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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0-15 09:28:42公安考点
主题
考试时间120分钟
单选50道,多选20道,情境30题;每题1分
法律知识(15%)
法律基础知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总方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本内涵
理论层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口诀:依执公服党,核本价使证
依法治国
方略:只和法相关
重大意义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真题:202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法理学
法的本质
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特征
考试的时候只需要判断考的是哪个特征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不能针对思想、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普遍性
空间、对象、内容的普遍性
国家意志性
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体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性
权利义务性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来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程序性
正义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可诉性
可争诉性
可裁判性
还有很多其他特征,如稳定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教育作用
主要对大多数人
通过法律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预测作用
将来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指引作用
现在;对自己的行为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确定的指引
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有选择的指引
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强制作用
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评价作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口诀:教预引制评
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局限性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需要而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法律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法律自身条件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性等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包括
假定条件
前提
行为模式
具体行为
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分类
行为模式不同
授权性规则
可为模式:有权...,可以...,享有...的权利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
应当模式:应当,必须,有...的义务
禁止性规则
勿为模式:禁止,不得,严禁,不准
刑法分则內规定内容均为禁止性规则
真题
权义复合性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既是全国人大的权利又是全国人大的义务
按照规定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
确定性规则
内容规定已经很明确了,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如 XX 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例:《***条例》第**款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
准用性规则
未规定行为模式,而需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例:XX 内容,参照XX 法律 (XX 法条)执行
限定的范围不同
是否可以私了
强行性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例:群众受危难时民警应当给予帮助
任意性规则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的模式
例: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会考某一个情况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规则是具体的,原则是抽象的
法的渊源
一个国家的法律都表现成什么形式
非正式渊源
习惯、政策、判例、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正式渊源
宪法
最高等级、母法
法律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修改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小法,如人民警察法等
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有权创制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所创制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
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即自然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属“不言自明、理所当然”,是指法律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法的效力冲突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政治主导法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道德是自发形成的,历史沿转下来约定俗成的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有条文,道德是言论等行为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评价具有个人差异性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更大
保证法和道德的实施手段不同
法靠国家强制力,道德靠舆论、内心强制力
法与执政党政策
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的途经和保障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立法法
立法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立法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是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为了避嫌,交叉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狭义法律,由全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法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折衷主义
宪法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
制宪主体
人民
制宪机关
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释宪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宪机关
全国人大
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起
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公布: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惯例)
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权力统一和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精简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反对官僚主义。
国家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其他土地归集体所有
矿水城土都归国
非公有制经济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基本权利与义务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无期,死刑,危害国家安全
由谁产生,谁就有权利罢免
政治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
可信不可传
人身自由权
狭义的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执行,不受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院具有逮捕的决定权和批准权,法院具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具有逮捕的执行权
人格尊严权
法律表现的是人民的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权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特定人的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权利和自由
国家机构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而不是公开公正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组成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且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
全人常委会的人员都是选举产生的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家主席代表“传话筒”
《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进入紧急状态:全人常整体,国务院部分
国务院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生态文明等各项工作
国务院的人员都是由决定产生的
民法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未成年人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代表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则以户口簿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出生时为活体:遗产与赠与给孩子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就当孩子从来不存在,按照遗产分配原则该怎么分就怎么分
