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与行政法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议诉讼关系,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宪法概述等。方便备考事业编常识的同学理解记忆背诵。主页还有其他事业编常识知识整理,欢迎关注。
编辑于2025-09-11 16:25:59这是一篇关于物理、化学常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化学常识,物理常识。主要用于事业编常识备考或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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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生物常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细胞结构、新陈代谢、生物与环境、生物演化、人体的重要物质、人体的的血液。可用于初高中结业水平考试也可用于事业编生物常识复习。后续还会更新物理、化学、生活常识等。欢迎关注主页,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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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 活动
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和目的相适当(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信赖利益保护: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相统一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如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行政处罚
种类
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 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 长至 5 年。
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 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普通程序
1.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出示证件。 2.决定:负责人决定,重大复杂的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自行政处 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处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程序特点:①当场作出;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③报所属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听证事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程序 (1)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5 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主持: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5)费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会的费用。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原则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 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 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
1.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 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依法给予 100 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 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强制
措施
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
1.限制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程序
1.查封、扣押 (1)不得查封、扣押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得重复查封。 (2)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4)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冻结 (1)冻结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 (2)期限:30 +30.
执行
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1.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代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划拨存款、汇款 4.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6.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 况紧急的除外。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 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许可
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 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通常以许可证、执照等形式出现。
许可听证
听证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 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 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 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听证。
听证程序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 证的 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 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除外。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为听证主持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复议
范围
排除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 理。
机关
原则:县以上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1.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下一级人民政府 3.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
复议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特殊情形一:省部级自我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机关自己复议
1、国务院部门 2、国务院部门的派出机构 3、国务院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
国务院部门
对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最终裁决)
特殊情形二: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国安
上一级主管部门
特殊情形三:双重复议
司法行政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程序
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审查
(1)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 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③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复议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收集证据。
(4)审查方式: 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 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 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②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③案件涉及款额 3000 元以下;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不可诉讼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为除外;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原则上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被告是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 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
程序
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时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审理
1.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 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复议诉讼关系
自由选择: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 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国家制度
(一)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 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 负责。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3.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围绕民主和团结两个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政府。
2.人员担任(政府当首领,人常二选一)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 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 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执行权。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4)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5)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多元一体“是中华民族的显著特征
(四)选举制度
平等性原则: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有政治权利
平等原则: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
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批评和建议(针对一切行为) (2)申诉、控告或者检举(针对违法失职) (3)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4)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对通信 进行检查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财产权:合法财产受保护,征收征用要补偿 2.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休息权:劳动者的休息权 4.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文化权利和自由
国家机构
概述
性质
国务院负责编制纲要,实行总理负责制
任职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1.法律事项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人事权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3.重大事项权
4.监督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易混重点职权
法律事项
1.修改宪法:全国人大 2.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3.监督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
重大事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动员 5.有权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
国务院
1.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4.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监督权
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 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 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 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监察委员会
上下级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职权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宪法概述
内容根本: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效力最高: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②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修严格: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和法律的区别(具体):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