利。
3. 债权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理由包括:
债权人未承诺放弃诉权,法律未禁止其行使诉权。
债权人放弃申请执行是对自己利益的处分,对债务人无不利。
可避免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时债权人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风险。
债权人一旦放弃申请执行而提起民事诉讼,即放弃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只能作为诉讼证据。
第八章申请仲裁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申请仲裁处置详解
1. 有效仲裁条款的约定
1. 商事仲裁裁决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因此,有效仲裁条款的约定至关重要。根据《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常见情形分析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
违反了一裁终局原则,该表述本身无效,但不影响整个仲裁约定的效力。
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名称的仲裁协议
若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无效。建议明确仲裁机构名称,或确保仲裁地点仅有一家仲裁机构。
“三方协议”仲裁条款对“五方补充协议”当事人的效力
若补充协议与主协议互相联系形成完整的合同,则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3.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以口头方式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
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2. 申请仲裁的流程
1. 提交仲裁申请
提交有效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核受理
仲裁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则于5日内发出受理通知。
3. 预交仲裁费
申请人预交仲裁费,胜诉后可裁定由被申请人负担。
4. 立案受理与仲裁庭组成
当事人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5. 审理与裁决
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当事人可要求调解或自行和解。
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
3. 仲裁的优势
1. 便捷快速、服务性强
快速立案、审理、裁决,满足债权人时效性要求。
热情周到的服务,无繁琐程序。
2. 专业公正、自主性强
仲裁员为各行业专家,具有丰富办案经验。
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员和纠纷解决程序。
3. 节省人力、物力
通过仲裁法律途径解决,节省人力成本,迅速实现债权。
4. 保密性强
仲裁不进行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
四、经验分享
仲裁保全
仲裁保全是在仲裁过程中,为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对相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与诉讼保全类似,仲裁保全也分为仲裁前保全和仲裁中保全。
仲裁前保全
申请时机:在申请仲裁前。
申请对象:利害关系人。
管辖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常是基层法院。
注意事项:由于此时仲裁尚未启动,仲裁机构尚未确定,因此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仲裁中保全
申请时机: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案件。
申请对象:当事人。
管辖法院:法律没有规定管辖法院的级别,但通常认为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事项: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定。
对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即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对象: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撤销理由: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违法等行为,以及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时机:在执行阶段。
申请对象: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事由:与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类似,包括仲裁协议问题、裁决事项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仲裁员违法行为以及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申请强制执行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申请对象
: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
2. 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确定。
第九章诉讼清收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诉讼清收处置详解
诉讼主体资格
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一个关键问题。这通常涉及到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本案例中,受让人通过合法途径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债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受让人作为不良债权的权利人,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在不良债权处置中,债务人往往会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或催收公告的,可以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一规定适用于金融不良债权的特殊情形,并
村委会对村办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
对于村办企业的不良债权,村委会作为开办单位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主要取决于村办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村办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经营权,不具备法人资格,则村委会应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村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村委会存在未实际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无偿接受企业财产等行为,也可能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村委会对经济合作社债务的连带责任
经济合作社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与村委会并非同一主体。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济合作社和村委会往往存在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管理人员和财务相同等问题,导致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要求村委会对经济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由于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令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通过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的方式,可以迫使其出面协调解决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债务问题。
四、经验分享
管辖权异议在不良债权追偿诉讼中的重要性
在不良债权追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被告或其代理律师常用的一种诉讼策略,旨在通过提出管辖权问题来拖延诉讼进程或寻求更有利的诉讼环境。因此,作为不良债权受让人,有必要对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有深入的了解。
原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约定对受让人的效力
1. 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进一步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2. 分析
原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通常会对原合同的内容有所了解,包括管辖约定。因此,除非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中有不同的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否则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对受让人有效。
3. 实践应用
在不良债权追偿诉讼中,如果受让人希望适用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应在起诉时明确主张,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愿意受该约定管辖。
如遇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让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对其具有约束力。
诉讼心得体会
1. 重视程序性权利
在不良债权追偿诉讼中,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同样重要。受让人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包括管辖权异议的抗辩权等。
2. 熟悉法律规定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做好诉讼工作的基础。受让人应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学习和研究,以便在诉讼中准确运用法律规定。
3. 注重证据收集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受让人在诉讼前应充分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抗辩理由。
