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央地财政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央地财政关系的思维导图,剖析了央地财政关系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要素构成,制度框架,主要特征,突出问题,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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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财政关系
要素构成
事权
事权是管理事务的权力,决定各级政府的行动边界,事权分配中支出权是核心
中央事权
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事权
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事权
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
财权
财权是各级政府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而拥有的财政资金的筹集权与支配权,政府间财权决定各级政府间的收益分配,财权以税权为主
四大税种中,消费税为中央税,增值税央地50:50分成,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40分成,地方税收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共享税为主,而地方专项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十个税种,规模相对较小。
中央税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
共享税
增值税(50:50);企业所得税(60:40);个人所得税(60:40);水资源税(10:90)
地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企业缴纳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草税、环境保护税、非海洋石油资源税
财力
财力是指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和分配的财政收入,由于转移支付的存在,上级政府的财力往往小于自身财权对应的财力,而下级政府的财力往往会大于自身财权对应的财力
制度框架
分税制
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中央收入占比瞬间从 22% 升至 55% 左右,并一直保持 45%–55% 区间。 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仍以 55% 左右的收入承担 85% 以上的公共支出,形成“收入上移、支出留置”的纵向缺口
转移支付
2024 年规模已达 10.0 万亿元,相当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 46%,成为地方“第二财政” 2022 年起中央转移支付额 > 中央本级收入额,中央需动用结余及债务资金才能完成对下补助,纵向失衡显性化
债务管控
显性债:地方一般债+专项债余额 40.7 万亿元(2024)
隐性债:融资平台等形成的城投有息负债约 55–60 万亿元,两者合计占 GDP 70% 以上,成为弥补纵向缺口的主要通道
主要特征
支出责任高度下沉
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 85%,显著高于 G20 均值(50% 左右)。其中经济事务 88%、公共服务 73%、卫生健康 54%、社保 46% 由地方承担,而多数国家上述项目以中央为主
收入再集中与“二次分权”并存
中央通过共享税、增值税五五分成、消费税增量下划等方式,保持收入主导;同时把新增事权(环保、扶贫、乡村振兴、稳就业)层层下沉,形成“财权再集中、事权再下放”的双向运动
转移支付“双刃”效应
均等化功能:缩小区域财力差距,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负面激励:专项比例高、配套要求多,导致“跑部钱进”;净贡献省份减少,2020 年仅 8 省对全国财力净为正,挫伤经济大省积极性
博弈色彩浓厚
中央主导规则制定,地方通过设立城投、政府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体外循环”方式拓展可支配资源,形成“体制内集权、体制外博弈”的财政博弈格局
突出问题
事权与支出责任错位:全国性公共产品(养老保险、跨流域环保、食品药品安全)仍由基层“买单”,导致执行碎片化、标准不一,并推高地方隐性负债
纵向失衡持续扩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缺口 2021–2024 三年增加 1.4 万亿元,几乎全靠中央转移支付增量弥补
地方债务防线集聚:隐性债务期限短、成本高,对应资产现金流弱,区域分化显著,部分市县已出现“利息靠再融资、本金靠展期”的流动性陷阱
改革方向
提高中央支出比例:将社保、粮食安全、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外溢性强的事权逐步上收中央,配套垂直管理与预算单列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降低专项转移支付比重,提高一般性补助和均衡性转移支付。 建立“人口+面积+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多因素公式,减少人为博弈。
推动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推进省直管县、县级“分等”管理,对财力薄弱县加大省级统筹,避免“市刮县”“省压市”层层下卸。
建立债务长效机制: 显性债:完善专项债“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 隐性债:推动融资平台分类转型,对失去清偿能力的平台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遏制政府兜底预期。
法制化与阳光化:加快《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立法,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调整程序、争议仲裁机制,降低任意性和“一事一议”博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