胎儿出生10分钟后死亡:孩子对遗产有10分钟的继承权,孩子死亡后,钱算孩子的遗产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过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时自己指定的)冲突,优先用意定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过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三)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后,婚姻、监护终止,继承开始,其他民事权利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人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和事件
能不能到法院起诉,如果能起诉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起诉就是法律事件
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即仍在自己意志支配下的行动
①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侵权、拾得遗失物、先占、加工创作等行为。事实行为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订立遗嘱行为、处分权利行为、行使形成权等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源自于行为人的意愿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不可抗力、出生、死亡、战争等
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见义勇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刑法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亦称“法益”)。
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 (1)国家主权;(2)领土完整与安全;(3)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4)社会主义制度;(5)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6)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7)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8)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具体罪名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夺罪必须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前提。
监察法
《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是最高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相互制约
公职人员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监察法》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执法依据
人民警察法
职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
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
治安行政处置权,通常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多项具体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只有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才归警察执行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没有补偿
公安原则
公共原则
责任原则
程序原则
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
义务
道德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职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组织管理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没有特等功!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综合管理机构指不接触一线执法的机构,下设处、室、中心、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警务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指挥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同时通报警务督察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视情派员赴现场初步查明情况,协助控制事态,督促依法处置。”
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行政执法依据
受案
刑事案件才有立案,行政治安案件只有受案
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3日
管辖
地域管辖
”老大“:先看违法行为地,再看下面的情况具体判断
违法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公安机关管辖为主
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户籍地、常住地)为辅
1、普通犯罪(黄赌毒以外)在行为地和居住地都有管辖权 2、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案件(黄赌毒)必须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且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3、管辖转移时,注意证据随案移送以及原管辖机关配合限时管辖机关开展调查。
2中的特殊点:吸毒,违法具有持续性,所到之处都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
受案:派出所除涉外案件外基本均可受案
决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共同管辖: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最初受理地公安机关为主
主要违法地公安机关为辅
谁先抓到谁先管
指定管辖:共同上级
管辖争议:制定争议双方之一或第三方
重大、复杂案件:直接指定或办理
专门管辖:“铁交民林海”
铁路警察、航运局公安、民航公安、森林警察、海关缉私
例子
其他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径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刑事案件也一样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暂时无法确定的是刑事还是行政,可先按行政案件程序办可转理,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1、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原治安案件结案;刑事转治安,原刑事撤案。 2、证据转化:治安转刑事,实物类证据都可转,言辞类证据不可转(鉴定意见除外);刑事转治安,证据都可转。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类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菱尖刀。
回避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员申请回避,可口头可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民警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回避前作出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公正作出决定
行政治安案件回避
行政案件回避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刑事案件回避
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证人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原则
调查取证
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收集主体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文书送达等工作,可以由一名警察带一名辅警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调取证据所需的法律文书
治安案件
警方去调取证据→《调取证据通知书》附《调取证据清单》
当事人主动将证据交给警方→《接受证据清单》
民警实施扣押等证据保全工作时,当场制作并交付给当事人→《证据保全决定书》附《证据保全清单》
刑事案件
警方去调取证据→《调取证据通知书》附《调取证据清单》
当事人主动将证据交给警方→《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实施查封扣押时→《查封、扣押决定书》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证据不能向个人调取,只能向单位调取
电子数据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调查取证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2、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继续盘问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的时间应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算
约束
对于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但在约束前若需要采取强行带离现场等措施,遇有法定情形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带至公安机关开始约束后,不能继续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管束被约束者的身体。
询问查证
首次询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的情况。”
强制传唤
只有治安传唤有,刑事传唤中,口头或者书面当事人不听,采取拘传。拘传不能补证,也不能补手续。拘传必有证。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只用通知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处所)
刑事案件未规定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询问查证时间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传唤是12h、24h
