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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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李庄案提了好几次,十分经典
第一章 概述
1.什么是刑事诉讼
人物介绍:夏勤
定义
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谁: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怎么做:依据法定程序 什么:解决…
特征
多个国家专门机关参与、主导 和推动的诉讼活动
存在非常复杂的审前程序
目的在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
存在着国家追诉机关与被告人 的对抗
刑事诉讼法
性质
程序法
公法
基本法
渊源
宪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刑事诉讼法典
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公约 条约
法律解释
变迁
1979 1996 2012 2018
2.为什么需要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理念: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
惩罚犯罪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建立犯罪与刑罚之间相对必 然的因果关系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障国家的秩序与稳定
风险
国家追溯犯罪的公权力会无情无节制地碾压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保障人权
限制国家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
犯罪的惩戒,一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才能实现吗
争鸣与思辨 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择
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
警察、检察官的初步调查程序能够比较准确地发现真正有罪的案件,而接下来的所有诉讼活动都是为完成定罪目的而要履行的手续。强调渐少对警察、检察官行政性调查程序的法律限制
正当程序模式
“最大的效率变成最大的专制”。正式的、司法性的和对抗性的事实发现程序在发现事实真相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助于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理念
3.刑事诉讼的价值:公正与效益(依据权重排列)
程序参与
诉讼主体及权利
裁判中立 程序对等
回避制度 辩护制度
程序理性
证据制度
程序及时
诉讼期限
程序公正(上面三个也是)
为什么程序都有可能不公正,大家还都要遵循
有助于促进“实体公正”,亦有自身的独立功能——提升裁判可接受程度
公正(结果公正)
保障“无辜的人不受错误处罚”应优先于确保“犯罪之人被判有罪”
无辜之人不受处罚
刑罚的正当性是以刑罚法的准确性为前提,刑罚以犯罪为前提
放走一个犯罪分子是犯了一个错误(让犯罪分子逃脱发网),抓了一个无辜的人是犯了两个错误(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伤害了一个无辜的人)
犯罪之人被判有罪
有罪之人罚当其罪
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体现司法效益
取决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但对效益的追求,不可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刑事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公正优先,兼顾效益
3.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的构造
横向构造:各个阶段参与主体在这个阶段的相互关系
审查
起诉
审判
课堂上只讲审判阶段控审辩三方的关系
控审分离
纵向构造
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
法系
普通法系国家
对抗式 (当事人式)
控辩双方的对抗,决定裁判胜负的是对抗的状态,法官消极仲裁,控辩双方控制证据调查过程,排除合理怀疑
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所采,是对弹劾式改革并吸收纠问式特点形成。
大陆法系国家
职权式
法官主导并控制着证据调查过程。控辩双方处于辅助、次要地位
刑事案件犯罪认定标准?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施行。是对纠问式进行改革并吸收弹劾式某些因素形成。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构造上的差异
对抗式:控辩双方主导
“两个与案件皆具有着利益率 连的探察者分别从正反两个方向开始搜寻事实真相。“
职权式:法官主导
“一名公正的探索者从田 地中间开始查明真相。“
对抗式和职权式对比(自己的劣势就是对方的优势)
对抗式
法官消极仲裁,控辩积极对抗
优势
控辩双方程序参与度高
有利或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能够全面发现
法官消极中立,减少了预判、偏见的可能
劣势
被告的支付能力直接影响辩护效果
胜诉欲望易使得控辩双方并非出于“还原案件真实",而是“有利胜诉"的角度举证辩
法官消极仲裁的角色,易导致有利于审判的证据因控辩双方未提交而无法呈现于庭审
职权式
法官积极调查,控辩辅助配合
劣势
控辩双方程序参与度低
控辩双方的举证积极性受到压制
法官易受追诉心理影响,而丧失中立
优势
法官的调查职责,有助于避免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不偏离正常轨道
法官对程序的主导,有助于避免控辩双方拖延诉讼,保障庭审有序、快捷、顺利进行
纠问式和弹劾式
纠问式
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国家君主专制时期和我国封建时期
弹劾式
形成于古罗马共和时期、欧洲日耳曼法(法兰克王国)前期以及英国的封建时期
刑事诉讼里各主体的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控审分离,控辨平等对抗,审判中立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学理原则和法条原则不同,学理原则是公认的,法条原则根据学理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展现形式不同
1.概念与特征
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征
是刑事诉讼理念 与目的的反应
金字塔尖到塔底
法律
理念
某一法律的统领思想
原则
理念的初步具相化,某一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准 则和原理,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
制度
证据制度会在证据法的课堂上详细讲述
若干各规则在某一原则的统摄下形成的规范体系
规则
具有“明确的”内容和“具体的”要求
贯穿于刑事诉讼 全过程
一个基本原则贯穿全过程的时候,不代表不会产生例外(例外适用和贯穿全过程是两个不同维度的东西)
