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著作权法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著作权法概述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对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法的介绍。本脑图有助于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5-03-09 19:38:19著作权法笔记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一、著作权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客体就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著作权的客体是作为智力活动成果的作品
2.著作权的客体反映了著作权的本质特征(非物质性)
3.著作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以占有为前提、要对作品进行一定的控制)
非竞争性(权利)
带有一定的非排他性(作品本身的特点)
二、作品的概念和要件(4要件说)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一)作品的领域
明确规定作品领域的国家52个
文学、艺术(15个)
文学艺术科学(36个)
文学艺术科学以及任何其他领域(1)
文学,是一种用口语或文字作为媒介,表达对主客观世界认识的方式和手段。
艺术,是指以自由想象力激发自由想象力的活动和结果。
科学,对之保护的是其最终的智力成果,而不是其方法等功能性的东西
理由一:形式之美,不具有功能性
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能够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作品,而非是功能性的操作方法、实用技能和技术方案(专利权)等。
将领域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能够有效排除不受著权法保护的对象。
同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解释空间极大,只要遵从法教义学对领域限定的一般理解,不随意作限制解释,基本上不会出现因领域限定而影响作品保护的现象。
理由二
对于“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来说,“学”存在于基础层面,其作用简单地说就是“认识和反映世界”、探索和反映自然规律,其成果表现为论文、图表和科学模型等,通常并不具有直接的实用性,需要通过“技术”的转化才能“改造世界”。科学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并非是因为其内容的科学性,而是因为它们是书或者是电影。
实例:第九套广播体操案
【实例】 第九套广播体操案 2011年6月27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独家获得了该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合同签订后,该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于2011年8月8日前出版发型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书、挂图、CD、DVD产品投放市场。 2012年,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广东音像出版社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公司出版、发行的涉嫌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独家经营权的侵权作品。该社于是将三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6万余元。 问: (1)广播体操是否为作品?为什么? (2)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伴奏音乐是否为作品?为什么? (3)广东音像出版社公司使用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法定许可? 法院认为(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西民初字第14070号) 广播体操是一种具有健身功能的体育运动,由屈伸、举振、转体、平衡、跳跃等一系列简单肢体动作组成,但与同样包含肢体动作的舞蹈作品不同,其并非通过动作表达思想、感情,而是以肢体动作产生的运动刺激来提高机体各关节的灵敏性,增强大肌肉群的力量,促进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和精神传导系统功能的改善,简言之广播体操的动作具有强身健体之功用,而无思想、情感之表达,既不展现文学艺术之美,亦不展现科学之美,故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但是,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同时认为,被控侵权的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法院判决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涉案侵权DVD,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公司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DVD,并连带赔偿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二)独创性
1、涵义
独——独立,没有抄袭、剽窃、篡改
创——创作性,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原创性)
2、如何判断独创性
独立创作完成+依照通常观念有与已经存在的作品可资区别的变化(挑选和排列)+表现作者个性(作品是作者个性人格的延续)
都带有主观色彩
美国:标准较低:额头冒汗标准
加拿大:呕心沥血标准
我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一点火花
目前相对客观的标准:有可资区别的变化(挑选+排列(+组合)),在某些程度上与独立形成合力
3、需要避免的错误理解
1独创性不要求新颖性(从未公开)
2独创性不意味着艺术价值(相反,不具有艺术价值或许体现其独创性)
3独创性不意味着市场价值
4与作品表现形式的简单、复杂无必然关联
实例