治安传唤时间问题常考的两个违法行为( 达不到拘留程度故以下两种违法行为治安传唤或询问查证时间最长八小时 )
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异地传唤
异地传唤协作时,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必须持有“三证“,即办案协作函件、人民警察证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视调查取证的内容而定。如传唤,则传唤证。
注:只能在嫌疑人所在地传唤,不能带回去;经询问查证,确实有违法行为的,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后才能带回警方所在地。
传唤与继续盘问的区别
继续盘问情形有:一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是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由此可以看出,继续盘问适用对象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嫌疑人和可疑物品,而传唤适用于已经确认违反治安管理,身份明确的人。
询问未成年
询问未成年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按手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手印。拒绝签名和按手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简易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黄赌毒不适用当场处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简易程序)
200元以下
钱不收走
24小时备案,交警2日备案
当场收缴
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50元以下
钱收走
2日原则
拿到钱2日内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两日内交到指定银行
快速办理
不简易,还认错,无异议,可快速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
一名警察可做出处罚决定,但需两人调取证据。
不适用快速办理的
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未成年人或疑似精神病人
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黄赌毒不适用于快速办理
审批审核
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时限:违法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办理完毕
48小时起算时间为嫌疑人到案时间,结束时间为作出处理决定而非结案
治安案件中应当结案的情景
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调解案件达成协议并且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执行的
治安转刑事,原治安结案
作出处理决定后,处理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
快速办理效果
依法对嫌疑人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可以口头履行处罚告知义务,但需要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并签字
不适宜快速处理——转一般程序,收集的证据依然有效
证据保全
扣押
扣押是收缴和追缴的前置程序
民警实施扣押等证据保全工作时,当场制作并交付给当事人证据保全决定书附证据保全清单
收缴
当场处罚发现违禁品,当场收缴
黄赌毒作案工具,伪造、变造证件票证等非法财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作案工具必须是本人所有
追缴
违法所得
登记
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听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单个违法行为,不叠加)。 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三日内提出听证,公安机关两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10日内举行听证。
行政处理决定
治安案件追诉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一经受案,就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补充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收缴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精神罚)
书面作出
罚款(财产罚)
1.5000个人罚最高 2.2000可以申请听证 3.500派出所作出最高罚款 4.200以下适用简易程序 5.50以下当场收缴且无异议
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3%加处罚款,但是加处金额不超过本金
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拘留所执行,单罚一般最长15天,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天
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出具拘留证;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行为罚)
注意为许可证非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旅馆、典当、印章、废品回收)、枪支管理工作许可等
限期出境(行为罚)
驱逐出境(行为罚)
只针对外国人
从轻处罚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处罚不执行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初次违反); 70岁老人;怀孕哺乳(不满一周岁)
暂缓执行的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其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制工作:法制是公安局业务性最强的部门,法制部门共有11项工作,考察频率较高的为下述三项工作。 1、组织开展案件审核、执法检查、考核评议、专项调查、专案调查; 2、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3、组织、指导、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治安调解
调解类型
无强制执行力的调解结果建议选最优解
适用调解的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不适用调解的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调解结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履行协议,不处罚,结案;不履行协议,处罚,民事诉讼。
治安调解不服的,不能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未成年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程序规定内时间的计算都是从第二日开始计算
调解最多两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
24小时上交制度:办案民警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24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执行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制执行-催告书
不能对催告内容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催告不算作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需要引起法定义务的变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依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和方式; (二)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三)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特殊情况可以代收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刑事执法依据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相适应原则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8种犯罪行为)。
八种犯罪行为: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口诀:烧杀奸抢,伤贩爆投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和已满75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百分百会造成危害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并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
例:杀人的话,也属于故意杀人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可能会造成危害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觉得,我认为……
例:开车认为撞不到人,结果撞到了。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犯罪形态
着手前意外停止是犯罪预备,着手后意外停止是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
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个以上主体都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最爱出的三个点
与八大罪结合考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谋+犯罪结果发生=共犯
同时犯
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口诀:杀人帮凶,强抢人身
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人已经无法继续犯罪,受害者继续进行防卫
紧急避险
针对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
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利益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最大的合法利益是生命权大于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大于财产权
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一般是过失
处罚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警察没子弹了干不过毒贩,夺车逃跑将司机整成残疾,不适用紧急避险。
累犯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刑法最爱考的两个从重:累犯;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般累犯
