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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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6-22 13:57:24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
法人
跨国公司(PPT第四页)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概念: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考试答广义加侠义)
主要特征:
(1) 其成员一般是国家(还有地区或区域)
(2) 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3)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4)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各成员正式达成的协议
国际经济法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条约:国家、国际组织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如《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
国际惯例
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和原则
二因素:一是物质因素即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惯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私法公法规范,美国国内法的长臂管辖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马工程P3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发展权原则(发展中国家)
发展权原则是指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权利要求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义务,发达国家承担较多的义务,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机制中实行非互惠待遇,从国际经济规则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具体地实现发展权 。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私法性,国际性,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含义及特征
含义: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特征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
概念: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主要惯例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国际商事公约
概念: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1980年公约》
笔记+PPT(第15页)
公约的客体范围: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情况)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笔记)
EXW DDP
FOB CFR CIF
FCA CPT CIP
DAP DPU
FAS FOB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
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否则即为要约邀请
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且要约从送达至受要约人时生效。即到达生效。
邀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
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得予撤回
要约的撤销
撤销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得予撤销
限制
要约载明承诺期限
要约自身表明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该信赖行事
要约的失效:超过有效期限,要约人撤销,受要约人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
含义: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构成要件
由受要约人作出
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
承诺必须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要约人表达出来
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生效原则
承诺的撤回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笔记)(PPT39页)
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货物风险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PPT第58页)
违约及根本违反合同
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损害赔偿
原则:违约反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者应当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守约方减轻损失义务
实际履行
宣告合同无效
最严厉的救济方式
根本违反合同
必须向另一方通知(发出即生效)
负担利息损失(不妨碍损害赔偿)
保全货物
特殊救济
买方或卖方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
买方采取的属于实际履行的的救济途径
卖方交付替代物
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
给予额外的时间
要求减价
卖方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给予宽限期
停止交货、留置货物
关于预期违反合同及其救济方法(了解)
《公约》第71条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公约》第72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分批交货合同违约及其救济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运输规则及其异同(笔记)
《海牙规则》
适用范围:在任何缔约方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管货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
承运人的免责:1、过失免责:航行过失免责,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 2、15项无过失免责
《维斯比规则》(看笔记)
《汉堡规则》(看笔记)
中国《海商法》体系(笔记)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与海运单证
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签署的,将约定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海运方式运送至另一国家或地区的约定地点,并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提单
提单的概念和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十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装货+批注+抬头+倒签预借+运输方式+运费支付时间+法律效力(笔记+PPT)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和无单取货人连带+CIF足额赔偿
免责:依法行为依法免责;记名提单下,按托运人要求无单放货可免责;已有正本提单已经提货可免责(记名提单下,提单托运人可以对抗提单持有人)
理清不同规则下托运人,承运人规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
概述: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性质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对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特定事件,自愿达成支付和赔偿协议。
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赔偿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货损的分类
全部损失(total loss)
实际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和用途,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载货船舶失踪,经过一定期限仍无消息的,视为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包括以下情形
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形态、效用、价值
被保险人对丧失的标的物无法收回 海盗盗窃, 无法收回
被保险的标的物失踪达到法定时间
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修复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如何向保险人索赔
一是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向保险人委付受损的残余标的物。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即不得撤回
二是按部分损失处理,另加索赔修理费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
共同海损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二是采取的抢救措施必须是合理而有意的行为
三是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四是抢救的措施必须是有效的。即保证了船货的共同安全。
单独海损
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单独一方的利益损失或费用。单独海损通常由受损人单独承担损失,或由其向有过失的责任方(如承运人)追偿
单独海损中的损失
由受损方自行负责
如果受损方对其受损的财产已投保,则由保险公司赔偿
如损失系第三方过失造成,则由过失方赔偿(亦可代位求偿)
赔偿依据:按提单中规定适用的法律,如《海牙规则》
共同海损中的损失和费用
由各利害关系人(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人等)按其所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
如受益方对其受损的财产已投保,其分摊额则由保险公司赔偿
未曾投保的一方,其分摊额自负。
适用法律:没有统一的国际实体法
常用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分类:海洋货物保险;空运货物保险;陆地运输保险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
险种及责任范围
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笔记)
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承保风险:包括一切险或全险、共同海损导致的损失和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涵盖的责任
保险期限:仓至仓
国际贸易支付法
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不同方式的法律关系及惯例
汇付与托收
汇付
含义:汇付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付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种类:电汇、信汇、票汇
托收
托收的含义和种类
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分类(背定义)
光票托收(定义)
跟单托收(定义)
付款交单(D/P)
即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D/A)
托收当事人及其基本程序(看笔记)
银行免责
货物免责(不处理货物)
对单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免责
对单据传递过程中延误、遗失和专业性术语翻译等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票据追索免责
托收行对代收行行为免责
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有明确指示,在遭到拒付时,银行没有做成拒绝文书的义务
信用证
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种类
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种类
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及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笔记)
信用证交易原则和审单标准
信用证交易:信用证独立原则
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单单相符,单证一致)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对单据的实质免责
对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救济(笔记)
国际保理(PPT294理解即可)
国际贸易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法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笔记)
贸易待遇制度《关贸总协定》
最惠国待遇
适用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及费用 2费用和关税的征收办法 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 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特点:多边性 无条件 相互性 同一性
例外:PPT311
国民待遇
国内和国外一样
例外:第一是政府采购例外,第二是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特殊差别待遇
中国入世议定书有关非歧视待遇的承诺
关税及相关制度(了解)
非关税制度
进出口数量限制
进口许可程序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
贸易救济措施(程序、构成要件、比较)
贸易救济措施,泛指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国内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
反倾销措施(PPT+笔记)
反补贴措施(PPT+笔记)
保障措施(PPT+笔记)
其他贸易制度
义务例外制度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
服务贸易定义
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生产和消费的即时性,提供者与服务质量的密切关联性等特点
四种模式提供的服务
跨境提供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
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CATS)
适用范围
一般纪律与义务
最惠国待遇
服务的国内管辖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其他一般纪律与义务
具体义务与纪律
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
具体承诺表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及其管理
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
国际贸易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的分类
许可贸易
普通许可
排他性许可
独占许可(技术使用费最高)
从属许可
交叉许可
其他技术贸易
特许经营
技术服务
国际生产合作
国际生产开发
国际工程承包
技术贸易管理
《条例》
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际投资法
投资法概论、具体表现形式、特点
BOT
概念和特征
概念(建设-营业-转让)
特征
BOT特许合同
资本输入国法律规范—中国外商投资法内容
三大内容
资本输入国法律规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PIC)
制度框架内容、特点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制度(MIGA)
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CSID)
特殊、主体客体范围、特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复习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