【实例】 错误——郑愁予 我打江南走过 那等在季节里的容颜如莲花的开落 东风不来,三月的柳絮不飞 你的心如小小的寂寞的城 恰若青石的街道向晚 跫音不响,三月的春帏不揭 你的心是小小的窗扉紧掩 我达达的马蹄是美丽的错误 我不是归人,是个过客 如作家北岛《生活》网,属于排列组合,有火花,也有呕心沥血,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 美国抽象艺术美国抽象艺术大师汤伯利的作品《黑板》虽然只有6行类似涂鸦的圆圈,却在苏富比拍卖会上拍出了7053万美元的天价。这是作品吗? 不属于作品,不具有创作高度,市场价值源于其稀缺性 俞某创作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投稿至长城空调器厂(现北京古桥电器公司),后该公司使用其创作的广告词。 原告认为,自己创作的广告词有著作权,而且获得的广告语设计者一次性奖励款2500元并非著作权授权行为。 被告辩称,本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词,也未向俞华提出要约,提供广告词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予行为。且俞某的广告词立意较为简单,没有独创性?古桥司使用其广告词是合法的。因此,本公司并未侵犯其著作权。 你认为这句广告词有没有独创性? 有独创性,(独立创作完成;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可资区别,进行了一定的排列组合)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广告词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古桥公司在广告中停止使用原告俞某创造的文字作品“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在一家北京市发行的非专业报刊向俞华赔礼道歉。赔偿俞某经济损失16200元,律师费300元。 二审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广告词具有独创性,但古桥公司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的行为是基于俞华的授权,不属于侵权行为,应向俞华支付相应报酬,判令古桥公司支付俞华广告词作品的使用费2500元。 马某等出版了图书《舌尖上的中国》,其内容系按照一定主题和题目汇编选入了106篇名家关于食的散文。中央电视台制作了与原告图书同名的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且与原告图书同为饮食题材,央视后来编著了《舌尖上的中国》一书并出版。马某等认为央视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同名作品侵犯其著作权。 争议焦点:舌尖上的中国 六个字是否构成作品? 首先,是否是独立创作完成?未必独立,该种排列在美食有关作品中比较常见 其次,从创作角度来说,比较简单 有独特表现的特点,有自己的思考,有可资区别的变化 像所谓的涂鸦(3-4岁的孩子的图画作品)(过于简单、过于差则不能认定为作品)(没有思想、情感的表达) 法院认为 涉案书名“舌尖上的中国”系两个通用名词的简单组合,且该书名仅有6个字,缺乏相应的长度和必要的深度,无法充分地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无法体现作者对此所付出的智力创作,故该书名本身不包括任何思想内容,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舌尖上的中国”此6个字的组合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东民初字第09636号。 五朵金花四个字是否享有著作权?表述过于简单,没有独特的表现
(三)以一定形式表现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而不是思想
1、思想表达二分法
(1)思想是指作品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
(2)表达则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
如果胸有成竹,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有呈现在纸上,才属于表达形式,受著作权的保护
2、什么是一定形式
1常见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色彩、动作....即表达(法律保护的是最终表现出来的形式)
2【合并原则】
当思想观念只有一种或有限的几种表述时,则不属于一定形式表现。(计算机软件 0、1表示,同样的功能只有少量的,唯一的表达形式)(又如影视剧对鬼子进村的表达)
3【情景原则】
当文学作品中必然出现的某些因素,如事件、人物的特性和背景等等,则不是一定形式表现。(如对历史事件的记录和描述)(事实归入思想)
4唯一而不可重复的形式
(体育赛事(如体育比赛的某个瞬间)、自然现象等)以及不蕴含思想、观念或情感的表达,不是一定形式表现。(雾凇奇观并没有表现出特定的情感)
南京长江大桥也不是一定的表现形式
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是一定的(意味着有些不保护),可以再现的
即不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形式有:仅有一种或几种的思维表达;事实、情景等归入思想;唯一而不可重复的形式
实例
【实例】 2009年,在成功推出《赤壁》后,吴宇森将与中影集团合拍新片《太平轮》太平轮事件发生于1949年6月,由天陆驶往台湾的中联轮船公司“太平轮”因超载等原因被撞,导致上近千名绅士、名流羁难。显然,拍摄这一故事将会在很多情节、场景上号《泰坦尼克号》相互重复,请问,这会不会构成得权? 这是沉船时不可避免的表现,因此尽管其是一定的表现形式也不予保护 【实例】 几年前,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的青年邓建斌因为杀人被判处死刑。原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徐业恒根据工作期间接触到的邓建斌杀人案,撰写了《走进杀人案》一文并发表在1998年6月26日的《南方周末》上,后来徐业恒看了中央6台播放的由黄军编剧、国家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摄制的电影《不要欺负人》,发现“影片”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和结局等主要脉络和人物特征人物对白等具体细节均与文章吻合,他认为黄军和制作“文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将他们告上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他的署名权、判令黄军和制作中心在《南方周末》向他致歉赔损失 不构成:人物特征、主要脉络、 公开的事实?这种形式不受法律保 记录的事实(重合原则)这种表达式非常有限的,应当归于思想的表达范围 法院判决 原告对《走近杀人犯》一文享有著作权,但因为文章是基于个人经历创作的纪实作品,所以文中主人公的经历是否公开,都不能因为原告把事实记录下来(记录的事实不属于一定形式的表达),而使他拥有禁止他人再次使用的权利。