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罪不算
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拘役、管制不算
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两罪均需18岁
口诀:故意有期五年内,两罪均需18岁
注意
犯罪分子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缓刑),适用数罪并罚
假释:在监狱表现好,提前放出去 缓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表现好后面的不用执行(例:判1缓2,在外面待2年考验期,表现好后面1年可以不用进监狱)
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特殊累犯
前后两都是国、恐、黑
前后两罪刑罚无要求,有主刑以其为主
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期限之内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口诀:两罪均需国恐黑,刑罚年限无要求,两罪均需18岁
自首坦白立功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
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本人罪行
坦白
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本人罪行
立功
揭发他人
刑诉法流程
刑诉法流程图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法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侦查阶段,有且只有律师可以辩护人介入诉讼;(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不可阅卷,不可核实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和非律师身份均可介入诉讼。
律师有权阅卷,有权核实证据
立撤案
立案前,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回避
回避决定主体
行政案件回避相区别
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采取多项保护的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3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4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5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6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据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是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
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刑事证据可以分为四大类
根据证据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补充鉴定的情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提出的补充鉴定申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罪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辨认
辨认需适用单独辨认原则,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单独辨认。
辨认时要适用混杂辨认原则,辨认人时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不得少于5件。
拘留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强制措施
拘传
公检法谁决定拘传,谁来执行
拘传必有证
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变更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禁止条件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除外。
保证方式
保证人保和保证金保不能同时对一个人使用
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的数额1000元以上,上不封顶;收取数额由决定机关决定
但针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是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未成年人保证金起点数额为500元
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货物
保证金的收取: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保证金的退还:未违反规定的,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
保证人
适用的情形
老人小孩儿交不起
无力缴纳保证金的
系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
保证人的条件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保证人可以一到两名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监督、报告)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责任
行政责任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注意:无民事责任
期限
12个月
法定义务(应当)
随叫随到,不得干扰作证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酌定义务(可以)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管(没有身份证)
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协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救济
保证人对罚款、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可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监视居住
公检法决定公安执行
决定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执行机关
被监视居住人住所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适用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坚持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交不起保证金,也不能提出保证人的
监视地址
监视居住应在其住处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只有国、恐,没有黑、毒
通知义务
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除非无家属联系不上,家属不可抗力阻碍或者告知有碍案件公正办理的
期限
6个月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规定的后果
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可先行拘留)
刑期折抵
刑事诉讼法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在家监视居住的不折抵
刑事拘留
对象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先行拘留
先行拘留可有证可无证,但是执行拘留必须有证
拘留证
办案部门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办案人员出示拘留证执行拘留。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24小时内三件事
送看守所
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押解的在途时间计入拘留期
通知家属
应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书面:拘留通知书
无法通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讯问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24小时内讯问
刑拘起算时间,从宣布刑拘时开始
被宣布刑拘当天不计入执行刑拘日期,从第二天开始起算
拘留人大代表
现行犯
先拘留后报告主席团或常委会
犯罪嫌疑人
先书面报请批准后拘留
期限
一般:3+7(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逮捕,检察院收到提捕书后,7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复杂:7+7(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4天)
多次、结伙、流窜:30+7(对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以及流窜作案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逮捕
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决定主体
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
必须出示逮捕证,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签发
公安2人以上执行,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
24小时内将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涉及国恐犯罪也通知
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的,应通知所在地的公安配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不能: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需要公安在场,公安可以录像但不能录音
律师会见国恐需要许可
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亡
犯罪记录封存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2、封存后,若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5年以上刑罚,应当解除封存的犯罪记录;
3、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及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和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公安考点
公安专业知识
职业素养(15%)
公安时政(5-7分)
考前看技巧
人民警察的素质
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
