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孟献贵民法体系图 (不含合同编)
全面、体系化、易懂、直击考点、做题能直接应用,适合法考。合同编由于内容较多、地位较重,另起一个文档整理。
编辑于2025-05-05 20:40:27民法体系梳理图
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
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例外
好意施惠
tips
1.注意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2.请客吃饭的情形
爽约
极力劝酒
酒后照顾(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一方醉vs两方都醉
3.搭顺风车
不产生缔约过失或合同违约责任,但可能侵权
戏谑行为
识别:开玩笑、说大话、使对方大吃一惊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示意图
胎儿
民事利益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
侵权行为
tips
胎儿娩出前,孕妇可以胎儿法定代理人身份主张相应权利(提前行权)
出生时为活体,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
死亡
死亡后
民事利益
侵权客体
死者的人格利益
保护对象
死者八类近亲属
第一顺位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社会公共利益
赔偿金归属
谁起诉归谁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主要考察赠与合同问题
赠与人
受赠人
原则有效
例外(附义务/专款专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监护人的确定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第一顺位:父母(离婚、一方入狱、死亡都不影响监护
第二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位:兄姐
第四顺位:其他个人或组织(经过两委或民政同意)
第五顺位:公职监护人(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两委)
无/限制民事行为的成年人
第一顺位:配偶
第二顺位:父母/子女
第三顺位: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位:其他个人或组织(经同意)
第五顺位:民政/两委
遗嘱指定监护
tips
1.被监护人父母且该父母正在担任其监护人
2.只能通过遗嘱形式做出
3.被指定的监护人有优先地位
4.无顺序人数限制
协议监护
无顺序人数限制(开家庭会议找监护人)
未成年人
tips
1.父母不能协议免除,但可以约定其丧失监护能力后由谁监护
2.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选择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指定监护
前提
确有争议
主体
两委、民政、法院(司法指定)
原则
择优指定,无顺序人数限制
临时监护人
两委、民政加有关组织
法律效力
成年人意定监护
本质是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必须是书面形式(广义理解,电子数据算)
优先于法定监护
委托监护
找人带孩子,不影响监护职责丧失
受托人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可以找没有监护资格的人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原则:不得已而为之
具体情形
积极情形
消极情形
兜底情形
申请主体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组织
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
法院(特别程序)
后果
临时监护措置
指定新监护人
不免除抚养义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申请主体
仅限父母或子女
适用情形
确有悔改表现(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复)
恢复机关为法院
监护关系的终止
情形
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了。
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
不影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找个财产代管人
情形
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
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不申请不影响其权利实现的除外)
受理法院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3个月
财产代管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地位
实体
善良管理人
无权处分失踪人的财产
程序
诉讼中的原被告为财产代管人(诉讼担当理论)
变更
利害关系人申请
本人申请(正当理由)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
宣告死亡
影响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情形
下落不明满4年
公告期1年
意外事件2年
公告期1年
意外事件且证明不可能生还0年
公告期3个月
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
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或丧偶儿媳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
法律效力
妻离
自动消除婚姻关系
撤销后
原则:自动恢复
例外
1.配偶又结过婚
2.配偶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子散
一方有权单反送养子女(注意:此时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力)
撤销后
原则上不得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例外
被收养人是否满8周岁
被收养人不满8周岁,收养人同意即可要回
满8周岁,收养人被收养人均同意可要回
家破
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撤销后
原则:返还
例外: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不能请求返还,但可以请求行为人适当补偿
人亡
视为自然死亡
撤销后
不影响该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定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基金会法人
特别法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行为
非职务行为
表见代表
非法人组织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客体
物权
特定化的物和权利
债权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人身权
人格利益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
继承权
遗产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辨析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事实
表意
民事法律行为
非表意
事实行为
事件
自然
社会
法定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
效力
四阶段
事实判断(成立)
价值判断(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履行与否(生效)
权利义务终止(失效)
有效
构成要件(口诀“强攻主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
五种情形(口诀“强攻主义额”)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了公序良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部分无效
效力待定
五种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遗赠无效)
无权代理
职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
可撤销
四种情形
重大误解
关键词(误以为)、双方均无过错
对交易对象主体认识错误不适用
是对主要内容的认识错误(主给付义务)
双重除斥期间90日/5年
欺诈
构成要件
欺诈方故意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受欺诈方陷入内心错误认识
因内心错误认识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注意点
欺诈从给付义务也可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情形
相对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除斥期间1年/5年
胁迫
构成要件
胁迫人不正当地预告危害
不法性
目的不法
强迫交易
手段不法
诬告
犯罪
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
以特定受害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
注意点
第三人胁迫
不要求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
除斥期间1年(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5年
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客观要件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除斥期间1年/5年
行权方式
或诉或裁
法律效果
自始有效
违约责任
自始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代理
适用范围
涉及身份关系的不行
与委托的区别
委托是内部关系,约束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代理是外部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
代理权授予是无因行为。
分类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以谁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民事法律行为)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显名的间接代理
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隐名的间接代理
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直接行权
广义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滥用
有权代理
自己代理
相对无效
一仆二主
相对无效
恶意代理(吃里扒外)
效力待定
不是有效也不是有效,是一种特殊状态
连带责任
复代理
模型
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复代理人——第三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转委托行为无效,除非紧急情况下!
