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刑罚消灭制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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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1-09 15:17:18刑罚消灭制度
概述
概念
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刑罚消灭以犯罪的成立为前提,无犯罪即无刑罚,无刑罚也就不存在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是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
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和行刑权的消灭。至于刑罚权中的制刑权,作为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对特定的犯罪人而言,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消灭的。
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刑罚执行完毕。刑罚执行完毕后,因再无执行的理由,其行刑权便归于消灭。
缓刑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法定撤销缓刑的情节,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行刑权便归于消灭。
假释考验期满。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法定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行刑权便归于消灭。
犯罪人死亡。如果犯罪人起诉前死亡。求刑权消灭;如果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前死亡,量刑权消灭;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行刑权一般也归于消灭。
超过时效期限。犯罪发生后,司法机关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未追诉,求刑权归于消灭。
赦免。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实行赦免可以导致行刑权的消灭。
本章刑罚消灭所涉及的内容,只是我国刑罚消灭制度中的一部分,即时效和赦免制度。
时效
概念
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仅仅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未规定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得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期限的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果所犯罪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时候,应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追诉期限的4个命题陷阱
计算标准
法定最高刑。不是指整个法条的最高刑。而是与犯罪情节对应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注意:如果法条规定的是最低刑,应先转换为法定最高刑,再计算其追诉期限。
其他主刑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附加刑,属于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
特别核准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超过20年追诉期限,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核准继续追诉。注意:如果追诉期为15年,超过追诉期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核准继续追诉。
不满的含义
不满是指小于,而不是小于等于。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不包括本数。因此如果法定最高刑为5年,经过10年不再追诉。
追诉期限的起算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的成立之日具体而言
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对行为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犯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贝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共同犯罪时效的中断: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互补干扰,不能连带中断
前罪未过追诉期限,后罪超过追诉期限,只追诉前罪。
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有两种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介入+逃避)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不包括消极不到案等情况。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控告+不作为)
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都不受追诉期的限制
追诉时效延长后,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又犯新罪,新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中断与追诉时效延长竞合时,应当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更重)
共同犯罪的时效问题
原则
分别中断,互不连带;分别延长,互不干扰
联系
共同犯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最后一个共犯人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规定的“两高”特权
最高法
特别减轻
犯罪分子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特别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检
特别核准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名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别追诉
法定最高刑 未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赦免
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门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或者特赦。
大赦
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受罪行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
特赦
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对象不同
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时间不同
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内容不同
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
后果不同
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我国的特赦制度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使用过大赦。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只规定特赦,没有规定大赦。因此,《刑法》第65、66条规定的赦免,都是指特赦减免。根据现行《宪法》第67、80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自1959年至2019年,我国先后实行了9次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