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2.4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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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阶段
概念
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
应考虑的因素
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人员
实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大体上被划分为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
我国: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对于两大法系国家刑诉阶段上的共同点和差异,人们可以从诉讼构造和诉讼理念方面进行解释,并由此发现一系列有关诉讼阶段划分的基本规律和原理
大陆法国家对实体真实和实体正义目标的重视,造就了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并由此确立了审判前程序、审判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等三大相对发达的诉讼阶段
英美对解决争端和程序正义目标的强调,与其对抗式的诉讼构造相辅相成,并使得审判实际处于刑诉的中心,审判前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处于不甚发达的局面
阶段与构造的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这种纵向构造既可以概括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可以归结为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之间的法律关系
诉讼阶段论和审判中心论
诉讼阶段论认为审判不过是诉讼阶段中的一个,提倡从审判中心论走向诉讼阶段论
刑诉各个阶段和程序仍然是以司法裁判为中心构建的,司法裁判实际上应处于刑诉的核心地位
诉讼阶段论不符合西方各国刑诉发展的实际情况,也有悖于刑诉作为诉讼活动的基本性质
阶段与职能的关系
阶段直接建立在所谓诉讼职能的区分这一理论基础之上
经过宪政改革和司法改革,各国相机确立了以国家追诉原则为基础的新的诉讼职能区分机制,刑事追诉职能与司法裁判职能得以分离,侦查起诉等刑事追诉活动不由司法官员负责实施,而由专门设立的司法警察和检察机关进行。刑诉程序就明确地分为审判前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诉讼阶段
立法者在构建审判前程序时,必须考虑侦查与审查起诉之间存在的这一内在联系,对两者进行一体化的程序设计,以防止侦查与审查起诉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程序隔离,以至于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实际效力
阶段与价值的关系
合理划分刑诉的阶段,是使刑诉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前一阶段的成功进行往往标志着诉讼的阶段性目标得以实现,为后一阶段的开始创造了前提条件
一定的机制选择往往决定了刑诉阶段的设计和划分
总结
刑诉阶段的研究应当与价值、构造、职能等一系列基本范畴的研究结合起来,使这一范畴被放在一个更大的理论平面之上,由此才能揭示出更多、更深刻的规律或原理
刑诉阶段的研究应当为制度的改革提供精神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