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宪法
公安专业知识 第三部分法律基础 第三章宪法思维导图,全书分为宪法基本理论、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四大核心板块,同时包含立法法相关考点。宪法基本理论部分梳理宪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讲解宪法的制定、修改,对比历次宪法修正案重点内容。国家基本制度涵盖国体与政体、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区分单一制相关制度要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板块,明确公民的定义,系统梳理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等各项基本权利,同时整理公民维护国家统一、依法纳税等基本义务。国家机构是重点模块,依次讲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监察委、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分别掌握其性质、组成、任期、职权。导图还纳入立法法考点,区分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讲解不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效力、冲突解决规则,搭配示意图帮助理解效力层级。整体将宪法理论、制度、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立法制度串联,考点划分细致,适合背诵刷题、搭建知识体系。无论你是法考、公考备考考生,还是法学专业的学习者都可以拿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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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 第四部分 业务能力 第四章 公安勤务能力,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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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一、 概念和特征
A. 概念: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 宪法的核心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B. 特征:
1. 宪法是根本大法
(1) 内容上,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 法律效力上,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最核心价值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基本原则
A.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非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B. 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C. 法治原则
1. 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5.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6.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 分权原则
权利分散→更好保障人民权利
E.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三、 历次宪法修改
A.
B. 国家宪法日主题: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2015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2016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2017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2018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2019
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
深入学习***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2021
以***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22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2023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C. 2018年宪法修正案
1. 社会主义统一战线的增加
2.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征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新增)
3. 增加: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4. 指导思路的增加:
增加了“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5.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仪式组织:
谁产生的谁来组织
6. 国家主席连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删掉原来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表述
(2)
(3) 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 性质地位:
国家机关
(2) 职权:
公布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3) 产生***:
政治方面+年龄(不得低于45)
(4) 职位补缺:
1||| 主席缺,副主席继任;
2||| 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3||| 都缺,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7. 国家监察委
(1)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2) 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3) 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 权限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①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⑤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
一、 我国的国体与政体
1. 国体:
即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关系:
二、 基本经济制度
1. 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注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士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三、 国家结构形式
1. 分类:
我国是单一制
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
复合制
联邦制
整体为主,地方也有较大权力 美国
邦联制
一个个国家联合 前苏联 英联邦
2. 我国行政区划
(1) 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不包括民族乡】
2||| 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民族公民担任,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有(只要有一个)该民族公民担任
3||| 民族自治权
a. 立法权:
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指人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结合本民族特点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b. 行政管理权;
c. 没有司法自治权
(3) 特别行政区制度
高度自治权
1||| 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央
a. 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b. 发回权,失效,不修改(但不具有溯及力【即短时间生效时间段是有效的】)
c.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d.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2||| 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权均有审判权
中央
a.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b. 特别行政区法院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文件,之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3||| 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
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中央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 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
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 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商业贸易等)
中央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力关的外交
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一、 公民:
1.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2.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基本权利
A. 平等权
最基本的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
B. 政治权利和自由
1.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 国家机关任职(公务员);
4. 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任领导职务。
C. 监督、赔偿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D. 信仰自由
信教自由自治原则【没有传教自由】
国家公务员可以信教,党员不可以信教
E.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 人格自由不受侵犯(海辱、诽谤、诬告)
3.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
F.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1.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只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劳动权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 劳动者的休息权
(主体仅限劳动者)
4. 生活保障权
5. 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6. 受教育权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7. 文化自由和权利
G. 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
(男女平等)
2.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 华侨(正当)、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益
(一是正当、一是合法)
三、 基本义务
A.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B. 遵纪守法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C.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D. 保卫国家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光荣义务
E. 依法纳税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 包含关系
不属于国家机构
政协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党的机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纪委,统战部】
村委会、居委会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A.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B. 组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
C. ***:
每届5年
D. 职权:
1. 宪法修改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 中央国家机关人事任免权
(1) 选举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国务院总理】
(2) 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
(3) 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委员、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 重大事项决定权
(1)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 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5)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
E. 拓展: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
A. 性质:
人大常设机关、立法机关
B.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C. ***:
每届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 职权:
1. 宪法解释、监督权
宪法解释法定的最高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1)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解释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2023年增加)】
3. 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1) 批准或废除条约;
(2)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3) 决定驻外全权外交的任免;
(4)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5)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总动员或进入紧急状态;
(6) 决定特赦;
(7)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8)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4. 任免权
(1)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新修改);
(2)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3)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A. 地位性质
国家机关
B. 产生***
政治方面+年龄(45)
C. 职权
1. 公布权
2. 任免权
3. 外交权
4. 荣典权
D. 国家副主席
无独立权力,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E. 职位的补缺
1. 主席缺,副主席继任;
2. 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3. 都缺,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五、 国务院
A. 地位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B. 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每届与全国人大的***相同,即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C. 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避免集体无责任)。
D. 职权
1. 法治规定权
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 提案权
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
3. 领导权
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4. 管理权
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生态、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 任免权
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7. 紧急状态宣布权
8. ...