因此,文章的著作权仅仅限于该作品的表达方式。影片《不要欺负人》与《走近杀人犯》在表达方式上完全不同,两部作品少数文字相同,但数量极少,不足以构成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法院于2002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实例 琼瑶的打油诗:“走进一间房,四面都是墙;抬头见老鼠,低头见蟑螂。”这是作品吗? *如果将其改为“进走间一房,四者墙是面;老见头鼠抬,螂头蟑见低”这是作品吗?为 什么? 尽管也是文字,但不符合受保护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思想以及情感表达 实例: 《概念的空间,等待》阿根廷著名画家卢西奥·丰塔纳的作品《概念的空间,等待》在伦敦公开拍卖中拍出50万美元,而这幅作品只是猫爪子在一张红色画布上划出了几道笔直的抓痕。这是作品吗? (抽象作品)没有思想、感情的表达
(四)智力成果
智力——人的基本能力、有思想和情感的能力
两个问题
大自然的鬼父神工——自然界做出的,也非以一定形式的表达
动物有智力吗?——动物拍摄的作品,(即使动物有智力,也不能认为是智力成果)
人工智能有智力吗?——(观点一:没有智力,人工智能的表达是人类进行设计的,来源于人类提供的数据;观点二:算法黑箱,超出人类的预设,由自主意识,人工智能可能具有一定的智力性)
人工智能如果自主性的闯红灯?
研发者,使用者?的责任承担?
实例
【案例】 2019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利用威科先行库(AI)自动生成分析报告过程中,形成具有独创性的图表和文字,其内容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主张对该表达形式享有著作权;被告认为该图表虽然具有独创性,但是并非由人类创作完成,而是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不属于智力成果,不应该获得著作权保护。 问题:该分析报告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是否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 独创性?由人工智能创作?(独立创作、有可资区别的变化)独创性,按照客观标准进行判断,其形成的图表与之前的图表有变化,有可资区别的变化,可以认为具有独创性; 智力成果?即使有独创性,即使人工智能进行生成,但其不是自然人,无法生成作品; (原告自己也根据人工智能图表进行了相应的创作,创作文字,所以属于作品) 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基于激励理论,从激励使用者的角度,AI的成果不具有著作权,但是要对之进行保护。 法院认为 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尽管此类“作品”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发展水平,若能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似突破。 实例 原告腾讯公司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被告“网贷之家”案未经许可对该作品进行转载传播,原告诉请法院。原告认为该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不论由谁依据何种方式创作,只要具有独创性,都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认为,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智力成果,不能得到保护。 问题:该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是否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 保守立场?:AI 作为创作工具(有自己的思考),该作品体现的是腾讯公司的意志,体现其排列组合,具有独创性。 法院认为 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实例】(文生图)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系百家号博主,发布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起诉。原告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的表达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是否为作品?著作权归属谁? 输入的指令是思想,由AI完成创作,使之客观化,形成表达。 独创性?按照原告的意志进行,进行了选择、判断,有可资区别别的变化。 人类进行智力投入,人的智力成果,构成作品。 【王迁】 (类比老师提示学生进行创作,作品要以一定形式表现,做出最后表现的人才是进行创作的人) 人进行智力投入,但最后并没有自主形成表达 【崔红英】 设置具体的参数,也是可以作为作品的 进入到公有领域? 使用者对其创作性的控制。(创作过程控制论)(对创新过程的创新,如果能被自然人进行创作) 法院认为【案例分析参考】 1.关于智力成果的认定:“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2.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计算机软件案例中可以不写)……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大陆法系体现个人的情感、判断、个性意志;(英美法系)个人的选择判断) 机械性智力成果?在实践中,可能即使指令相同,结果也不同(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不断增强,通过人的数据喂养,有自己的智力反应)(弱人工智能(目前)与强人工智能) (保护判决的稳定性) 3.关于作品的认定:“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4.关于美术作品的认定:“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同时,涉案图片在可以归属到具体作品类型时,没有适用“其他作品条款”保护的必要性,其不属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特殊类型的作品) 5.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争议焦点: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即使足够具体的指令下,表达形式不同) 【查找我国5例人工智能案件】 人设立的心形 心尖的部分AI 画不好,人来画,具有独创性
可固定性?