4. 加强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的运用对于诉讼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受让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对方的诉讼策略,灵活调整自己的诉讼策略,以取得最佳的诉讼效果。
第十章行使撤销权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撤销权行使详解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为前提。
债权需为既存的、未消灭或未发生的债权。
债权的合法有效性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2. 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的判定:主要考察是否实际支付了对价。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判定: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结合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综合考虑。
股权转让价值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公司运营、盈利、资产等情况。
3. 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需导致债权人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债务人恶意的证明实行推定原则,只要债务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行为,即可推定其具有恶意。
受让人恶意的判断标准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权人诉请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
关于除斥期间的争议与确定
争议点
:如何确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观点一
:以债权人主张其知道撤销事由为起算点。
观点二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定。
笔者认同
:第二种观点,即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以确定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实践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
:债权人应充分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了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及诉请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2. 法律适用
:在诉讼过程中,应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诉讼策略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对方的诉讼策略,灵活调整自己的诉讼策略,以取得最佳的诉讼效果。
四、经验分享
1. 撤销权之诉债权人的优先权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赋予债权人撤销权。
有观点认为撤销后的财产应归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但也有观点认为应赋予撤销权之诉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以保护其诉讼成果和合法权益。
2. 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主体范围
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
以股权转让为例,除了可以将债务人和股权受让人列为被告外,还可以将公司本身列为诉讼第三人。
涉诉公司可以在判决中确定配合执行股权回转登记的法律义务,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3. 诉讼费用的收取与承担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
建议按件收取,因为诉讼标的是撤销行为或行为的结果。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第十一章行使代位权
一、债权简介
债权基本情况
1.债务人:东方惠城公司
2.原始债权人:北京某银行
3.借款金额:350万元
4.借款期限:2007年12月22日至2008年12月22日
5.保证人:东方恒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期满后两年
债权实现过程
1.债务违约:借款到期后,东方惠城公司及东方恒瑞公司未履行还款及保证责任。
2.诉讼调解:北京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东方惠城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东方恒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强制执行:因债务人及担保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转让
1.转让主体:北京某银行将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多笔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
2.转让方式:通过北京某交易所公开竞价,资产管理公司成功拍得该资产包。
3.债权变更:由此,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包括涉案债权在内整个资产包所涉债权的债权人。
代位权行使的可能性
1.代位权基础:根据代位权制度,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
2.适用条件:
债务人东方惠城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他人享有的债权。
债务人东方惠城公司未履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还款义务。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合法且到期。
3.行使方式: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直接对东方惠城公司的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债务。
案例启示
1.债权转让的合法性: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债权,确保了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代位权行使的重要性: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代位权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有效方式,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不良资产处置的复杂性: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多个环节和法律关系,需要债权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一、背景概述
本案涉及债务人东方惠城公司和保证人东方恒瑞公司,两者均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且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问题。债权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手该债权后,发现债务人东方惠城公司曾将厂房租赁给金诚永信公司,但金诚永信公司未支付相应租金给东方惠城公司。基于这一情况,债权人制定了针对金诚永信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方案。
二、处置方案制定
1.信息搜集与核实: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债务人及保证人的状态。
调取两公司工商档案,了解债务人东方惠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业务历史。
实地走访债务人登记经营地址,了解厂房现状及使用情况。
与金诚永信公司负责人沟通,确认租赁协议及租金支付情况。
2.代位权诉讼准备: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准备代位权诉讼材料。
收集金诚永信公司未支付租金的证据,包括租赁协议、支付凭证等。
评估诉讼风险及可能的结果,制定诉讼策略。
3.诉讼实施:
向法院提起对金诚永信公司的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维护债权人权益。
4.和解协议达成:
在庭审情况对我方有利的情况下,与债务人及次债务人进行和解谈判。
达成和解协议,确保债权得以顺利解决。
三、处置方案效果
1.债权实现:通过代位权诉讼及和解协议,债权人成功实现了对金诚永信公司的债权追索,获得了相应的租金收入。
2.成本节约:相比继续执行已终结的案件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代位权诉讼及和解协议的方式更为高效、经济,降低了债权人的成本。
3.风险降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债权问题,避免了可能的法律纠纷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
四、结论
本案的债权处置方案充分展示了代位权制度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细致的信息搜集、准确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债权人成功实现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追索,为类似案件的处置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代位权行使详解
一、引言
代位权,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特别是防止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文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就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次债权数额不确定性对代位权行使的影响、以及次债权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时代位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若债权存在瑕疵或未到期,则代位权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务人需对次债务人享有有效且到期的债权。若债权已因双方抵扣等行为归于消灭,则债权人不得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3.债务人存在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情形:
债务人需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即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积极主张债权。此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证明其曾向次债务人主张过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需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若未造成损害,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损害可通过推定原则判断,即债务人无力还债可推定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5.债务人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需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专属债权包括扶养、抚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
三、次债权数额不确定是否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关于次债权数额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的问题,各法院看法不一。但理论上,立法与司法解释均未规定代位权行使需以次债权数额确定为前提。代位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债权人提供债权保全方式,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因此,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行使代位权,不应要求次债权数额必须确定。
四、次债权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
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存在代物清偿约定但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方法之一,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之清偿,以债权人等受领权人现实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因此,若代物清偿协议未实际履行,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案例分析
以国土局诉成都开发公司及实业公司代位权纠纷案为例,法院认为:
国土局对成都开发公司的债权合法且已确定。
成都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虽约定代物清偿,但因协议未实际履行,故双方原有金钱债务并未消灭。
实业公司仍对成都开发公司负有金钱债务,是国土局的次债务人。
成都开发公司怠于行使对实业公司的到期债权,对国土局造成损害,构成《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情形。
判决实业公司向国土局支付相应款项,履行后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六、结论
代位权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情形等。同时,次债权数额不确定性和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等情况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适用代位权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经验分享
1. 一、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的债权处分权
法律规定与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严格的条件,如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且非专属的债权等。
问题探讨: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是否还能处分其债权?
通说认为,债务人不得再处分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否则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
结论:
在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应被禁止处分其被代位行使的债权,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诉讼的有效性。
2. 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后,次债务人的债务履行问题
传统理论与现代发展:
传统民法认为,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消极减少财产而设立的债权保全制度。
现代学者普遍认为,代位权之诉的提起,使原有的法律关系转变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代位诉讼法律关系。
问题探讨: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法院尚未审理之前,次债务人能否不经债权人和法院的同意而自行主动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通说认为,次债务人擅自清偿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司法案例与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法院指出债务人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丧失了对次债务人的主动处分权,次债务人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因此,法律应限制和禁止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阐述了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行为限制及其背后的法理依据。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消极行为逃避债务,确保代位权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本文也强调了代位权制度在维护民法公平原则、促进债权实现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法院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代位权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最终实现。同时,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也应自觉遵守法律限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害。
第十二章实现担保物权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实现担保权处置详解
申请主体和被申请主体
(一)申请主体
1.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这些权利人均有权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根据司法解释,此类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所有权人等。此外,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也被视为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二)被申请主体
被申请人的确定同样关键。若债务人与担保人为同一人,则直接列债务人为被申请人。若债务人与担保人不是同一人,是否将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应当将主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因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涉及主债权是否消灭的问题,且将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有助于查明事实。此外,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一原则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同样适用。
管辖法院
(一)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上调转移管辖权。
(二)地域管辖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且分散在不同法院辖区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但为降低成本,实践中通常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院有权处理同一债权涉及的不同担保物。
(三)管辖权异议及约定管辖
1.管辖权异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否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条款主要针对诉讼案件,不应适用于特别程序。
2.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地域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的适用。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约定,法院则不享有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起诉材料以及财产保全
(一)起诉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请求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的担保财产等内容;
3.主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明主债务存在及主合同已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
4.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等可证明担保物权已设立的初步证据;
5.能够证明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经成就的证据材料。
(二)财产保全
申请人是否可以在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赋予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的权利,但考虑到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审限要求,法院在实务中的操作可能较为困难。因此,申请人应谨慎考虑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案件审理以及执行
