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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期末重点,财政法的定义: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5-06-22 13:53:05财税法
财税基本理论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公共财政
概念:公共财政是为了弥补市场失效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或类型。
公共财政特征
公共性
公开性
非营利性
民主性
法治性
公平性
财政法
财政法的定义: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财政收入关系
财政支出关系
财政管理关系
财政法的体系、地位与功能
体系
财政基本法
财政平衡法
预算法
财政收入法
财政支出法
财政监管法
财政法的功能
规范理财行为
促进社会公平
保障经济发展
财税平衡法律制度
财政收支平衡的界定:指一定时期内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总量上平衡、收支结构合理以及分配比例协调。(我国理财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财政健全主义的要求)
财政收支划分法
财政收支划分的概念与模式
概念:是指为了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职能而对一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政府之间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所享有的职责和权限所进行的划分。
内涵
主体
对象
目的
基本依据
模式
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混合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与体系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定义:是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收支权限划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政府间收支划分的法律依据。
地位:基础性地位,财政法的核心内容
财政收入划分法的体系:完整的财政收入划分法法律制度应当由财政级次划分,财政收支划分、财政支出划分和财政收入划分等制度构成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分权法定原则
是指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调整和变动也应当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适度分权原则
是指在财政收支权的划分上应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在保证中央财政收支权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给地方一定 财政收支权。
事权与支出责任想适应的原则
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
是指在财政收支划分时不能一味强调效率,也不能一味强调公平,而应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达到效率与公平的完美结合。
财政收支划分法基本法律制度
财政级次划分制度
概述:是关于一国是否设立多级财政级次、设立几级财政级次以及如何设置各级财政级次的制度。
我国财政级次划分制度
财政收入划分制度
概述
财政支出划分制度
概述: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依法进行的财政资金的使用
支出方式和途径:无偿拨款和有偿拨款
其他
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评析
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历史演进
统收统支阶段
分成阶段
包干阶段
分税制阶段
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
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费,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设立国税、地税二个征税机构,其中,国税局负责中央税、地方税的征收
分税制与中国财政收支划分
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的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全国性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费用
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
划分原则
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
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
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
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
中央和地方事权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分设国家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不足
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不健全
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
财政收入权划分不合理
财政支出范围不清、结构不合理、监督不力
完善建议
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
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
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权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权责
财政转移支付法
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了弥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以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由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依法无偿拨付财政资金的行为或者一种财政资金转移制度。
功能
平衡功能
调控功能
财政转移支付的分类
根据转移支付的目的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为平衡地区间基本财力,对有财力缺口的下级政府,依法无偿给予并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补助资金。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安排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
所谓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无偿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依法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则旨在使特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水平的均等化,
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我国建立了现代转移支付制度基本框架
目前,我国总体上形成了以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依据,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共同财政事权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有效组合、协调配合、结构合理的转移支付体系。
存在的问题
立法位阶过低且体系不完善
政府间财政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导致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一般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小,难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
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均等化效果不明显
转移支付监督评价体系不健全,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不佳
完善建议
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
深化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目标,优化转移支付制度设计
加强转移支付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概述
预算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预算的起源
预算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者斗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预算控制封建统治者财政收支权
预算制度是社会成员参与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立宪政治的历史可以说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成立史
预算的定义
预算是现代宪政国家之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依法约束、控制政府收支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现代经济社会配置资源和公共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有效机制,经审批的预算具有等同于法律之效力。其核心价值在于民主财政、法治财政。
预算的特点
预算的形式特点
一是预算的计划性
二是预算的预测性
三是预算的年度性
四是预算的完整性
预算的实质特点
一是政治性
二是民主性
三是公开性
四是法治性
预算法的概念与原则
预算法的概念
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的原则
预算民主原则
概念:预算民主原则,是指一国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等整个过程应当遵从人民的意愿并依据民主程序进行,且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民主监督。其目的是通过对预算过程施加外部的政治控制,使其不偏离人民利益之轨道
预算法定原则
概念:预算法定原则,是指预算的主体、内容、程序、时间等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变更、调整、决算等预算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算公开原则
预算公开原则,是指预算的依据以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等整个过程都必须依法通过向社会公开
预算权力
预算级次
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预算分为几个层级。一般而言,预算级次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质要求而确定的
我国预算级次,系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而建立,共分为五级预算
预算的职权配置
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权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权力
预算审查批准权
各级行政机关的预算职权
国务院的预算权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预算权力
编制权
报告权
执行权
决定权
监督权
变更撤销权
乡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权力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权力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权力
编制权
执行权
提案权
报告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权力
编制权
执行权
提案权
报告权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
概念: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的项目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目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项目
按功能
按经济性质
预算法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层级划分
中央一般预算
地方一般预算
