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借款合同(p567)
这是一个关于借款合同(p567)的思维导图,详细概述了借款合同的概念、种类、特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利息规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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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p567)
一、概述
1、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667条
2、种类
金融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
民间借贷合同: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3、特点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单务合同) 但是,金融借款合同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
合同的分类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贷款人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671条第1款
发放贷款时,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若贷款人于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补足出借款的数额,并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人不予补足出借款数额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670条
贷款人对于其在订立与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所掌握到的借款人的商业秘密 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为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借款人
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接受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671条第2款
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为贷款人的合法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及时偿还借款和利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原则上限制提前履行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 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三、借款合同的利息规制
1、禁止放高利贷
《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
2、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 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其中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第2、3款
3、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砍头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676条
复利问题
我国《民法典》对此并未规定,形成法律漏洞。《民间借贷规定》基于中国人民银行有明文规定可以计收复利,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计算复利予以有限制的认可,第27 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 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确立为实践合同
1、自然人借款往往数额有限、内容简单,具有特别关系
2、自然人通常不是专业机构人士,给与考虑时间
3、自然人借款往往带有互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