(一)审判组织及审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限方面,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二)裁定的执行及异议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财产后,当事人应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关于执行法院的确定,笔者认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当然享有执行管辖权,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也应享有执行权,以便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
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享有异议权。异议成立后,法院应做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申请主体和被申请主体的确定、管辖法院的选择、起诉材料的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及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相关程序等。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经验分享
1. 申请主体与被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
主要包括担保物权人(如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如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所有权人,特定条件下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等)。这些主体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主体
的确定需考虑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若两者为同一人,则直接列债务人为被申请人;若非同一人,则应将主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以助于查明事实及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
2.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可根据条件调整管辖权。
地域管辖
则涉及担保物分散在不同法院辖区的情况,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受理法院有权处理同一债权涉及的不同担保物。
3. 关于管辖权异议及约定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通常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且地域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排除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的适用。若存在有效仲裁约定,法院则无管辖权。
4. 起诉材料以及财产保全
申请人需提交包括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书、主合同及履行证据、担保合同及设立证据以及证明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成就的材料等。
关于财产保全
虽然申请人有权提起,但考虑到审限要求,法院操作可能困难,因此申请人应谨慎考虑。
5. 案件审理以及执行
审判组织及审限
案件可由审判员独任审查或组成合议庭审查,审限为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
裁定的执行及异议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财产后,当事人应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可由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担任。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享有异议权,异议成立则法院应撤销或改变原裁定,不成立则驳回。
6. 总结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法律规定,申请人需严格遵循法律要求和司法解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法院也应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灵活应对各种情况,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担保物权的实现。
第十三章追加被执行人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1.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通常被视为一种特别程序,而非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它通常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主要是针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而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由于程序的特殊性和紧迫性,通常不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地域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地域管辖通常被规定为专属管辖。这意味着,对于特定类型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法律规定了特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且这种管辖权是排他的,即其他法院无权受理这类案件。这种专属管辖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专业性。
3.排除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的适用: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地域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因此排除了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的适用。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这种约定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也是无效的。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
4.存在有效仲裁约定,法院则无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约定,且该约定涵盖了实现担保物权相关的争议,那么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将无管辖权。这是因为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通过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仲裁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追加被执行人处置详解
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
追加主体:其投资人。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理由: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追加主体: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执行追加规定》第20条。
理由: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
追加主体:普通合伙人或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法律依据:《执行追加规定》第14条。
理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需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追加主体: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人。
法律依据:《执行追加规定》第17条、第18条。
理由:股东或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应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注销、吊销等):
追加主体: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执行追加规定》第22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
理由: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的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申请人需要收集充分证据证明被追加主体符合追加条件,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无偿接受财产等。
法律适用: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时,应准确引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申请合法有据。
程序规范: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遵守执行程序规定,确保程序合法。
实务中的特殊情形
股东变更后的责任: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的,新股东若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责任: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经验分享
1. 案件概述
债务人:鑫达药业公司
担保人:伟航科技公司和刘某(鑫达药业公司的法人)
借款本金:1080万元
原始债权人:北京某银行
债权转让:贵公司受让了该债权,案件处于执行阶段,但因未查到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 追加被执行人的尝试
调查:贵公司发现鑫达药业公司原始股东为张某和薛某,后薛某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某,张某成为唯一股东。
法律依据:《执行追加规定》第20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申请:贵公司向法院提交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送达问题:因无法掌握张某的有效联系方式,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但被退回。法院未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直接驳回了追加申请。
3. 争议与反思
送达方式:在被追加股东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是否应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中,法院未采取公告送达,直接驳回申请。