责任承担
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可以向委托代理人、复代理人追偿
职务代理(商事代理)
特征
被代理人是法人或法人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遵循“职位所产生的概括授权”规则
看是否属于本职工作,不是则为无权代理
责任承担
职权范围内则为本职工作,后果由组织承担
对于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外,内外有别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外观授权代理: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善意且无过失
形式审查义务
客观要件
客观上有权力外观
盖章的空白合同
授权委托书
介绍信
交易习惯:常常、往常、通常
诉讼时效
效果: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
tips
一审没提,二审不可以提,除非有新证据
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原则上:受
例外:
口诀:“存券资国舅”
物权请求权
原则上:不受
例外: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抵押权人行权
放弃
事前放弃无效
事后放弃
明示
部分
全部
默示
不得反悔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不能延长)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4年(主观起算标准)
人寿保险呢
5年
最长诉讼时效(客观起算标准)
20年,可延长(医院抱错孩子),不能中止中断
起算
原则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收到侵害之日起算
例外
合同之债
未约定履行期限
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明确表示不履行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约定一个确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约定多个履行期限
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
被监护人受到监护人侵权
性侵害
年满18岁之日
性侵害以外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中止
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停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不可抗力
无、限无法定代理人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控制
其他客观行权不能的障碍
后果
暂停计算
中止事由消失之日起计算6个月
中断
结果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情形
提出履行请求
一方下落不明,国家级、省级报刊刊登权利义务公告
义务人同意履行
物权编
总则(基本原理)
物的分类
两物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
孳息
自然孳息(树上掉落的果实)
法定孳息(租金、利息、射幸孳息)
两物之间的关系
主物
从物
非主物的构成成分
轮胎与汽车、房门与房屋都不是
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住宅小区的车位和房屋不是
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典型例子:汽车和备胎;电视机和遥控器;手机和充电器;球拍和拍套;马和马鞍;茶杯和茶托;礼品和礼盒;手表和表带;
货币
特殊种类物
所有权和占有权不能分离,占有即所有
物权的三大效力
排他效力
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的保护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占有保护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所有权
物权变动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做题先看标的物!
不动产
合同(债权)
交钱(债权)
交房(债权)
过户(物权)登记生效
动产
特殊动产
合同(债权)
交钱(债权)
交车(物权)
过户(物权)登记对抗
普通动产
合同(债权)
交钱(债权)
交物(物权)
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物权不发生变动。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看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不动产
登记
更正登记(名实不符),例如:借名买房
异议登记(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十五日内起诉
预告登记
解决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特别是期房买卖合同中一房数卖问题
效果: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tips
买受人享有的依然是债权而非物权
出卖人仍然可以出卖房屋,有权处分
90日
动产
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定,无需登记或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政府征收
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
必须是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
继承(唯一继承人)
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
合法建房、拆房,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行为人系无权处分
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或共有的财产
以自己的名义
处分
他人
相对人
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什么是善意
不了解、不知情、不知悉
真实权利人主张非善意,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时候善意
完成公示时
什么是重大过失
e.g.
