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宋光明法理学知识体系
根据《宋光明理论法精讲》中整理的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与社会,法的演进。其中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做重点把握,厘清概念,能够在具体的案例型题目中识别运用知识点。
编辑于2025-04-17 07:25:49法理学知识体系
法的本体
法的定义
法的概念的争议(不同学说不同观点)
口诀:“实证无道德,分析社会学,非实必道德,自然和综合”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
法的特征
口诀:“归国便利强制程序可诉”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调整对象
何为“规范”
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力(补充:道德也有强制力哦)
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普遍有效性
普遍平等对待性
普遍一致性
不强人所难,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例如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tips
1.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3.我国是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对象为个人)
口诀:“为了小龙女,教预尹志平”
教育作用
警示
示范
预测作用
预测对方行为(手段),安排自己行为(目的)
指引作用
作用对象为自己的行为
强制作用
制裁违法犯罪
评价作用
对象为其他人的行为,往往结果表现为合法或非法
社会作用(对象为社会关系)
局限性
法律不是万能
相较于道德与宗教
口诀:“最会抢饭碗”
最具有外在强制力
调整范围最小
产生最晚
现代社会最重要
“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
法的价值
价值种类
秩序
基础
正义
自由
法的最高价值,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限制人民自由的原则
口诀“家伤容貌限自由”
家长主义原则:法律为限制相对人自我伤害,或为了增进相对人的福祉限制相对人的自由
伤害原则:任何人的自由都不得伤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容忍原则
冒犯原则:不得伤及公序良俗
人权
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比例原则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客观事实经过法律人价值判断后成为案件事实
法律适用过程各个环节中,价值判断必然存在
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
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由三要素构成
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时间地点)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
应为模式
勿为模式
义务
可为模式
法律后果: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只有规范性法律条文才表达法律规则,非规范性法律条文表达的是技术性规范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表达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表达的基本形式
条文与规则并非一一对应
不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
分类
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型规则
义务性规则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适用条件
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
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在既有规则又有原则的情形下,可以优先适用原则(必须给出强有力的理由)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性质上:”应该做“以”应该是“为前提
内容上:具体明确VS模糊笼统
适用范围
个案适用方式:”全有或全无“VS”依强度不同,价值判断,衡量适用“
权利和义务
特点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法律权利一定得到保护,事实权利则未必
基本语义类型
权利
主张权(请求权)
自由权
权力权(二阶权力,母权)
义务
职责性义务
服从性义务
分类
宪法与普通法律规定
基本权利义务
普通权利义务
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绝对权利义务
相对权利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作为)
消极义务(不作为)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须政府作为方可实现)
消极权利(非经请求,政府不得主动干预)
法的渊源
主要指其效力渊源,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分类
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
宪法
第一等级
法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等级
行政法规
第三等级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府规章
第四等级
特别行政区法律
军事法规
监察法规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
政策
判例
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
习惯
效力原则
无冲突
下位法优先于上位法适用
有冲突
不同位阶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
同一位阶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位阶交叉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先行裁决
如果决定适用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间或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间
国务院裁决
法的效力
即法的约束力
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法的宏观结构
法律部门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定的对于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的社会关系由多个法律部门调整,有的法律部门调整多种社会关系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
国内法+我国加入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条约
现行法
主权国家法律体系统一
法的微观运行
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与分类
概念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但合法的社会关系不一定是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一个法律关系中必然体现国家意志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分类
重点
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买卖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主体、客体与内容
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产生、变更与消灭
条件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