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若无法证明,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异议之诉:贵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撤销驳回裁定,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实务建议
1.充分准备证据: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前,务必收集充分证据,包括股东出资情况、公司财产状况、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记录等,以证明股东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
2.关注送达问题:若被追加股东下落不明,应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并说明无法直接送达的原因。同时,了解当地法院对于公告送达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考虑另案起诉:若执行程序中的追加申请被驳回,债权人可以考虑另案起诉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这会增加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但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法律咨询与援助: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复杂或争议较大的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援助。
第十四章揭开公司面纱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诉股东处置详解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源于美国判例法,旨在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明确导入了这一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的一种重要情形。它通常表现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转移资产等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在您提到的案例中,裕发集团作为裕发建筑公司的出资人,通过第三人时代谦和公司进行虚假出资,验资后又立即将资金抽回,构成抽逃出资。在被执行人裕发建筑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裕发集团应在抽逃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人格混同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
在自然人股东与公司之间,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财产转至个人名下以逃避债务,构成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违背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原则。
在母子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类似于姊妹公司,即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过度的控制权,导致子公司失去独立决策能力,也可能被视为人格混同。
2.姊妹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
姊妹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通常表现为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财务混同。这些混同现象使得外界难以分清交易的对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姊妹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现象,是否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以及是否存在财务混同等。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
严格审查证据:法院应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保所认定的事实准确无误。
综合考量因素:在判断公司资本是否显著不足或人格是否混同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股东出资情况、公司账户交易流水等。
维护公司独立人格:在揭开公司面纱的同时,法院应尊重和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避免过度干预公司的正常运营。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法律意识,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和诚信履约。
四、经验分享
1. 过度控制的概念与影响
“过度控制”是指控股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视其附属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其经营和管理进行严密而广泛的干预,从而侵犯附属公司的资产,损害该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过度控制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还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被非法占用或转移,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财务风险。
2. 过度控制的法律后果
1.抵押合同无效:如您所述案例中,上海荣信达公司为了其控股股东荣信达公司的利益,无偿将其名下房产、土地等绝大部分实物资产抵押给了北京某银行。由于该抵押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且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害,法院最终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2.揭开公司面纱: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控股股东通过过度控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能会揭开公司面纱,即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要求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赔偿责任:控股股东还可能因其过度控制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控股股东通过过度控制行为导致公司破产或无法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可能会要求控股股东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实务操作建议
1.加强尽职调查:在贷款发放前或不良资产处置前,债权人应加强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对其控股股东的背景、财务状况和经营模式进行深入了解。
2.关注抵押物来源:在接受抵押物时,债权人应关注抵押物的来源和合法性。如果抵押物是控股股东通过过度控制行为非法占用的公司资产,那么该抵押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及时提起诉讼: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存在过度控制行为并导致公司资产被非法占用或转移,债权人应及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抵押行为无效或要求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在处理涉及控股股东过度控制的法律纠纷时,债权人应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十五章另案诉股东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诉股东处置详解
清算程序是否为前置程序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清算程序是否为前置程序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您提到的“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实际上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和处理方式。
“肯定说”认为,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才能准确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流失以及是否无法清算。然而,“否定说”则主张,不应将清算程序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而应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存在不当清算或怠于清算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了公司财产损失或无法清算,那么可以直接判令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未实际参与经营的股东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您正确地指出了《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造成债权人损失,那么这些股东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您提到的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进一步支持了这一观点,即无论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股东未履行这一义务,那么他们就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时效的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您提到了实务中存在的几种不同观点,并分析了各自的合理性。您最终同意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清偿责任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观点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债权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而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
在实务中,要准确确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您提出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即如果清算义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无法清算的事实状态在案件诉讼前就已经能够确定且为债权人知晓的,那么应认定债权人在诉讼中提出清偿责任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
