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法学总论第三章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法律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刑法的生效、失效以及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决定了新法是否适用于旧案,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适用新法,旧法已判决的案件继续有效。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同样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与合理。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时间效力及其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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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含义:刑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方式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所有的单行刑法、《刑法》前7次修正活动
公布后过一段时间才生效
1979年《刑法》1979年7月6日公布,1980年8月1日生效 1997年《刑法》1997年3月14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
含义:刑法从什么时间开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明示废止
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宣布旧的法律失去法律效力
默示废止
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地废止旧法,但因为旧刑法的规定或者与新刑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已经为新刑法所取代,所以旧刑法自然予以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
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原则
从旧原则
新的法律不就有溯及力,对于任何犯罪行为,无论新旧法律的规定如何,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从新原则
新的法律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无论新旧法律的规定如何,一律适用新的法律
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不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并且在追诉期内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是新的法律对该行为的法定刑与旧的法律对该行为的法定刑相比较轻时,适用新的法律的规定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的法律,不能根据行为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新的法律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时间效力规定》第3条: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一样
刑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 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