《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通过立法决定一般作品或者某一特定种类作品享受保护的条件是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固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可固定性:即口述作品能否收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可固定性不是作品的构成要件
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逻辑:首先看是否满足构成要件;其次看作品类型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特征:非固定性,即兴的)
(即使是在演讲,但是念固定稿子,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权,而非口述作品)(在美国不受法律保护)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曲(可做文字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可供表演的剧本(更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舞台上演示出来的作品(表演者权))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能够表演的东西,是一种剧本)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表演);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王迁:杂技的技巧是一种思想的表达;表达形式单一;)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考试注意表达的完整)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实例
实例 1994年春夏之交,中国著名书法家关某应美国知名大公司道琼斯公司总裁康某之邀,题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某某正”作为落款。2002年2月,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2003年3月,关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道琼斯公司侵犯其书法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等。 针对上述案例,回答:(1)书法“道”是否为作品?何种类型的作品?(2)关某和康某分别享有何种权利? 是否为作品? 独创性,以一定的线条形式进行表现,是智力成果; 是美术作品,是道的表现形式,通过线条表现,具有审美意义。 关某: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康某: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以及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发行以及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院认为 原告书写的“道”字为书法艺术创作成果,属于书法作品。原告作为创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该作品的原件,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不能据此认为原告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因此,道琼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立即停止将原告书写的“道”字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关东升经济损失四十万零五千六百八十四元。
5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单纯的拍照不是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也要具有四要件,独创性,可资区别的变化,有自己的选择和编排
德国法认为所有的摄影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个人的投入不会对之产生绝对性的影响
主张用邻接权进行保护,对作品的传播进行了贡献
【案例】景德镇地标
争议的焦点:有无独创性
主要是借助器材、工具进行创作
6视听作品(来源于法国)
《著作权法》新修改的内容,将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摄制电影的方法:其需要感光材料,而目前手机摄制并不需要感光材料
比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思考】视听作品(如何界定?),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及其他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具有独创性、审美价值的保护,才进行保护
根据产品设计图进行制作作品是利用其功能性,而非审美性,不是复制行为。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
(一)溯源
英美法系的版权copyright体系 控制复制行为的权利 (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支付报酬) 最核心的是经济利益
大陆法系的作者权(author's right)体系(法国) (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康德:作品乃作者之子 核心是精神利益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从历史上来讲,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侧重于保护作者的经济利益,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
而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原意是作者权,把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更侧重保护其精神利益。
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加入了《伯尔尼协定》与tirps协定,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相互借鉴和融合,“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的差异也已经缩小,英美法系的版权法规定了精神利益,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也重视对其经济利益的保护。
在实践中,我国的版权和著作权混同使用,二者为同义词,不做区分《著作权法》;国家版权局。
(二)定义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定有精神利益)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除表演权外不强调精神利益)(包括创作者的权利和传播者的权利;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作品和作品传播中的智力成果)
作品之外的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6条)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分的关键在于客体,而不是主体,因为著作权的主体可以通过转让著作权来实现转换。
(三)特征
专有性:绝对权;独占权(排他性)
时间性:保护期限较长 意图:鼓励创新
地域性: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客体属性:作品,独创性为核心保护条件
取得属性:自动取得 国家鼓励著作权登记(证据性)
内容属性: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利用行为
保护方式: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
(四)著作权与物权所有权的区别
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所有权是有形财产权(占有物理空间)(作品和作品载体)
