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三国法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2021年女杨帆三国法背诵版总结的思维导图。该思维导图将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方便记忆,非常有利于学习。
编辑于2021-08-17 19:55:41三国法
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与效力
渊源
国际条约
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成文化
国际习惯
实践形成,非成文化
原则上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产生拘束力,但若一国自始并持续一贯反对该规则,可以排除该规则对该反对国的拘束力
官方的文件和实践是一项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
一般法律规则
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非成文化
国际法基本原则
是一般法律规则的一部分,属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强行法,约束所有国家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
国家自愿、特定、明确的放弃(明示或国家的“诉”行为)“派代表出庭不一定表示放弃
放弃管辖豁免权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权 (可以不执行)
限制豁免
子主题
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
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经历了领土的变更
新政府:没有领土的变更
承认方式
明示或默示
单方行为
无法撤回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条约
财产继承(协议优先)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档案继承(协议优先)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
债务继承
合并
全部传属继承
分离、分立
协议优先,否则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
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产生和活动地依据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大会
管得宽但是效力小
只对组织内部有拘束力
安全理事会
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地机构
表决制度
一国一票
若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原则上不得投票,但是若决议包含采取行动,则有权投票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
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
是否是程序性事项,要先投票决定,常理会有一票否决权
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开除老会员为当然实质性决议
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为程序性决议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合作关系
秘书处先候选,国家法官平行选
国际法律责任
主体范围
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个人
适用绝对赔偿责任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
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核污染
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行为归因于国家
免责:排除行为不当性
权利国同意: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对抗
对抗措辞:非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
针对性和适度性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和紧急状态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制度
领陆
边境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问题,须双方代表在场
领水
内河:完全主权(黄河、长江)
界河
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停泊
修建设施须对方许可
(天然)多国河流
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
(天然)国际河流
允许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无害航线
国际运河(人工)
所在国家享有完全主权,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领空
领空主权原则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针对劫机犯”)
底土
完全主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领土主权
取得
先占
无主地,国家的有效占领(建立行政区划)
时效
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
合法的(建人工岛屿);但是不得侵犯邻国的相邻权,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方式
征服
不合法
殖民地独立
公民投票
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限制
一般限制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外交特权和豁免
特殊限制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
海洋水域
内海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港口一定属于内海
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
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示时才可管
领海(内海以外12海里)
完全主权,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的限制
军用船舶不许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毗邻区(领海以外12海里)
依海关(走私)、财政(逃税)、移民(偷渡)、卫生(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行使管辖权
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
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专属经济区(200海里以内)
权利: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
限制
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
迅速通知船旗国
有担保迅速释放
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公海(200以外)
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任何一国都可以
临检权和紧追权
相同
主体:军舰、军用飞机,主体原则上不能是被临检或紧追的对象
区别
临检: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在国家管辖的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至公海;紧追前须发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可以接力);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终止
海洋底土
领土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完全主权
非领土
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起算,200-350海里
自然资源
大陆架权利的产生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以占领或公共为依据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应该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
公海
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群岛水域
国际海峡
海洋
南极和外层空间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
环保法
国际法上的个人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条约法
条约的缔结
主体 :有缔约权(国内法)并出示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
总理或外长签署
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部门首长签署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代表(仅正职)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缔结新条约
签署
无
批准(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人常定,主席签
核准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
加入
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人常定,主席签
其他
国务院定,外长签
接受
国务院定,外长签
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要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联合国机关不得援引
条约的保留
单方声明,不必然发生法律约束力
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