概念
概念: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依据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竞合
概念
一个法律主体的同一个法律行为导致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且这多种法律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构成要件
一个主体、一个过错行为(违法构成行为)
该行为因为不同法律规定而导致数个法律责任
责任之间互相冲突(同一行为只能受到一种处罚、承担一种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
择一处理
民法中的违约侵权竞合
择一重处理
刑法中的想象竞合
同时追究
刑事、行政、民事竞合
归责与免责
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不一定必然导致法律制裁,因为责任人可以主动承担或履行责任
法的运行
立法
全国人大及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的组织架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会议
常委会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
立法程序
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案(两团、两央、两高、三委、30代表)
审议
全国人大
五步走
人大常委
一般应当三读
表决通过
过半数
公布
法律由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令
标准报刊为制定机关的公报
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和经济发展
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协同立法
特区、新区、自贸港立法
法的实施
执法和司法
守法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
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
可预测性
形式法治的要求(类案类判,公报指导性案例)
可接受性
实质法治的要求(实现法的实质价值),正当性、正确性。
兼顾,先可预测性再可接受性,极端不公正是例外。
法的发现
特定法律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引发他针对特定案件作出某个法律决定的实际过程,是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的事实过程。(经过法律人的直觉、第六感发现法律决定的过程)
法的证成
法律人将其所作的决定进行合理化的证明和证成。将法律决定的产生视为一个推理论证的过程。法的证成必然存在。
内部证成
从大小前提推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保证推理过程的真实性。
外部证成
对内部证成中前提的真实有效性的证成,保证前提的真实性。
法律概念
分类
功能不同
描述性概念
评价性概念
例如严重、特别严重,为了准确适用,往往会被转化成描述性概念。
论断性概念
“视为”(法律拟制)
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不同
分类概念:定义要素中不存在可区分层级要素的概念
各个定义要素都不可或缺
封闭概念,边界精确,在适用上“非此即彼”
例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
类型概念:定义要素中含有至少一个可区分层级的要素的概念
概念开放,边界模糊,其中任何一个可分级要素实现即可
不可被定义,只能被描述
定义要素是否清晰
确定性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
法律解释
对象
能够作为法律决定大前提来源的文本或资料
特点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只要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就必然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是价值判断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方法
口诀:“文义扣字不公正,体系解释联法条,主观意志和资料,客观伦理和道德,历史解释凑热闹,比较解释看外国。”
文义解释
从法律语言文字的日常意义和技术意义来说明法律含义,其首要功能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并不考虑结果的公正性。
体系解释(系统解释、逻辑解释)
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
主观目的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根据参与立法者的意志或立法资料(会议记录、委员会报告)进行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依据理性的目的及法的客观目的解释法律(例如从道德、公序良俗、法的社会物质制约性进行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联系外国的立法、判例、学说
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模式与位阶
单一模式
累积模式
冲突模式
运用了两种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得到了两个相互对立冲突的解释结果
位阶问题
口诀:“文体主力比客场,位阶不定看结果”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分类
正式解释
有普遍约束力
非正式解释
当代中国的法定解释
狭义法律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式的法的渊源,效力与法律等同
司法解释(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最高法
最高检
法律和法规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部门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常委会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法律推理
口诀:“眼泪反射当归”
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
一般到个别的推理
大前提
小前提
结论
特点
受到先行法律规范的约束
能够保证法律上的平等对待
确保法的确定性(安定性)
涵摄
使用情形:大前提无法有效地将小前提案件事实涵盖包含,大小前提之间存在落差
概念:在大小前提之间加上数量不等的命题,通过演绎推理的方式,证明大前提法律规范能够完全包含小前提的证明过程
涵摄必然存在
类比推理
类似事情类似处理
反义推理
“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不同事情不同处理
常见于强制性规范、例外情形
设证推理
经验推定
规范推定
特点
效力很弱
必然运用
当然推理
举轻以明重
举重以明轻
归纳推理
tips
我国判决有罪一定是演绎推理,无罪一定是反义推理
法的漏洞的补充
法律漏洞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通俗理解:应当规定,没有规定)
不同于法外空间(法外空间无法用利益衡量,如恋爱、友谊)
分类
从法律体系观察,对于某些事项是否完全没有规定
全部漏洞
立法空白
部分漏洞
有规定但不完整
表现形式
明显漏洞
隐藏漏洞
已有规定,但却不完善,有例外情形
产生时间
自始漏洞
明知漏洞
有意不做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决定(法政策漏洞)
不明知漏洞
嗣后漏洞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本质上是法官造法)
填补明显漏洞
目的论扩张
法律规范的文义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其规范目的应当包含该类案件,因而扩大该范围的适用范围
条件
证明何为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或立法计划
证明规范欲涵盖的案件和规范文义已涵盖的案件一样可为规范目的所涵盖
填补隐藏漏洞
目的论限缩
法律规范的文义涵盖了某类依其规范目的不应涵盖的案件,从而限缩该规范的适用范围
法与社会
法与道德
法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