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
在股东怠于清算行为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或违法注销行为导致清算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完全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因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导致了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
而在股东怠于清算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或灭失或恶意处置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或灭失的情况下,股东应在认定的实际损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因为这些行为虽然对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未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
四、经验分享
1. 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当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时,可以裁定中止诉讼。这一条款的设置旨在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防止因未决案件的结果而影响当前案件的审理。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条款也可能被滥用,导致诉讼程序的停滞。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判断是否应中止诉讼时,受理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另案诉讼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中止诉讼对司法资源的影响等。如果法院认为另案诉讼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具有决定性影响,且该案尚未审结,那么可能会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相反,如果法院认为另案诉请可以在本案中查明或者属于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那么可能会继续本案的审理。
3. 本案的具体分析
在您分享的案例中,赵某通过另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来逃避债务的履行。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网和工商登记,均显示赵某为债务人融汇通程公司的股东。此外,融汇通程公司的法人宋某在庭审调查中也证实了赵某与融汇通程公司的关联。因此,赵某的抗辩理由显然缺乏说服力。最终,本案承办法官未采信赵某的抗辩理由,本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4. 诉讼风险的考虑
1.证据收集与保存:确保所有相关证据都得到妥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2.法律研究: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对法律规定有准确的理解和应用。
3.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4.与法院沟通:与受理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法院的态度,以便及时调整策略。
第十六章强制清算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强制清算处置详解
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和申请事由
1.申请主体:
公司债权人: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通常是公司债权人提出申请。
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股东也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2.申请事由: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且未依法清算: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需证明公司解散事由的存在,并说明自己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资格。
强制清算的管辖法院
1.地域管辖:
通常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册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时,存在争议。您倾向于实际营业地管辖,这符合立法本意、司法实务和法律效果。
2.级别管辖:
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管辖法院。
强制清算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清算责任不属于债权请求权:清算责任是法定责任、行为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有利于解决“植物人公司”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严格规范股东责任。
无法清算时的审理
无法清算的终结: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人员下落不明,法院可以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后续诉讼: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证据收集与保存:申请人需妥善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债权人或股东身份,以及公司解散事由的存在。
2.与法院沟通:在申请过程中,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法院的态度,以便及时调整策略。
3.后续诉讼准备:在强制清算程序可能无法继续进行时,准备好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总结
强制清算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的问题。在申请强制清算时,需要明确申请主体、申请事由、管辖法院等关键问题,并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同时,在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经验分享
1. 强制清算与财产保全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由于债务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转移、毁损或隐匿财产,以逃避清算责任,因此债权人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纪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如果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这一规定为债权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在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尽快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会依法作出裁定并执行。
2. 强制清算程序是否为诉股东案件必备前置程序
关于强制清算程序是否为诉股东案件必备前置程序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定赋予了债权人直接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申请强制清算程序不是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前置程序,但债权人仍然需要了解债务公司的清算状况,并评估是否需要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如果债务公司已经无法进行清算,或者清算程序已经启动但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债务公司仍然有可能进行清算,且清算程序尚未启动或正在进行中,那么债权人可能需要考虑在诉股东案件之前或同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这有助于确保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建议与总结
1.了解清算状况:在启动诉股东程序之前,债权人需要了解债务公司的清算状况,包括是否已经启动清算程序、清算进展情况等。这有助于债权人评估是否需要同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2.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强制清算的同时或之后,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3.选择适当的诉讼策略:根据债务公司的清算状况和实际情况,债权人需要选择适当的诉讼策略。如果债务公司已经无法进行清算或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可以直接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务公司仍然有可能进行清算,那么可以考虑在诉股东案件之前或同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4.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在处理这类复杂案件时,建议债权人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团队可以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债权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章破产清算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破产清算处置详解
破产清算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清算的申请
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义务人(适用于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申请材料: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债务人申请时)。
2.破产清算的受理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受理条件:
债务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申请: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若其辩称有能力清偿)。