E. 拓展:
2018年《宪法修正案》
职权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取消了其权限中“监察工作”的内容。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六、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A.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 性质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
2. 选举方式
(1)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2)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3)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4) 选举制度根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城乡比例1:1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选举自由原则
秘密投票
自由投票
3.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与其常务委员会的***均为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为五年。
4. 职权
(1) 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2018年《宪法修正案》内容)
(3)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 性质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 ***
五年。
3. 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
4. 其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七、 中央军事委员会
A. 性质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B. 组成***
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C. 领导体制
主席负责制。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八、 国家监察委
见第一节 宪法修改
九、 司法机关
A. 法院
1. 性质地位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四级两审终审制
2.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3. 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⑤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与被监督】
B. 检察院
1. 性质地位
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2.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
3. 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1) 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 其他: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领导与被领导】
5. 上下级关系
人大:
监督与被监督
法院:
监督与被监督
政府:
领导与被领导
监察委:
领导与被领导
公安:
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院:
领导与被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指导与被指导
公安机关与基层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指导与被指导
十、 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
立法法
一、 国家立法权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2023年新增加)。
程序:
①提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注意不是到会代表的半数)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程序
①提案: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③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C. 刊登公布
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D. 法律解释
1. 解释机关: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 决定主体: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4. 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立法解释)
5. 立法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法律之间不能有矛盾)、整体性、协同性(几部法律协同解决问题)、时效性。
二、 行政法规
A. 制定主体:
国务院
B.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C.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三、 地方性法规
A. 制定主体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B.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四、 规章
A. 制定主体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B. 决定程序: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C. 标准文本: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D. 规范性文件效力
宪法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E. 冲突解决对策
1.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 特别法由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 特别: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4.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
5.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6.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7.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F. 改变或者撤销的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亲儿子(领导被领导)
改变或撤销
干儿子(监督被监督)
只能撤销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一、 概念和特征
A. 概念: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 宪法的核心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B. 特征:
1. 宪法是根本大法
(1) 内容上,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 法律效力上,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最核心价值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基本原则
A.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非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B. 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C. 法治原则
1. 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5.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6.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 分权原则
权利分散→更好保障人民权利
E.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三、 历次宪法修改
A.
B. 国家宪法日主题: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2015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2016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2017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2018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2019
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
深入学习***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2021
以***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22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2023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C. 2018年宪法修正案
1. 社会主义统一战线的增加
2.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征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新增)
3. 增加: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4. 指导思路的增加:
增加了“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5.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仪式组织:
谁产生的谁来组织
6. 国家主席连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删掉原来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表述
(2)
(3) 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 性质地位:
国家机关
(2) 职权:
公布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3) 产生***:
政治方面+年龄(不得低于45)
(4) 职位补缺:
1||| 主席缺,副主席继任;
2||| 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3||| 都缺,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7. 国家监察委
(1)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2) 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3) 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 权限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①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⑤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
一、 我国的国体与政体
1. 国体:
即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关系:
二、 基本经济制度
1. 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注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士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三、 国家结构形式
1. 分类:
我国是单一制
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
复合制
联邦制
整体为主,地方也有较大权力 美国
邦联制
一个个国家联合 前苏联 英联邦
2. 我国行政区划
(1) 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不包括民族乡】
2||| 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民族公民担任,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有(只要有一个)该民族公民担任
3||| 民族自治权
a. 立法权:
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指人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结合本民族特点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b. 行政管理权;
c. 没有司法自治权
(3) 特别行政区制度
高度自治权
1||| 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央
a. 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b. 发回权,失效,不修改(但不具有溯及力【即短时间生效时间段是有效的】)
c.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d.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2||| 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权均有审判权
中央
a.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b. 特别行政区法院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文件,之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3||| 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
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中央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 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
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 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商业贸易等)
中央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力关的外交
