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学》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
《民法学》第十九章婚姻家庭知识记忆框架整理,法硕备考必备资料,包括亲属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1-08-20 16:37:13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
亲属(第一节)
概念: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特征
具有身份性
产生的原因具有特殊性
主要包括结婚、出生、收养等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亲属的范围 & 家庭成员
亲属的范围
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禁婚亲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家庭成员
概念: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两者关系
1.家庭成员仅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
2.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但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种类(以发生的原因分类)
配偶
血亲
自然血亲
婚生/非婚生
全血缘(同父同母)/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拟制血亲
收养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
姻亲
配偶一方与对方的血亲之间产生的亲属关系
配偶本身不在姻亲之列
亲系 & 亲等
亲系
分类
直系亲
旁系亲
例1:血亲
直系血亲(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自然直系血亲
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全血缘血亲 & 半血缘血亲
自然旁系血亲 & 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
例2:姻亲
直系姻亲
与配偶的直系血亲
与直系血亲的配偶
旁系姻亲
配偶的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的配偶
亲等(☆会计算)
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指数和尺度
数小,关系近
数大,关系远
以血亲为基础,但准用于姻亲
计算方法
国外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我国
世代计算法
代即世辈
一辈为一代
计算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分别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计算法
世代数相同,用一边为代数
世代数不同,取数大一边为代数
婚姻关系
结婚(第二节)
要件
实质要件
必要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禁止要件
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形式要件
登记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1994.2.1前
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认定为事实婚姻,不补办,也形成夫妻关系
1994.2.1后
1.补办即确立婚姻关系
效力追溯至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时
2.未补办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无效婚姻
已登记,但欠缺实质要件
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宣告程序
是否需要宣告才无效,《民法典》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
采用诉讼程序
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
启动宣告途径
1.根据当事人申请
2.对受理的离婚案件,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后果
2.财产上的后果
1.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无过错方原则
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
4.损害赔偿责任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情形
1.受胁迫
2.隐瞒重大疾病
撤销的程序
只有诉讼程序,撤销机关是人民法院
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隐瞒重大疾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同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家庭关系(第三节)
1.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概念:指基于夫妻身份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特征
1.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
2.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由法律直接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或消灭
具体内容
1.夫妻的姓名权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3.夫妻对抚育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请求分割情形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制
有效条件
主体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形式必须合法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效力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2.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3.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权
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4.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2.父母子女关系
规定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内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有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自关系有请求确认或者否认的权利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近亲属关系
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离婚(第四节)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
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
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形式
登记离婚(行政离婚)
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程序
申请
三十天冷静期
期间可撤回
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 申请发离婚证
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 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登记
诉讼离婚
调解制度
诉讼外调解
诉讼中调解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不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特殊保护
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分娩后一年内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法律后果(效力)
在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在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
夫妻间抚养义务的终止
夫妻间相互继承权的丧失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3年)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效力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确定
不满两周岁,由母亲直接抚养
满两周岁,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时的救济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适用条件
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
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适用条件
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条件
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
须一方具有法定过错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其他重大过错
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而离婚
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
须请求权人无法定过错
收养关系
收养(第五节)
概念 & 特征
概念:指自然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收养是双方法律行为
收养是身份法律行为
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
成立条件
实质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危害该未成年人的
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生父母送养子女,共同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共同收养
放宽收养条件的法定情形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继父母收养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形式条件
办理行政登记
效力
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行为的无效
情形
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后果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除
解除的法定情形
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解除的程序
依行政程序解除
收养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协议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依诉讼程序解除
解除的法律后果
身份上的效力
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财产上的效力
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