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 商法概述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认识商法以及商法概述。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一份非常有价值的学习资料。
编辑于2025-03-09 21:02:02商法总论1
商法总论
认识商法
商法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
商主体法(商事组织法)主要是关于各种商事组织(组织在商法中占比较重)的设立、变更、治理结构、解散等问题的规定。终止(解散、破产)
主要法律规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我国特有概念)(商自然人),在西方个体从事商业活动原则上无需国家认可
合伙、有限合伙(较少的资金掌握较大的权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商行为法(商事交易法)主要是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商事行为)(商事交易)的行为规则。
主要法律规范:《合同法》(合同的商事属性更突出)(民商合一:不同主体之间的活动)
《证券法》
我国商法主要表现为:
民法典中涉及到的一些商法基础制度:
民事主体中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等(民事主体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主体)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民事权利中关于股权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合同编的大部分内容等
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等
一系列的商事单行部门法:(也非泾渭分明)
(主体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行为类)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电子商务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非商业银行,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金融管理机关)等
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VS个人独资企业: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不断发展、规模扩大,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解决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问题);而2004年公司法改革,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门槛降低,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感降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低,成为了网红得以规避法律的漏洞
商法总论的学习体系——商法的一般理论和基础制度
商法概述篇——商法的概念、特征、功能、调整对象;历史演进;
基本原则;规范体系等
商主体的一般制度——商主体概述;商业名称与商事登记;合伙企业制度概述;
公司制度概述
商行为的一般制度(少)——商行为的概念、特征;商行为类型(合同制度);电子商务行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认识商法
商法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
商主体法(商事组织法)主要是关于各种商事组织(组织在商法中占比较重)的设立、变更、治理结构、解散等问题的规定。终止(解散、破产)
个体工商户(我国特有概念)(商自然人),在西方个体从事商业活动原则上无需国家认可 合伙、有限合伙(较少的资金掌握较大的权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法律规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商行为法(商事交易法)主要是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商事行为)(商事交易)的行为规则。
主要法律规范:《合同法》(合同的商事属性更突出)(民商合一:不同主体之间的活动)《证券法》
我国商法主要表现为:
民法典中涉及到的一些商法基础制度:
a) 民事主体中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等(民事主体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主体)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b) 民事权利中关于股权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c) 合同编的大部分内容等 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等
民事主体中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等(民事主体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主体)
民事权利中关于股权的规定
合同编的大部分内容等
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等
一系列的商事单行部门法:(也非泾渭分明)
(主体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VS个人独资企业: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不断发展、规模扩大,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解决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问题);而2004年公司法改革,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门槛降低,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感降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低,成为了网红得以规避法律的漏洞
(行为类)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电子商务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非商业银行,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金融管理机关)等
商法总论的学习体系——商法的一般理论和基础制度
商法概述篇——商法的概念、特征、功能、调整对象;历史演进;基本原则;规范体系等
商主体的一般制度——商主体概述;商业名称与商事登记;合伙企业制度概述;公司制度概述
商行为的一般制度(少)——商行为的概念、特征;商行为类型(合同制度);电子商务行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与商法
(一)“商” 的词源考察
汉语初始含义:
计时单位 ——商,刻也。(两小时)
后与“量”合用,称“商量”。(揣测、估摸)
引入经济生活:
①做生意或做买卖(行为)
商品的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
“通财鬻货曰商” “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也”。
②做生意或做买卖的人(主体)
“行曰商,处曰贾”。
王亥:华商始祖 商部落 (河南) 商人
范蠡:华商始祖 江南一代
英文: Commerce
《Black’s law dictionary》“The exchange of goods and services”
(二)“商”的学科意义
1.经济学上的“商” 狭义上的“商”
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
即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
2.商法学上的“商” 广义上的“商”
商法是关于商主体(主要是企业)的法,企业从事营利活动,涉及各行各业。
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流通】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流通活动;(最早期的,狭义上的商)
【辅助商】间接媒介财货交易即连接商品交易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货物运送、仓储、包装及代理、居间、行纪等各类商事中介行为;
【创造条件】货交易创造条件的营业活动,即从事与财货交易有关的资金融通(融资)、商品本身的生产加工制造(如品牌设计)等金融和生产活动;(金融业VS实体经济)
【服务商】各种从事广告宣传、旅馆、饭店、戏院、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等营业活动的服务商。
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科学技术的发展,商的范围会越来越广,故“商” 是一个外延不断发展着的开放着的概念,与偏重贸易、生产的传统商法相比,现代商法以金融、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为核心。
(杭州六小龙:deepseek(深度求索)、宇树科技(春晚)、云深处科技、游戏科学(黑悟空)、强脑科技和群核科技)
(三)何谓“商法” (Commercial Law)
概念问题
(1)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
(2)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类问题(载体)
——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前者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1807年法国商法典(最早))(法国、日本、台湾:民商分离)
后者是指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或者说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实质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单行商事法律、法规之中。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一种特殊(一定要有商主体的介入)的民事关系,主要是指商主体相互之间(狭义)发生的,或者商主体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特点:
1.包括双方商事关系(双方商主体)和单方商事(和消费者之间)关系。
都是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但各国商法通常对单方商事关系加以特别法调整,以实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的权利VS经营者(商主体)的义务)
2.包括商事行为关系和商事组织关系。Eg.公司法
组织关系(商法的特殊性):商事主体很多时候是商事组织 (组织机构等)
3.商事关系基本上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本质上是某种生产经营关系。
与民事关系相比,商事关系财产内容多于人身内容,以财产关系为主。(股权:有股东的人身身份,这种关系追根究底是为了自己的财产关系,是为了获利)
鉴于这一生产经营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各国法律有必要在民法基本调整机制外,对其加以特别法调控。(民法无法全部涵盖商法的内容,商业具有特殊规则)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多于民法)的私法领域(如登记制度:法人的成立需登记;商事账簿制度(企业义务(强制性规范)、具有功法因素))
2.技术性——不仅体现在商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商行为法中(民法中具有伦理性条款,而商法中技术性条款较多,如组织架构等)
3.营利性——本质是建立企业实现营利目的法秩序.(商法构建的制度多是出于营利的考虑去建构制度,保障企业的营利,如:交易便捷原则)
4.国际性——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具有国际竞争力)
一是国际商事立法增多;如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二是各国的商法通过修改,越来越趋于统一、协调。
5.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规范企业的组织、经营行为
四、商法的功能 (围绕两大内容)
1. 规范商主体,保护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司法
2. 规范商行为,实现商事交易快速(时效)、安全和秩序的统一;票据法.
3.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商主体的下位概念,商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实现商主体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其与商主体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和社会利益的协调。
《民法典》: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企业破产法.doc 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公司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社会责任。
充分考虑公司、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