比如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的原则体系
对刑事诉讼过程 有普遍指导意义
基本原则的指导意义是类型化的、全局化的
较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览
职权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査、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4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査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年称道山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
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与“排他性
各专门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与协助
通过程序制约防止、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国家追诉原则
对犯罪案件的刑事追诉,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这种追诉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法制统一实施为目的,而不受别害人或其他社会成员意志的左右和影响。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意志不足以撼动国家
私人追溯可以和弹劾式诉讼对应学
控审分离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追诉犯罪的职能与司法裁判的职能应当由两个国家专门机关行使,既不能由同一个国家机关集中行使,也不能相互替代或者相互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1.不告不理 2.法院审理的范围在检察院起诉范围之内 二审有一个全面审查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
内容
立法
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司法:
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辩护原则
在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被追诉者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针对追诉行为进行抗辩,并对有权做出裁决或决定的机关施加积极影响。
嫌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作为被追诉的当事人,自身即具备进行诉讼抗辩的资格与权利
嫌犯、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司法机关应为嫌犯、被告委托辩护律师创造条件,并确保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之中
确立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因经济原因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追诉人,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有权获得律师有效帮助
律师所进行的辩护活动应当是尽职尽责,富有成效的。
法院定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法院确定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不得确定有罪”是指法律上的定罪,非事实上有罪
表达较为模糊,在公诉之前对公权力的限制会少一些
无罪推定原则
在被依法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的人。
1、明确了诉讼过程中嫌犯、被告“法律上无罪”的诉讼地位
2、赋予了嫌犯、被告人一种程序保随,使其能够与国家追诉机构展开诉讼对抗,并对司法裁判施加积极影响
3、证明告人有罪的资任由公诉方来承担,被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邪的责任,但其拥有进行无罪辩护的权利
4、无罪推定无法被推翻的谓况下,只能宣告被告人无邪。即,疑罪从无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形+不同情形处理方式】
依法不追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特赦令不免罪但免刑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若自诉人没有到法院起诉或撤回,法院终止审理。自诉案件的启动是在法院阶段。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撤销案件;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是不起诉。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概要
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法院、检察院
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而非不受“任何机关”干涉
法院、检密伫作为整体的独立,而非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思考题 某大学数授在讲授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如何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申判权”原则,下列图个同学的回中,正确的理解是 A,印认为拍法官个人经立申知系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8.乙认为指台议庭披立申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影响C、丙认为是宿法院独立申判案件,不受行欧机关、社会团他和个人的干涉D.丁认为指法院依法控立申声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宿令或命令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
嫌犯或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坦白是只阐述事实,认罪是认事实也认罪名
认罚
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从宽
从轻、减轻处罚
是基于罪已清晰
侦查阶段只记录事实,写明当事人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
认罪认罚的协议是在这个阶段确定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精确化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判阶段
只审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审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
诉辩交易与认罪认罚处理的区别?
