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法(重点精简版)
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编辑于2025-06-22 13:51:54知识产权法学
绪论
知识产权概述(必考)
定义: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性质:私权
特征:独占性,期限性,地域性(P5共6点)
特征(马工程)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于客体的使用价值
知识产权的期限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作为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弱于物权
同一载体上的知识产权和物权,若因权力行使发生冲突,知识产权通常会让位于物权
根据所学,论述知识产权是公权还是私权
知识产权是私权
理由
从权利主体角度
知识产权主要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专利是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商标权则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这些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知识产权进行使用、许可、转让等行为。
从权利内容角度
财产权属性方面:知识产权包含着重要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属性方面:知识产权还具有人身权属性,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
从法律保护目的角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私人利益。通过授予权利人独占性的权利,激励创新和创作。
与公权的区别角度
利益归属不同:公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也会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但这是权利人行使私权的间接结果,而非知识产权本身的目的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公权的行使往往是由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依法进行,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而知识产权的行使是由权利人自主决定,权利人可以选择自己使用知识产权,也可以选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权利的行使方式比较灵活,具有明显的私权特征。
第一编 著作权与相关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
作品的分类和概念
作品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范结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
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独创性强调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进行创作
可复制性:作品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这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条件之一
形式要件:
具有表现形式: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如文字、美术、口述等,不属于客观事实或抽象的思想本身
符合法律规定: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表演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
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基础
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作品的实质与形式要件)
民间文口音美,摄视工计 民间吻口医美,射死公鸡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概念)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判断什么叫“计算机软件不是主要标的的除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客体
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
著作权的取得时间—自动取得
著作权的归属
法律特别规定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的概念
是对已有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
具有不同于原本独立分散的作品或材料的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其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及片段,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其他材料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的基本规则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制作者通常指的是制作公司的法人或主要参与制作的个人。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不同类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合同获得报酬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可以保留署名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职务作品通常归属于公司或单位,创作者一般保留署名权和部分经济权利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由所有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权利归属)
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特定行业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如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或合同可能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职务作品和专利权中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归属、创作或发明的性质以及适用法律的不同
权利归属
职务作品:在职务作品中,创作作品的员工享有著作权,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职务发明创造:在职务发明创造中,权利人是公司,即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即使发明人不再在该单位工作,该单位仍然享有该发明的相关专利权
创作或发明的性质
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通常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可能归单位享有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等。这些发明创造的权利人通常是发明人所在的单位
适用法律
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可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意味着即使发明人不再在该单位工作,该单位仍然享有该发明的相关专利权
著作权的内容(16 个权利会考一个名词解释)
著作人身权(内容)
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内容
发表权(保护期限不同,可由他人代位行使)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特点
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发表权与著作权财产密切相关
发表权可以由他人行使
作者身份不明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
视听作品
职务作品
发表权的行使有可能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相冲突
署名权(权利范围)
署名权是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内容
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
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时,应当署上作者的姓名
修改权
修改权是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概念)
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之一。具体来说,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能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著作财产权 保护期限是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发出广信放表展,射一边(摄译编)+复制权
复制权
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来、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出租权
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展览权
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摄制权
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汇编权
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间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的50年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死亡起算主义,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作者身份不明的,发表起算主义
邻接权
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的概念
表演者是指以朗诵、歌唱、演奏以及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的自然人
表演者权
表演者人身权不受保护期的限制: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间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
权利性质
表演权:属于狭义著作权,是一项权利,属于财产权,主要保护的是创作者的利益
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广义著作权),是一类权利,其下包括多项人身权和财权,主要保护的作品传播的利益
权利内容
表演权主要涉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或表演作品的权利
表演者权则是对自己的现场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未经许可被录像)
概念:录制者对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复制、发行权
出租权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
广播或播放录音制品的获酬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一,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三,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与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区别(首次固定者)
定义和权利归属
视听作品著作权:视听作品著作权则是指对视听作品的创作者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方,如制片人、导演、编剧等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出租等,并且受法律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音像公司或出版社等
保护期限
视听作品著作权: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也为50年,但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自完成之日起计算
权利内容
视听作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视听作品的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主要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所享有的均为财产性权利,其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权
概念:广播组织对其首次播放的载有声音或图像的信号所享有的权利
内容
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转播
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复制
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将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组织的义务
第一,广播组织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广播组织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三,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的,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的,还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概念
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
合理使用的标准
“三步检验法”
只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
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冲突
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的类型(十三种)
个人使用
适当引用
新闻报道中的使用(有限制)
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使用
图书馆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免费表演
对室外艺术品以平面形式进行利用
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许可使用与强制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特点
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类型
一是为实施义务教务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育书
二是报刊、期刊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已经登载的作品
三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视频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四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是电视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平台公开传播或者播送录音制品
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使用此项权利的人的制度
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指的是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及其作品的权利
许可使用的种类
独占许可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分许可的禁止
更高的费用
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排他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
第二编 专利法与其他技术成果权
专利权的对象
发明
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点
发明当为一种创新
发明当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设计、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点
实用新型的性质: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种类: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
外观设计
概念和特点
概念
它是指对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特点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
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功能
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
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不对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
不对科学发现授予专利
不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授予专利
不对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授予专利
不对动物和植物品种授予专利
不对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
专利权取得的实质条件(PPT)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实用性
概念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判断标准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第三,具备可再现性
新颖性
概念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优先权和宽限期(PPT)
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含义:《专利法》 29.1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效果:以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基础: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和申请日标准
功能:为(在)外国(提出)在先申请(的)人在我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便利
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29.2: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其他
为避免重复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已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授权专利和分案申请均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宽限期(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密的
判断标准(PPT)
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公开的方式
以出版物方式公开
以使用方式公开
以其他方式公开
现有技术的概念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国内外:绝对新颖性标准
为公众所知: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
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
是否存在抵触申请
概念
