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二节)
"犯罪主观方面是揭开犯罪心理密码的关键!本章聚焦犯罪故意,解析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却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刑法》第14条)。内容涵盖:犯罪故意的核心要素认识因素(明知行为后果)与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结果);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体系;特殊情形下的犯意转化(原犯罪中止后另起新犯意)与另起犯意(犯罪意图中途变更)。强调犯罪目的/动机虽非必备要件,却是某些故意犯罪的重要量刑参照。"
编辑于2025-06-10 12:07:15"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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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二节)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概念: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
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也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内容
犯罪目的: 只存在于某些故意犯罪之中; 属于犯罪构成的选择要素。
犯罪动机: 只存在于某些故意犯罪之中; 本身不是独立的犯罪构成要素,但对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特征
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体现为对行为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注意两点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并不是等同的概念
前者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管心理态度
后者是一种犯罪类型
要注意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故意”的区别
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具有特定内涵,特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一般生活上的“故意”,只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并不包含其对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态度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内容
“明知”的内容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限
犯罪故意的“明知”,应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客观事实因素,大体上相当于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包括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包括对行为的内容和作用的认识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
对法定的行为对象的认识
对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的认识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含义: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表现
希望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这种态度明显而坚决
放任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既不是希望,也不是不希望;行为人既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该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犯罪故意的分类
犯罪故意的理论分类
根据成立犯罪所要求的认识与意志的不同分
行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的、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仍决意并以意志努力实施该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结果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决意实施该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根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的不同分
确定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具体的危害社会结果,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不确定故意
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结果,但对就过得具体内容认识不确定,或者对结果发生概率的认识不确定,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分类
概括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范围及其性质没有确定的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择一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哪一个不能确定,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未必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要求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的状态的不同分
实害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行为的实体的、具象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危险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某种危险状态,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出现的心理态度
根据行为意志种策划的有无分
预谋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决意后,经过策划付诸实施的犯罪故意
非预谋故意(突发故意、一时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决意后,未经策划,在较短时间内决定行动过程并付诸实施的犯罪故意
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形式的意志选择的不同分
作为故意(作为犯的故意):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事实,鞥决意以作为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
不作为故意(不作为犯的故意):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事实,仍决意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
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根据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具体态度的不同分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种情形
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的同时,放任行为可能引起的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的同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某些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共性
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有明知
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区别
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不包括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
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意志因素的不同是区分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的态度,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表现为放任的态度,行为人虽然不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而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自流、任凭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司法实践看,直接故意犯罪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要
直接故意犯罪存在预备、未遂等未完成状态
但间接故意的“放任”特性,决定了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因为如果客观上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放任心态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
含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从而导致此罪向彼罪的转化
两种情形
预备级阶段的此犯意在实行阶段转化为彼犯意,即行为人以实施甲罪的犯意实施预备行为,却以乙罪的犯意实施实行行为。
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
另起犯意: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某种情形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两者区别
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下来: 犯意转化:前一犯罪行为正在继续过程中的犯意变更; 另起犯意:前一犯罪行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后的临时起意。
犯罪对象是否同一对象: 犯意转化:针对同一对象存在; 另起犯意:既可以针对同一对象也可以针对另一对象(更多地体现为不同对象)。
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同类法益: 犯罪转化:前后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者同类的; 另起犯意:前后所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