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一、二节)
"你知道吗?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认定竟有这么多讲究!周岁计算严格遵循公历生日,满12个月才算1周岁。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要求,特殊身份还会影响定罪量刑。从身份犯的划分到责任能力评估,每个细节都关乎司法公正。这些冷知识,你都了解吗?"
编辑于2025-06-10 12:04:16"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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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二节)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可以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的主体,而单位只可以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部分犯罪的主体)
意义
有助于准确定罪
有助于合理量刑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构成条件
自然人必须已达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规定: 自然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应当对其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自然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虽然已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如果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使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然人必须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概念: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本质:人实施行为时具备相对自由的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包括:辨认行为能力(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的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内容: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
含义: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备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亦即行为人有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行为能力:行为人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关系: 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是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要素,两者只有同时具备,才可认定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一方面,辨认行为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行为能力是以辨认行为能力的存在为前提的; 另一方面,控制行为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含义: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仅存在有无的问题,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当中,也可能因受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刑事责任能力程度不同的情况
影响因素
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精神状况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分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外延: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及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皆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国《刑法》规定: 凡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含义: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包括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如我国不满12周岁的人)
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或丧失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如我国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含义:行为人仅对刑法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犯罪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已超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
我国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含义: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外延: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因精神病而致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有所减弱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况有四种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受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因受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盲人,因受视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周岁计算方式: 一、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二、1周岁以12个月计,每满12个月即满一周岁; 三、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概念: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阶段划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2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而法律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人实施的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不满12周岁的人实施的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其在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 《刑法》第18条第2款: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生理功能丧失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或者盲人(双目均丧失视力者)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根据聋哑人、盲人对其实施的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来决定)
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概念
身份: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是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因而人人皆有其身份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具备特定身份未标准,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
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身份犯
含义:以特殊身份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分类
真正(纯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无此特殊身份不可成立的犯罪
不真正(不纯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类型
从形成方式上区分
自然身份:基于自然因素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的身份
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产生的影响所作的划分
定罪身份(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 量刑身份(影响应发轻重的身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按照刑法的规定,存在与否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存在与否,但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身份
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主题特殊身份具备与否,也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主题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要重
在我国刑法中,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