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飘向何方_数字时代证据法的挑战与变革(郑飞)
从整体视角总结21世纪数字时代司法事实认定的发展趋势出发,深入发掘数字技术给证据法带来的深层挑战,从而对数字时代证据法的可能变革方向展开分析。
编辑于2025-10-20 21:38:3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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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飘向何方:数字时代证据法的挑战与变革(郑飞)
写作思路
从整体视角总结21世纪数字时代司法事实认定的发展趋势出发,深入发掘数字技术给证据法带来的深层挑战,从而对数字时代证据法的可能变革方向展开分析
数字时代司法事实认定的发展趋势
证据的数字化
案卷证据的全面电子化
证据的大数据化
大数据证据即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汇总、提炼以形成结论并成为审判中使用的证据
大数据证据运用的四种形式
将大数据的载体作为证据
将大数据等量复制的数据副本作为证据
将大数据中的部分数据作为证据
可以被传统的证据种类所覆盖,第一种基本可以归为物证,第二第三种属于电子数据
将大数据分析结论作为证据
不能被传统的证据种类所覆盖,实践中大多转为坚定意见的形式
证据的人工智能化
查找我的iphone功能数据分析报告
人脸识别系统的结果
各种智能分析报告
取证的远程化
广义的远程取证
远程讯问、询问
远程勘验、检查、鉴定
远程搜查、辨认
远程技术侦查
数据远程传输
狭义的远程取证
是指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一种特殊方式,仅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和网络远程勘验
分类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是指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或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网络远程勘验
是指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活动
存证的区块化
区块链存证是指利用区块链及其拓展技术可以在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传输、存储的全生命周期中,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防护、防止篡改,并进行数据操作的审计留痕,从而为相关机构提供有效手段。
举证的虚拟化
证据的远程呈现
还可以允许人们远程移动和操纵物体,实现交互式的远程呈现体验
Vr示证
通过计算机软件呈现出来的非实体存在的图形及图像,虚拟现实具有实时场景、高度沉浸感、虚拟交互等基本特点
Ar虚拟场景举证
由虚拟现实技术发展出来的技术领域,突破了虚拟现实只能构建虚拟场景的局限,借助视觉技术、计算机图形学和人体交互等技术将计算机生成的虚拟信息无缝地注册到真实环境
质证的异步化
是指将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上,法院与原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陆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
参考2021高法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认证的智能化
人工智能办案系统
数字时代证据法的深层挑战
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突破
中国的证据立法对法定证据种类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然而这种证据种类的封闭性已经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被逐渐突破
立法主导的证据种类不断通过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修订的方式增加
作为非法定证据种类的大数据证据和人工智能证据已经在司法实务中大量适用
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挑战
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
虚拟法庭在线诉讼是否可以被称为是亲自到庭出席审判
集中审理原则的削弱
非同步或异步审理模式的这种分散时间的办案模式挑战了集中审理原则
最佳证据原则的挑战
区块链证据中点罪证据的复制件是否可以被拟定为原件
复制件可被拟定为原件的前提是完整性及未被更改,复制件被拟定为原件往往是由于原件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呈交法庭
没有原价与复制件进行对比,如何判断复制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被更改过,如何认定复制件具有和原件一样的证明力
区块链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态存在的,但在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中,需要转化为能为人类所理解的内容,或是在计算机等设备上转化为视频、音频、图片,或是利用打印技术转化为书证等,转化了证据种类的复制件,对于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何影响
证据属性审查困难的加剧
链上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法院仍然需要审查其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般包括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对于真实性的审查仍然需要借助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作为中介,进而审查上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司法机关直接在互联网公司后台调取的相关数据是否真实,有没有经过篡改,在调取过程中有无发生数据的变化,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对此类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具体判断
区块链证据的关联性审查难题
如何缝合人与虚拟世界中电子数据的割裂,建立起由人到数据的完整关联性。在零口供的情况下,限于当前侦查技术的有限性,难以完全依靠客观性证据建立由人到数据的完整关联
对区块链证据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
证据推理中大数据经验的危险性
大数据经验所依赖的大数据本身存在完整性和数据可错性问题
囊括的数据存在限度,数据的获取不可避免地受到所使用的数据平台、技术和监管的限制
大数据并不能逃脱数据的既有特征——数据的可错性
大数据经验所依赖的算法存在黑箱化问题
算法的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
质疑
算法由人类设计,本身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客观中立,必然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
算法的黑箱化将导致参与性的缺失
算法的黑箱化运行可能因信息不对等而引发怀疑
证据性权利保障的弱化
证据性权利是指由证据法所规定的刑事被追诉人在广义司法认定事实过程中所拥有的、与证据紧密相关的,用以对抗司法事实认定中各种风险的特殊诉讼权利
例子
基于隐私保护的非法证据排除权利的弱化
用作证据的大数据信息是否干净,数据获取后的挖掘将进一步加剧这种对隐私权的侵犯可能性。
大数据技术往往可以利用一些看似不相关的信息挖掘出全新的知识,而新的知识对于隐私权的侵犯同样不可忽视
大数据挖掘技术将进一步加剧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这种证据能否被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
证据偏在导致的质证权弱化
诉讼过程很难达到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个人获取证据的能力和方法相较于国家或是大企业显得远远不足,可能产生证据偏在这种现象,即因诉讼双方获取证据能力上的差异导致所获取的证据更多地被一方持有
三重危险
隐藏或篡改证据的风险
数据独家解释的风险
无法质证的风险
数字时代证据法的变革方向
从封闭的证据法迈向开放的证据法
证据种类的开放性
短期应将大数据证据作为鉴定意见
中期应通过修法将大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算法公开存在问题,长时间作为鉴定意见容易引发错位,将大数据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审查判断规则
长期应逐渐放弃将证据种类作为证据门槛的做法
直接言词原则的扩大化解释
对传统概念进行开放性解释
审判心理学设计需要随着网络庭审进行再造
异步审理模式运用需要谨慎
在理论上重新梳理和反思已有基本原则的正当性
对大数据经验的开放式探索
探索基于大数据经验或机器经验的新型相关性规则
从信息规制的证据法迈向风险防控的证据法
戴维伯格兰
证据法是一个规制在法律程序中向事实裁判者提供信息的规则体系
亚历克斯斯坦
证据法的关键功能是通过促进真相的发现和减少事实认定程序的成本来减少错误风险,并在不确定条件下分配错误风险
问题
只看到了错误风险,忽视了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其他多种风险
作者认为证据法的主要功能应该是司法事实认定过程的风险防控,也就是对各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或者说是“减少风险——分配风险”
风险防控证据法更能有效应对数字时代证据法所面临的深层挑战
对于大数据证据的证据种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