著作权的正当性基础与所有权的正当性不完全相同
共同点:劳动
不同点
所有权
付出劳动以及等价交换
著作权
劳动
精神利益保护、人格意志因素
作品可以利用大量已有的知识进行创作(知识具有连续性),但仍赋予著作权保护,背后的原因在于激励创新 也能促进下一轮的创新,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激励理论)
因此著作权有很多的限制(合理使用)权利人让渡利益给公众以及传播者
著作权具有财产和精神双重内容属性,所有权只具有财产性
著作权有地域性和时间性,所有权没有这些限制
著作权的客体是永远存在的,但是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激励效果)(促进人们创新)
(五)作品的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所有权的关系
(1)一般情况下,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不会导致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特定情况下,作品载体所有权人享有某项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
一般情况下,物权行使具有优越性,毁损载体仅仅是对有形物的处分,而没有触及知识产权;发行权 著作权人只能用一次 即图书赠与人之后其他人可以转赠。
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行使具有优越性。
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丢失、毁损(所有权)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通说认为作品不复存在)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司法解释》第23条
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该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2稿),第20条,并未成为正式条文,不具有约束力
实例
实例 1982年4月15日,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与湖北省美术院签订协议,委托蔡迪安、伍振权、李宗海、田少鹏4位画家创作壁画。1983年8月,《赤壁之战》制作完成,固定在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的墙壁上,睛川饭店工程指挥部按协议约定支付了9180元稿酬和相关费用。(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归属于受托人(创作作品的人))1997年,该画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壁画卷,被评价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但就在1997年六七月间,晴川公司对饭店进行整体翻修时,拆毁了这幅壁画。4画家痛心不已。为此,他们以著作权受侵害为由,将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是否是该著作权的唯一载体?壁画卷与壁画保存方式不同,可以视为唯一载体 1.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没有对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作规定,著作权归属于4画家(受托人) 2. 委托人享有该作品的所有权,拆毁的壁画是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没有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 3. 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某些要利用作品原件才能行使的著作权实际穷竭 4. 通知并非晴川公司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原告立场: 精神权利:没有侵犯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署名权 侵权角度:行不通 特定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等(产生基础——约定、法定);本案中,通知义务,缓冲期。无约定(合同效力);法定义务?没有 思路:在侵权不足以规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权利进行保护;同理,在侵权路径行不通的情况下,运用义务进行规制 运用原则进行规制?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义务?(具有一定的谦抑性) 一般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一般道德,但是当时大宴宾客时没有通知饭店 被告抗辩说不知道其价值很高
(六)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
重叠保护
例如,对实用艺术品,既可以寻求著作权保护,又可寻求专利权保护,还可能给予商标权保护。
某种饮料瓶外观造型非常独特, 作为具有独创性的实用艺术品, 它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如果具备新颖性,它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注册进一步而言, 如果该外观造型能使其饮料与其它同类产品加以区别, 还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 针对同一客体就可能会出现著作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三重保护
如果权利人选择运用专利权保护实用艺术品,在该权利期满或者工业产权人放弃权利后,若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则权利人能否继续主张著作权保护?
实质性重叠保护说、形式上重叠保护说
工业版权——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图形、模型和建筑物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外观设计的保护
工业版权是针对那些既具有技术发明特征又具有作品属性的客体提供的一种保护。
实例:特普丽公司(P12)
实例(P12) 特普丽公司设计人员设计了《莫奈》系列壁纸随后投入生产。2007年3月30日,特普丽公司将前述壁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因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于2010年3月30日终止。该公司发现淘米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壁纸所使用的图案与特普丽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莫奈》壁纸图案相同,在天猫商城米素旗舰店销售该产品。 特普丽公司认为其专利权虽然终止,但前述壁纸 属于美术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淘米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特普丽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淘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表面上看,是重叠保护,从客体的无形性来看,二者的保护的内容不同,专利权侧重功能性、技术性的保护,但是著作权侧重于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 一审法院认为 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专利权终止后,权利客体进入共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这一规则应该主要适用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这两种专利权的客体都是供工业应用的技术方案,一般不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不会获得专利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故在其专利权终止后,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资源。而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产生、归属、客体、运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系统、集中调整著作权关系的法典(著作权法典)(知识产权法规汇编)