有异议登记
有预告登记
受让动产时,交易对象、场所或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支付
约定支付即可
合理
题目中大于等于市场价即合理
对价
有偿合同
赠与、遗赠均不构成善意取得
已完成公示
不得占有改定
适用范围
不动产
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符合
夫妻共有房屋
动产占有委托物
需属于合法占有
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
抵押权
留置权
质押权
效果
取得动产后,动产上原有权利消灭,除非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
拾得遗失物
性质: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小孩也能拿酬金)
拾得人义务
返还
通知
保管
拾得人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悬赏报酬请求权
权利丧失制度:侵占即丧失前两项请求权
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先占
含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
性质: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添附
原则
物债两分区分原则
法律不希望出现共有的情形
种类
附合
类型
不动产和动产
动产和动产
混合
加工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合理使用
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权
全小区共有
例如
物业服务用房
维修资金
道路
绿地
共有设施
全楼共有
例如
基础、承重结构
外墙、屋顶
通道、楼梯
产生收益归该楼业主
两户共有
成员权
表决权
一般事项
具体内容
制规
换物业
用维修资金
选业主委员会
表决规则
参与要求
专面积占2/3,人数占2/3
表决要求(参会)
专占1/2,人数占1/2
相当于,至少专1/3,人1/3
特殊事项
具体内容
筹集资金、建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表决规则
参与要求
专2/3,人2/3
表决要求
专3/4,人3/4
相当于
至少1/2
管理权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自治权
决定撤销权
物业管理权
对物业可以
选聘、解聘
监督、知情
救济权
义务
禁止住改商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一票否决权)
谁是利害关系人
本栋业主自然是
其他业主需证明
禁止权力滥用
共有
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有约从约是第一步)
管理
保存
均有
重大事项
2/3
收益分配
看出资额
推定等额
费用负担(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
按照份额
分割
随时请求分(即使约定,有重大理由也可以请求)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处分(区别于负担行为,例如出租)
处分共有物
2/3有权处分,否则无权处分
处分共有份额
自由转让,无需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转让共有人以外的人,需要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按比例。
转让人通知
15日内行使
转让人未通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知道同等条件时间,则转让后6个月
就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仅请求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外部关系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
连带债权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连带债务
对内按份可追偿
程序法要求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
继承财产未分割
约定共同共有
同居关系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方式
家庭承包(无偿)
招标、拍卖、协商承包(有偿)
村民同等条件优先承包
给外人 2/3,并报镇里
设立
合同生效时权利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与相邻关系的区分
地役权为意定!可有偿!有期限!不要求毗邻。
转让
需役地转让
从权力一并转让,具有不可分性
供役地转让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居住权
目的:满足生活需要
占有、使用的权利
除有约,不得出租
设立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登记设立
遗嘱设立除外
注销
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在担保制度体系中的地位
担保制度
典型担保
狭义债的担保
物保
抵押
质押
留置
人保
保证
金钱保
定金
债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非典型担保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合同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基本原理
从属性
发生的
变更
转让
消灭
效力的从属性
独立担保条款无效
范围的从属性
法定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约定范围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绝对不能超过主债务人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而是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补充责任,可追偿)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有过错(明知无效仍担保,有意促成主合同)
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流押(质)条款
识别“直接归”
本质:剥夺市场定价权
效果: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不可分性
主债权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能少
物上代位性
生是我的担保物,死是我的代为物
抵押权
抵押财产
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动产
不动产
建筑物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
不动产用益物权
土地经营权(不包括福利性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准物权(矿业、取水、养殖)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典型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
违法违章建筑(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可有效)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生效
合同+登记
tips:
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登记不能行使物上代位权,但可以追违约责任(物上代位为限)
房地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程序上一并处分
实体上不能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公示在先原则”
先租赁后抵押
不破租赁
先抵押(登记)后租赁
破租赁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合同无特殊约定
自由转让,无需债权人同意,但需要通知
抵押权不受影响
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加速到期)
抵押合同有特殊约定
登记了约定
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受让人享有涤除权
未登记约定
除非证明受让人知道,否则有效
抵押权的处分
转让
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放弃
放弃一个,其他担保人在该放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的顺位
登记在先
同一顺序
交换顺位
未经其他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顺位升进和顺位保留
动产抵押权
典型
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体:商事主体
抵押物: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一个整体一并抵押
抵押财产的确定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清算