在一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该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在先申请 vs 在后申请)
(1)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但不包括两件申请的申请日相同的情况。
(2)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期晚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包括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期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相同的情况。
(3)在后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在先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所披露。
创造性
概念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标准(PPT)
判断客体
只与现有技术对比,不考虑抵触申请
不考虑申请日与审查日之间的技术水平进步
判断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判断标准: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的归属、取得与消灭
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PPT)
概念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书126,重点)
类型
执行在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效果(PPT第37页)
一奖两酬
专利取得的程序
专利申请原则
书面申请原则
单一性原则
先申请原则
优先权原则(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申请文件
审查制度(PPT46页)
专利申请的审查(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期是指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并公布后,到专利被授权前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虽然申请人尚未获得正式的专利权,但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临时保护期的具体规定和条件
起止时间: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此时进入临时保护期。临时保护期结束于专利权公告之日,即专利被授权并公告之日
权利与义务: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实施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这些费用
申请临时保护: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临时保护,并需缴纳临时保护费。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专利权的无效(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理由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足
专利文件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重复授权
法律后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的期限和中止
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
专利权可能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专利权的内容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
产品专利的专利权的内容(产品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制造
使用
销售
许诺销售
进口
方法专利的专利权的内容
一是方法的使用权
二是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穷竭
也称专利权用尽、首次销售原则,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的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产品,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先用权
在专利权授予之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人,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
临时过境规则
是指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装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是为侵犯专利权
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例外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
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物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PPT56)(专利法53-57+半导体)
因未实施、未充分实施而引发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53条规定,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就是因未实施、未充分实施而引发的强制许可。
条件
(1)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
(2)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
(3)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4)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
(5)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因垄断行为引发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3条第2项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条件
(1)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
(2)目的是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利于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不应准许
因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引发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法第54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条件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议
(3)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4)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应公共健康而引发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5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条件
(1)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这种类型的强制许可只能基于公共健康目的而颁发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颁发,但须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
(3)药品可以出口,但只能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
因从属专利实施而引发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6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条件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2)该项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
(3)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
(4)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的基本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了强制许可的具体程序
(1)请求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议
(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和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实施的指定许可(略)(专利法49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条件
(1)可成为指定许可对象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
(2)可作为指定许可对象的发明专利,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
(3)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4)指定许可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5)被指定的实施单位的专利实施权不是无偿取得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略)(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在开放许可期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该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实施的许可方式
条件
(1)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2)专利权人开放许可的意愿和条件应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效力
(1)被许可人获得被开放许可的专利的实施许可
(2)开放许可声明撤回的,专利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同时,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3)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4)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侵害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权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的可以由基层审理
侵害专利权的判定(行为的构成认定+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构成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没有合法依据实施了他人专利
必须有被侵害的有效的专利权存在
有法定的实施行为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举证
第三编 商标权与其他商业标记权
商标权的对象
商标的概念
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和声音等及其他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商标的特征
依附性
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具有明显的特色,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辩别区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的使用
商标权的使用是指商标权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来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商标权使用的最基本形式是商标权人自己使用
商标的功能
基本功能—来源识别功能
派生功能—广告宣传;保证品质
商标的种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
集体商标
概念:是指以团队、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本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凡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均可申请使用该集体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但使用人必须保证其质量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质量
集体商标的意义在于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同的质量和规格
证明商标
概念:是指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作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证明商标只能由具备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
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证明商标,其他产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要求条件的经营者都可以申请使用
证明商标的意义在于向消费者表明其产品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
商标注册条件
合法性
显著性
非功能性
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和权益相冲突
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
商标权消灭
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销是指商标局基于法定原因行使职权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1)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2)未及时办理续展手续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
注册商标的无效(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
无效事由(两者的效果区别)
不得注册的绝对事由
内容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特定内容违法的商标注册
特定三维标志注册
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注册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规定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效力
商标局可以依职权随时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没有时间限制
救济
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
除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之外,其他任何人均可随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没有时间限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商标注册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得注册的相对事由
内容
抢注驰名商标
代理人和代表人抢注
抢注特定未注册商标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注册损害其他在先权利
先申请原则
注册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效果
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是基于不得注册的相对事由,即其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故不能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
时效
除了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的效力(商标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注册商标的撤销
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商标成为通用名称而撤销
不具有显著性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事项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注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也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
注册商标被注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侵害商标权行为的类型
未经许可使用近似或相似商标
是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销售侵权产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
是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混淆行为
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商业标识
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提供便利条件
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例外
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商标权用尽
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
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同类混淆”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跨类混淆”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防止淡化
驰名商标权人可禁止他人使用侵权的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行为请求宣告无效不受期限限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认定途径、效力(书+PPT)
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
双轨制
"双轨制"是指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被动认定
指商标局和人民法院不能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去认定驰名商标
个案认定
是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应仅限于个案,即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判断在具体案件中他人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其他商业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补充: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著作权(损失或者获利→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500 元~500 万元)
专利权(损失或者获利→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 万元~500 万元)
商标权(损失→获利→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500 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