立法层面不愿意认可认罪认罚其中的协商
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
刑事法律监督【刚性监督】
适用于14类自诉案件
对于涉嫌犯罪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追诉活动,使其受到司法机关的公诉和审判,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监督【柔性监督】
对侦查机关、审判饥关、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对这些机关的违法诉讼行为加以纠正,
审判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
本法另有规定:
公开针对审理和宣判,不针对评议阶段。审理阶段是否公开有例外,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宣判阶段一律公开。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解决。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外交途径
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
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责令限期出境
宜布驱逐出境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主体
概念
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框架
诉讼参与人需要明知不同参与人的区分,是干什么的等等
刑事诉讼主体
三大机构的组织体系和领导方式是重点
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
刑罚执行机关(各机关都执行什么样的刑罚)
一府一委两院
监察委员会
调查权
监察委的调查活动不属于侦查活动,整个案件从起诉阶段开始,其调查活动跟侦查的内容差不多
相对于刑事诉讼,其调查水平又相对于显得比较落后
纪委的法律地位不高,政治地位很高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和司法体质是不同的逻辑
党纪监督,政务监督,形式监督
是行驶国家监察权的政治机关
政务监察权
对公职人员履行职务、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刑事检察权
对因政务违法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通过调查取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
行政机关 概念
国家依照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安职权和履行公安职责的,具有武装性质国家机关。
职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6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籍、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 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进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分
主要职权职责是社会治安管理
性质
行政机关,权力是行政权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其与军队的区别在于,军队是对外保护国家,公安机关是针对国家系统内部的秩序维护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
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部分刑罚的执行权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看守所是公安的一个机构,看守所的主要功能是羁押,不是服刑。关押未决羁押犯
看守所maybe阻挠律师会见当事人,后来规定48小时内不管有什么原因,律师都要见到当事人
行政区划
截止2018年,全国共有(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34个(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334个(294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2852个(968个市辖区、374个县级市、1339个县、117自治县、 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39888个(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 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 (说明:四级行政区具体数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8》,一年统计一次,截止2018年1月1日)
要注意地区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普通公安
公安部
国务院
公安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处(局)
地区、自治州、省辖市
领导指挥自己所在的行政工作
公安(分)局
县、县级市、自治县设公安局; 直辖市、中等城市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城市街道、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
派出所不属于一层公安机构,是属于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行业公安
铁路公安森林公安
海关缉私局
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制
不同地区、不同系统(普通公安和行业公安)的公安机关则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155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 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 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其他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
概念
检察院的监督是授权性的专门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检察院之上
检察院的职能
监督职能
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刚性监督)
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刑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驶侦查权
诉讼监督职能(软性监督)
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20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诉讼职能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20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
刑事侦查(部分案件)
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刑诉过程的法律监督
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重点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领导方式
领导与被领导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
最高检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
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
检委会在检院内部实行集体领导
人民法院
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
刑事案件审判权
部分刑罚执行权
罚金、没收财产、死刑(死立即)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派出机构
判决属于最高院的判决,审理跨区域案件,抵御地方保护主义,可行驶对地方的监督
第1巡回法庭(广东省深圳市) 第2巡回法庭(辽宁省沈阳市) 第3巡回法庭(江苏省南京市) 第4巡回法庭(河南省郑州市) 第5巡回法庭(重庆市) 第6巡回法庭(陕西省西安市) 跨区域
高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按地区; 直辖市 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案件情况下设派出法庭)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人民法院领导方式
监督与被监督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最高院监督地方各级及专门法院审判工作(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监督方式
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程序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业务指导(不包括法律解释),只能供审判人员参考,不具有审判业务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方式包括:
图
指导性案例可做说理的缘由
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制度
实现民主监督和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 有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任职条件
拥护宪法
年满28周岁
遵纪守法 品行良好 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参审范围
三人合议庭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参与表决
七人合议庭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事实认定——参与表决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一定是单数
组成方式
三人合议庭审判长是法官,另外两个人可以是两个陪审员,可以是一个法官+一个陪审员
五人组成的合议庭都是法官,没有陪审员存在