注意
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基于支持某些特定的社会公共事业发展之目的而凭借公权力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特征
专用性
无偿性
强制性
法定性
政府性预算基金的概念、范围
概念: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范围
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编制:
根据《预算法》第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支出
根据《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
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基金
包括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概念:是对社会保险缴纳、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
预算程序
预算的编制
概念
预算编制,亦即预算草案的编制,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定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
预算编制为预算的首要环节,为其政府的职责,在我国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预算编制的原则
平衡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
预算的编制形式和编制依据
编制形式:复式预算编制方式
编制依据:零基预算
预算编制的内容
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的内容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内容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内容
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内容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内容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内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内容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内容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内容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中央预算编制的程序
地方预算编制的程序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审批包括对预算草案的审批,也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批
预算草案审批的主体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审批的程序
初步审查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的具体实施过程
预算执行的主体及其职责
预算收入的执行
预算支出的执行
国库管理
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
预算调整
概念
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需要制定调整方案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预算法律制度
预备费
预算调整的情形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指各级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状况,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基金的安排使用接收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
预算调整的程序
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提交初审或者征求意见(乡、民族乡、镇预算调整除外)
审查批准
决算
决算的概念
从形式意义上来说,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年度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记报表和文字说明二部分
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决算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系统、全面总结,是整个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及时原则
决算的程序
决算草案部署和安排
政府部门、各部门编制预算草案
提交审核和审定
财政部门
审计
国务院审计部门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
审定
国务院和政府
提请审查批准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请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
审查批准
批复和备案
税法基本理论
税收的概念、特征与依据
税收的概念
从国家层面,从纳税人层面
税收实际上就是国家以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分配形式,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在现代经济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和经济杠杆。
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形式特征
无偿性
强制性
固定性
支付方式单一性
税收的本质特征
公共目的性
政权依赖性
有限性
间接返还性
法定性
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与特征
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管理体制关系
税收收益分配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监督关系
税法的特征
税法结构的规范性
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统一性
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税法的经济性
税法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概念
是指税法所固有的能够反映税法本质属性的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收监督的准则
组成
税收法定原则
所谓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也不得被强制要求交纳税款
包括
一是"课税要素法定主义"。其是模拟刑法上罪行法定主义而形成的原则,它的含义是因税收的作用客观上导致对国民财产权的侵害,所以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征税的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二是"课税要素明确主义"。亦即有关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规定的法律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
三是"合法性原则"。亦即在课税要素充分满足的范围内,税收行政机关不仅没有减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收税收的自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
四是"程序保障原则"。税收的课赋和征收是权力的行使,所以它必须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而且对其纠纷也必须以公正的程序予以解决。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包括
一是普遍征税。即一切具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履行纳税义务。反映在税法上,就是在税法上纳税人一律平等,一切具有纳税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依法纳税上不得有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
二是平等纳税。即国家征税应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适应
税收效率原则
所谓税收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税收适用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含义
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的进行课税
意义
有助于弥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所造成的损失
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其目的在于量能课税
适用类型
纳税主体资格确认
税收客体归属判断
税收客体合法性
无效及可撤销行为
税收规避防范
禁止类推适用原则
否定说
肯定说
禁止溯及课税原则
税收实体法
流转税法律制度
流转税概述
流转税与流转税法的概念
流转税,国际上通称“商品和劳务税”,是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流转税法
是调整因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征税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流转税法,一是其属于实体税法的范畴,主要调整在流转税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流转税由一系列单行税法构成,如增值税、消费税法、关税法等
流转税的特征
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足
流转税为间接税,具有可转嫁性
流转税具有累退性
流转税的征收简便易行
我国流转税的沿革
1994年前的流转税法
1994年后的流转税法
2012年后的流转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实行价外税,税负由消费者负担,由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目前,流转税中只有增值税为价外税)
特点
一是不重复征税
二是保持税收中性
三是增值税具有征收的广泛性和连续性
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只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
收入型增值税
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
消费型增值税
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
我国“营改增”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
概述
营业税及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弊端
营业税弊端
一是重复征税
二是税负较重
三是税负不均
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弊端(负税不均+商品和服务)
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存在,并行征收,导致被征收对象负担不均,使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不协调,压制了服务业的发展,影响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负税不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难以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的所占比例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商品越来越带有服务化性质,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更加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更难解决
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货物和服务)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不动产)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减轻税负)
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税收环境)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
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
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
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