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一、 公民:
1.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2.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基本权利
A. 平等权
最基本的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
B. 政治权利和自由
1.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 国家机关任职(公务员);
4. 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任领导职务。
C. 监督、赔偿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D. 信仰自由
信教自由自治原则【没有传教自由】
国家公务员可以信教,党员不可以信教
E.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 人格自由不受侵犯(海辱、诽谤、诬告)
3.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
F.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1.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只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劳动权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 劳动者的休息权
(主体仅限劳动者)
4. 生活保障权
5. 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6. 受教育权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7. 文化自由和权利
G. 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
(男女平等)
2.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 华侨(正当)、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益
(一是正当、一是合法)
三、 基本义务
A.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B. 遵纪守法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C.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D. 保卫国家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光荣义务
不是权利
E. 依法纳税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 包含关系
不属于国家机构【p88t7】
政协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党的机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纪委,统战部】
村委会、居委会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A.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B. 组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
C. ***:
每届5年
D. 职权:
1. 宪法修改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 中央国家机关人事任免权
(1) 选举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国务院总理】
(2) 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
(3) 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委员、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 重大事项决定权
(1)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 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5)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
E. 拓展: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
A. 性质:
人大常设机关、立法机关
B.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C. ***:
每届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 职权:
1. 宪法解释、监督权
宪法解释法定的最高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1)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解释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2023年增加)】
3. 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1) 批准或废除条约;
(2)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3) 决定驻外全权外交的任免;
(4)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5)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总动员或进入紧急状态;
(6) 决定特赦;
(7)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8)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4. 任免权
(1)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新修改);
(2)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3)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A. 地位性质
国家机关
B. 产生***
政治方面+年龄(45)
C. 职权
1. 公布权
2. 任免权
3. 外交权
4. 荣典权
D. 国家副主席
无独立权力,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E. 职位的补缺
1. 主席缺,副主席继任;
2. 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3. 都缺,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五、 国务院
A. 地位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B. 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每届与全国人大的***相同,即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C. 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避免集体无责任)。
D. 职权
1. 法治规定权
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 提案权
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
3. 领导权
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4. 管理权
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生态、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 任免权
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7. 紧急状态宣布权
省自治州直辖市部分地区
8. ...
E. 拓展:
2018年《宪法修正案》
职权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取消了其权限中“监察工作”的内容。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六、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A.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 性质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
2. 选举方式
(1)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2)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
(3)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间接】
(4) 选举制度根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城乡比例1:1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选举自由原则
秘密投票
自由投票
3.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与其常务委员会的***均为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为五年。
4. 职权
(1) 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2018年《宪法修正案》内容)
(3)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 性质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 ***
五年。
3. 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
4. 其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七、 中央军事委员会
A. 性质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B. 组成***
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C. 领导体制
主席负责制。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八、 国家监察委
见第一节 宪法修改
九、 司法机关
A. 法院
1. 性质地位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四级两审终审制
2.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3. 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⑤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与被监督】
B. 检察院
1. 性质地位
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2.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
3. 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1) 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 其他: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领导与被领导】
5. 上下级关系
人大:
监督与被监督
法院:
监督与被监督
政府:
领导与被领导
监察委:
领导与被领导
公安:
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院:
领导与被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指导与被指导
公安机关与基层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指导与被指导
十、 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
立法法
一、 国家立法权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2023年新增加)。
程序:
①提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注意不是到会代表的半数)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程序
①提案: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③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C. 刊登公布
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D. 法律解释
1. 解释机关: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 决定主体: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4. 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立法解释)
5. 立法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法律之间不能有矛盾)、整体性、协同性(几部法律协同解决问题)、时效性。
二、 行政法规
A. 制定主体:
国务院
B.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C.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三、 地方性法规
A. 制定主体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2018宪法修正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B.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四、 规章
A. 制定主体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B. 决定程序: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C. 标准文本: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D. 规范性文件效力
宪法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E. 冲突解决对策
1.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 特别: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4.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
5.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6.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7.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F. 改变或者撤销的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亲儿子(领导被领导)
改变或撤销
干儿子(监督被监督)
只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