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法理学详细笔记,广义:指整体的法律。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编辑于2024-11-24 15:56:05法理学
导论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
“法律”
广义:指整体的法律。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这是法与行为规范的区别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绝大多数人自觉遵守的,反映人民共同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全体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四节: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特征
法的渊源是法的外表形态,法的要素是法的基本资料
二.法律概念
三.法律规则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前提]、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处理]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制裁]三部分。
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分为
1.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依其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式分为
命令式规则
禁止式规则
2.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3.权利义务复合型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1.委任规则
2.组织规则
3.审判规则
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
法律规则按其功能可分为
四.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内涵价值属性(精神,理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原则可分为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原则和规则之间存在两个重要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般来说,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只出现在下列的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原则发生效力时未必有针对性,往往在相同场合涉及多种原则效力,或在多个场合涉及多种原则效力。规则发生的效力的情形不同。当同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则并且他们之间存在冲突时,只能选择一个规则适用,被选择适用的是有效的,未被选中是无效的
(4)作用上,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还能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而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
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第二节:法的起源
第三节:法的历史类型
第四节: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
三.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判例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
大陆法系习惯用法典。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
第三,法官权限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为体现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即由人民中的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陪审员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诉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法律推理技术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主要遵循从抽象、一般到具体、个别的推理模式,即依规则和原则的一般规定并结合案件中的事实,作出判决;其推理过程主要是演绎推理。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从有约束力的先例中发现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相似判例,并从中总结出一般性规则或原则,用以指导当前案件的判决;其推理包括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
第六,主要分类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主要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主要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中华法系
第三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一,价值是实践的产物,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实践—认识关系。
第二,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在阶级分裂的社会也是一个具有阶级倾向的范畴,而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现象,每一个社会和每一个社会阶级都有着自己的价值体系。
(二)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1.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2.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也具有双重性。
第二节:法与安全
第三节:法与秩序
第四节:法与自由
第五节:法与平等
第六节:法与公平正义
第七节:法与人权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五章:法律关系
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法律方法
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中国古代数千年一脉相承、独树一帜的法文化以及近代仁人志士在救亡图存的民族危难时刻对法的理论的艰难探索,为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奠定了历史文化基础。
第一节: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观念的产生
二.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
三.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
儒家
(一)礼治与法治
第二节: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第一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
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第十五章: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