七人组成的合议庭是三个法官+四个人民陪审员 十无死且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无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
涉及利益广泛 群众较为关注 影响比较大的,用法官和陪审员一起来组成合议庭
独任庭
适用形式极为有限,使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人审判;对可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 审委会(是一种领导性的组织 有审判功能)
功能定位
审理案件
领导本院审判工作
审计范围
判处死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生效判决裁定缺有错误需要再审(应当)
合议庭有重大分歧、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难以做出决定(可以)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审判方式
开会讨论
可能最多最多的是同级检察长参与讨论,但不做出审判 决定权在审委会,审判权在合议庭
很多时候审委会成为了法官规避责任的一个途径
集体负责
采多数人意见
审理效力
合议庭、独任庭应当执行
不同意见,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审判委员在讨论笔录上签名,但不在判决书上署名
司法行政机关
组织体系
司法部
省级司法局
地市级司法局
基层司法局 (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设置司法所,作为派出机构)
职能
司法部和监狱管理厅具有监狱管理权
政府法律事务管理
行政立法、政府法律顾问、国际司法协助有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
对面向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的行业管理(律师、公证、法援、司法鉴定等)
司法保障职能
法制宣传职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职能、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刑罚执行职能
监狱:有期、无期、死缓 社区矫正部门:假释、监外执行、管制
诉讼参与人
定义:除了国家机关专门工作人员意外的 负责现场勘验的刑警甲不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定义:在诉讼中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和自诉人
被害人
合法权益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
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权利
保障控诉职能的实现
控告权
申请回避权
参与庭审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救济性权利
控告、申诉、复议权
申请抗诉权
自诉人的权利
自诉权
判决前自行和解权
撤回自诉权
调节权
上诉权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可以调解,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公诉案件如果不服,被害人没有独立抗诉权,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是否抗诉的决定权在检察院的手上,不在被害人手上;自诉案件可以自己提起上诉
上诉不加刑: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只要被害人和被告人同时上诉,这个上诉不加刑就不能用了。所以在实践中,被告人没有被赋予单独上诉的权利 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上诉权(好乱啊)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几个阶段中,前三个阶段叫犯罪嫌疑人,后两个阶段叫被告人
双重地位
当事人
享有并行驶一系列诉讼权利,对诉讼进程和结局具有重大影响
言词证据的提供者
所提供的供述和辩解具有“目击证言”的性质
诉讼权利
防御性的权利
辩护权(自行/委托辩护)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参与庭审调查、参与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申请回避
······
救济性的权利
申请复议
上诉权
控告权
申诉权
申请解除或变更不当强制措施的权利
······
两种权利的区分标准:是否已经存在一个对嫌犯、被告不利的处理,需要申请其他主体予以救济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
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自然人和范围
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被告
比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范围要广
刑事案件的被告
未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侵害方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被判死刑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诉讼权利
子主题
公诉人不是当事人,公诉人代表国家,形式了带有国家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公诉人还兼顾着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公诉人维护的是国家利益
其他诉讼参与人
定义:除了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参与诉讼的目的,在于协助一方当事人行驶诉讼权利,或便利诉讼进行
类别
法定代理人
具有独立诉讼法律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独立诉讼法律地位
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行为,以被代理人的意思优先 对被代理人有保护义务
诉讼代理人
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依法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范围以被委托人委托为限
辩护人
具有独立诉讼法律地位
为被追诉人辩护的,叫辩护人
接受嫌犯、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参加诉讼活动,维护嫌疑犯、被告合法利益
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和被辩护人相左,他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辩护意见
独立诉讼法律地位
证人
诉讼外,除却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证人资格
生理、精神上有缺陷or年幼
这个是举例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这个才是判断标准
醉酒的人能不能作证人。
看情况,在时空当下(看见与输出的当下)是否是正常的理性人(案发当时 询问的时候)
保护保障
事后保护与事前保护
65条没有说明救济途径
证人或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
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保障
刑事诉讼法 第63条[证人及其近亲属得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64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应当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110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证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65条[证人作证费用负担及待遇]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可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强制出庭
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人配偶不适用,他们不会被强制出庭
鉴定人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资格
1、自然人;
2、具备某种专门知识;
3、被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的人
4、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权利
1、查阅、获取与鉴定事项有关材料、获取鉴定所需要的条件;
2、共同鉴定内容,分别出具鉴定意见
3、鉴定条件不具备时,拒绝鉴定;
4、获取鉴定费用
5、获得人身保护
义务
1、回避
2、出庭作证(异议+法院认为必要)
3、如实鉴定
翻译人员
子主题
第四章 管辖
期末考试的客观题主要内容,前三章基本上是选择题
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 (职能管辖)
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没有任何的自主选择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
第19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 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 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 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有其他专门机关行驶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自诉案件一般只跟法院打交道
判断思路:
先看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
普通刑事案件
检察院
可审查的14类自诉案件(职务犯罪)
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使侦查权(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通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监狱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中国海警局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
