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迈向数字诉讼法_一种新趋势_(左卫民)
在数字社会中,诉讼法正面临巨大挑战,这种挑战远非传统挑战所能比拟,但也并非注定是颠覆性、根本性的挑战。诉讼法必然发生重要变革,其部分内容、理念、原则与技术会不同于甚至超越传统诉讼法。数字社会正在促使诉讼制度发生改变,数字诉讼法的诞生成为可能。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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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数字诉讼法:一种新趋势?(左卫民)
引言:正在到来的数字社会
本文探讨的内容
数字技术对诉讼法的整体影响
数字社会中的诉讼法是否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
已经发生了何种变化
面临何种挑战
未来如何应对
何为数字社会
官方表述:数字社会是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与日常生活的社会
社会学理论:数字社会是一种总体性的社会走向,强调数字技术在社会中的广为普及、渗透,具有在场空间脱域化、关系形态散众化、规则技术异步化等特征。
作者观点:从信息化的角度理解,数字社会是用数字技术(包括传感器、互联网等电子设备)来表达、交流、储存、分析使用信息,进而展开一系列活动的社会
正在形塑中的数字诉讼法
本文提及的诉讼法既指立法文本意义上的诉讼法,也指实践操作层面的诉讼机制。数字诉讼法意指在数字技术滋养下形成的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诉讼规则和机制
审判组织
互联网法院(法庭)诞生
数字诉讼的程序
诉讼程序在线运行
本质是以在线方式处理线上线下纠纷,颠覆了实体在场、时空同一的传统诉讼模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成为数字诉讼法的典型标识。
特征
诉讼程序在线运行逐步实现全流程化
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在线运行的案件不断增加
在线诉讼广泛适用于不同了性的案件与审级
效果
诉讼效率明显提高
在线诉讼体验逐渐得到升级优化
数字诉讼的证据
带有数字因素的证据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三大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范畴,随着时间的推进,电子数据的内涵越来越丰富
在数字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带有数字因素的证据渐渐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网络犯罪侦查与信息技术纠纷的审判过程中,此类证据更是扮演了关键角色
带数字因素的证据的收集、提取、审查与认定,理应立足于技术,将实践经验转化为操作规范,最后再上升为法律。
数字诉讼的司法能力
数字化的司法能力发挥明显
侦查开始朝向数智化转型
在信息技术介入下,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与破案率明显提高
数字技术助力于构建预测性警务
部分审判事务交由数字技术处理,审判能力有所增强
司法公开获得数字技术支撑,成效明显
数字诉讼面临诸多挑战
数字诉讼法与传统诉讼法一般原则与机理的可能背离
例子:实体在场、同步审理、警务预测获得的有罪证据是否违背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
需要回答的问题
数字诉讼法和传统诉讼法能否共享部分重要原则与机理?是否可以有某些不同的诉讼理念、适用原则和机理?
数字诉讼法能否通过自身独有的技术方式来构建、确保诉讼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能否适当改变传统的司法公正的实现方式?
数字诉讼法的实现受制于有限的数字技术水平
我国数字技术还难以支撑ai化的数字诉讼法
我国技术应用的研发基础尚未打牢,仍依赖于现有数据的喂养,缺乏优质、海量的数据资源以及懂法也懂技术的人才,应用知识图谱式的算法效果也和于外相对成熟的机器学习算法效果存在明显差距。
现有数字技术尚且无法充分模拟法律人的推理和决策过程,难以替代人独有的价值判断,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数字诉讼领域的技术实际应用有限
相关技术应用并未引起法律实践的根本变化
由于统筹规划不足,各地数字技术应用“分散建设”“重复建设”与“低水平建设”现象多见
诉讼领域技术产品的研发初衷可能并非全然在于运用
诉讼领域数字技术的受众认可度有限
数字诉讼法的发展之道
深入探索在原则、机理等方面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数字诉讼法
试点改革
诉讼法无须随时做系统性的调整以适应技术的变化,其必须思考既有的概念、原则、机理等能否适应并保障技术的进步,若能,则无须作出较大改变
以不变应万变不失为一剂良方,但我们也不能应付与拖延创新改革
正视数字技术在诉讼法变革中的功能有限性
法律自身的构造需与人类社会的根本结构及人性基础相适应
从目前来看,数字技术尚未产生颠覆人类社会组织结构与基本体制的效果
合理研发数字诉讼的技术产品
适当应用具有较为普遍效果的成功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因素较多的技术
奠定数据基础,促进实证研究范式转型
应当率先解决基础数据问题,促进实证研究范式的转型,强化统计学方法,机器学习方法的运用,而非过度依赖现有的知识图谱式的算法与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