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2.6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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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主体
研究者应站在诉讼而不是行政性治罪的角度思考诉讼主体问题
将传统的控辩裁三方视为刑诉的主体,而将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在内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看作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
刑诉主体的研究应当将主体性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
刑诉主体理论的核心应当是被告人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应允许他们对追诉者和裁判者进行平等的对话和理性的交涉,能够直接对抗检察机关的指控,并对裁判者的裁判结论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
例如
审判前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侦讯时的沉默权和律师的有效帮助
缺乏中立司法机构主持实施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授权机制
犯罪嫌疑人遭受不公正对待时的司法救济机会
研究者应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纳入到刑事诉讼主体研究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