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2.10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陈瑞华教授集近二十年学术研究成果的力作,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问题导向性,对刑事诉讼学科发展具有奠基意义。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法学专业学生及司法实务工作者阅读,为深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工具。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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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
概念
是指合乎诉讼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并足以发生诉讼法上之效果的法律行为
分类
主体
法院行为
当事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
意思表示
诉讼法律行为
是指诉讼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所事实的具有诉讼法上之效果的行为,多由法院及当事人所实施
诉讼事实行为
是指不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本身就在法律上被赋予一定效果的行为
与诉讼的关系
实体行为
形成程序行为
要素
行为主体
以自己的名义
具有诉讼行为的能力
行为意思表示
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为内容
诉讼行为一旦达成其目的,在同一情况或同一目的下,不得重复实施
内容明确
不得附加条件或期限
特殊要素
具体手续、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等
成立
不成立的原因
行为主体不具备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资格
行为缺少形式要件
不成立的后果
不具有法律效力
已经成立的诉讼行为不受影响
有效
有效无效是对那些已经成立的诉讼行为所作的价值判断
成立和有效的区别
诉讼行为的成立或不成立,可以从诉讼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来作出判断
诉讼行为的有效或无效,必须经过法院裁判之后,才能加以确定,法院判断某一诉讼行为无效,往往是根据该行为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这一情况作出的
无效的后果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
影响成立和有效的重要因素
是否具备法定的理由
发动起诉
进行裁判
实体形成
在诉讼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是判定该项诉讼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作者观点
刑诉行为理论的主要价值是为刑诉立法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挑战
审判前阶段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
扩大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无论是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经常带有明显的宣言性和口号性,缺少必要的消极法律后果和制裁规则,使得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经常可以合法的逃避消极法律后果和制裁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问题都将是中国立法者不得不认真面对的最主要难题
刑事诉讼行为理论与其他刑诉理论之间的联系
某一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关键不在于它是否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而是它是否导致重要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任意的侵害,以及是否导致较为重要的程序价值受到了违反
刑诉行为理论的发达程度,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刑诉价值、目的等诸多理论研究的深化
刑诉行为理论的精密和成熟,也可以为其他诉讼理论的深入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