约定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
出卖人
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买受人
已经支付合理对价
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超级动产抵押权
本质:一交易两合同,先卖后押
交付后10日内登记,该债权有超级优先权
最高额抵押权
本质
信用卡/连续债权一次担保
一次授信最高额度
债权确定期间
约定
法定设立起满两年
随借随还
借新还久
银行处置不良资产、降低坏账率的手段
担保人需要对借新还旧事实知悉,债权人需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质权
动产质权
合法有效的书面质押合同+交付(转移占有)=动产质权
不可以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孳息收取权
注意不是孳息所有权
处分权
放弃质押权效果同抵押权
义务
妥善保管
及时行权
质物或余款返还
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
交付生效
有权利凭证
登记生效
无权利凭证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登记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登记
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登记
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转质
承诺转质
责任转质
担保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
构成要件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动产
不能是不动产和权利
有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例外)
合法
捡到东西不合法
占有
区分占有人和占有辅助人
占有辅助
占有人对于其物系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为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例如:雇员对雇主的动产
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公序良俗
商事留置权
构成要件中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的实现
宽限期制度
有约从约
无约60日
留置权优先效力
永远最优先
消灭
自愿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另行提供担保
占有
占有的分类
权源有无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不承担风险
恶意占有
是否以自己所有的意思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占有人是否直接管领其物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占有的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的推定效力
占有推定所有
侵权责任编
基本原理
调整范围
民事权益
权利
绝对权
相对权
利益
胎儿
死者人格利益
其他民事利益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四要件)
过错要件原则上受害人举证
典型例外(加害人自证清白)
教育机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动物园动物致害
不动产脱落、坠落
堆放物倒塌、滚落
妨害通行物致害
林木折断
地面施工侵权
地下设施
过错分类
故意
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专业人士)
无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三要件)
典型情形
监护人责任
用工责任
帮工责任
产品责任
外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车撞人)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倒塌、塌陷责任
公平补偿规则
双方都没有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法定情形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的情形
高空抛物
紧急避险
见义勇为
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
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原因力竞合
连带
原因力结合
按份
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担风险
明知他人醉酒依然搭乘,受害人自担风险
户外探险
组织者
参加者
与有过失
身体特质不构成过失(血友病)
各有错过
自助行为
方法适当且限度必要
有现实紧迫性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同命同价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须存在严重的精神痛苦)
仅自然人可以主张
适用范围
人身权益
人格权益
身份权益
配偶权
结婚过错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其他重大过错
亲子权
人身意义的财产
财产损害赔偿
全面赔偿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七类特殊主体责任
监护人责任(替代责任)
原则:监护人承担责任
例外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侵权行为时不满18周岁,起诉时满18周岁
法院应当释明追加监护人为被告
父母离异
离异夫妻连带责任!一方不得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法院可以确定责任份额
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继母
由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监护
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用工责任(替代责任)
单位用工
内部
工伤
外部
劳动者造成第三人损害
职务侵权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完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犯罪不影响
劳务派遣
接受劳务派遣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也要承担(按份责任)
第三人侵权
双重赔偿
工伤赔钱不影响侵权人赔钱
个人用工
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损
各自过错
造成第三人受损
接受劳务一方赔偿,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追偿
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受损
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人赔偿
接受劳务一方赔偿(可追偿)
帮工(无偿)责任
子主题
定作人责任
过错责任
仅对定作、指示、选任过错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扩大部分连带责任
安保义务人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自证清白
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
推定过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受害人举证
第三人侵权
应当释明追加
七类典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基本原理
外部关系(无过错)
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销售者
产品生产者
内部关系
生产者造成产品缺陷
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可追偿
销售者过错
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人原因
有权追偿,第三人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基本原理
车撞车
过错责任
车撞人
无过错责任
特殊情形
挂靠责任
挂靠人被挂靠人连带责任
报废车、拼装车
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免责)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不明抛物
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继承编
基本原理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是自然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起死,死亡时间确定
事故以外都没有其他继承人
都有其他继承人
长辈先死
同辈同时死
一方有
