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6法考】刑法06:共同犯罪
这是一篇关于共同犯罪的思维导图,详细阐述了其分类、基本理论、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
这是一篇关于05 犯罪形态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前提,要件,①犯罪既遂,②犯罪预备,③犯罪未遂,④犯罪中止。
这是一篇关于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思维导图,详细阐述了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以及相关观点展示和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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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法考观点: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基本理论
主客观统一性
①2人以上
自然人
单位
必须是主体之间;单位与单位代表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②共同故意(意思交互、共谋)
③共同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共同犯罪的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各人对整体结果负刑责
不是共犯,只对自己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时间点(中途加入=承继的共犯)
对前行为人正在进行的犯罪有作用力(因果力)=成立共犯
但不对前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刑责
共同程度
①完全犯罪共同说
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
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罪名相同)
②部分犯罪共同说(法考观点)
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AB罪有包容关系,在X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③行为共同说
只要客观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甚至“共同过失”都可以
只有在共同过失的案情中才写
具体认定
“客观不法行为”是共同即可,不看责任、罪名
①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 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②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只就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罪名不同,也成立共同犯罪
①法条竞合
②犯罪之间有包容关系,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非法拘禁和绑架
③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包含非严重,非严重范围成立共犯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
④法定转化犯,部分人实行转化,就转化前罪名成立共犯
认定
共犯成立标准
①人格独立,共同行为(包含不作为),没有支配、操控
②能基本了解行为意义
比如:11岁也能了解杀人是什么意思,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不成立共犯
①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唯一例外:交通肇事罪,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共犯
②同时犯(同时不同心)不成立共同犯罪
相互间并没有“共同的故意”,在同一时间点实施了犯罪行为
③实行过限(共犯过剩)
主观故意+先前共同行为对结果有因果力
非重合性过限(质的)
A【盗窃罪 】B【强奸罪】
重合性过限(结果加重犯,量的)
A【故伤】A+【故伤(致死)】
片面共犯
片面共同实行犯(正犯)
上了战场(有实行行为)
肯定说(法考观点) :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X需要对其主观上认识到的全部行为负责任,即X需要对整体行为承担责任,X的行为成立XX罪既遂
否定说:如果否认片面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X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X只XXXX,X的行为成立XX罪未遂
解决甲的问题,乙永远都是自己犯的那个罪
片面的帮助犯
没有上战场(没有实行行为)
法考观点:一定是共犯!否则意味X无从被追究刑事责任
片面的教唆犯
法考观点:否定存在片面的教唆犯,仅成立教唆未遂
间接正犯
单方主导犯罪
支配他人,起决定性影响
不成立共同犯罪
类型
无责任能力者
没有意志力
缺乏故意的行为,不知情
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
行为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①没有达到优势支配地位的,不能认定为是间接正犯 ②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
分类
主犯
含义
①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97条明文规定;立体结构
承担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不承担个别人自作主张的行为(集团计划外的)
②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平面结构
对其所组织、 指挥、 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但通常情况下是)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还不是“官”)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基于共同犯罪)
从犯
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 100%)从犯,没有参与实行行为(核心行为)
责任
应当对整体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部分胁迫但还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可以转为主犯
教唆犯
从0到1,点燃他人
使他人犯罪意图“从无到有”
强化犯意( 火上浇油),不是教唆犯,是帮助犯
降低他人犯意,不作犯罪处理
教唆犯必须是“加重”了被教唆者的犯罪故意
成立加重犯的教唆犯
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
例外:煽动分裂国家罪
对象合格
一般认为被教唆者应年满 14 周岁
教唆严重精神病、未满14岁的,教唆作用特别大,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仅对与自己教唆的内容有“因果性”的行为负责
教唆未遂 《刑法》29条
不是犯罪形态,是名词
B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未遂
A定教唆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
B没有着手
行为无价值:“共犯独立性”,教唆者是独立的,教唆行为值得刑法处罚,故成立犯罪
【法考】结果无价值: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者无罪
未遂的教唆
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行为,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
帮助犯
=实行行为以外+明知+对实行行为有促进作用
方式
物理VS心理
不作为VS作为
事前帮助VS事中帮助
事后帮助是单独的窝藏包庇,不是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换成“X的弟弟”
貌似日常
客观上帮助了犯罪行为
重要性、 紧迫性、 不可或缺性的作用
未遂的帮助犯与帮助犯未遂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
其他问题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部分人产生了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对其他人应该如何处理?
①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不影响犯罪成立
②部分一致部分不一致时,在重合(一致)的限度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③(主观上)间接正犯( 100 分)的故意或教唆犯( 50 分)的故意→实际(客观上)只产生教唆犯效果→以教唆犯论
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前罪为后罪创造了条件,应承担
XX没有XX,不用承担
“先前行为”是否使被害人或法益陷入更为危险的状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
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中止的认定
不仅要①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②阻止同案犯实施的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
包含“亲手犯”,如强奸罪、脱逃罪
→按实行犯确定整体犯罪形态,实行犯预备/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成立预备/未遂
特殊:共犯(结果)的脱离
虽然参与实施了“共犯”( 教唆或帮助)行为,但①中途切断了与共同犯罪 的联系,对同案犯的②后续犯罪行为没有影响力
只是不对后续的既遂结果承担责任
→消除物理上因果力
→明确告知退出共同犯罪,消除心理上因果力