去私犯罪案件
监察委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
贪污贿赂归他管
案件审查
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是重点,三个机关管辖的职权范围也是重点
与民事诉讼的形式差不多,只是最后承担的责任不同。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找法院
自诉案件的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侮暴虐侵
侵占罪是绝对的,纯种的,完全的不告不理:不管情节多恶劣,完全把起诉的权利交给被告人自己。
其他种类的案件是有特例的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一般是三年以下重婚案一般是两年以下
成立自诉的条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轻微
所涉及的罪名严重或者所判处的刑罚在三年以下
第210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 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时),转成公诉案件) 3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仅仅指家庭成员之间虐待罪,不包括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员罪、虐待。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致人死亡了,虐待行为引发死亡,这个案件转为公诉案件。还增加了一个被虐待主体不能或不敢去申诉的,没有能力自诉,或者收到强制恐吓不能自诉的,自诉转公诉)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 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 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需要有两个证据,自己权利受损的证据,相关机关不理会的证据)(其实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救济)
记忆图
法律——人(司法体制)——实践
可公可自的案件
自诉优先,自诉需要有证据,自诉的自觉权更大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相较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权利范围更大,对于被害人的救济效果最好,但是有限制
需要关注
立案材料的处理
应受理,再移交,紧急措施先采取
公诉和自诉案件的交叉
公涉自,区分亲告与其他 自涉公,由谁侦查移送谁
侦查机关的协调
不会出现监察委辅助检察院的情况
谁管的归谁; 主罪谁管,谁主侦 涉及监察,先沟通
并案管辖
职责范围内 案件相关联
审判管辖(法院内部关于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考虑诉讼便利原则
普通管辖
级别管辖 上/下级法院在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上/下级法院在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一定是同级检察院,体现不告不理,法院内部之间不能自己移送材料
上可以审下,下不审
上已受理,不再移下
一案归上,全案归上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其他需要并案管的案件
重点考点
地区管辖 同级法院在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同级法院在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红色字体是两个基本原则
刑诉中的犯罪地与刑法不同,刑诉中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犯罪地
被告人居住地
地区管辖之特殊情形
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管辖不宜时,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不明、管辖不宜时,上级法院指定
适用情形
管辖不明 管辖争议
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不宜
上级法院可以管辖
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案件的移送
公诉案件
原受理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
原受理案件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这个案子最高院把他从重庆市中院移送到了合肥市中院
专门管辖
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第五章 回避
事由对象程序都很重要
回避的概念
回避制度只针对审判人员
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
回避的法定事由和回避对象
回避的意义
保障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
保障裁决客观公正
程序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
实体公正
回避的人员范围
侦查阶段,叫记录员不叫书记员
回避的人员范围
第二列是刑诉法29 30条
第二列1-4:身份不能
第一条
当事人
近亲属
沾亲带故,范围比较大
第二列5-6:行为不能
请客要做广义的理解,包括请当事人的多种付费活动
送礼包括被动的接受和主动的索要,包括实物形态和非实物形态的
违反规定会见
不在规定时间内,不合身份等
第三列是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4 5是阶段不能
上面是最高检提出的,下面是最高法提出的
思考题
A 对 B 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可以打回重审 D 没有跨阶段,不需要 C 有争议 法官一般会回避这里的适用
案例
回避事由
回避的程序
自行回避
口头或书面(提供理由) 违规会见、请客送礼应提供证据
申请回避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回避,判断主体是法院院长(需要核实)
口头或书面(提供理由) 违规会见、请客送礼应提供证据
指定回避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决定做出期间: 检查、审判人员应暂停执行职务 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犯罪发生后证据留存很重要,侦查效率越低,对法益的保护效果越差
同意后,回避前诉讼活动效力: 公安人员,由负责人/检委会根据案情决定检摖人员——检察长/检委会根据案情决定
驳回,申请复议(只有申请回避的情况下申请人享有复议权)
回避的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较为形式化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
辩护制度概述 刑事辩护(种类、辩护人范围、权利与义务) 刑事代理
辩护的概念
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机关 或者个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 以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 处罚,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子主题
刑事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协助行驶辩护权,委托辩护基于自行辩护存在
时间 律师的限制 两个二
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指定辩护
经济困难和其他缘由 经济困难的认定(各地标准可能不同,要自己去查)
申请指派时当事人不满意,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的决定
若有正当理由因辩护人自己(律师)的原因,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当事人重新指派,否则不行
《刑事诉讼法》(2018)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辩护人的范围
能做辩护人的
律师
通过法考,在律所实习一年
人民团体、嫌犯、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嫌犯/被告的监护人、亲友
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行事范围不同
不能做辩护人的(辩护不能)
正在被执行刑罚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辩护人的范围
4-9的方式以监护人或近亲属的身份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驳回,指定他回避
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法官检察官的父母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担任该检察官、法官所任职检察院、法院辖区内律 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该检察官、法官任职检察院、法院辖区内以律师 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 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只有案件审查起诉后,律师才能看到案卷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调查取证权
提出意见权
申诉控告权
拒绝辩护权
辩护人的义务
及时告知义务
证据展示义务
保守秘密义务
依法辩护
…
第七章 刑事强制措施
概念 具体种类 变更与解除
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需要重点记忆
强制措施是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针对人身自由
刑事强制措施 监狱服刑 拘留 逮捕的区分
根据适用目的不同,分强制措施和监狱服刑。后者是为了惩罚犯罪,前者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是一种程序保障,是对管控人身危险性需要。
强制措施的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 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临 时性的强制性方法.
