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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刑法论(绪论),第二章 犯罪概念,第三章 犯罪构成。根据26届法学/非法学法律硕士车润海主编《刑法》整理。
编辑于2025-11-21 12:50:50刑法
第二章 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犯罪的概念: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犯罪的基本特征
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形式特征: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刑罚惩罚性
但书规定
“但书”与无罪的关系:因为符合“但书“规定,所以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符合”但书“规定,而按照无罪处理。因为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就不可能再符合”但书“规定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是否明显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为标准,可将罪犯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
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国事犯与普通犯
根据是否序言被害人亲自告诉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第三章 犯罪构成
1个概念、2种分类、3大特征(内容)、3项意义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客观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特定前提
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年龄
自然人以及特定身份
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故意、过失
犯罪目的、动机
犯罪构成的内容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都是刑法规定的
罪刑法定:“罪”对应第一点,“刑”对应第二点,“法定”对应第三点
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犯罪构成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一个人杀人并且既遂的情形
修正犯罪的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或者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这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
第一章 刑法论(绪论)
第一节 刑法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形式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外汇)、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修改刑法的方式,而非刑法的表现形式
狭义刑法:刑法典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条文时,特别刑法优先适用
刑法的特征
刑法制裁的严厉性→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此外还有一条附则。总则有5章,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共10章,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附则不独立成编。
刑法条文结构
现行《刑法》采取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依位阶顺序分为:编、章、节、条、款、项
第二节 刑法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整体目的、章节目的、条文目的
刑法的任务
惩罚目的→惩罚任务: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目的→保护任务:政治、经济、权利、秩序(法益)
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犯罪之前)
保护机能(犯罪之后主要对行为人无利)
保障机能(主要对行为人有利)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
主体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其内部结构。
学理解释
这是制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述。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冲突时,由于立法解释效力高,要按照立法解释处理。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具有优先性,不大不小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大于字面
类推解释:大得离谱
缩小解释:小于字面
当然解释:轻重对比
历史解释:纵向
比较解释:横向,参考国外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法定化
一项实质
明确性
适当性
两项形式
禁止事后法:“从旧兼从轻”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三项派生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罪责刑罚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单选择优选,关键看题眼;优待歧视不平等,刑罚轻重要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先看地点
国内犯:属地原则
“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犯罪地”包括行为地、结果地
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国外犯:看主体
中国人:属人原则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犯轻罪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国家公国人员或者军人(代表国家形象),一律追究
外国人:法益归属
我方:保护管辖
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所犯之罪为重罪
双重犯罪原则,即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外方:是否为国际犯罪
是:普遍管辖
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可根据案件情形对犯罪人直接起诉或者引渡
定罪量刑依据只能是中国刑法,而非国际公约或公约
不是:无权管辖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时效: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原则:这是指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指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
从新原则:这是指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这是指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立法规定
溯及力的内容
从旧兼从轻
适用的对象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由于已经形成既判力(发生效力),而既判力的效力又高于溯及力,因此已决犯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跨法犯问题
行为跨越新旧法,即使罪名、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也要适用新法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即使新法处罚更重,也要适用新法,但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溯及力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适用新法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生效前犯罪生效后审理的案件需要比较新法和旧法的轻重,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从新原则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不适用于已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