广义的著作权法则包括调整著作权关系的所有法律法规。
(二)西方著作权法的起源与发展
1、起源
早期的著作权观念:有保护著作权的观念,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保护
马修 剽窃 ; 斐尼安VS哥伦巴的故事(戴尔梅特国王指出:“牛犊归其母牛,同理,抄本混淆了作品与作品载体归其原作”);类比有形物
出版特许权阶段: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促进经济的繁荣
随着印刷术推动出版产业后,出版商用过获得封建统治者的特许,享有印刷特定作品独占地位的法律制度。 技术背景:古登堡活字印刷术的引入,仿冒作品的行为增多 冯.施贝叶:出版内容遭到他人的模仿复制,后获得出版特许权 之前一直保护出版商的利益,后来资产阶级革命,废除特权 (找到一种天赋人权的观念——作者)
著作权法的正式产生:
版权体系
*【识记】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子作者及其购买者(出版商)(传播者)就已印刷成册的图书(作品)在一定时期内(时间性)之权利的法》);
作者权体系的形成
法国1791年《表演权法》和1793年《作者权法》
1789年 法国大革命,彻底废除所有特权,平等权利——作者享有,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2、发展
印刷版权(作者和出版者)
模拟版权(出版商、传播者)
数字版权(网络版权)(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工智能版权问题
(三)我国著作权法的历史与现状
1、历史
实例」“洛阳纸贵”的解读 在西晋太康年间出了位很有名的文学家叫左思,他曾撰写《三都赋》,在京城洛阳广为流传,竞相传抄。原来每刀千文的纸一下子涨到两千文、三千文,后来竟倾销一空;不少人只好到外地买纸,抄写这篇千古名赋。 (1)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三都赋》能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朦胧的权利观念,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2)“纸商”要不要给左思付费? 不用,原来每刀千文的纸一下子涨到两千文、三千文(逐利) 左思名声大噪(逐名) (3)为什么我国古代没有著作权法? 小农经济、儒家思想、刑法为主、政府版权意识不强 李约瑟之谜:西方唯一论(×)(中国科技的发达,为何没有率先工业革命) 儒家文化影响?但是儒家文化与商品经济并不是天然冲突 地理结构?当时想要拓展商品、商业经济,受地理环境限制 【图书借鉴】 1、思想控制官府有关出版的行为只是反应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 2、中国古代并未产生出版商特权 3、士族乡绅权利意识缺失
著作权观念阶段:
刘希夷(原创)VS宋之问(剽窃);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 儒家文化:重义轻利(延缓了著作权观念的滋生) 李商隐:戏子演唱的曲调是其作品(称其作品被扯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观念)
出版特许权阶段:(私权、特权)
印刷基础,复制成本降低 毕昇;《东都事略》(“眉山程舍人刊行(印刷),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复制)。”)
著作权阶段
1903《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清末)美国要求中国必须保护美国人的著作权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字
1986年《民法通则》第94条和第118条对保护著作权做了直接规定1979邓小平访问美国,美国要求保护美国人的著作权,征得同意、支付报酬,在三大知识产权法中最后出台难度最大,阻力最大,牵涉利益面广不断延迟(科学家反对制作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研究教育成本增加)
2、现状
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2001年、2010年和2020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进行归纳】(5-6点)背景、内容、意义(论述题or简答题)
著作权法的修改
主要法律渊源:
一法(著作权法)明白具体的内容以及原理
六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2022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2013年1月30日修订)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月1日施行)
两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施行;2020年12月29日修正。
3、立法目的和特点
(1)立法目的(双重价值)(层层递进)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终极目的)
(2)我国著作权法的特点
1.采取单行立法与具体规定相互结合的立法模式。(一法和6条例的结合(具体的规定可以适度展开已经修改;但是条例适用的位阶比较低,法院适用少))
2.充分保护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狭义)(一定是权利人)
3.充分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广义)(网络平台,不享有邻接权)(不一定是权利人)
4.充分实现著作权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消费者、社会公众的权利)
5.充分体现现代化(现代技术)、国际化(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马拉咔什条约))和战略化(考量中国版权产业的利益(产业的利益))的特色。(三化)
(四)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程度高(国际条约、组织)
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是指通行于国际社会的,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普遍适用性的正式与非正式的著作权规范,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WIPO多边著作权公约
区域性的著作权条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或TRIPs协定)中的著作权规范
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的著作权规范(双边)
主要的著作权国际公约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于1886年缔结,最新文本即1971年巴黎文本。最早的 (精神利益)
2.《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瑞士日内瓦签订。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即《罗马公约》)。1961在罗马缔结。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大部分内容与中国邻接权保护标准差不多,我在在某种程度上标准更高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唱片公约》)1971
5.《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卫星公约》),1974.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互联网条约)
7.《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北京条约》)。2012年(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并且不再是丧权辱国的条约)
8.《马拉喀什条约》。也就是《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借助合理使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