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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3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七章 犯罪主观方面。根据26届法学/非法学法律硕士车润海主编《刑法》整理。
编辑于2025-11-21 12:53:22刑法3
第七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概念与意义: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基本内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主观方面必要要素)、犯罪目的(具备要素)、犯罪动机(对量刑起着重要作用)等心理要素
罪过:包括故意犯罪和犯罪过失
主客观方面的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
罪过(故意犯罪或过失)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原则上罪过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行为与罪过一般同时存在,在无罪过应当以行为时为准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与生活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对行为和结果的态度,生活故意仅指对行为的态度
犯罪故意的特征
认识因素
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对危害行为的认识:这是指对行为内容及其社会意义的认识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只有行为人认识到特定对象,才有对其侵害的故意。如果犯罪对象属于客观方面的内容,需要行为人有明确的认识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发展过程,充当桥梁作用。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的两端,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但是不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即因果过程的曲折复杂
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和造成的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不同点
认识因素: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1、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 2、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仍然实施并造成该结果,那么行为人对该结果是直接故意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是希望看到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的发生
结果因素: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特征
没有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是以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的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至于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疏忽大意)
极端草率、过于自信,以至于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过于自信)
罪责
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共同生活的规则或习惯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依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
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无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
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财产犯罪后的销赃行为。也即,行为人在取得赃物后又销赃的情形
特定情形下的重婚行为
无罪人的脱逃行为
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等
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情形没有期待可能性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点:二者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点:是否已经预见结果不同。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区分标准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判断。如果有就是过于自信;如果无,则是疏忽大意。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如果有,就是过于自信;如果无,则是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也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不是积极追求)。
不同点:①认识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过于自信是预见结果;②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是避免结果的心理态度
区分标准
形式标准:有无采取避免措施。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一般不会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避免结果发生,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本质标准:行为是否明显具备加害性。间接故意的行为明显具备加害性,导致结果的概率高;过于自信的行为没有明显具备加害性,导致结果的概率低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相同点:二者都没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是不同的。意外事件不是犯罪,疏忽大意则构成过失犯罪
区分标准:是否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如果有,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无,则属于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有无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不可抗力没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根本无法避免结果的发生
区分标准: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有,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无,则属于不可抗力。具体判断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避免能力以及客观条件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
概念: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
意义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区分标准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
两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具体化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
两者的区别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这是指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既不影响罪过的认定,也不影响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
前提问题
间接故意不是认识错误
处理方式为法定符合说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客体错误
就预想侵犯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
就实际侵犯的对象
过失可以构成犯罪的: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不能构成犯罪的:无罪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行为偏差(打击错误)
就预想打击的目标:构成故意犯罪
就实际打击的目标
与预想打击的目标性质相同:构成故意犯罪
与预想打击的目标性质不同
过失可以构成犯罪的: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不能构成犯罪的:无罪
手段错误
主观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主观认识错误
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
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
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结果的推迟发生
又称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的结果,出于其他目的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
结果的提前发生
是指x行为人计划通过第二个行为实现结果,事实上是第一个行为导致结果。也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这种情形通常成立犯罪既遂。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常见的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情形,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