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保留所涉条款在二者之间视为不存在
条约的冲突
本身有规定,按规定
本身无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
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
同为两条约当事国
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只有一个条约相同
同为当事国的条约
条约的效力
缔约国必守
直接适用
国内法与条约冲突时,保证条约优先
转化适用
改变国内法,与条约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国
设定义务
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设定权利
不反对就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
须经第三国同意
条约的解释
作准文本
善意解释
维护条约的有效性
第三方解释要中立
缔约国解释:允许吃亏,禁止占便宜
多边条约的修正
只约束接受了修正本的成员
新加入的国家,可以选择修正前的还是修正后的,未作解释的视为接受修正后的
接受修正本不接受修正本的成员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反报与报复
反报:不违法行为(大使馆降级)
报复:违法行为(自卫战争)
斡旋与调停
斡旋:说服两个国家谈
调停:参与
调查与和解
调查:事实
和解:事实和法律
法院
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权
国家、以双方同意为条件、有约束力、执行权在安理会、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适用专案法官制度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其他机构包括专门机构,无约束力
特殊制度
国际海洋法法庭
只能审理海洋争端
诉讼主体可以是缔约国或其他实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双方同意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战争:意思表示(宣而不战)
武装斗争(只打架不逼逼)
中立国:不作为,防止、容忍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特权和豁免不因此减损
条约变化
缔约国为交战国
领土条约持续有效
友好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
其他条约暂停适用
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变条约
与战争冲突的暂停适用
经贸禁止往来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只有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公产可以没收(使馆财产除外)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核武器是禁止的
禁止不分皂白(不区分对象)的
禁止改变环境的
禁止背信弃义的(各种假装)
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
人道主义
战俘立即释放
国际刑事法院
常设、独立
惩罚战争罪犯(个人),不解决国家间的战争争端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概述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是法律适用问题
管辖权是解决法院能否管的问题;冲突规范是解决如何判的问题
永远管辖权在先;管辖权无论是设内还是涉外都要用;冲突规范只在国际私法中才用
种类
单边
双边
重叠适用
两个以上;和
选择适用
两个以上;或
准据法
实体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
法院对案件性质的确定
识别分割制
根据不同诉求,根据不同的冲突规范寻找不同的准据法
依法院地法定性
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是定性
反制
外国法的查明
公共秩序保留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外国法被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中国法
外国法无法接受
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
故意
制造或变更连接点
避开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适用中国法
直接适用的法
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直接适用中国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
子主题有授权,法律允许,选择才有效
允许且不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国际条约,哪怕未对中国生效也可以
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性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诉讼时效、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
时效基础法一致,委代信托可自治。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地,信托财产或关系。
婚姻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结婚手续任你选,诉讼离婚法院地,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父母子女、抚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监抚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涉外收养的程序和法律适用
收养程序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居,收养效力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地
继承关系法律适用
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遗嘱方式任你意,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
家庭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先意思自治原则,在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外
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企业,适用中国法律
消费者合同
由消费者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经营活动
有。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没有,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劳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的恶,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动派遣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动派出地法
不能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劳动派出地法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自治共居行为地
例外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民用航空器
领水侵权地,公海法院地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害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没有选择的看侵权人在被侵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有没有营业活动
有,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没有,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
侵害人格权
被侵害人的经常居所地
知识产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所在地)-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告请求保护的其知识产权有效地)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自治共居发生地
债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内容归属保护地,转让许可是协议,侵权法院保护地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行为地,支票出票可协议,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他统统付款地
共同海损推理适用理算地法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认定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
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中国法
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与适用仲裁地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法院认定无效的,报告最高法
贸仲香港中心
当事人约定或在香港提交
仲裁程序适用香港仲裁法
对仲裁协议或仲裁管辖权有异议,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认可
我国保留
只承认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地)的商事仲裁(包括常设和临时)
任何一方都不能是国家
申请人
当事人
受理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期限
2年,承认、执行分开申请的可以重新计算
拒绝承认的
报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
对外国仲裁裁决无法撤销
但是我们可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只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满足法定条件 (程序方面有问题)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