适用主体: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具有绝对的专属性
适用对象:被追诉人—嫌犯、被告
强制证人出庭令与拘传是不一样的,前者不是强制措施
适用内容:限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剥夺人身自由(羁押性强制措施)
特征
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临时性。
目的:保障刑诉顺利进行。
可补偿性 可预知性
强制措施不具有终局性
可预知将来可以判处刑罚的年限,可折抵刑期
若没有犯罪,国家需要进行补偿
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一种预防性的举措。
目的: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法律保留 英美法系比较强调,关注是否适用的层面,以不适用为原则适用为例外,大陆法系与之相反
限制或剥夺个人权益的国家行为,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自由推定 英美法系比较强调
嫌犯、被告不适用强制措施应是一般情况,适用为例外,应具备法定理由
相当性(成比例原则)大陆法系比较强调
强制措施的采取应与具体案情、嫌犯个人情况相适应
司法审查
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应当由两个不同专门机关分别行驶
考量因素: 所涉犯罪的性质、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制度(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建构司法审查制度) 嫌犯、被告的人身危险性,嫌犯、被告逃避、妨碍诉讼的可能性 案件的紧急程度,被追诉人的嫌疑程度 ……
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域外强制措施制度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非羁押性),
强制到案 接受询问
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 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 有权适用拘传,如国家安全机关、军 队保卫部门等)。
主体:公检法 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内容: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
拘传是一种强制性讯问方式。不带有强制性的讯问方式是传唤
拘传与传唤的区分
拘传的适用
手续
办案人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拘传报告书》,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票》
方式
出示《拘传证/票》执行人员(大于等于2名)——签名、捺指印填写到案/结束时间
地点
被拘传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住处
不一致
工作单位所在市、县
时间
最高检司法解释规定两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拘传的适用
取保候审(非羁押性)
提供保证金 提供保证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使用),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义务
需要与监视居住的义务区分
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报告执行机关; 3、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适用条件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处罚
条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
条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
对于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不适用取保候审
适用方式
提供保证人
保证人资格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身体状况 对被保证人的影响力等等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义务
监督义务
报告义务
适宜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情形
不能采用保证金时的选择。若保证人保证金都没办法,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无力缴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人或年满 75 周岁的人
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提供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起点数额为 1000 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夜景缴纳 500 元以上的保证金。
考量因素:人身危险性、案件行性、可能被判处刑罚轻重、被取保人的经济状况
交付方式
指定银行设计的“专门账户”,代为收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适用程序
申请 (嫌犯、被告及其法代、近亲属、辩护人、值班律师)
申请降格使用较轻的取保候审
依职权决定 (公/国安、检、法)
执行机关 公安/国安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保证人
刑事责任
罚款
保证金
没收 全部/部分
还可救济
取保候审的时限
最长时限
不得超过 12 个月
(在此期间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
时间计算规则
同一阶段,连续记;不同阶段重新记
因违法取保候审义务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间连续计算,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受案机关仍决定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
总结
案例
保证金放入小金库
违反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在逃跑后未采取任何措施
监视居住(非羁押性)
被监管于: 指定居所or住所
是逮捕的一种替代性举措
是羁押和非羁押之间很重要的缓冲带
取保候审是有限度的剥夺人身自由,监视居住基本上就是剥夺了人身自由
概念
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内容)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
法定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更宜采取监视居住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提不出保证人且不交纳保证金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与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对比)
监视居住的适用
监视居住的适用
监视居住的解除、变更、转化
时间计算原则
不同阶段重新记,同一阶段连续记
刑期的折抵
住所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刑期)
管制——1:1
拘役/有期徒刑——2:1
最长时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
解除
期限届满 or 不应追究嫌犯、被告的刑事责任!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后果
责令具结悔过、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圣以逮捕
拘留(羁押性)
剥夺人身自由 紧急措施
为弥补逮捕审批流程对惩罚犯罪的消耗
这是一个为了保障逮捕顺利实现的紧急措施
拘留一定要出示拘留证,可以先以询问的方式带走,但是拘留一定要出示拘留证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危险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先行拘留的适用情形
拘留 vs 扭送
拘留的适用程序
拘留的期限
思考题
逮捕(羁押性)
暂时羁押 以待判决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141条
一般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据已经查证风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一般逮捕——”社会危险性“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径行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曾经故意犯罪
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不应逮捕
1、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情形之一的
可不逮捕【涉嫌罪行较轻,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
1、预备犯、中止犯,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丛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
