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刑罚概述12
这份思维导图是法硕非法学刑法里刑罚概述的考点汇总,围绕刑罚展开多维度梳理。先讲解刑罚的概念与特征,对比刑罚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明确刑罚特有的严厉性、适用主体与对象。接着介绍刑罚的目的,包含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梳理刑罚的学理分类与我国法定刑罚种类,概括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分别标注各自特征、适用要点;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厘清各项附加刑的适用规则。导图最后介绍非刑罚处理方法,梳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措施,区分刑罚与非刑罚处置手段,整合选择、简答高频考点,理清概念边界。超级超级详细!超级超级干货!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非常值得学习!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刑法的考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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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思维导图梳理了法硕考点里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概念、成立条件、罪名分类系统展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成立条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可由单位构成;主观上包含故意与过失。该罪下设六大类罪名:危险方法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工具设施型,包含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枪支弹药型,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等罪名;重大事故型,涵盖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责任事故类犯罪;设备设施型,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为代表;恐怖活动型,包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导图标注了各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要点,便于区分故意犯、过失犯,理清此罪内部罪名边界。超级超级详细,超级超级干货!!无论备考法考、学习刑法课程,还是想要了解公共安全相关罪名的学习者,都可以借助这份内容梳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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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法律制裁体系,通常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在于
适用法律和适用程序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更具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依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升盘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者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不能剥夺违法者的生命,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法律后果不同
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会受到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刑罚的目的
是指国家定制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它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制定刑罚、运用刑罚、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种类和体系的确立,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刑罚报应的观念
它是关于刑罚的根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犯罪人动用刑罚的原因之一。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也即,科处刑罚就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再没有任何其他理由。通俗地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报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因此,它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预防犯罪的目的
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因为,刑罚再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与刑罚报应观念主张“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立场相对,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在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迄今为止所出现的预防犯罪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特殊预防
这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预防犯罪人重视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我国刑法规定各个刑种,除了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外,其他大多数刑罚的执行都采取强制的劳动改造的方法。可见,教育改造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
一般预防
这里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国家通过颁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惩罚了犯罪人,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都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刑罚的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
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刑法中的分类
以某种刑罚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刑罚体系的内容
刑罚体系不是指一种或者两种刑罚方法,而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刑罚体系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
刑罚体系通常都是按照一定次序将各种刑罚编排起来,如从最重刑到最轻刑,或者从最重刑到最轻刑,使各种刑罚轻重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主刑
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适用附加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的独立性,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刑。主刑包括自由刑和生命刑,具体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重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
特征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限制犯罪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
可以适用禁制令,即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3-2-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执行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犯罪置于社区内,有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新的刑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条第一款,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质:未服刑完毕,又有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适用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制令,对假释犯不能适用禁止令。因为管制与缓刑都是在判决时作出的,禁止令也是在判决时作出的,而假释的决定是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
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禁止接触的人员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犯罪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1-6-1)。拘役的刑期,从判断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
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最主要的主刑
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强制参加劳动。
判处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可以获得酌量报酬,判处有期徒刑没有这项待遇。
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特征
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满足法定条件,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罚,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由于对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
法律性质不同
无期徒刑是一种主刑,终身监禁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
适用范围不同
无期徒刑可以适用于诸多犯罪,而终身监禁只能适用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或者假释,而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死刑
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指剥夺犯罪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刑两年执行
适用及其限制
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其中,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限制死刑使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及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时不满18岁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是指犯罪时的年龄,而不是审判时的年龄。如果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即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和判决后执行期间。
“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过孕,即使又流产,仍视为怀孕的妇女。
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执行制度(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这里的“致人死亡”,不限于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还包括以特别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致人死亡。
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
死缓执行期间,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
适用条件
应当判处死刑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
期间计算:根据《刑法》第51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判决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期2年执行的期间)
适用机关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缓变更:根据《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第50宽第2条,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以下死缓犯限制减刑。
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附加刑
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在适用上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适用方式
单处式
罚金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选处式
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如果适用,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
并处式
罚金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复合式
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执行(缴纳)方式
限期一次缴纳
限期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追缴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
执行问题
罚金的数额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也即,根据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我国刑法中有关罚金数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规定
限额罚金制
即刑法规定了上限和下限的罚金
无上限罚金
即刑法仅仅规定必须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但不规定上限的具体额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罚金的数额。根据司法解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倍数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比例罚金制
即按照罪犯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子主题
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罚金的来源
无论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都是针对其个人合法的财产(违法犯罪所得要予以追缴)。
罚金的执行
无论是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 的部分或全部都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法。
适用方式
并处没收财产
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根据《刑法》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该债务是判处财产刑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即犯罪人被执行财产刑后没有能力偿还正当债务
经债权人请求。债权人不向法院请求,法院不用主动偿还(依申请的行为)
偿还的债务不超过没收的财产范围。
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未来挣得的钱也可以罚),但没收财产只能执行一次(只能没收当下现有的财产),而不能减免。
财产刑的并罚
罚金的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没收财产的并罚
吸收处理:只要有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只需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并科处理:数个没收部分财产,都要执行。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
根据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先执行罚金刑,再执行没收财产刑
类似制度区分
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范围:违法所得的财物以及生产的收益
追缴或责令退赔
追缴
追缴的对象是现实存在的违法所得,既包括行为人自己占有的违法所得,也包括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违法所得。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回的,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过失不没收,故意分情形)
没收违禁品,违禁品是指毒品、枪支、弹药等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犯罪工具应当没收
犯罪组成之物应当没收
与违禁品具有相当性的财物应当没收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内容
剥夺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管制犯不得行使本项权利。也即,管制犯的本项权利只是被限制行使,而没有被剥夺。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领导职位和一般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不可以担任领导职务。但可以担任一般职务。
适用对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与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刑期相等,同时起算(执行)
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执行期间拘役,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再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力的独立适用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驱逐出境
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犯罪的外国人
适用方法
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独立适用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之日起执行
附加适用
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非刑罚处理方法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对象包括两种人:一是《刑法》第36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人(定罪判刑);二是《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处罚”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定罪免刑)
非刑罚处理方法即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法可以适用于被定罪判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于被定罪免刑的犯罪分子
定罪判刑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从业禁止
又称职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再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性质
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而是为了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适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前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人有预防其再犯罪的必要。注意:利用职业便利的含义大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期限
从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后果
从业禁止是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如果违反从业禁止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重点提示
从业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注意:这里的“刑罚”仅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如果被假释,自假释之日起计算,不是假释期满之日。原理:有人身自由时就可能重操旧业,就需要执行从业禁止,而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就有人身自由。
定罪免刑
训诫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谴责,并责令其改正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
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赔礼道歉
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错,表示歉意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赔偿损失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