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首要的政治品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是加强公安队伍政治建设和锻造忠诚警魂的重要载体,誓词全文为:“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公安职业道德与纪律要求
特征
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人民性,行为的表率性
职业道德
忠诚可靠
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秉公执法
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英勇善战
坚韧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
热诚服务
对态度好的老百姓
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
文明理性
对态度不好的老百姓
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严守纪律
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爱岗敬业
创新出工作方法
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
甘于奉献
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
清正廉洁
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团结协作
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
口诀:热爱忠英文,清团严秉甘
核心价值观
忠诚
前提(基石)
忠诚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为民
宗旨(本质)
为民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正
价值取向(职责)
公正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精神。
廉洁
职业操守(本色)
廉洁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新时期建警治警总方略
“十六字方针”:对党忠诚(政治灵魂)、服务人民(根本宗旨)、执法公正(价值取向)、纪律严明(重要保证)。
人民警察纪律
纪律
政治纪律
政治觉悟、政治行为、政治言论
组织纪律
一切行动听指挥
工作纪律(执法执勤纪律)
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
内务纪律(群众纪律)
一是要求在人民警察人事管理各个环节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唯才是举,任人唯贤;
二是对待人民群众文明礼貌,热情耐心,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不吃拿卡要,不谋取私利。
三项禁令
①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②决不允许酗酒滋事
③决不允许进入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行政处分从轻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没有降职。 警纪处分为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停止职务、禁闭。
一般的处分模式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模式
解题方法:先看是否属于直接开除,再看是否属于警告,再看题目中有没有提到“情节较重”,有则是降级或者撤职,没有则是记过或记大过。
一、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通风报信的;
(五)放他人出入境
补充: ①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②对行为人罚款,不出具收据或不出具任何文书/票证的,直接开除。
二、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太多了
三、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2、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3、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辞退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的历史沿革
警察的本质
统治阶级的工具
警察的特征
鲜明的阶级性
手段的特殊性
广泛的社会性
业务能力(50-60%)
群众工作能力
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人口调查过程中重点掌握的三类人员
一是危险人员。公安部七类重点人员:涉恐、涉稳、重大刑事犯罪前科、涉毒、在逃、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重点上访人员
二是重点住户。如单身独居户、私房出租户、人户分离户,及有违法犯罪嫌疑户
三是重点地区人员。如交通要道、公共复杂场所及城乡结合部等住户人员
注意发现三无人员,即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以及在逃人员和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要内容是在开展社会治理中实行“五个坚持”,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
党建引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治灵魂,反映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路径创新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特质。
人民主体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实现人民的利益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导向。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主要路径。
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手段。共建共享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格局。
组织动员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
没有强迫性
组织动员的民间力量没有执法权,不能做超越职权的活动
一般要先组建队伍
沟通协调
看清题目要求即可
服务群众
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多为居民提供服务
简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材料属于服务群众的内容
注意:一些属于管理性质的措施,也看起来像是服务群众,但实际上不是,比如组建帮扶小组
治安风险识别与应对
治安检查
治安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
治安检查应当公开进行,应当由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对行业、场所、单位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检查,认真查处
特殊场所管理
旅馆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一、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制止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二、旅馆业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以下罚款
公章刻制业
印章业应在印章制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娱乐场所管理
娱乐场所设置地点,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类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不包括负一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歌舞娱乐场所的监控资料需要保存30日备查,娱乐场所应当设置营业日志,且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娱乐场所的保安必须是全职保安
娱乐场所的门窗必须是安装透明玻璃
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处理
对非法生产、储存、买卖、使用危险物品的,可以查封、扣押,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调查
存在安全隐患,可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若严重危及国家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事前审批与检查。预计参加人数1000~5000人,活动所在地县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5000人以上的,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或直辖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由公安部批准
二、事中监督和调控。对主办方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整改
三、事后总结。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管理能力
调查研究
纠纷化解
风险识别
风险防范
落实风险防范工作措施主要有
(1)开展“四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防盗、防抢、防诈骗”为主题的“四防”安全知识宣传,以增强单位和居民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观念,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知识。
(2)“三防”并举。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的力度,务求风险防范工作全覆盖。
(3)开展风险防范监督检查。风险防范的监督检查,从层次上可以分为3种, 一是县级公安机关对治安基层组织开展风险防范的监督检查; 二是公安派出所、消防队等治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各单位或各民警责任区开展风险防范监督检查; 三是治保会等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对辖区一般单位、居民开展风险防范的监督检查。
(4)查处违法行为,总结、整改、提高。发生可防性案件或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以后,治安基层组织、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除了要及时保护案件或事故的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破案件、认定事故性质、追查事故责任者外,还要认真总结教训,具体剖析,总结不足。
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情报信息收集方法
走访调查法
网络检索法
观察法
跟踪监视法
机构交换法
公开征集法
人际网络法
技术侦查法
情报信息分析
公安情报分析指在庞杂公安情报信息中筛选出我们需要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剖析,是整个公安情报工作中最为复杂和重要的环节。