4、嫌犯与被害人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嫌犯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7、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逮捕的适用程序
只有法院检察院有权执行,公安机关只能申请
逮捕的执行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分论
分论:立案-侦审-起诉-审判-执行
第八章 立案
立案的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自主发现的,或报案、控告、举 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 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 动。
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
材料来源:报案、控告、举 报、自首以及自诉
材料
举报:清楚地知道谁做了什么事
报案:只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不一定知道是谁
控告:主体是受害者本人,知道谁对我做了什么行为(知道的最全面)
立案程序
立案的监督
第九章 侦查
概念
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定职能管辖分工,为搜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目的:搜集犯罪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 查获犯罪嫌疑人
侦查的双重意义: ·侦查是一种针对事实、证据的调查活动; ·侦查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剥夺,存在一定的滥用国家权力风险
对公安机关权利的限制程度体现一个国家更注重保障人权还是惩罚犯罪
职务犯罪的调查转到监察委手上,权利性质也由侦查权变为调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侦查程序的构造
司法审查/令状/诉讼构造
控审辩
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让法院也在侦察阶段中介入进来,审查侵犯公民权益的举措是否能够适用,实现了对侦查权泛滥的阻却
劣势在于,效率不高
我国:行政构造/准司法审查
由检察院这个追诉机关压制公安机关
这是律师与公安单向联系的
优势:更快,效率更高
司法审查是什么?
侦查措施
强制性侦查措施
讯问(本身不是强制性,其中有些是)
讯问
检察院和监察委讯问的案件都需要录音录像,公安机关不是必须录音录像
搜查
查封、扣押
扣押
物品、文件(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价值比较高,扣押会产生严重后果的))
查封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等不宜移动的大型设备(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被害人想要取回财物的条件
查询、冻结
对象:嫌犯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
股权保单需要设区的市及以上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权需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子主题
通缉
适用对象:
应捕在逃人员
子主题
技术侦查
子主题
非强制性侦查措施
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地点(相对来说比较宽松)
犯罪现场;单位、住所;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办案机关(必要时)
询问前,了解身份及其与嫌犯的关系
传唤只能对当事人,对证人是通知证人作证,而不是传唤
告知义务:
如实提供证言与陈述;伪造证据、隐匿证据后果
询问方式:
个别进行 不得泄露案情或表达对案件看法 严禁暴力、威胁(对言词证据的要求)
笔录记录方式:
自行书写 or 办案人员记录
笔录核对:
逐页签名、按捺手印
思考题 下列关于侦查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有: A.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侦查人员指定地点进行 B.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被害人无需个别进行 C.询问证人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D.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告知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对象都是逐一进行的
D 是错的,不用交代基本情况
勘验、检查(针对实物类痕迹)
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作为见证人
人身检查只用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思考题 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只有侦查人员才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
启动方式
指派
公安、检院内部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资格的专业人员
聘请
公安、检院外部专业人员
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适用回避制度; 办案机关,应当为鉴定人鉴定提供必要的鉴定条件; 鉴定意见,必须署名,多名鉴定人参与鉴定,意见不一的,应当注明 鉴定环节,唯有“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嫌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在必要时法院可以传召他出庭,如果不出庭,那这个鉴定就不可不再作为立案依据
辨认
只有嫌犯才能成为辨认的对象
子主题
辨认 主持 侦查人员(2人) 主体 嫌犯、证人、被害人 对豫 物品、文件、场所、尸体、嫌犯 单独原则:辨认人应单独进行辨认活动 混杂原则:犯罪嫌疑人≥7人;物品≥5件;嫌犯的照片≥10张 物品的照片≥10张(公安)/5张(检院); (场所、尸体等特定物,辨认人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保密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 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辨认笔录:记录辨认过程与结果、签字(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
思考题 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强制猥亵案,让嫌犯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嫌犯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嫌犯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件,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嫌犯❌
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 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 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加以”重演”或“进行试验”
程序限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内容限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行为
侦查终结
制作结案报告 案卷装订成册
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不追诉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犯罪性质/罪名认定正确
法律手续完备
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重大疑难)集体讨论
子主题
起诉
向级别检察院审查起诉
递交《起诉意见书》 有认罪认罚的情形应当注明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叫起诉意见书,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叫起诉书
递交辩护律师意见
递交案卷材料、证据
告知嫌犯及其辩护律师
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能核实相关证据,在侦查阶段律师是看不到证据的
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自逮捕(不是拘留后)这个人之后,需要在这个期限内终结
2+1+2+2+x
特殊情形:
精神病的鉴定不计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
如果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发现新的重大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不讲身份不讲地址的人,从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还有一部分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这个期限是?
