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的成立,二、要约,三、承诺,四、特殊的订约方式,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六、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这是一篇关于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五节 抵销,第六节 提存,第七节 免除,第八节 混同。
这是一篇关于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三节 合同债务的转移,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效力概述,二、合同效力瑕疵的类型,三、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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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概念: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关系的初步确立。
要件: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与承诺阶段。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口头形式:以语言交流达成的协议,简便但取证困难。
其他形式:行为推定(如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法律拘束力
对当事人的初步约束,如不得随意撤回要约或承诺,需依诚信原则为合同履行做准备。(从权利、义务、责任方面)
二、要约
要约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472条
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商家向客户发出的订货提议。
特征: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要约的生效条件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概念和特征《民法典》473条
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除外)。
特征
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是一种法律事实
没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
生效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对话形式:知道即生效
非对话形式:到达即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存续期间: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没有的视合理情况定。
要约对法律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使其不生效。
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但有例外(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
要约失效
原因: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过期(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要约被撤销;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部分不同意不失效)
三、承诺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民法典》第479条
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
要件:由受要约人作出;是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完全同意);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作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撤回: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撤回。
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外,视为新要约。
四、特殊的订约方式
签订确认书方式
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
网络交易方式
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规则:如用户提交订单视为要约,商家确认视为承诺;注意网络交易中的格式条款提示、隐私保护等问题。
悬赏广告(单方允诺说和要约说)
概念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构成要约;他人完成行为则为承诺,广告人需履行给付报酬义务。
特征:公开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为内容的意思表示、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
效力:一旦生效,就负有义务。
多人:先后(善意和恶意)、同时(平分)
强制缔约
特定行业(如公共运输、电力供应等)的主体,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缔约要求,以保障公众利益。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形:承诺生效时成立。
书面形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签字盖章先后不同,最后一方完成时成立。
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或收到确认时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情形:承诺生效的地点。
数据电文:以接收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点;无主营业地,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合同书形式订约的:合同成立的地点;无成立的地点,以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准。
六、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概念与特征
概念: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中的条款。
特征:由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相对方不特定、内容定型化,相对人居于附从地位。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提供方有提示说明义务(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等条款);
无效情形(如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解释
免责条款
概念:合同中免除或限制一方责任的条款。
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的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故意谈判拖延,损害对方利益)。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如隐瞒标的物瑕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未履行通知、协助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如为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差旅费、咨询费)、丧失其他缔约机会的损失,以合理预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