分析方法
推理法
归纳推理
演绎推理
数据碰撞法
串并案
话单分析法
通过电话记录联系的人员和对应的基站查询,可以佐证行动轨迹,隐瞒行程的证据也会相继发现。
关联图法
关联分析是从大量数据中发现项集之间有趣的关联和相关联系。
矩阵分析法
网络分析
网络分析法通过列表格或者相关层次结构模型等进行分析,比如能罗列出不同地点的轨迹等。
时间表分析
通过时间表分析,将行动时间和具体地点填入表中,能帮助呈现完整事件过程和预测之后趋势。
情报信息应用
一、公安情报主导刑事侦查
二、应用于犯罪预防(犯罪预测)
哪里问题严重,哪里就需要加强巡逻
三、应用于社会服务
1、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发挥参谋作用
2、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发挥宣传教育作用
3、通过提供查询服务,发挥社会咨询服务作用
4、通过发布警方动态信息,1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作用
5、通过加强与媒体合作,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公安勤务能力
巡逻
基本采用步行,空旷地方、范围大的地方采用车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针对有人受伤的情形,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应为两人以上。
盘查
盘查程序
告知(敬礼、亮明警察身份、说明理由)→盘查(确定对方身份)→检查(人物分离,先查人、后查包)→处理结果(放行或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进入办案区使用流程为:进入办案区–人身安全检查–物品暂存–信息采集–候问室(等候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等候室)–其他功能室–离开办案区。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妇女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民警进行。”
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
不配合的,可口头传唤,还不配合的,强制传唤,手拷拷走。
盘查对象随意插兜或掏东西,民警应立即语言控制,若不听命令,则采取相应的戒备姿势,保持适当的距离
盘查对象不断逼近的情况,民警应迅速拉开距离,并做好使用相应武力控制的准备,防止出现袭警的情况
盘查对象突然转身离开,民警应尾随跟进,但要注意保持距离
盘查对象徒手袭警的,警察应立即采用徒手或使用警械控制
盘问是由1人主问,1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其同伙的袭击
检查
人身检查
检查主要按从上至下、从右至左的顺序进行,重点是上肢、头部、脖颈、衣领、前胸、腋下、腰部、腿部和脚下等部位
物品检查
检查顺序,一问、二看、三听、四闻、五摸、六开
不得让被检查人自行翻拿包裹,检查物品要从上往下进行,轻拿轻放,防止损坏,不能掏底取物,更不能反复反动,检查物品时要让被检查人看着民警检查过程,避免丢失物品民警担责。
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但是,对因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继续盘问期间查明身份后,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驾驶员拒检逃逸的,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请求部署堵截;除驾车逃逸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民警不得驾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民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查的方式处理。
接处警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求助、投诉需要处警,或者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置。值班所领导应当指派民警及时处置,并加强督促指导。
处警指令的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
根据规定,接到处警指令后,处警民警应赶赴现场处置。处警人员在到达现场、现场出现重大情况以及现场处置结束等环节,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
接警范围
报警
刑事类警情
治安类警情
道路交通类警情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治安灾害事故类警情
紧急求助
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状况,以及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危急情况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发现老年人、儿童、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紧急帮助查找的
涉及水、电、油、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发生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险情,危及公众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紧急处置的
求助类警情包括以下几种:(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以及公众遇到其他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2)发现老年人、儿童、以及智力障碍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紧急帮助查找的;(3)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4)发生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紧急处置的;(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紧急救助事项
投诉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下列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
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
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举止不文明
处警
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城市一般5分钟,乡村尽快
人数要求与案件性质、规模相当,最低不得少于2名正式民警
应急处突能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发布警告后,启动应急预案的、进行总体安排部署主体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基础知识(10%,逐渐下降)
公安基本理论
历史沿革
中央特科于1927年—1935年由周恩来在上海成立,是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保卫组织。
国家政治保卫局于1931年由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是我国最早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是公安保卫机关非公安保卫组织,成立时间也晚于中央特科。
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于1938年由边区政府在延安成立,是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简称“边警”。
社会部于1939年由党中央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949年11月1日,公安部正式办公。
我国最早开通使用110报警服务系统的公安机关是广州市公安局
1986年1月,广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在全国率先正式开通,配备了转接、录音以及无线电台等设备。1987年3月,公安部派工作组赴广州调研后,向全国发出建立“110”报警服务台的要求,各地“110”报警服务台才陆续设立。
队伍建设
我国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因故确需离开值班岗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安排其他人员代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条规定:“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共同上级所指定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公安民警处置突发事件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确定领导指挥关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民警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级机关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下级机关对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可以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请示报告的事项,双方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八十条规定:“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越级请示报告。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同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
公安工作
宗旨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基本方针
我国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为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在双方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结合。
根本原则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基本政策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包括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宽严相济政策、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尊重保障人权政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执法监督
内部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规定:“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外部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警务技能(5%)
技能
战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