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三至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是认定罪责的关键!第八章深入解析犯罪过失与无过错行为:行为人若负有预见义务且具备预见能力,却因轻信或疏忽导致危害结果,即构成犯罪过失。第三节阐明犯罪目的与动机的相互作用,第四节划分过失类型(轻信与疏忽),第五节界定意外事件等无过错情形。特别强调期待可能性原则需结合行为人当时状态判断其违法行为的可避免性。全文以法律义务、预见能力、社会准则为三大认定基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标尺。"
编辑于2025-06-10 12:08:07"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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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本章详解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主犯包括组织领导者,从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被胁迫参与,教唆犯则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刑法对每类犯罪人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如教唆未成年人需从重处罚,胁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和认定要点也在本章明确列出。"
"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刑罚轻重!本章系统解析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大形态:既遂犯是犯罪完成态,预备犯具有准备特征,未遂犯已着手但被迫中断,中止犯则体现行为人主动性。特别关注《刑法》第2324条对未遂犯'可从减免'、中止犯'应减免'的差异化处罚原则,揭示'自动放弃'与'被迫停止'的本质区别。学习时需重点把握各形态特征、分类标准及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法律中的正当行为:守护权益的合法盾牌】当面临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我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保护机制。正当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自救行为等,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也属合法范畴。这些制度平衡了权益保护与法律秩序,既防止滥用暴力,又为公民提供必要救济途径。了解正当行为的分类与适用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三至第五节)
第三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含义: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是预期的危害结果在行为人大脑中的反映
目的犯
有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因为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犯罪目的也不是很直观,所以刑法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才能成立。 行为人是否具备特定的目的,直接决定着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
犯罪动机
含义:引起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
主要作用:为犯罪行为提供动力支持,回答为什么做的问题
形成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欲望: 引发犯罪动机的需要或欲望往往是不良的、畸形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动机并不具有反道德性,如大义灭亲行为中的正义感动机。
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实践中常见的有贪财动机、报复动机、性欲动机、政治动机等
作用
犯罪动机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或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在定罪时应予以考虑。 犯罪动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量刑方面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二者都是行为人在实施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当行为人以具体的犯罪方式来满足犯罪动机的要求时,就形成了特定的犯罪目的。
二者的区别
二者形成的时间顺序不同: 由于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故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灾后。
二者的内容与表现形式不同: 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内心起因或内在动力,比较隐蔽、抽象;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客观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直观、具体。
同一犯罪目的可以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二相同的犯罪动机也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
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素,因而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 而犯罪动机不是独立的犯罪构成要素,其作用侧重于量刑方面。
第四节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
含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特点
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的态度,是一种事与愿违、主观愿望与客观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对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当依据: 行为人本来能够正确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却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实施了错误的行为并造成了不应有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行为人应当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过失的分类
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含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特征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对可能会引发的危害结果缺乏认识。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且具有遇见的能力
预见义务
含义:行为人预测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
产生依据
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等规定的注意义务
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即习惯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预见能力:行为人预见并避免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的主观上的能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轻信: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的行为。但轻信是以一定的条件或理由为凭借的,即行为人根据一定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者的关键区别点: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已经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凭借一定的条件而轻信可以避免;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本没有预见。
犯罪过失的其他分类
根据主体及其违反的规范内容分为普通过失和业务过时; 根据过失的程度,可将其分为重过失与轻过失。
监督过失(管理过失): 基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如果监督者(或管理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或被管理者)实施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或者由于监督(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监督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或管理)过失。
认定犯罪过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正确区分犯罪过失与容许的危险行为
容许的危险行为(正当冒险行为):某种行为虽然潜藏着损害法益的危险,但该行为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并在客观上有益于社会,因而法律在一定限度内允许这种危险行为的实施。
信赖原则:当行为人开车遵守交通规则的时候,合理地相信别的参与公共交通运输的人也在遵守规则,而所有人都遵守规则的时候,事故就不会发生。
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认识的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间接故意是“明知”,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性到现实性的这种转化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行为人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极大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尽管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已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但自认为凭借自己的能力、技术、经验以及某些外部的有利条件等,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也就是说、行为人所预见到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是一种概率较小的抽象的可能性。
从意志因素上看,虽然表面看二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也并不反对、排斥其发生,因而也不会凭借某种有利条件或采取某种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其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完全否定态度,之所以在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这样的行为,是因为凭借某种有利的条件,如自身过硬的技术、丰富的经验、充沛的体力、敏捷的动作等,或者客观方面的某些有利因素,自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判断的失误,未能避免或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考察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后的态度和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危害结果发生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往往会感到吃惊、遗憾、懊悔、焦虑、痛苦等,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一般不会因此而产生这样的情感,也不会有任何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行动。
第五节 无过错行为
意外事件
含义: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
主要特征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能预见:行为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客观环境和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预见这种损害结果)
区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关键: 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对危害结果能否预见,即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能力
对于意外事件来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也不可能预见到,即行为人缺乏预见的能力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的,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到。
不可抗力
含义: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况
特征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不能抗拒: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行为当时的主观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力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无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
对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应该依行为人当时的能力状态来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某一违法行为,通常就认为存在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