若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所争议事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不可仲裁性(人格),法院可主动审查并裁定不予承认
涉外涉港澳台仲裁私法审查案件报核规定
逐级上报最高法
适用范围
认定协议无效
撤销涉外裁决
不予执行
不予承认(认可)和执行
对裁决不利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
护照等身份证件
企业或其他组织
两份证明
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
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有外交关系:1公正+1认证
无外交关系:1公正+2认证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委托律师
只能委托我国律师担任律师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使领馆官员
官员当代理人,只能以个人名义
为其聘请律师或代理人,以外交代表身份,享有特权和豁免
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法院法官的见证下:无其他手续
中国境内:中国公证机构的公证
中国境外
有外交关系:1公正+1认证
无外交关系:1公正+2认证
涉外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沾边就管
书面协议管辖
限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选法院,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必须书面;选法律不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不必须书面
海事诉讼:突破实际联系原则限制
不方便管辖原则
同时符合6个条件
可以
专属管辖
在中国
中外合同
平行诉讼
可以适用“在先原则”避免我国产生冲突性的判决
我国已经判决,同一纠纷的外国判决 不认“,已承认外国判决,同一纠纷的起诉”不理“
国际商事法庭
级别
最高法的常设审判机关(不能上诉,可以再审)
管辖权
协议选最高法且标的额3亿元
高院管辖,认为需要由最高法审理并获得批准的
重大影响
关于证据的特殊规定
在中国域外形成的,须在法庭上质证
当事人提交的是英文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
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
判决
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
文字
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司法协助应当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文本
我国法院在境外送达司法文书或调取证据时,所需译本应当委托中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译文不得加盖法院印章
原则上依据被请求国的程序进行司法协助
域外文书送达
送出去:9个途径,7个细节
国际条约
外交途径(没有条约)
个案不能并用
使领馆(向中国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机构
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公共(兜底,三个月)
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送进来:3个途径,2个细节
前三条
依海牙送达条约
外国法院-该国驻华领事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法院不能拒绝:有关期限已过;专属管辖;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文本)
受送达人有权拒绝: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域外调查取证
代为取证
以条约为基础
以请求书的方式进行
海牙取证公约通过被青丘国指定中央机关(司法部)传递
海牙取证公约,仅限于调取司法程序的证据
使领馆取证
向其本国公民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当事人或外国法院
申请期间
2年,申请和执行可分开,期间重新计算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协定互惠已生效,公序不专不缺席
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不以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只承认解除夫妻关系的内容
区域私法协助(内地涉港澳台)
区际文书送达
4-9条适用港澳台的送达
还可采取”委托送达“
涉港
高院-高院
最高法-最高法
涉澳
高院-终审法庭
涉台
高院-有关法院
2个月
涉台送达还可采用”指定代收人“途径
认定送达的方式
签收
送达人的某些行为(提到文书内容)
受送达对象明确且在内地的,以留置的方式
公告期满
区际委托调取证据(港澳)
涉港
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6个月
涉澳
高院-终审法庭
3个月
限制
只能调取与诉讼相关的证据
委托方法院提出参与取证的请求,受托方可以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出席并直接取证;批准同意的”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
澳门送达文书和调取证据
增加内地机构:授权部分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
新的取证方式:音视频取证(委托方请求、证人、鉴定人同意,受委托方可以协助组安排
细节
委托书及所附文件应先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 ,不行的邮寄
法院印章和法官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受委任方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
法院判决
港
双边安排
机构
内地:中院
香港
婚姻家事判决:区域法院
其他:高等法院
澳
双边安排
机构
内地:中院
澳门:中院
台
单边示好
机构
内地:中院或专门法院
其他
期间、、程序和方式
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2年
对认可与否裁定不服的救济
对内地作出的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港澳法院作出的不服,可以依当地法律提起上诉
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澳门不行,其他可以
仲裁裁决
机构
港
内地:中院
香港:高级法院
澳
内地:中院
澳门:中院认可后,由初级法院执行
可以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台
内地:中院或专门法院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
保全:财产、证据、行为
香港仲裁程序:仲裁地在香港,且仲裁机构设立于香港
内地仲裁程序: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
机构
内地
中院
香港
高等法院
程序、方式及救济
依据被请求方的相关法律
司法协助的一些共同规则
同时两地,澳判不能;同时内地,都不能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的理由
费用
执行收费
文书送达、调取证据:不收费,但实际产生的费用须对方承担
中文译本
原则上都应该有
但外国法院,可附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文本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0年术语
FOB
卖方不包运不包险
装运通知
投保通知
FCA
货交第一承运人发生风险转移
交货地点:装运地
CFR
卖方不包险
投保通知
CPT
子主题
子主题
CIF
包运包险
平安险
CIP
子主题
子主题
海运
装运港发生风险转移
概要
DAP
运到
DAT
运到加卸下
FAS
船边交货,不负责装船
EXW
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卖方负责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
DDP
送货上门
2020年术语
DAT-DPU。但内容完全相同
FCA,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运转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CIP,买一切险
FCA\DAP\DPU\DDP允许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安保费用纳入运输费用
80年公约
适用范围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客体不适应
消费者合同
船舶或飞机,但是零件可以
内容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但是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所有权转移(但是规定了所有权担保)
产品责任问题(但是要求卖方承担对买方的质量担保责任)
效力(任意性);约定优先于公约
准据法,完全排除
条款约定,部分排除
卖方义务
交单义务
若提前交单,有权纠正单据错误,但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知识产权担保
买方营业地、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地或使用地
免责
买方签订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是由于卖方遵守买方的指示供货
买方已经知道第三方的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买方义务
接收义务
即使质量严重瑕疵也要接收,但是不等于接受
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多交货(只能拒收多交部分)可以拒收
检验货物
时间:最短时间,最长2年
地点
卖方安排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合同约定 货物须转运,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
风险转移
一般规则
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交货时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