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率和征收率
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特殊规定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售税额
含税销售额=销售额+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
应纳税额的计征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含义: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注意
第一,销项税额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
销项税额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含税,就要将其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x税率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x税率
进项税额
含义: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包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二种
第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x扣除率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标志着我国实现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性增值税的转型
第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抵扣
上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上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⑤上述各项所涉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适用范围
建筑业
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房地产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劳务派遣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 36号的有关规定,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转让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按征收率3%)
包括: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等
进口货物的应当税额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税率适用的特别规定
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应税交易适用二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处理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 率。
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概述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消费行为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的特点
征收范围的选择性
征收环节的单一性
税负具有转嫁性
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消费税的作用
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可以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我国消费税立法
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
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几种特殊的消费税纳税人
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为委托方,但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征税范围
第一类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对其课税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
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级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对其课税,既不会影响人民正常生活,又可以起到提倡健康生活消费方式的作用
第三类是高能耗、高档次的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对其课税可以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
第四类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对其课税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税率
我国消费税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
(2)比例税率
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高档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
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如甲类卷烟56%+0.003元/支、乙类卷烟36%+0.003元/支、白酒20%+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消费税税率特别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计税方式
从价定率计税
除了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看PPT进行计算)
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的特别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
对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调整
所得税法
所得税概述
概念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统称
所得税的特点
所得税是对纯所得征税,税负相对公平
所得税为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税收中性
税收分配的累进性
税收入的弹性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功能
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功能
组织财政收入
调节收入分配
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模式
分类所得税模式
也称个别所得税制,是指将个人的各种所得,按照其来源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征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模式
也称二元或混合税制模式,是指将部分具有相同特质的收入项目合并在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项目继续保持分类征收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简称综合税制,具体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分其来源渠道和所得,综合计算征收所得税的一种制度
综合所得税制的突出优点,就是它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最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的原则
综合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行申报,自行完税
综合税制有利于根据纳税能力原则实行量能负担,从而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
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
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
条件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税率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扣除项目
基本扣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大病医疗
其他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PT学会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1-20%)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1-20%)x70%
经营所得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损失)
财产租赁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x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1-20%)x20%
财产转让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所得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征纳方式
按年计征: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按月计征: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计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所得
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纳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从上述规定来看,需要办理预扣预缴税款的,一是居民纳税人;二是限为综合所得。.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概念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条件
豁免办
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注意: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不用办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
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内容
以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纯收益额或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管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征税范围广
税负公平
企业所得税为直接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税基约束力强
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征收对象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包括
一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二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具体包括
一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的确定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范围
概念
准予扣除的项目
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
扣除的其他支出
扣除的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社会保险费
利息费用
借款费用
汇兑损失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保护费
租赁费
劳动保护费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有关资产的费用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资产损失
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
不得扣除的项目
亏损弥补
加计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优惠
免征或减征
加计扣除
减计收入
抵免应纳税额
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