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非法学刑法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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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1-09 14:32:32刑法绪论
研究定罪量刑
指导思想
刑法论
定罪
犯罪论
量刑
刑罚论
总则
刑法论
解决思想问题
刑法基础论
概念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机关)代表人民意志指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是国民意志的体现,维护国民利益)
只有法律才有权力规定犯罪和刑罚
形式
刑法典(最主要)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典
单行刑法
98.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涉及到外汇的决定
规定某一类,某一事项
附属刑法
在非专门的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一些有关犯罪刑法,或者是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附属刑法只能附带规定在法律中而不包括行政法规
分类
广义刑法
形式中的三大渊源
狭义刑法
刑法典
普通刑法
刑法典
特殊刑法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特征
刑法制裁的严厉性
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资格,自由,人的生命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不能针对大多数人使用,更不能适用于大多数的社会现象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明确性和谦抑性,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
调整范围的广泛
体系
现行刑法典它的组成(采取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总则
原则和原理
分则
具体罪名
附则
现行刑法条文结构
编
章
节
条
款
项
刑法目的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以刑法的立法目的为中心展开的
刑法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整体目的
保护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
章节目的
条纹目的
刑法任务
惩罚任务
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手段)
因为刑法具备预防犯罪的功能,包括
一般预防
让没有犯罪的人不敢犯罪
特殊预防
让已经犯罪的人不敢再次犯罪
保护任务
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包括
政治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作用
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要求国民 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法和处罚。
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
动态
犯罪之前是规制,犯罪之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
静态
不考虑案件事实,只看法条,既有保护机制,又有规制机能
刑法的解释
分类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制定)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其内部机构)以决议的形式对刑法条纹的含义的解释(适用)
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不包括其内部机构)对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其内部机构)对于检察院在检察过程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无权解释(以理服人)
学理解释
指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纹含义的解释
方法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字面意思进行说明(优先)
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主观解释论
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
客观解释论
发现社会客观需要
折中解释论
兼顾阐明立法者意图和发现社会客观需要
扩大解释
指的是对刑法用语作出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对比类推解释
不适当扩大犯罪范围
缩小解释
对于刑法用语作出小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当然解释
适用前提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则严格按照明文规定处理
比较要求
要求对比事项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适用规则
入罪时
举轻以明重
轻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构成犯罪
注意:轻的行为能构成犯罪,重的行为必然都能构成犯罪这个说法不正确
构成犯罪既要满足犯罪的实质和犯罪的形式,即既要有社会和危害性和法律明文规定。在当然解释中,虽然重的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要关注重的行为能不能解释到其他罪名中去:
如果可以
通过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重的行为最终构成犯罪
如果不能归到其他罪名中去
最终无罪
出罪时
举重以明轻
重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轻的行为更不构成犯罪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法定化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明文规定
明确化
要求: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允许行为后的轻法),不明确的罪状,不明确的刑罚。
合理化
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程度,防止滥施刑罚。
禁止: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法。
反对事后法
事后法(行为实施后颁布的法律),但是如果事后法有利于被告人,还是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反对类推
类推是在无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推理适用。
禁止绝对不确定
不确定刑法,既无上限,又无下限。
主要体现
刑事立法
刑事司法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基本内容
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具体要求
平等地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罪犯,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提示
只有在案件对比时候才体现适用平等原则
同案同判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内容
刑罚的轻重
社会危害性
主观恶性
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国内犯
属地管辖(基础)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领土,领空,领水,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不在我国境内的国际列车和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内。
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或者结果发生地(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共同犯罪的整体结果与部分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针对同一案件可能多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例外
法律有特别规定
有外交豁免权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公民在大陆犯罪的,应当适用属地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一个都没有
国外犯
属人管辖原则
适用条件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犯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追究
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代表国家形象),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原则
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
所犯之罪为重罪(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双重犯罪原则
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可根据案件情形对犯罪人直接或起诉或引渡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
自然失效
新法取代旧法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有以下四种学说
从旧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除外。(新法中的“轻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原则
指的是,刑法对生效前未经过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旧法
立法规则
我国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司法解释不一定坚持从旧兼从新原则)。
溯及力的内容
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新兼从旧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的效力。因为行为人没有义务遵守未来的法律(新法),只能根据行为时法(旧法)规制自己的行为。
对于现行法生效以前的未经过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法定刑而非宣告刑)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根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适用对象
未决犯
注意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跨法犯
行为跨越新旧刑法的情形
行为跨越新旧法,即使罪名,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也要适用新法。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即使新法处罚更重,也要适用新法,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旧法不认为时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未决犯)
行为时无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
从新,有溯及力
其余从旧兼从轻
犯罪论
定罪问题
刑事责任论
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主要方式
量刑 刑罚论
分则
从侵害利益角度看
个人利益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社会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国家利益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不考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不考
论理解释之间的关系
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之间冲突
当然解释与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之间可以并存
法律规定
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