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6法考】刑法05:犯罪形态
这是一篇关于05 犯罪形态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前提,要件,①犯罪既遂,②犯罪预备,③犯罪未遂,④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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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犯罪形态
各阶段的认定、区别
前提
针对直接故意犯罪
过失、间接故犯必须造成结果才处罚,不存在犯罪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
具有不可转换性
要件
主观上犯意消除
客观上行为停止
①犯罪既遂
优先性
=犯罪成立(主观故意+客观结果)+因果关系
②犯罪预备
=为了实施犯罪+实施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刑法》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成立条件
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
是“实行行为”(危害行为)的预备,不是预备的预备
实行行为
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是类型性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法益或者大量法益的侵害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
一般不处罚,要对犯罪预备做限制解释
②预备犯和犯意表示的区别
一般“说狠话”属于犯意表示,不以犯罪论处
语言类犯罪
预备犯:语言的表示或文字的表示实际上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
比如“勾结”他人犯罪
实行犯:言语本来是实行行为
③预备行为实行(正犯)化
”分家“
原因:对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要严惩
类型一:绝对正犯化。不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只要实施了该帮助行为、预备行为,就应定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类型二:相对正犯化(通说)。遵从共犯从属性理论,只有被帮助者利用该帮助且实施了实行行为,帮助者的行为才能作为犯罪论处——【行为无价值】VS【结果无价值】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④犯罪预备VS犯罪未遂
是否着手的观点展示
形式客观说:已经着手实行就算(有“类型性”的行为)
没成功=未遂
①对象出现
②坏人有没有开始动词(刑法分则:杀人,行为是否已经直接作用于、针对具体的犯罪对象
特殊情况的着手
诬告陷害罪,实施了诬告行为+足以使被害人面临被追诉的风险=既遂
即使对象没有出现,如果具有法益侵害紧迫性、严重性(拿枪朝别人家里扫射)=犯罪未遂
罪行有多个行为/环节,实行其中任何一节,都算着手。例如受贿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
实质客观说:着手实施实行行为(有“类型性”行为),且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才算着手
没成功=预备
③犯罪未遂
=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刑法》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刑法标准上的:没有既遂
既遂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绑架罪,绑了就既遂
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通不通过无所谓
违禁品、危险品的流转型犯罪,完成交付就既遂
C.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欲达目的而“不能”
观点展示
主观说(通说,法考观点):应以犯罪分子本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
客观说:应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为标准
能——中止 不能——未遂
②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区别在于犯罪人认为他自己有没有将“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 行终了
能犯未遂
有既遂的可能性
不能犯未遂
行为人有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
不能犯仍有以犯罪论处的必要,即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绝对不能犯可以考虑无罪,重复上演也没什么危害性
对象不能犯: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当时不存在
手段不能犯: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
④犯罪中止
优惠政策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中止行为+有效性
《刑法》24条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条件1(时间):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包括预备、实行阶段
×既遂以后不成立中止
区别【犯罪之后的补救措施】
条件2(主观):中止的自动性,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主观说)
能达目的而不欲望
条件3(客观)
①有中止行为,做得够、做得妥当,要尽力
②中止不等于暂停,行为人要彻底地放弃此犯罪, 迷途知返, 回到合法性的轨道
③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有10发子弹,打了1发之后,自愿停止
条件4(有效性)没有导致既遂结果
以成败论英雄
原则:实施了中止行为+没有既遂结果=犯罪中止
例外:异常的介入因素独立( 100%) 地导致,介入因素对既遂结果承担责任,前行为成立中止
90%都不行
②主要表现
√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
处罚如果是即将起作用的,成立犯罪未遂
目的物不存在而停止
财产犯罪中
特定物(不可替代)成立未遂
一般财物(可替代)成立中止
嫌财物“少” 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
嫌钱“太少”了的,成立犯罪未遂
人身权利
不可替代性
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基于嫌恶之情、遇到熟人而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至亲的人,属于未遂
③中止犯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