没有的先死
继承范围
自然人
死亡时
个人
合法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
放弃
死亡前
无效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书面形式
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后悔由法院决定
遗产分割后
后悔的不予承认
丧失
绝对丧失
杀
相对丧失(情节严重)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
遗嘱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
欺诈胁迫被继承人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父母、子女、配偶
拟制
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或儿媳
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分配
原则均等
例外不均等
约定不均等
例外不均等
困且乏,应当分
白眼狼,应当不或少
共生主抚,可以
没人要,归国家
孤儿弃婴可以分,甥侄可以分
养子女养生父母,可以分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双重继承
遗嘱继承
条件
无遗赠抚养协议
合法有效遗嘱
遗嘱继承人适格
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应当有2个以上合格见证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
谁
孙辈、曾孙辈(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甥侄
什么时候
中间人先死
转继承
谁
继承人的继承人
什么时候
遗产分割前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谁
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推选
继承人共同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责任与报酬
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半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谁
法定继承人外的人
受遗赠人沉默60日失权
遗赠抚养协议
谁
法定继承人外(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行)
干啥才行
生养死葬
解除
扶养人
不履行不退钱
被继承人
不履行要退钱
效力大于遗嘱和一般遗赠
限定继承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的债务处理
限定继承
父债子偿问题
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有法定又有遗嘱
法定先上,按比例
无法定仅遗嘱
遗嘱按比例
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不承担
婚姻家庭编
婚姻关系
结婚
实质要件
自愿
年龄
无配偶
非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形式要件
登记手续
tips
1.亲自到场
2.登记程序瑕疵可以申请行政复习或提起行政诉讼
效力瑕疵的婚姻
无效(宣告无效制)
重婚
当事人、近亲属、两委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当事人和近亲属
未达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和“小孩”近亲属
无效情形在提起诉讼时依然存在就可以提,即使凉了一年了!
可撤销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除斥期间1年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除斥期间1年/恢复人身自由起1年)
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协商;不成,法院判决(照顾无过错方)
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配偶权)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共同财产(原则)
法定个人财产(例外)
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房屋赠与一方可撤销赠与
约定夫妻财产制
书面形式
优于法定
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
内外有别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分割
处理
原则:平等的家事代理权(内外有别)
例外
买房、买车等非日常生活需要——一致同意
存续期间内订立双方订立借款协议,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
原则:不得分割
例外
一方有隐藏、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有病要医,一方不同意支付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用途决定性质(目的论、功能论)
共同事务
个人挥霍
离婚时的清偿
共同债务
共同清偿(连带责任、内外有别)
离婚
协议离婚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申请
30日满后30日内,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申请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法定情形:“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致婚离;不准离婚又一年”
调解前置程序
女方特殊保护
怀孕、分娩后1年,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过错损害赔偿
法定情形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遗弃、虐待
其他重大过错
必须是离婚案件且判离才可以支持
责任性质: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的关系
人身关系
探望权(权利而非义务)
对于拒不协助的个人和组织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可中止
姓氏更改
财产关系
经济补偿制度
经济帮助制度
过错财产分割制度
离婚后发现可请求再次分割
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处理协议
条件可能为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未成就不生效
家庭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
法律拟制
养父母子女关系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
成立
被收养人
未成年人
孤儿
找不到生父母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八周岁以上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送养人
孤儿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难处的父母
收养人
原则
收养前最多一名,收养完最多两名(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则不受限制)
有能力
没毛病
无犯罪记录(不利于被收养人)
30而立
特殊情况
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
40不惑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不受有难处限制、收养异性不用40不惑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
还可以不受最多已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继父母收养
生父母同意
解除
条件和限制
未成年养子女
不得解除,只能协议,8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
成年养子女
效力
收养关系结束后
成年养子女对生活难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白眼狼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
人格权编
基本原理
tips
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
侵权形态
干涉
盗用
假冒
肖像权
tips
虚拟角色不享有肖像权,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侵权形态
丑化、污损
ai换脸
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
名誉权
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而法人没有
荣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合同(债权)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