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
这是一篇关于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五节 抵销,第六节 提存,第七节 免除,第八节 混同。
这是一篇关于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三节 合同债务的转移,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效力概述,二、合同效力瑕疵的类型,三、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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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
第五节 抵销
抵销的概念(单方行为)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出抵消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消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类型
法定抵销(典型形式)
条件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被动债务已届清偿期。
双方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
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可抵销(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债务一般不得抵销)。
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对方有异议的,可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抵销效力)。
抵消权行使的效力
双方债权债务消灭:抵消权行使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追溯既往抵消权的行使具有追溯力,追溯到抵消权产生之时。即自抵消权具备行使条件时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就视为已经消灭,不再产生利息等相关费用。
阻止抵消的情形失效:一旦抵消权有效行使,之前可能存在的阻止抵消的情形,如债务未到期、存在争议等,在抵消的范围内不再具有效力。
合意抵销
概念: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抵销方式 。
情形
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抵销:这是合意抵销最常见的情形。
债务履行期限不同的抵销:当双方互负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同时,也可以通过合意抵销来消灭债务。
第六节 提存
提存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债务消灭。包括担保提存和清偿提存。
特征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
在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提存的条件
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
标的物适于提存
提存主体合法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的免除、支付利息以及收取孳息权利的消灭、特殊情形下取回提存物的权利、标的风险的转移、债务人的1通知义务。
对债权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支付提存费用的义务
对提存机关: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在符合条件时向债权人交付提存物。
第七节 免除
免除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债权人基于其单方行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的债务,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 。
债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再撤销。
一种无因行为
一种无偿行为
一种不要式行为
免除的要件
债权人须有合法的债权,或对债权有处分能力
债务免除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
免除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
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明确作出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免除的效力
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关系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关系部分消灭。
主债务免除的,从债务原则上也随之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节 混同
混同的概念
广义混同: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归于同一人,致权利义务消灭,涵盖所有权与他物权、债权与债务、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等情形 。
狭义混同:专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
混同的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如债权设有担保,为保护担保人利益,债权债务可能不发生混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