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2.3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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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
提出
研究现状
李心鉴
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刑诉目的在惩罚和保障上的倾向,决定着刑诉构造的倾向。因此,英美与大陆法系的差异基本上可以归因于各自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侧重
侦查和起诉程序中是否应有裁方,裁方是谁的问题,是构造中的重要理论问题、
石川才显
侦查、起诉阶段也存在着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关系,不过控方为警察,辩方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裁方为带有准司法官性质的检察官
裁判既是指就被告人是否有罪所作的实体性处理,也包括有关程序问题的处理
三方的法律关系,存在与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之中,体现于一定的诉讼基本方式之中
问题回答
宋英辉
刑诉构造对于提出和实现目的的制约作用
目的是构造形成的重要因素,构造是目的实现的基本手段,目的观的不同往往直接导致刑诉构造出现差异
刑诉构造主体
控诉、辩护、裁判三方
刑诉构造内容
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在审判阶段体现的较为明确,在审前的侦查和起诉阶段是否成立
内涵和外延
比较一致的观点
英美:对抗式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
大陆法国家:审问式或职权主体的诉讼制度
日本、意大利:混合式诉讼制度
中国的刑诉构造
虽然具有某些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但就构造类型的主要方面而言,则仍属于职权主义类型
关于分类的观点
三角结构
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解决纠纷
线形结构
双方结合:一方是作为整体的国家司法机关,另一方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活动基本内容
司法机关积极地推进司法活动
内在要求
司法一体化
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被告方的权利受到限制
从诉讼机制的起源看
三角结构更多的是与有效地解决社会冲突和保障个人权利有着内在的关联性
线形结构则与有效惩治犯罪和准确揭示案件真实情况有着密切的联系
理想的诉讼模式应是混合型模式
这种就刑诉构造本身的含义所作的归纳和概括,不仅确定了刑诉构造的基本内容和主体,而且界定了制约构造的主要因素和表现方式。这显然为刑诉制度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标准和视角
几点反思
研究者普遍将审判程序作为主要分析对象
优点:有助于揭示刑诉横断面上的构造特征,忽略刑诉程序在纵向构造上的特点
横向角度
仅从控辩裁三方的地位和法律关系角度分析问题,中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确实具有较多相似性
较多关注控诉和裁判机构为辩护方的法律关系
纵向角度
英美与大陆法国家的刑诉基本上都是以司法裁判为中心进行构建的。刑诉活动不再带有行政化治罪活动的色彩,真正被纳入诉讼的轨道
中国刑诉在纵向上没有确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格局,带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中国刑诉构造在纵向上具有流水作业式的特点,这与西方两大法系的刑诉构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警察机构、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
并不完全等同于控辩裁三方的关系
有必要将那些参与刑诉的国家官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纳入刑诉构造范围
更加重视控诉与裁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刑诉构造的制约因素,研究者仅仅将其归结为刑事诉讼目的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
并不是唯一的制约因素
制约因素
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的演变和发展情况
控辩裁三方在案件实体结局和程序运作方面的控制力的分配情况
主流的诉讼价值理念
对于刑诉构造的研究不应孤立地进行,而应与诸如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等理论范畴的研究结合起来
研究者应以实际存在的制度为原型,对刑事诉讼构造的类型进行归纳和概括,而不应仅凭想象地提出一些构造类型
不少研究者对诸如“构造”“结构”“模式”“类型”之类的概念,在使用时经常加以混淆
刑事诉讼构造或者结构是指刑诉中控辩裁三方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模式或类型应指不同制度下的刑诉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
模式可以用来对某一刑事诉讼构造的特征进行概括,但它还不是构造或结构本身。构造形成模式是相对与程序而言的。离开了与其他刑诉制度的比较,谈论刑诉模式问题是毫无意义的
进行比较研究时,往往将比较的指标确定为裁判者的地位、控辩双方的地位、关系以及被告人的地位等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