补充侦查
1 月为限,最多两次
达不到逮捕的条件等情况下实行补充侦查?
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实施
审查批捕是侦查阶段,案子在公安机关手上?
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案子在检察院手上
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也可自行补充侦查
退回公安机关意味着程序回流,自行补充侦查没有程序回流
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指退回公安机关的
法庭审理阶段,审判阶段
只能检察院自行侦查
最多是公安机关协助,不可能回流到审查批捕阶段
先撤诉或自行提出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后移送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
侦查监督与违法救济
检察院违法行为(启动方式)
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发现的
向违法办案机关申诉控告
不服或不回复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控告
之后
检察院口头提出纠正意见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经检察长决定)
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题
是公安局通知,不是检察院
每个阶段不能超过两次,整个不一定
轻的是口头,重的是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并不是必须听取,辩护律师自行提出的要听取
第十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 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 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 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三大功能
1.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达到了起诉条件;
2.对案件进行必要的程序分流;
3.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量刑协商
基本原则
起诉法定与起诉裁量相结合
审查起诉的程序
这个讲了好久,好好看看这张图
酌定不起诉时,因为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完全认为这个人无罪
变更起诉事实、变更罪名与撤诉
罪名法院可以直接变
子主题
认罪认罚
子主题
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复核
只有酌定不起诉的的才有申诉权
子主题
被害人只能在收到决定后7日内像上级检察院申请 在7日后只能向本级检察院申请
审查起诉的期限,了解一下就行
第十一章 审判
一审二审再审的具体流程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审理和判定
程序
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
一审
普通程序
公诉案件
庭前审查(特点:(书面/形式审)
庭前准备
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不是为了定罪量刑,是为了协商,使案件行驶更顺利。不会为了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最多是记录在案。
庭前会议的内容看资料 P90
确保庭审效力,排除障碍
适用条件
启动方式中,依申请启动的,并不必然启动,若申请理由是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必须召开庭前会议
参与人员
被告并不必须参与
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认罪认罚
法庭审理(程序可以回流)
开庭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及被告信息
宣布案由、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及相关人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所想享诉权
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
被告/被害人陈述
讯问、发问
当事人讯问都需要经过审判长许可,公诉人讯问不用
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
针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
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评议是不公开的,宣判是公开的
子主题
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下面两个特殊情况需要关注
自诉案件
三类自诉案件中,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适用调解,允许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撤诉,如果确实需要侦查,法院可以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立案侦查
绝对自诉和相对自诉是鼓励调解的
和解不是不追诉,国家追诉犯罪不是为了帮犯罪人出气,而是对这个人发起非难,承担国家损害责任。和解是个人之间的
公诉转自诉不能反诉,反诉和调解在公诉转自诉中不能出现
受理
子主题
调解/和解/撤回 被告人提出反诉
当事人可以对裁定驳回的案件提起上诉。
宣判
审限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四个要件是为了满足简易程序可能造成的损害
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
二审
救济和纠错的功能 借助二审完成类案同判的平衡
启动
上诉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独立上诉权,只能请求公诉机关抗诉。检察院抗诉必须有理由,前提一定是一审判决有误。被告人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上诉。
公诉案件是被告人和国家打,被害人解不解气与国家无关,被害人受损情况是损害国家治理的衡量一个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上诉,被害人所有的损害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赔偿。
抗诉
抗诉期满之前,检察院可以撤回抗诉,期满之后,需要检察院裁定
审理
本身是不开庭的,开庭的情形有:
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
检察院抗诉的
全面审查
上诉不加刑 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才上诉不加刑
不加刑包括不加刑罚和改变刑罚执行方式
判决、裁定
子主题
审判监督
重点
申诉理由
子主题
再审
子主题
再审裁判
子主题
审理方式
审判组织
合议庭
子主题
子主题
死缓、死刑复核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