清算义务人申请:提交债务人已解散及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事实。
破产财产的范畴及清偿顺序
1.破产财产的范畴
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优先拨付,包括管理、变卖、分配费用,诉讼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职工债权: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税收债权: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最后清偿,若财产不足则按比例分配。
破产债权的范畴
定义:宣告破产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构成条件:破产宣告前成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破产程序行使。
范围: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低于债权额的未受偿部分等。
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
注意事项:及时申报债权、提交证明、争议期间变卖价款提存、不得在破产宣告前单独行使权利。
2.抵销权
定义: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可以将其债权和所负债务相互抵销。
目的:保护抵销权人利益,给予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破产前6个月内的抵销行为进行了限制,防止恶意抵销。
补充内容
关联企业抵销的特别关注:在破产清算实践中,关联企业可能成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并主张抵销。为防止虚构债权、不真实定价或内部转移、隐匿资产等问题,应特别关注关联企业的抵销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限制。
破产程序的监督和透明度:为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加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评估、分配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破产重整的可能性: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应考虑破产重整的可能性。通过重整,可以挽救有潜力的企业,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同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经验分享
1. 无破产财产情况下管理费如何支付
诉讼费:这部分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垫付,这是毋庸置疑的。
财产分配费:由于企业已经无财产可供分配,因此这部分费用一般不会产生。
管理人费用(管理费):同样地,这部分费用也需要由申请人垫付。在没有破产财产作为计算依据的情况下,管理费的金额通常由申请人和管理人通过协商确定。
2. 破产申请受理前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3. 通知债务人及异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权对申请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裁定是否受理。
4. 公告送达的适用性问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通知债务人是否适用公告送达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在通知债务人的同时,应当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副本,且这种送达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这一规定旨在节省司法资源,并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
第十八章追究刑事责任
一、债权简介
二、债权处置方案
三、追究刑事责任处置详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受理
1.刑事自诉的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若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理。这意味着,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具体操作步骤包括:先到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则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将该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如主体材料、委托材料、刑事自诉状以及证据等)一并提交法院。
2.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解释》第5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在同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这样的规定既便于诉讼,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形。
3.申请依据
根据《解释》第1条,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前提是存在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需要注意的是,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审判阶段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则不能依据该调解书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因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起算时点
1.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说
该观点认为,判决生效之日即为犯罪行为起算之时。然而,这一观点忽略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存在。如果判决生效后立即构成犯罪,那么强制执行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执行立案之日起算说
该观点认为,执行立案之日才是犯罪行为起算之时。然而,这一观点也存在问题。因为执行立案后,如果尚未通知被执行人,就将其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起诉,显然存在程序瑕疵。
3.执行文书送达之日起算说
该观点认为,执行文书送达之日才是犯罪行为起算之时。这一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只有在执行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才知晓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并负有申报可供执行财产的义务。同时,法院也才能依据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是否符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
1.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这是指债务人具有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能力,但故意不履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能力”是指客观上的能力,而非主观上的意愿。即使债务人主观上愿意履行,但客观上无能力履行的,也不构成此罪。
2.情节严重
这是指债务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此外,《解释》还列举了其他多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伪造或毁灭重要证据等。
四、经验分享
1. 虚假诉讼罪
您已经详细阐述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以及适用情形。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债务人或相关人员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转移资产或规避执行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除了向受诉法院反映情况外,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贷款诈骗罪
在您的案例中,债务人鹏程机械租赁公司和担保人鑫宏设备租赁公司涉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公司印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且存在其他证据支持贷款诈骗的指控,那么债务人、法人顾某以及相关人员确实可能面临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这一罪名对于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 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在金融不良资产追偿中,如果债务人或其关联公司存在此类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妨害清算罪:这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此类行为,同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销毁相关财务资料,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虚假破产罪:这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制造破产假象,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这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行为。如果债务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或金融票证,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合同诈骗罪: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此类行为,同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总结
在金融不良资产追偿过程中,针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不仅可以维护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还可以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促进不良债权的顺利处置。当然,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